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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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04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1
调解制度的规范化
近年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
肯定,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流程和规则。
02 03
调解制度的全面覆盖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调解制度逐渐覆盖到更多的 行政诉讼案件中,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 。
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制定明确的调解范围和程序,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强化调解的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调解并遵 守调解协议。
加强调解制度的执行力度
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
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诉讼调解机构,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 和实施。
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
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 和调解技能。
调解与执行的衔接
在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调解协议的落实。
调解对执行的影响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方案,从而降低执 行的难度和成本。
05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改进建议
完善调解制度的设计
建立独立的调解制度
确保调解制度独立于审判制度,以避免审判机关对调解的干扰和 影响。
高效原则
调解应当高效便捷,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应 当受理。
调解协商
法院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 人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执行与监督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由相关行政机关或调解机构对涉及行政争议的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以下是关于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一些要点:
1.目的和原则: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争议的快速解决,降低诉讼成本,改善行政关系,实现双赢结果。

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公正、公平、保密和及时性。

2.调解机构: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承担,也可以由相关行政机关内设的调解部门负责。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申请、召集当事人、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监督执行。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了解双方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调解建议。

4.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制定调解协议,详细记录双方达成的共识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5.诉讼程序的中断:当事人在进行行政案件诉前调解期间,可以请求诉讼程序的中断。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将协议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执行。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缓解法院案件负荷,降低社会矛盾,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参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调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行政案件调解机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解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调解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受理行政争议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申请的受理与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案件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实、诉求及调解请求等内容。

调解机构应当受理调解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调解条件,如符合条件则予以立案。

三、调解人的选拔、职责与权利:调解人应当是公正、专业、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由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担任。

调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沟通协调双方立场,提供中立的建议,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调解程序的具体安排:调解程序一般包括召开调解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进行协商等环节。

调解会议可以通过当面交流或书面材料交换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可以自行代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

五、调解协议的形成与效力:调解协议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案,具有法律强制力。

调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如不履行可依法强制执行。

六、调解不成的后续处理:如经过一定的调解努力,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出具调解意见书。

此时,当事人有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法院则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七、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行政案件调解制度应当注重公众参与,建立公证、透明的调解机制。

对调解机构的工作应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果。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在现代行政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在行政法领域中,当遇到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是比较常见的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两种方式。

一、调解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行政机关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的一种方式。

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形式。

行政机关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的专门机构或者负责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方对于双方争议进行调解。

此种方式具有权威性,当行政机关具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时,也可以给予双方更好的协商建议,这种解决方式在行政诉讼中,是比较容易被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对争议进行调解,此种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效率性。

双方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更倾向于用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来解决争议,但是人民调解员的权威性相对较低,不便于对人民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新类型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方式可以在行政机关立案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调解,或者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解。

法院也有义务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保障调解的程序和程序公开。

二、和解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的方式民主、协商优势明显,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的利益和标准达成协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和解的过程可以由行政机关、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发出和解要求。

和解方式有无程序约束,各项具体协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做出改正决定和行政机关支付赔偿金两大方面。

此外,还可以在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协商,例如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等方面。

三、总结调解和和解虽然是两种相似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调解的过程是由第三方介入解决争议,而和解则是双方自愿订立协议,这两种方式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为行政诉讼提供途径和方式,缓解行政诉讼中双方利益的矛盾,调节行政间关系,建立公民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是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有效方式之一。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
建立严格的选任标准
为保证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性,应建立严格的选任标准,选拔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调解员 。
加强培训和管理
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 核和奖惩机制。
赋予调解结果法律效力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01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 问题
调解制度不完善
缺乏系统性的调解程序
目前的行政纠纷调解制度缺乏一套系统性的调解程序,导致调解 过程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给当事人带来困惑和不便。
缺乏中立性
由于调解人员往往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有时难以保证中立性 和公正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不信任。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2023-11-11
目录
• 行政纠纷概述 •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 •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完善行政纠纷调解制度的建议 • 行政纠纷调解制度案例分析
01
行政纠纷概述
行政纠纷的定义
行政纠纷
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特点
行政纠纷具有与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特点,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涉 及公共利益和政策因素。
行政纠纷的类型
行政处罚纠纷
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时引起的纠纷。
行政征收纠纷
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 过程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许可纠纷
指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 过程中引起的纠纷。
为规范调解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制定专门的行政纠纷调解法规,明确调解的 原则、程序、效力等。

《2024年行政诉讼调解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调解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调解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调解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

它以调解的方式,通过协商、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这种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特点、价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概念及特点(一)概念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达成协议,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特点1. 自愿性: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

2. 合法性:调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灵活性:调解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4. 高效性:调解可以快速地解决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价值(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可以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调解可以快速地解决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四、行政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调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调解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1. 调解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不足,缺乏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调解制度不完善:现行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3. 调解效果不佳:一些案件的调解效果不理想,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4. 调解过程中的不公现象:一些地方存在强制调解、变相调解等不公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行政诉讼调解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简述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一、定义: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就行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纠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听证和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案件的行政程序。

二、制度依据:
该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

三、调解党:
调解党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机构、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调解义务的机构等单位。

除此以外,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机构等机构也可作为调解党。

四、调解内容:
调解内容主要包括法定责任、行政行为终止或改变、补偿等。

五、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听证:行政调解机构、受调解的行政机关和被调解双方当事人当面
就行政案件纠纷,进行公开听证。

2、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机构根据听证结果,受到调解请求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行政调解程序,可以就起诉或抗诉行政行为进行调解。

3、到会协商:受调解请求的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到会商讨,形成调解协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补偿、终止行政行为或其他损害关系等内容订立调解协议。

4、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协商,拟定并签订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可终止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案件就此终结。

六、调解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七、变更调解协议:
行政调解协议一旦签订,则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终止,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所写内容有任何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达成共识,重新签订调解协议,以获得真正有效的变更结果。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前言拘泥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行政法学理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①,这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赔偿案件除外)的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七成以上的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将行政诉讼局限于法院裁判这唯一的解决机制,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况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规避这一硬性规定,先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再以原告行政相对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方式结案。

这实质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是案外调解,导致产生过多的非正常撤诉案件,行政案件撤诉率也因此高居不下。

这最终导致很多行政案件游离出司法审查的视野,削弱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不利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限制调解制度适用的规定面着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完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对诉讼调解加以规,建立起有限制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根据学者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研究,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审判的实践,希望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进行分析,驳斥不适用诉讼调解的理论,阐释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设计,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提出我国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和特点(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与协调下,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以终结诉讼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②诉讼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下同。

②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调解包括民事诉讼调解、刑事诉讼调解和行政诉讼调解。

综合诉讼调解与行政诉讼二者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可以大致界定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合法等原则,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在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围进行协调、商解,以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诉讼关系而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机制被广泛运用,以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机制。

一、调解机制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被授权机构作为中介,在诉讼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 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多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争议,双方之间常常存在紧张情绪。

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平台,鼓励双方进行对话与沟通,有助于缓解紧张氛围,促进当事人和谐关系的建立。

2.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行政诉讼程序常常繁琐而耗时,调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快速达成一致意见,并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调解机制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充分尊重其权益。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双方的自愿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调解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或某一方力量对弱势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

二、和解机制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和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1. 强调和解的自愿性和解机制强调当事人自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

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和解过程,通过引导和促进双方直接沟通,实现争议解决的自愿性。

2. 促进双方利益最大化和解机制追求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双方协调、让步等方式,达成双赢的结果。

而在诉讼中,法官判决通常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和解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推动合理解决争议。

3. 节省司法资源和解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促进行政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本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

二、调解对象本行政调解工作适用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所有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三、调解范围本行政调解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行政调解范围:1.行政争议调解2.行政复议调解3.行政诉讼调解四、行政调解组织1.行政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委员会是负责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的管理机构。

其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完善、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调解资源的配置和共享;•组织和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改进和创新;•监督和检查行政调解工作的执行情况。

2.行政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是提供行政调解服务的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组织的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

其职责包括:•提供行政调解服务;•提供调解宣传、咨询和培训服务;•负责行政调解案件的管理和统计。

3.行政调解人员行政调解人员是指被行政调解委员会授权、注册并通过考核的,具有行政调解资格的人员。

其职责包括:•接受行政调解工作的委托,开展行政调解活动;•独立、公正、中立地开展调解工作;•保守调解过程中所知道的所有信息和资料的机密性。

五、调解程序1.申请行政调解当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政调解中心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安排调解。

2.召开调解会议在行政调解中心设立的调解室或者调解人员协商的场所召开行政调解会议。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调解程序和规则,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3.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上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签发行政调解协议书,并将协议书送交行政机关。

4.调解失败如果在调解会议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调解效力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

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一、引言行政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时,通过调解的方式,使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政争议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本文从调解原则、调解程序、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协议等方面对调解行政争议工作制度进行探讨。

二、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2. 合法原则: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

4. 调解与裁决相结合原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若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确保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三、调解程序1. 受理:行政争议调解组织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2. 调解准备:调解组织应在受理争议后,组织调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证据,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会议:调解组织应召开调解会议,邀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

调解会议可以采取面对面、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4. 调解达成:在调解会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

6.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

四、调解组织1. 行政争议调解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行政争议职能的机构,如行政机关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指,行政诉讼双方在司法机关的调解下,
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由法官发挥调和作用,给予一方补偿或
作出其他适当的调解措施,以解决争议。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缩短诉
讼时间,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高行政
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涉及行政管理、
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与企业、个人申请行政
许可、认定、登记、备案、审批等相关的争议;与行政机关采取行
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强制等相关的纠纷;与行政机关提供公共
服务、行使行政职责及管理的相关事务产生的争议等。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调解优先”和“自愿协商”。

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调解员应当通过充分的协商谈判,促
进当事人自愿协商,并在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给予适当
的调解,以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

在实践中,调解员、律师等法律
从业人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在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中持续推动
和落实和解制度,确保其顺利实施。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实施对于化解行政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和
公正性,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
对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在实践中,要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和解制度的有效落实。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针对法学界争论已久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新行政诉讼法将其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标志着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设立。

一、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争议行政诉讼调解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或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就诉讼标的达成合意并接受法院审查的活动。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与实施之后,法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调解制度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支撑主张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调解有利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第二,调解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分歧,从而能较快、较有效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第三,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后的相互谅解和团结。

而支撑反对适用调解制度这一意见的理由主要有:第一,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存在调解的余地;第二,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相应行为的,其不得自行任意处分国家的实体利益;第三,行政争议发生在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法院对双方调解,行政机关有可能利用不公开审理的机会逼迫行政相对人屈服,也可能通过无原则向行政相对人让步;第四,不适用调解并不排除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制,从而也不排除法院允许原告在认识其指控不当后撤诉和允许被告在认识其行为违法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虽然新法的颁布为调解制度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效用,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行政纠纷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调解原则(一)自愿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平等原则。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行政机关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正原则。

调解过程应当公正、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调解范围行政纠纷调解适用于下列范围:(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调解的其他行政纠纷。

第五条调解机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调解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解准备。

调解机构应当查阅相关案件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三)调解会议。

调解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通过沟通、协商、教育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五)调解结束。

调解书生效后,调解机构应当将调解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案件档案。

第七条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发生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纠纷和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法律基础: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依据。

包括《行政调解法》、《行政复议法》等。

2. 调解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内设的调解部门,也可以是独立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3. 调解员资格要求:对从事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进行资格认定。

通常要求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行政和调解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4. 调解程序: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流程。

包括接受调解申请、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5. 调解原则: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包括自愿、公正、中立、保密等。

调解员在工作中需遵守这些原则,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6. 结果执行: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机制,确保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得到充分执行。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纠纷、提高行政效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
灵活、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提升了行政管理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

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

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行政诉讼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其撤销或改变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而在行政诉讼中,调解机制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的重要性、原则以及实施方法。

一、调解机制的重要性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1. 解决争议的快捷高效: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可以避免争议拖延、消耗大量时间和资源的情况发生。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迅速达成协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解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可以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平息当事人之间的争端,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3. 减轻法院负担:调解机制能够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对于一些简单、常见的争议,通过调解可以避免它们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4. 增强当事人参与性:调解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自主协商,主动参与解决争议的过程,实现了合作解决争议的目标。

二、调解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制参与调解程序。

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各方的权益平等对待,避免片面性和偏袒。

3. 和解原则: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和解并解决争议,调解结果应当是当事人共同愿意接受的。

4.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内容应当保密,避免对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三、调解机制的实施方法行政诉讼的调解机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实施:1. 诉前调解: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前,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通过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等形式,争议双方可以坐下来共同协商解决争议。

2. 诉中调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法官可以就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赔偿等事项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行政调解,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通过沟通疏导、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强迫、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地位平等,享有同样的权利,国家机关始终处于中立状态,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合法原则。

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调解优先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调解方式解决,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质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进行。

第二章调解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设立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行政调解工作。

调解机构设在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明确调解工作的职责和权限,配备具备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三章调解程序和方式第八条行政调解程序分为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步骤。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提出调解要求。

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国家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可以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

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

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争议而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

而在行政诉讼中,调解程序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可以为争议双方提供一种快速、灵活和经济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着重探讨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调解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1. 公正原则: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应确保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公正的地位,调解过程应公开透明,调解结果应合法合理。

2. 自愿原则:参与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参与应是自愿的,并且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3. 平等原则:参与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不公平待遇。

4. 私密原则:调解过程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调解过程的相关信息。

5. 稳定原则:行政诉讼的调解结果一旦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应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二、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的具体步骤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书应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调解的具体请求。

2. 受理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调解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具体情况。

3. 开展调解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邀请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调解员协助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各方可以互相陈述观点,提出调解意见。

4. 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如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形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 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的优势和注意事项行政诉讼的调解程序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一些优势:1. 快速高效:调解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使得行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节约了诉讼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新的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协调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加快行政争议的解决,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司法化。

它在美国和英国已经有了较好的实践,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已被列入《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1、概念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调解员的帮助下,就其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进而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而这种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即可作为最终实施的司法裁决,被法院按照法定的规定强制执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解决程序。

2、特征(1)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以和解为宗旨,以调解为途径,以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把当事人作为调解过程中的主体,着眼于更多地促进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减少行政诉讼时间和经济投入;(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相互理解为前提,以政府信息公开为保障,确保双方的权利不受侵犯;(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强调双方自愿,重视调解协议的确认,并以调解协议作为行政诉讼最终实现的目标;(5)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加速行政诉讼的解决,特别是可以针对小额行政争议进行简易快捷调解,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1、独立负责原则行政调解是由一名或多名行政诉讼调解员进行的,它是一个独立的、负责的调解活动,不同于其他的行政审查、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而是一种新的、特殊的司法措施。

2、自愿原则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是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调解,调解的效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意见完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在调解进行中或者调解协议签署后撤销调解。

3、政府信息保护原则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机构性的行为,它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调解要遵守政府信息保护原则,如果调解中涉及到政府机构、国家机关涉密信息,调解要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四、行政诉讼调解的过程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并在申请中提出调解要求,要求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单独申请调解,或者双方共同申请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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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拘泥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行政法学理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①,这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赔偿案件除外)的格局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一种备受推崇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七成以上的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将行政诉讼局限于法院裁判这唯一的解决机制,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况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规避这一硬性规定,先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再以原告行政相对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方式结案。

这实质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是案外调解,导致产生过多的非正常撤诉案件,行政案件撤诉率也因此高居不下。

这最终导致很多行政案件游离出司法审查的视野,削弱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不利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限制调解制度适用的规定面着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完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对诉讼调解加以规范,建立起有限制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本文根据学者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研究,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审判的实践,希望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弊端进行分析,驳斥不适用诉讼调解的理论,阐释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设计,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提出我国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和特点(一)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与协调下,诉讼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以终结诉讼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②诉讼调解包括民事诉讼调解、刑事诉讼调解和行政诉讼调解。

综合诉讼调解与行政诉讼二者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可以大致界定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基于自愿、合法等原则,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在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协调、商解,以达成合意,解决纠纷,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③行政诉讼调解是对民事诉讼调解和刑事诉讼调解的继承和发展,为行政案件当事人提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下同。

②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③参见安晶《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来源于万方硕博论文库,2008年。

略作修改。

供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迅捷地解决行政纠纷,及时纠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保障当事人(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一条畅通的渠道。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诉讼调解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为解决行政纠纷,把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作为诉讼标的与原告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合意的过程。

一方面,行政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行为,其诉讼标的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调解书等同于法院裁判,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另一方面,双方合意有私权性质,是当事人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标的进行协商以达成合意的结果。

所以行政诉讼调解具有双重性质,正如日本学者南博方所言,“行政诉讼调解是多方性法律行为,不仅是诉讼行为,也是双方契约行为。

行政诉讼调解大多是以公法上的事项为内容的调解,具有所谓公法契约的性质。

”=④行政诉讼调解与民事诉讼调解,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所区别。

其共同点在于:第一,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涉及共同诉讼标的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这是诉讼调解得以进行的前提。

第二,二者都必须符合自愿协商和合法原则。

合意内容应当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包括启动调解程序的自愿和对达成调解内容的自愿;合意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二者都是一种诉讼活动,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表现,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第四,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不仅可以终结诉讼程序,更是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最大的不同在于一方当事人恒为行政机关,因而行政诉讼调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具体体现在:其一,行政诉讼调解内容上的受限性。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方永远是行政机关,其所处分的权利是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必须被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之内。

行政机关只能在其法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接受调解,变更或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享有对任何行政案件都进行任意处分的权利。

第二,行政诉讼调解的当事人地位上的不平等性。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普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双方的实力相差较大,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因此,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设计应当更加注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行政诉讼调解多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行政纠纷是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纠纷,以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这多数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而民事诉讼调解与公法不产生任何联系,只产生私法意义。

第四,法院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程序和内容的较强监督性。

行政诉讼调解中,法院除要尽量化解双方的行政纠纷外,还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诉讼调解的程序进行监督,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以为保护处于弱势④参见[台]吴赓《行政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13页。

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二、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一)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其中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所谓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不能把调解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而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⑤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包涵三层意思: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为了解决纠纷而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二,不能把调解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环节;第三,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

⑥该规定将行政案件彻底挡在了诉讼调解的大门之外。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没有给予行政案件可以进行诉讼调解的任何机会。

但《行政诉讼法》中也有例外规定。

其中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可见,法院可以对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解,但这只是立法者考虑到行政赔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诸多相似之处而作出的特殊规定,并未改变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基本格局。

(二)行政案件不适用诉讼调解的成因分析行政法学家罗豪才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都不能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

在实体法上,行政机关享有的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机关的义务,是为着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处分这种权力和职责,则意味着违法失职;在涉外诉讼中,则意味着放弃国家主权。

在实体法上,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如果让相对方作出让步,则无异于让相对方承认侵害合理。

”⑦于安教授也对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由作过详细的解释⑧,其他学者也曾对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制度阐述过不同的观点。

其实综合来看,对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⑤参见胡建森、赵大光《行政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⑥参见奥尤坦《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载《林区教学》,2005年第3期。

⑦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

⑧参见于安《行政诉讼法通论》,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7页。

1、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使行政权的职责,而没有任意处分行政权的权利。

法律对行政机关如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预先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法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即行政机关不具有对行政权的处分权。

诉讼调解实质上就是享有处分权的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协商,以各自牺牲一部分权利(可能涉及公权力)为代价以求达成合意。

所以,“调解是以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它是法定的而非行政主体固有的职权,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不存在调解的可能性。

”⑨即行政诉讼调解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用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的活动,有悖于传统行政法学理论,违背依法行政的原则。

2、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大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法律允许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就意味着允许行政机关通过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来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

出让公权力必然意味着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会被出卖,行政机关必然会损害公共利益以求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合意或求得相对人撤诉。

因此,诉讼调解与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的原则相悖,不能用于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目的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实际上就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将行政权纳入司法权审查的范围,而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则是对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制衡。

既然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没有其他可能。

法院对于合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除了对显示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判决变更外,没有可以调解的余地,因此根本没有对行政诉讼进行调解的必要。

此外,诉讼调解无法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达成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目的,起不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4、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行政诉讼之初衷就是利用司法权来限制强大的行政权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行政权,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允许行政诉讼适用调解,行政机关难免会将其在行政管理中的权势运用至诉讼调解中来,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无限度的让步,行政相对人可能⑨参见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迫于压力不得不违心地接受不利于自己的调解方案,行政诉讼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初衷将会落空。

三、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当初这么规定,是担心行政机关利用诉讼调解压制原告,或者拿公共利益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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