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2015版详尽对比
2015年自贸区负面清单.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8•【文号】国办发〔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8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工作,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安全审查)措施,引导外商投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一)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摘要::1.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概述2.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3.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影响4.我国负面清单制度与其他国家政策的对比5.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未来发展第二步,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自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一直是其核心政策之一。
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在特定的领域和行业中,列出一些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除此之外,外商投资者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自由投资。
这种制度旨在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
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负面清单制度可以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竞争力。
通过减少外商投资的限制,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从而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济实力和产业水平。
其次,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市场化改革。
在负面清单制度下,政府职能从“审批”转向“监管”,更加注重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提高了市场效率和公平性。
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影响也非常显著。
负面清单制度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开放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使得外商投资者可以更加明确地了解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同时,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和方式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放宽,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
然而,与其他国家的政策相比,我国的负面清单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负面清单制度列出的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过多,导致外商投资者在投资时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担忧。
其次,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相关审批和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仍需进一步提高。
未来,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和融合,进一步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行业,为外商投资者提供更加开放和便利的投资环境。
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外商投资者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了解和信任。
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思考
(一)对外开放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即使4个自贸试验区对外开放的战略目标明确,部分开放措施比较具体,但目标的实现还存有诸多障碍。首先,多数相关规定还是原则性的,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例如,福建自贸试验区推动两岸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但对于允许进入的具体门槛,还没有细则,期望待各个自贸试验区试验区实施细则出台后,政策能够落地。其次,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已明确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自贸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的有效对接可能起到政策叠加效应,但如何对接还在讨论中,仅限于战略目标的提出,如何操作还需具体政策的跟进。再次,台湾的《自由经济示范区条例》还未通过,向大陆对等开放问题存有障碍,如果台湾开放政策不能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对接,则很难实现两岸深度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的整合。最后,4个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协调是难点。如何引导各个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不搞政策攀比,突出特色需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持续摸索创新。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外资管理体制新突破
(一)立足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4个自贸试验区将继续推动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5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1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作了多方面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1]。为引导外商投资,维护国家安全,国务院出台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合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增强对外资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会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还将在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增大试验力度,将探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福建自贸试验区将致力于减少项当前置审批,推动网上并联审批。上海自贸试验区将试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管理模式探索
负面清单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管理模式探索作者:邹赫程健来源:《现代管理科学》2015年第04期摘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管理模式创新和探索扩大开放新途径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而对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资管理模式创新进行进一步探索是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
目前,负面清单的实施过程仍存在很多与国家、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比如产业冲击、体制改革滞后、立法空缺、市场主体的平等性问题等。
文章将在比较分析外资管理模式概念、梳理并总结我国外资管理模式演变历程的基础上,深入探讨自贸区外资管理模式创新的各种挑战和质疑,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向。
关键词: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一、外资管理模式概念界定上海自贸区在外资管理模式上的改革和创新,准确地说主要体现在从“准入前正面清单审批为主、准入后监督为辅”的旧模式过渡到“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为辅”的新模式。
准确理解与区分外资管理的相关术语,是我们探讨外资管理模式的重要起步。
1.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准入后国民待遇。
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民事权利待遇。
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发展,各国对于外资的引进越来越清晰地划分为两个阶段:准入前和准入后阶段。
准入前阶段包括企业的设立、取得、扩大等,具体体现在一国在外资进入前对相关行业、相关企业以及相关审批程序设置的特定门槛。
因此,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意味着对外资完全开放国内市场,在市场准入方面赋予其与国内投资企业等同的投资权利与自由度,而不设定任何过度的限制和禁止。
可以说,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一国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准入后阶段是指外资进入东道国后的整合经营阶段,是与准入前对应的长期经营过程。
国际投资领域中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般即指在准入后阶段给予外资不低于内资的民事权利待遇。
具体包括内外资企业在供求渠道、税收负担、外汇平衡、优惠政策等各方面都基本保持一致。
时政热点: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的八项注意
作者: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耿海清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市场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之后,相关制度建设持续推进。
2013年国务院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并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这是我国第一个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迄今为止,我国的自贸区数量已经增加到13个,大多制定了相应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017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首次提出了覆盖全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颁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展到国内投资领域。
至此,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基本成型。
对市场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因为负面清单不仅在准入方面更加透明,而且简化了外资进入管理程序,有利于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全国一张清单”管理。
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主体均可平等进入,减少企业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可以减少政府审批事项,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
我国在负面清单管理方面已有探索在投资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管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配合投资体制改革,在环境准入方面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有所探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的基础上,在市县层面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约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
随后,各地相继针对本辖区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编制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3月29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最新版)目录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概述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三、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制定四、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具体案例分析五、结论与建议正文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概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种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限制措施,通过列明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和业务,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等目的。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包括我国。
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我国于 2005 年开始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FTZ)进行改革创新,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021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制定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时,根据战略定位和特色优势,推进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开放发展。
在 2021 年,商务部表示将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形成更多制度创新成果向全国复制推广。
四、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具体案例分析以我国电影产业为例,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2006 年 1 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五、结论与建议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要求。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及管理方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及管理方法一,特别管理措施一)、农、林、牧、渔业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3,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2,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3,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4,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14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分为三个片区:中心片区(含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和西咸保税物流中心〔B型〕),西安国际港务区片区(含西安综合保税区)和杨凌示范区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通过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自贸试验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承担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二)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三)具体协调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事务;(四)推动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五)检查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做好复制推广;(六)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组织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七)承担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吸引外资向“制度型开放” 迈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983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9.2亿美元,这一数字到2018年增长为1349.7亿美元,是1983年的147倍。
相较于改革开放初期,当前中国所面对的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中国吸引外资的需要。
2018年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月29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审议节奏之快,彰显了中国扩大开放,欢迎、保护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诚意和决心。
双赢下的外商来华投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5年9月22日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利用外资是我们的长期方针。
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
”外商进入中国投资,不仅可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对外商自身而言也意味着巨大的机遇。
这种“双赢”结果是中国引进外资、外商来华投资的重要基石。
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外商投资。
在合理利用外资的前提下,外商来华投资可以弥补中国投资资金的不足,并实现带动就业。
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其相对较高的管理水平产生了溢出效应,客观上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生产效率。
几十年经验证2018年12月23日,《外商投资法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月29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审议节奏之快,彰显了中国扩大开放,欢迎、保护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诚意和决心。
文|周学智中国吸引外资向“制度型开放”迈进明,外商来华投资对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未来,中国仍离不开外商投资。
从经济总量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从发展程度上看,中国与发达国家仍有距离。
自贸区负面清单降至百项以内
自贸区负面清单降至百项以内作者:袁诚来源:《新金融观察》2017年第24期时隔两年,自贸区负面清单再现“瘦身”。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外开放度提升。
上海、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等11个自贸区将在7月10日统一启用这份新版负面清单。
业界分析,在自贸区逐步深化改革创新之际,新版负面清单的发布恰逢其时,一方面继续放宽外商投资门槛,可以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走进来”,引资引智力度加大;另一方面,在“1+3+7”自贸区格局下,自贸区改革渐入深水区,改革新政陆续落地,新版负面清单也将进一步提升新政实施效率,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资金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灵活配置与流动。
三次“瘦身”负面清单,即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限制或禁止进入的领域、行业、业务等,是国际上较为盛行的投资准入制度。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北美自由贸易区便引入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北美区域产业开放。
随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沿用了这种管理模式,目前负面清单制度已在国外70余个国家和地区应用。
不过,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引入时间不长,市场主体对负面清单的接触是从2013年上海自贸区开始的。
为扩大开放力度,上海自贸区在2013年成立初期引入了负面清单制度,对外商投资实行“非禁即入”的管理方式,当时负面清单有190项。
转年,负面清单缩减至139项。
这一时期,负面清单主要适用于上海自贸区范围。
到了2015年,天津、广东、福建三个自贸区相继获批,同样引入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但清单内容进一步压缩,减少至122项。
此时,四个自贸区正式统一执行同一份负面清单。
今年3月,国家新增辽宁、浙江、河南、重庆、陕西等7个自贸区,负面清单项目进一步减少,形成了最新的2017版负面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新版负面清单首次缩减到百项以内,涉及40个条目,95项措施,比第一份负面清单足足减少了一半;较2015版负面清单,则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
昆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法规
昆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速,自贸试验区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贸易自由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昆明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昆明自贸区”)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经济中心,其建设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深化对外开放、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昆明自贸区建设,一系列政策法规被制定出台,以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和提供政策保障。
二、国家政策法规1.《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该文件明确了昆明自贸区内外资企业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列出了受限行业和限制性要求,对于吸引外资和促进产业升级起到了指导作用。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核准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昆明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核准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设立的资格条件、办理程序和备案规定,进一步简化了企业设立手续,促进了投资便利化。
3.《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了昆明自贸区营商环境的优化管理办法,包括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企业登记流程、完善投资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为企业营造了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4.《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措施》该文件规定了昆明自贸区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了简化通关手续、扩大贸易便利化试点、推动贸易便利化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外贸企业提供了更多便利。
三、地方政策法规1.《昆明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促进办法》该文件发布于昆明市地方政府,规定了昆明自贸区对于各类投资项目的扶持政策,包括了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土地政策等,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优惠政策。
2.《昆明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该文件是昆明市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昆明自贸区产业发展的规划,包括了产业结构调整、重点产业培育、创新创业支持等方面的发展政策,为昆明自贸区的产业发展提供了具体指导。
3.《昆明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规划》该文件是昆明市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昆明自贸区区域规划,包括了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原则,为昆明自贸区的区域发展提供了方向性指导。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2015版详尽对比
(九) 汽车制造
(十)
轨道交通 设备制造
属第8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9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10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 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属第11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 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 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 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等)。 (十 水上运输 九)
中药饮片加 属第12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十 工及中成药 二)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 生产 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 与2015年版第33项基本一致。 (十 核燃料及核 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三) 辐射加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与2015年版第34项基本一致。 活动。 (十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 其他制造业 四) 民族传统工艺。
变动项
注:仅表述上有变化的未批注
(二 十)
水上运输
属第14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 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 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 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 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 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017版本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6. 中药材种植、养殖7. 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8.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9.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10.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二、采矿业11.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12. 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13.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14.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15. 我国紧缺矿种(如钾盐、铬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三、制造业(一)农副食品加工业16. 安全高效环保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蛋氨酸)开发及生产17.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18.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二)食品制造业19.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20. 森林农产品加工21. 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2.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四)纺织业23. 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24. 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25.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竹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五)纺织服装、服饰业26.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27. 功能性特种服装生产(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8.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29.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30. 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3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2.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九)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33. 酚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高端化利用(不含改质沥青)(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4. 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35.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过氧化氢氧化氯丙烯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己烷二甲醇(CHDM)、5 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腈、己二胺生产36. 合成纤维原料:尼龙66 盐、1,3-丙二醇生产37. 合成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38.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6 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均聚法聚甲醛、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聚苯醚及其改性材料、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39.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N-N 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40. 水性油墨、电子束固化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油墨、环保型有机溶剂生产41.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42. 高性能涂料,高固体份、无溶剂涂料,水性工业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43. 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清洁剂、发泡剂生产44.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45.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46.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47.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高浓度钾肥、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48.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49.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50.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51.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表面处理自我修复材料、超疏水纳米涂层材料(十一)医药制造业52.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53. 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蛋氨酸等生产54.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的开发及生产5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56.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57. 海洋药物的开发及生产58.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59.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60.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61.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62. 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及生产(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63.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粘胶纤维除外)生产64.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65.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66. 尼龙11、尼龙12、尼龙1414、尼龙46、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67.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十三)橡胶和塑料制品业68.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69. 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再利用70.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1.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7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73. 年产1000 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宽幅(2 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 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7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硫系玻璃及制品、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坩埚、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7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建筑用导电玻璃生产7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7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78.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79.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80. 多孔陶瓷生产81.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82.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8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 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84.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 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85.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 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8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8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8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8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9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9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92. 工业副产石膏等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93.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94. 直径200mm 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95.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铟、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轻金属复合材料及异种材结合,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冶炼及加工,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十六)金属制品业96. 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97. 轻金属半固态快速成形材料研发与制造98.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应为完整品,容器壁厚度小于0.3 毫米)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99. 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100.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101. 1000 吨及以上多工位镦锻成型机制造102.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103. FTL 柔性生产线制造104.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105. 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制造106. 400 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107. 工作压力≥35MPa 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35MPa 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108. 工作压力≥25MPa 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109. 阀岛、功率0.35W 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 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110.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111. 压力10MPa 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 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112.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113. 第三代及以上轿车轮毂轴承、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高速线材和板材轧机轴承、高速铁路轴承、振动值Z4 以下低噪音轴承、各类轴承的P4 和P2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航空轴承制造114.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115. 风电、高速列车用齿轮变速器,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大型、重载齿轮箱的制造116.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 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117. 蓄能器胶囊、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118. 高精度、高强度(12.9 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119.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120. 大型轧机连接轴制造121. 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医用成像设备关键部件再制造,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再制造122. 1000 万像素以上或水平视场角120 度以上数字照相机及其光学镜头、光电模块的开发与制造123. 办公机械(含工业用途)制造: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打印设备,精度2400dpi 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头,感光鼓124. 电影机械制造:2K、4K 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125.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200 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5000 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8 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 25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126. 物探(不含重力、磁力测量)、测井设备制造:MEME 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127.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 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油、集输设备128. 口径2 米以上深度30 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直径1.2 米以上顶管机、回拖力300 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129. 520 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130. 100 立方米/小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 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131.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132.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 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133.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134.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135. 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136.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137.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138. 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 微米)设计与制造13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140. 100 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年处理能力40 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1000 毫米及以上螺旋卸料离心机,小流量高扬程离心泵141. 金属制品模具(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142.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143. 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144.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 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 毫米)设计与制造14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146. 6 万瓶/小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 万瓶/小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 万瓶/小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14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148. 10 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149. 楞高0.75 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150. 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幅宽≥750 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色≥16000 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 张/小时)制造15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 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 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 对开张/小时(787×880 毫米)制造152. 多色宽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1300 毫米,印刷速度≥350 米/秒),喷墨数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150 米/分,分辨率≥600dpi;包装用:印刷速度≥30 米/分,分辨率≥1000dpi;可变数据用:印刷速度≥100 米/分,分辨率≥300dpi)制造15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 张/小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154.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155.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15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15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15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15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200 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花生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16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161. 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162.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16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16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165. 电子内窥镜制造166. 眼底摄影机制造167.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 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关键部件的制造16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16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170.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17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172. 全自动生化监测设备、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通量基因测序系统制造17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174.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175. 非PVC 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17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17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17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179.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 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烟气脱硫设备、烟气除尘设备、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180.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 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 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18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 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备、污染土壤修复设备182. 铝工业赤泥综合利用设备开发与制造183.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184.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185. 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186.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187.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188.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189. 移动式组合净水设备制造190.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191.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192. 日产10 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193.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194.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195. 四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196.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197.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198.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199.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200. 海上溢油回收装置制造201. 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备制造202.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203.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设施、森林、山岳、水域和地下设施消防灭火救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204. 智能化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制造205. 水文监测传感器制造(十九)汽车制造业206. 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 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 千瓦的排量3 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 千瓦的排量3 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207.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DCT)、无级自动变速器(CV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 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第五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的关键零件、部件208.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 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209.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低铂催化剂、复合膜、膜电极、增湿器控制阀、空压机、氢气循环泵、70MPa 氢瓶(二十)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10. 达到中国摩托车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制造。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2024年版本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4月8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说明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便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政策方面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概述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为推进改革开放,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一种特殊经济区域。
我国目前已设立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如上海、广东、福建等地,旨在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促进国内外投资贸易便利化。
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含义和目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是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项目均可自由投资。
这种管理模式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限制,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具体内容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商投资领域:清单列出了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如军事、国家安全、新闻舆论等。
2.外商投资方式:允许外商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投资。
3.外商投资政策:对清单内的项目,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等。
4.监管模式:建立高效便捷的投资监管模式,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的实施意义1.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外投资贸易便利化。
2.推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吸引高质量外资。
3.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活力。
4.有利于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六、结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作为一种对外开放的政策手段,对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国内外投资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负面清单“瘦身”
负面清单“瘦身” 促进外资引入作者:王霁平来源:《中国报道》2017年第08期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我国正积极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负面清单等改革,先行先试,在更好地吸引优质外资的同时,促进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
在我国外贸发展进程中,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个重头戏,也是我国外贸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
2017年,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自7月10日起,上海等11个自贸试验区开始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即新版负面清单。
那么,新版负面清单的“新”主要体现在哪里?它会对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我国外贸发展起到哪些积极的作用呢?新亮点显著涉及多个层面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崔卫杰对本刊记者表示,与2015年版负面清单相比,新版负面清单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瘦身”,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在航空、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和银行、保险服务等金融业领域等均扩大了开放程度,清单内容已经缩减到百项以内。
“这是我国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表现,更是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试验的具体体现。
” 崔卫杰说。
第二大特点是,新版负面清单对条款的表述更为清晰,对具体限制性要求的描述也更详细。
以对外资提出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保险机构的案例为例,崔卫杰解释称,2015年版负面清单只是原则性地将相关条款表述为“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而新版负面清单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可视为子公司)的海外保险公司(可视为母公司)所应该具备的资质进行了准确而具体的描述,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这种表述更有利于海外投资者进行自我判断和甄别,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
这也说明新版负面清单的规范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都有了明显提升。
与此同时,新版负面清单还对25个领域进行了技术改进。
我国酋份全国版外资负面清单出炉
我国酋份全国版外资负面清单出炉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17(0)8
【摘要】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首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其中,列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禁止类内容共计63条,1:1:;2015版减少了30条。
【总页数】1页(P124-124)
【关键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清单;负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商务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相关文献】
1.浅议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完善——以负面清单的解释及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 [J], 王菁菁
2.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 [J], 曹敏
3.全国首份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出炉涉13个门类31个行业 [J],
4.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外资准入提高投资自由便利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20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答记者问[J], 张振;陈思锦
5.国务院:2020年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正在制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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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2015年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 、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十 七)
专营及特 许经营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 八) (十 九) 道路运输 铁路运输
第 3 页,共 11 页
2015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 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 营以下业务: (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 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 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 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十 公共航空 一) 运输
(二十 通用航空 二) (二十 民用机场 三) 与空中交 通管制 (二十 邮政 四)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 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 (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 (二 航空客货运 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 十) 输 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 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 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通用航空服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一) 务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 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二十 机场与空中 二) 交通管理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二十 邮政业 三)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十 一)
通信设备 制造
(十 二)
矿产冶炼 和压延加 工
第 2 页,共 11 页
2015年版 序号
(十 三)
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变动项
注:仅表述上有变化的未批注
领域
医药制造
特别管理措施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 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 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 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 (七) 航空制造 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 (八) 船舶制造 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 由中方控股。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 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 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 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 (九) 汽车制造 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 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 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 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 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 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 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 上。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 通信设备制 中方控股。 (十) 造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 类。 有色金属冶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 炼和压延加 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十 工及放射性 一)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矿产冶炼、 加工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12.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须由中方控 股;6吨9座(含)以上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 限于合资、合作;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 、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八) 船舶制造
13.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4.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 ; 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以下(含两家)生产同 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 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 受两家的限制。 属第7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九) 汽车制造
(十)
轨道交通 设备制造
属第8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9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10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 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属第11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十 四)
其他制造 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 民族传统工艺。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 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活动。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 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 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 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 、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 、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1.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 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 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 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5.在中国境内及其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 政府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中国籍渔业船舶。
中药饮片加 属第12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十 工及中成药 二)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 生产 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 与2015年版第33项基本一致。 (十 核燃料及核 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三) 辐射加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与2015年版第34项基本一致。 活动。 (十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 其他制造业 四) 民族传统工艺。
变动项
注:仅表述上有变化的未批注
(二 十)
水上运输
属第14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 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 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 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 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 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变动项
注:仅表述上有变化的未批注
(二) 渔业捕捞
二、采矿业
专属经济 区与大陆 (三) 架勘探开 发 (四) 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6. 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勘查 、钻探、开发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 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 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 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 8.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 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 工艺技术。 9.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0.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属第1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2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11.石墨的勘查、开采。
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 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 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 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等)。 (十 水上运输 九)
2015年版 序号 领域 一、农林牧渔业 特别管理措施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 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 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一) 种业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 (一) 种业 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 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 (二) 渔业 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专属经济区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 、大陆架和 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 (三) 其他管辖海 国政府批准。 域勘探开发 石油和天然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 (四) 气开采及开 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采辅助活动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 有色金属矿 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 和非金属矿 技术。 (五) 采选和开采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辅助活动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 金属矿及非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六) 金属矿采选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