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7-08-01日起 实施版)---精品管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7 年6 月21 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还市场清明 让群众安心——从农资打假到农资监管
严 重 不合 格的农 药 产 品销售 情况 得到有 效扼制 , 签合格率 呈逐年 标 上升趋 势。2 0 0 5年 , 省畜牧 局对全 省 1 0个 兽 药 监 察 所 下 达 了 13 40 批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 全省实 际 完 成 兽 药 监 督 抽 样 检 验 14 60 批, 合格 12 17批 , 合格率 6 . % 。 87 农 业 部 饲 料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中心 ( 昆明)项 目已通过农业部 验收认 可和国家计量认证 , 成为全 国第 l 0家 部 级 饲 料 质 量 检 测 中 心, 全省还建成 9个州市级饲料质 量 监测机 构。 去年全省共抽检饲料 标 签 14 2 3个 , 合格率为 9 . %。 8 3 饲 料和猪尿样 中瘦 肉精检测 10 4 0多 批次, 均未检 出瘦肉精 。 在 近两年 开展 放 心农 资 下乡 进村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 ,今年云 南省还在陆 良县开展 “ 放心农资下 乡进村 ”试点工作 。该县在现有农 资经营网点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县 种子公 司、 县邮政局 、 县农资公司的 优势 , 采取“ 扶优扶强” 措施 , 积极引 导它们建立新型农资营销网络 ,畅 通农资流通渠道 , 降低中间成本 , 将 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产品送到农村 千家万户 ,切实维护农民权 益。现 在实施方案 已经制定 ,各项相关工 作 正陆续展开。下一步 ,云南省还 将按照 《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 办法 ( 试行) 的规定 , 》 开展农业部定 点 农资 市 场 创 建 活动 。 农 资监管 体 系建 设 的手段 之 二是 市场 监管 。一 是抓住 重 点 品 种, 集中力量重点整顿种子 、 农药 、 肥料 、 饲料 、 兽药市场秩序 , 重点查 处 农 民 反 映 强 烈 的 虚 假 标 签 和 广
农资管理制度
农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根据《农业法》、《农业投入品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农业投入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各类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第三条农资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资管理应贯穿于整个农业生产流程,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五条农资管理应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农资管理制度,提高农资管理水平。
第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资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农资企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农资经营守则,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八条农技人员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农民使用农资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农资生产管理第九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对生产出的农资产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二条农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对过期、变质产品进行清理处理。
第三章农资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农资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第十四条农资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对过期产品进行清理处理。
第十五条农资经销商应当加强对经销产品的质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
第十六条农资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做好销售记录和产品追溯。
第十七条农资经销商应当落实销售许可证要求,不得超范围、超标销售农资产品。
第四章农资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使用农资产品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遵循使用方法,保护自身和周围环境。
第十九条农民使用农资产品时应当佩戴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农资产品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
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8”5 32 号 印发†关于 2007 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 2008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9”3 33 号 做好 2009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9”12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34 号 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 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10”3 35 号 做好 2010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办经“2010”8 36 号 典型示范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11”6 37 号 印发 †2011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 的通 知 农经发“2011”7 38 号 收费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农经发“2012”4 39 号 农市函“1999”1 40 号 41 号 42 号 43 号 农市发“2006”7 44 号 45 号 46 号 农市发“2009”2 47 号 农市发“2010”8 48 号 49 号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深 入治理涉农乱收费的通知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问题若干意见的 函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 设工作座谈会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 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 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 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印发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试点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借防治非典 型性肺炎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农市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农市发[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3号)精神,引导和推进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
农资流通要大胆创新,积极采用连锁经营方式。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饲料及添加剂等。
我国农资消费市场巨大,竞争激烈。
发展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连锁经营能够理清农资物流渠道,规范售后服务,有利于控制农资商品质量;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农资大流通,改造农资营销体制的重要措施。
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
二、加强指导,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一)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自2022年1月21日起修改。
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8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签发的进出口许可审批表抄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
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农业部决定对258件文件宣布失效(目录)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 29 农经发〔2007〕11号 办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
知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民政部 中农办 国务院纠 30 农经发〔2007〕14号 风办 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
治理的通知
31 农经发〔2008〕1号 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5 农办政〔2007〕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落实〈国务院农民工工 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 农办政〔2008〕5号
பைடு நூலகம்
7 农办政〔2009〕4号
8 农办政〔2010〕2号
9 农办政〔2011〕2号
10
〔1992〕农(经)字 第9号
11 农经发〔1995〕4号
12 农经发〔1996〕4号
附件
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 号
文号
1 农政发〔2001〕2号
2 农政发〔2002〕4号
3 农办政〔2004〕8号
4 农办政〔2004〕10号
文件标题
关于做好促进农民增收五项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 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工作的 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单位的 批复
32 农经发〔2008〕5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 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 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3 农经发〔2009〕3号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 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部 各项 管理 规 章制度 文本 复 印件 ; 五
( )近两年 市场经 营业 绩 的说 明或财务 、审 计 六
部 门 的审查 报告 ; (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七
申报材 料 进行 初 审, 会 同工 商行 政 管理 部 门提 出 审 核 意见 , 并将符 合 申报条 件 的市 场推 荐 上报 省级 农 业行 政主 管部 门 。
第七条 省 级农业 行政主 管部 门接 到县级 农业
质量 纠纷 。市 场运行 规 范,交 易秩 序 良好 。
( )市 场相 关的基 础设施 基本健 全 ,能够 采取 四 有 效措 施 ,为 农 资经 营 户和 消费者 提 供农 业 科技 和 农资 信息 、农 资仓 储 、物 流配送 等配 套服 务 。 ( )入住 市场 的农资 经营 户相 对 固定,各 种证 五 照合法齐全 ,营业 人员具有必要 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 能够建 立进 货 台账 和 销货 台账 , 开具 并保 存 完整 的 进货 发票 和销货 发 票 ,经营行 为 守法 规 范 。
维普资讯
关于印发 农业部定点农资
市场管理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农 市发 [0 5 6 2 0 】1 号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农业 ( 垦 、畜牧 兽 医、渔业 、农机 化 ) ( 、委 、 农 厅 局 办、,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农业局 : ) 为深入 开展农 资打假 专项治理行 动,推 动农 资市场规 范化管理,维护
第六条 市场所在 地 县级 农业 行政 主管部 门接 到农 资市 场 的 申请 后 , 组织 人 员对 农 资市 场提 交 的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农市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市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
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批发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包含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本指南用辞定义如下:(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花卉、茶叶、种子、饲料等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前款所指农产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四)农民团体: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五)农业企业:指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
(六)交易商: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可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或组织。
交易商包括供货者、经销商、贩运商、零售商和经纪人等,是批发市场上开展买卖交易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从当地的农产品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农市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0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批准挂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市场。
第三条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创建条件第四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可自愿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一)市场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产权明晰,无不良债务。
(二)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主要农资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的政策建议
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和质量管理与控制制
度、 能及 时处 理 农 资 质 量 纠 纷 , 为经 营 户 和消 能
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信息等配套服务 的, 经
营 行 为守法 并 正式 运 营 两 年 以上 的农 资 企 业 申 报 成 为“ 业 部 定 点农 资 市 场 ” 从 而 在 全 国范 农 , 围内建 立一 个农 资市场 的网络 。 3 .建立 规 范 化 的 农 资 产 品销 售 台 账 记 录 , 形 成可 追溯 责 任 的机 制 。实 行 这 一 制 度 的前 提 是 首先 要规 范农 资市场 , 立严 格 的农 资 品 经营 建
吏 中国几千年 的传统社会形成
一
多种经营解体 , 在第一产业
分工 , 照 现 代 企 业 发 展 的 要 按 茛业 工 人 , 农 民 的 “ 人 多 使 一 专 营 ” 农 户 的生 产 经 营领 域 ,
多种经营为主逐步转向单一品 弪营 为主 , 而提高 劳动生 产 从
的收 益 , 终 达 到使 农 民增 收 最
农 资市 场创 建 活 动 ” 以通 过 定 点农 资市 场 创 建 , 活动 , 引导农 资 市 场 走 向规 范 化 管理 。因 此 , 各 地 政府 应积 极 引 导 , 一 大 批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 让 有
务, 明确全 社会 推行 循环 农业 自
3 .重视 循环 农业 发展 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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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 与农村经济
生产 ,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等 , 为循环工业 的发展
奠定 了 良好 的 基 础 。发 展 循 环 农 业 要 借 鉴 循 环 工业 已有 的发 展 经验 , 据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 展 根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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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 申报 、 极 创 建 、 核 授 牌 、 念 管理 ” 原则 。 积 考 动 的
第 二章 申报创 建条 件
第 四 条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的要
在 地 县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交 下 列 材 料:
( ) 照 申报 条件 提 出 的 申请 报 告 ; 一 对
( ) 七 市场 选 址 、 设 符 合 围家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有 戈 建
规 划 及相 关 政 策 法 规 , 通 便 利 , 流 配 送 方 便 快 捷 。 交 物
第 三章 申报创 建 和验 收 审批程 序
第 五 条 申报 创 建 农 业 部 定 点 农 资 市 场 , 应 向 所
( ) 场 具 有 较 完 善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质 量 三 市
管 理 与 控 制 制 度 .对 进 入 市 场 的 农 资 经 营 户 和 农 资 产 品实 行 严 格 的 进 入 和退 出机 制 .能 够 向 消 费 者 承 诺 损 害赔 偿 . 能及 时处 理 与消 费 者 之 间 的农 资质 量 纠纷 。 并 市 场 运 行 规 范 , 易秩 序 良好 。 交 ( ) 场 相 关 的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健 全 , 够 采 取 有 四 市 能
建单位名单。 第 九 条 经 过 创 建 。 合 条件 的农 资 市 场 可向 所 在 符
或其他 中介组 织 , 实行 诚信 经营承 诺制 , 加强行业 自
律 和 内 部 管 理 。 保 农 资 产 品 质量 。 确
第十九条 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农 资市场 的申请后 ,组织人员对农 资市场提交 的申报
材料 进 行 初 审 . 同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门提 出审 核 意见 , 会
并将符合 申报条件 的市场推荐上报 省级农 业行政主管
部门。 第 七 条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丰 管 部 门 接 到 县 级 农 业 行
效措施 ,为农资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
信 息 、 资仓 储 、 流 配 送 等 配 套 服 务 。 农 物
政 主 管郎 门报 告 后 , 同 市 、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会 县
地 工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对 申报 定 点 的农 资 市 场 进 行 现
袭 1弼2, 产智 刊o 嗝甥 o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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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营 业 执 照 的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及 市场 法 定 代 表 人 _)
求 , 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 , 并 町自愿 申报创 建
农 业 部 定 点农 资 市 场 : ( )市 场 具 有 规 范 的 名 称 和 独 立 的法 人 资格 , 一 管 理 机 构 健 全 , 权 明晰 . 产 无不 良债 务 。 ( ) 场 营 业 面 积 、 年 人 住 市 场 的 农 资 经 营 户 二 市 常 有 一 定 规模 和 数量 。 场 年 交 易 额 在 1 元 以上 , 有 市 亿 具 区域 性 或 全 困 性 的 主要 农 资 集 散 地 和 集 中交 易 功 能 , 在 当地 有 较 大 影 响 . 够 在 诚 信 经 营 、 质 服 务 等 方 面 能 优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建 立 进货 台账 和销 货 台账 , 开具 并 保 存 完 整 的进 货 发 票 和 销货 发票 . 营 行 为 守 法 规 范 。 经
( ) 六 市场 正 式 运 营 年 以 上. 营 业 绩 和 _ 会 信 经 丰 十
誉 良好 .产 品质 量 和产 品标 签抽 矗 合 格 率 高 于 当地 m
场 抽 蠢 平 均水 平 , 重 大 农 资 质 昔 纠 纷 发 生 。 无
伞 ,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定本办法。 根 制 第 二 条 本 办 法所 称 农 业 部 定 点 农 资 市 场 。 指 经 是
过创 建 .达 到 规 定 条 件 并 经 农 业 部 批 准 挂 牌 的全 国性 或 区 域性 的农 资市 场 。 第 三 条 农 业 部 定 点 农 资 市 场 的 申报 与 管 理 遵 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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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韭瓤基点袁赞索场警 瑗办法 ‘ 试行
( ) 住 市 场 的 农 资 经 营 户 相 对 固 定 . 种 证 照 五 入 各 合法 齐 争 , 业 人 员 具 有 必 要 的 专业 知 识 和技 能 ; 够 营 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动农 资 市 场 规 范 化 管 理 , 护 农 资 牛 维 产 者 、经 营者 和使 朋 者 的合 法 权 益 ,保 障农 业 生 产 安
的身 份 证 明 :
( ) 场 建 设 地 的 产 权 征 书或 租赁 合 同 的 副 本 三 市 或 复 印件 : ( ) 场 管 理 机 构 的 组 成 人 员名 单 及 身 份 证 明 ; 四 市 ( ) 五 内部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文 本 复 印 件 ; ( ) 两 年 市场 经 营 业 绩 的 说 明 或 财 务 、 六 近 审计 部 门 的审 查 报 告 : ( ) 他 相 关 证明 材 料 。 七 其 第 六 条 市 场 所 在 地 县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部 门 接 到
场 考 核 , 出 考 核 意 见 , 将 符 合 申 报 创 建 条 件 的 市 提 并
场 推 荐 上报 农 业 部 。
第 十 八 条 定 点 农 资 市 场 应 不 断 健 全 市 场 管 理
制 度 , 善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 极 建 立 或 参 加 行 业 协 会 完 积
第八条 农业 部在省级农业 行政 主管部 门推荐 的 基础上 , 经过 核查 、 审 , 定 农 业 部 定 点 农 资 市 场 创 评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