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小抄[1]1
考研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浓缩
考研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浓缩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考研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关键的知识点,下面将对考研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点进行浓缩总结。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成立于1947年,是国际贸易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多边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于1995年取代GATT,是负责监管世界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
其重要原则包括贸易自由化、非歧视性和制度透明。
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CISG是指销售国际货物时适用的国际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规则。
CISG适用于合同双方属于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
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庭和国际投资协议。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国际仲裁,种类包括国际商会仲裁、国际中心仲裁和联合国委员会仲裁。
2.《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指国家之间签署的为保护境外投资者利益而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投资行为。
3.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重要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国投资与对本国和第三国投资给予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国际组织。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球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援助和监督成员国金融政策。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国际股票市场等。
这些市场提供了国际资金流动的渠道,对国际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监管措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精品小抄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活总和。
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FA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3、FOB: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FCA: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
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送达:指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
电子单证:又称EDI。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实际交货:卖方亲自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象征性交货: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质量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商检证书:是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讨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买卖违约: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简版小抄
国际经济法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2.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关系。
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广泛性、综合性、跨国性(规范特征:多样性、多重性)国际经济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跨国贸关系、跨国投资关系等。
从内容上看跨国贸易关系、跨国投资关系、跨国税收关系、跨国金融关系等。
从性质上看(1)私法关系:私人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体现了当事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公法关系:国家与私人间的国际经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合作关系。
体现了国家、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跨国公司含义: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管辖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他们分担责任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具有全球性经济战略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有核心决策权 4.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4.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体现a.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b.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的活动经行管理和监督 c.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2.所有国家主权平等 3.互不侵犯4.互不干涉内政5.公平互利(a.再过与国的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际经济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一、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变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⑴各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⑵所有国家主权平等;⑶互不侵犯;⑷互不干涉;⑸公平互利;⑹和平共处;⑺各民族平等权利和自决;⑻和平解决争端;⑼对以武力造成的、使得一个国家失去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手段的不正义情况,应予补救;⑽真诚地履行国际义务;⑾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⑿不谋求霸权和势力范围;⒀促进国际社会正义;⒁国际合作以谋发展;⒂内陆国家在上诉原则范围内进出海洋的自由。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适用的范围:CISG是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条款,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货物买卖,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介绍CISG的适用范围,讨论其不涉及事项并分析其原因。
公约适用于:⑴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⑵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⑶货物买卖;货物,通常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②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⑤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⑥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⑷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约不适用于: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国际经济法 重点(小抄版)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内容①信用证的种类、号码、开证日期和有效期限②信用证的当事人③信用证的金额及币种④单据条款⑤汇票条款⑥装运条款⑦信用证的有效期间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指定行、议付行、保兑行流转程序①申请开证②通知受益人③交单结汇④索偿⑤付款赎单原则①信用证独立原则②单证严格一致信用证统一惯例①总则和定义②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③责任与义务④单据⑤杂项规定⑥可转让信用证⑦款项让渡共同海损概念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特征①必须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有危机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立共同海损②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④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直接投资概念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特征实体性、控制性、渗透性、跨国性具体表现①国际直接投资是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它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在国外拥有企业实体,直接从事各类经营活动②国际直接投资即有货币投资形式又有实物投资形式③国际直接投资是取得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通过参与、控制企业经营权获得利益。
三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个部分内容,主要针对于含外资成分的企业。
仲裁协议特点①自愿性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
即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②广泛性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③独立性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一、单选知识点(一)绪论部分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包括(1)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2)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其主体是国家调整的涉外交易的主体(3)跨国经济交易关系;其主体是私人,也包括以私人身份形式参与交易的国家或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主权的原则(2)公平互利的原则(3)平等的原则(二)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1.适用范围:(以下为公约相关条款)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11年1月电大期末考试国际经济法小抄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或填空1.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约束)2.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清偿贷款;回收投资)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的单据。
(海上运输;交付货物)4.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的总和。
(法律规范)5.CATT保障措施:是CATT允许的进口国。
在外国产品政党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措施。
(进口限制)6.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或--------。
(出口方:中间商)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
(1944;1945;国际组织)8.国际重迭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征税对象)9.国际重复征税:指---------或----------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10.国际税法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
(两个;两个;国际重复征税)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
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
(商业贷款)12外资企业:根据------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总结(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
3、FOB: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制定的船上,履行其交货义务。
买方义务——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有关费用以及货物灭失火损坏的一切风险;承担运输义务,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该术语没有规定保险的义务。
该术语中,指定船的船舷是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的关键点。
4、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义务——不仅要支付主要运费,还要支付保险费。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卖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买方义务——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向买方。
使用该术语,不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因为他是一个装运合同。
卖方只有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的义务,但没有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义务。
5、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后果,如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6、预期违约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7、提单(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主要适用于班轮运输。
8、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倒填签发日期的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9、预借提单是指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
国际经济法背诵版:●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二)国际惯例(三)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1)国际司法判例;(2)国内司法判例2.学说●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际经济组织国家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英文:World Bank,缩写:WB),宗旨: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包括五个机构:(1)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2)国际金融公司(IFC);(3)国际开发协会(IDA);(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中国1988年1月1日生效)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不具有强制性试述FOB/CFR/CIF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案例●术语2010: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CFR、CIF▲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
国际经济法重点内容(包括沈吉利考点版)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电大考试国际经济法小抄
一、单项选择题(40小题,请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弧中。
每题1分)1、《2 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分类的标准是(B卖方承担义务大小)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A.四)组。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B.13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D. 13 )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大的术语是(C.DDP )。
6.《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D.EXW )。
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A EXW )。
8、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C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B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D. 合同的成立)予以规范。
1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对(B 合同的成立)予以规范。
14.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B 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16.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 可以撤回)17、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C 要约邀请18、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是(C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国际货协))19、《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D.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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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划分。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要约: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租船运输单据: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个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他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
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
)享有的权利。
国际间接投资:指以下不控制和管理企业为目的的跨国资本投资,其目的在于取得高利润和高利息的投资效益。
国际融资租赁: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如当事人非属同一个、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直接投资: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BOT(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产生的国际金融机构。
它有两个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
三者统称世界银行集团。
融资租赁:指由出租方通融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国际贷款:又称“国际借贷”、“国际信贷”,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跨国资本所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实现的所得。
国际经济争议: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GATT保障措施(关贸总协定保障措施):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不质疑条款: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问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3)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①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②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③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4、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答: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5、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以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地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不能成立。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6、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主要修订是什么?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
(2)承运人责任起讫。
(3)赔偿责任。
(4)货物。
(5)赔偿金额。
(6)保函。
(7)索赔与诉讼时效。
(8)管辖权。
7、试述提单及其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根据这一定义,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订有货运协议(如打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
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
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期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8、论述提单之种类。
答:(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量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在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称作“空白提单”。
(4)按运输方工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