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55.5%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2.7%。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2002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
柬埔寨劳工法解读
柬埔寨劳工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柬埔寨劳工法!你知道吗,这劳工法就像是劳工们的保护神!比如说吧,像小李,他在柬埔寨辛苦工作,如果没有劳工法保障他的权益,那他得吃多少亏呀!
柬埔寨劳工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这些重要的方面。
咱就先说工作时间,这可不是随便定的呀!要是老板让员工没日没夜地干活,那还得了?这就好比让你跑马拉松,一直跑不停,你能受得了吗?你肯定会大喊:“这怎么行!”对吧。
再看看工资待遇,劳工们辛辛苦苦工作,不就是为了那点血汗钱嘛。
要是老板耍赖不给工资,那劳工们怎么生活?这就像你辛苦种了一年的庄稼,到收获的时候却啥都没有,你得多气愤呀!
还有啊,劳工法对劳工的安全和健康也有规定呢!难道你能想象在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环境里工作吗?就像走在没有扶手的楼梯上,随时都可能摔跟头啊!那可不是开玩笑的。
有了柬埔寨劳工法,劳工们就有了主心骨。
它就像是一把大伞,在日晒雨淋的时候为劳工们遮风挡雨。
咱再来想想,如果没有这把大伞,劳工们得多无助呀!所以,咱可不能小瞧了这劳工法,它真的太重要啦!
我觉得啊,柬埔寨劳工法就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都能安心地工作和生活。
劳工们应该好好了解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老板们也应该遵守劳工法,别去干那些欺负劳工的事儿。
只有这样,柬埔寨的劳工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呀!。
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柬埔寨打工协议书
柬埔寨打工协议书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在柬埔寨进行业务运营,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劳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柬埔寨为甲方提供劳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作内容1.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安排,在柬埔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工作内容)。
1.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指导,完成甲方指定的任务。
第二条工作地点2.1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在柬埔寨的指定地点。
2.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3.1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3.2 乙方应遵守柬埔寨的劳动法规定,不得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第四条劳务报酬4.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4.2 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5.1 甲方应按照柬埔寨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5.2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纪律6.1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6.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条保密义务7.1 乙方应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8.1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本协议内容。
8.2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8.3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a.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b. 乙方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c. 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d.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柬埔寨劳动法律制度简析
柬埔寨劳动法律制度简析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而我国劳动法只有107条,劳动合同法98条,很多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有些制度在我国劳动法中没有规定,但是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有些制度没有规定,如社会保险、竞业禁止,有些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制度虽然有,如对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但数额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要到柬投资雇工,了解些柬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不同之处会有所裨益,即使对国内企业,可能也会在用人时有所启发。
一、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企业申报制度。
柬埔寨劳动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况的申报:企业在开业、停业前30天内都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雇佣、解雇申报,解雇申报应当在作出解雇决定15日内申报;企业规章制度要在开业后3个月内制定并申报核准。
在我国,用人是没有申报制度的,一旦进入柬埔寨雇用劳动者,可能把国内的惯性思维带去,弄不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经历不必要的麻烦。
就有这方面的前车之鉴,我国一家在柬埔寨的公司,因为解雇一个工人,以为和在国内一样,没有事先通知,更没有补发该工人柬埔寨法律规定的几个月月薪,工厂都被砸了,还被柬埔寨劳动主管部门处罚了。
二、有着档案作用的雇佣卡和工资账簿。
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企业要为每个被雇佣的劳动者建立雇佣卡和工资账簿,雇佣卡上记载该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和合同约定的工作性质、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连续性合同,但在劳动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得在雇佣卡上记载任何评语。
工资账簿记载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并随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这种雇佣卡和工资账簿不但能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起到一种档案的作用,便于管理。
相比之下,我国社会正在转轨时期,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劳动者的档案卡得过死,而在当前的建设市场经济时期,则一下子没有了档案的概念,由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利于企业、政府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法的任务劳动法的任务是改善劳动关系,调动一切劳动力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和产量,使劳动者的生活得到改善。
第二条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和社会地位,国家一律实行保护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
劳动者要遵守劳动制度并执行各项劳动规章。
用工者要保证发给劳动者公平的工资,保证有各种安全劳动的条件并履行社会保险。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和监护下,为换取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而从事劳动的个人。
“用工者”是指按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为自己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三条成立和参加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劳动者和用工者有权成立和参加合法的群众和社会组织。
上述群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选举代表,自行管理,开展活动。
同时有权参加国内的劳动协会活劳动联盟。
上述组织成立规定、职能和活动章程将另作专门制定。
第四条禁止强迫性使用劳力禁止用工者强迫使用劳工强迫使用劳工,是指违背合同规定,指使劳动者去做其不愿做的工作的用工方式。
不属于强迫使用劳力的情况如下:依法使用劳力或依法征兵;某些紧急情况使用劳力,例如:战争、火灾、自然灾害、传染病等等;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政府官员的管理监护下,从事某项工作。
此类人员将不为某一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的利益进行工作;按自己所在地基层行政单位和自己为其成员的机关、协会的决定,进行某项工作。
该工作必须是为了国家共同利益,而且是具有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性质的工作。
在上述情况下使用劳力只有国家有此权力。
禁止任何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手段使用劳力为某个人或某集团工作。
第五条劳动法的使用范围本劳动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社会经济部门,即“劳动单位”内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和用工者。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国家管理、技术部门内工作的职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皇家金边法律大学讲师刘毅强解读柬埔寨外劳政策
皇家金边法律大学讲师刘毅强解读柬埔寨外劳政策一问:哪些人需要办理外劳证?私营业主需要办理吗?不管是自己雇佣自己还是被别人雇佣,都应该办理外劳证。
但是,因为这个范围太广泛,许多用人单位还没有做出应对措施。
关于私人业主,如果属于柬埔寨境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营业执照,没有办理是属于违法经商。
二问:办外劳证是突然出现的吗?不是。
从2002年开始,柬埔寨就出台了《关于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规定》,另外,劳动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条例。
三问:劳工法和关于外劳的规定适用于现在柬埔寨的情况吗?柬埔寨的很多法律都是外国专家帮忙论证之后起草的,柬埔寨劳工法不是柬埔寨人写的,是法国人起草的,所以它是欧洲大陆模式,非常严格地限制外来劳工来本土就业。
整个劳工法有几百条,内容非常细致,规定也非常严密。
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都没有严格的执行,其中有很多复杂的因素。
首先这个法律不是很符合柬埔寨的国情,比较严格的限制外劳的法律是针对劳动力输入国家,比如说马来西亚、新加坡,本国人的收入水平比较高,为了限制外劳与本地人形成就业竞争关系,才会执行这样比较严格的法律。
然而柬埔寨恰恰相反是一个劳动力输出国家,因此也不太适用比较针对外劳的法律。
其次柬埔寨全国大约三分之一的GDP是依赖外国援助,而这些援助的执行都是需要外国人做的,如果严格地执行关于外劳证的条款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民经济。
四问:外国人在柬就业的规定早在2002年就已经出台了,但一直没有受到大家的关注,现在突然出现,原因是什么?有什么直接因素推动吗?就我个人观察来说,没有什么特别的因素突然推动了这个规定的执行。
如果非要说一个原因的话,我觉得可能是内政部移民局的设立。
五问:办证流程比较清晰,但是收费模式比较模糊,补办外劳证需要补缴之前工作年份的罚款?关于补办外劳证需要追罚之前工作年份的费用,就我个人观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是有难度的。
假设我现在办理了来柬的工作签证,但是我离开了一段时间后再返回工作,那么这其中的时间久就不好加以判断了。
柬埔寨劳工法精修订
柬埔寨劳工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柬埔寨《劳工法》详解
柬埔寨《劳工法》详解吴哥的微笑柬埔寨《劳工法》详解文章来源:驻柬埔寨中国大使馆经商参处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很多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有些制度没有规定,如社会保险、竞业禁止,有些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制度虽然有,如对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但数额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要到柬投资雇工,了解些柬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不同之处会有所裨益,即使对国内企业,可能也会在用人时有所启发。
概述柬埔寨最新的劳动法颁布于1997年,在1992年劳动法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关税普惠制进行修订。
所以,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比较周到。
但有部分条款高估了实际情况,增加了雇主不必要的负担。
劳动法对投资者在利用柬埔寨劳动力方面实际上没有什么限制。
劳动法对于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施加了部分限制,但相对于区域其他国家来说,这种限制是很宽松的。
劳动法是保护劳工的法律,是公共政策。
所以,雇主提供的各种条件、待遇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要求,否则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投资者来说,劳动法的遵从十分富有挑战性。
外国人在柬工作劳动法第261条规定,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必须获得劳动部的许可。
2014年7月16日,劳动部和内政部联合发布规章,要求企业提交雇佣外国人情况,包括披露员工总数、员工流动情况、使用外国人的配额、外国人雇佣合同,以及外国人的护照和签证信息、工作许可等等,以便检查。
2014年8月20日,劳动部发布规章,规定了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
2015年1月,劳动部就企业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发布操作指南。
非法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将被罚款(最高180美元),外国人可能被驱逐出境。
企业在柬埔寨雇佣外国人的主要要求和程序如下:(一)对受雇外国人的要求:外国人必须持有合法的护照、有效的签证(商务人士一般持有E类签证,少数持有K类签证)、无传染性疾病、适合工作;(二)雇佣外国人的比例限制:原则上要求企业优先雇佣柬埔寨人,企业可以雇佣外国人作为专业人士、工程师或者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55.5%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2.7%。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2002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柬埔寨劳动合同
柬埔寨劳动合同篇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XX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
柬埔寨工会法
王令NS/RKM/0516/007朕诺罗敦西哈莫尼陛下柬埔寨国王-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参阅2013年9月24日签发第NS/RKT0513/503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参阅1994年7月20日签发第02/NS/94关于总理府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参阅1994年4月08日签发第CS/RKM/0458/的06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参阅2007年1月31日签发第NS/RKM/0107/005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修正法律的王令;-参阅2005年1月17日签发第NS/RKM/0105/003关于劳工与职业培训部的成立的王令;-参阅柬埔寨王国政府总理洪森亲王的报告。
颁布使用工会法已被第五届国会第6次会议于2016年4月4日审批通过和第三届参议院第8次会议于2016年4`月12日审批通过,宪法理事会于2016年5月5日签发第160/002/2016KBF.C 关于确定符合宪法的决定书,本法的内容如下:关于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 专门提供给受劳工法管辖之下工厂/企业和其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
- 确定在柬埔寨国家雇主和雇佣工人的专业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条:目标本法的目标:- 保护受劳工法管辖之下的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工的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确保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的自由权利;- 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促进体面的工作发展、提高生产力和投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受劳工法管辖之工厂/企业和所有在工厂/企业内的人员。
- 本法也适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定义本法的主要用词,其定义如下:- 专业机构指的是受雇工人或雇主集体成立的组织,他们自愿合作做任何活动或制定自己的规则,以便能够实现专业特定的目的和目标。
根据本法的定义,受雇工人的专业机构简称为工会,而雇主的专业机构简称为雇主协会。
- 工人代表指的是受雇工人亲自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人。
柬埔寨明年起将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柬埔寨明年起将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退休金指的是一个人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从某一工作退下来。
公司或雇主必须给予的一次性较大额酬劳。
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职业有不同的指定年龄或年资,超过此年岁的职员,被视作想再继续工作也不合适,所以可以自行选择要不要继续工作,此时雇主必须给予一笔大额金钱作为劳工劳苦一生的奖励,并以此作为不工作后的养老生活费和医疗费来源。
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工的生活水平,将从2017年起开始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该制度将保障劳工在退休的时候,能有退休金来维持生活,不需要其子女供养。
自古以来,柬埔寨没有这样的劳工退休养老基金制度。
目前,只有公务员、武装力量和退伍军人等人士,到退休年龄后享有退休金,意味着他们的养老有法律和资金保障。
所以该制度的出台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热情。
在最近的8年里,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已经出资1400万美元用于向全国遭遇意外事故的工人提供帮助。
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注册的已有113万2330名工人的8672家公司、企业和工厂等单位。
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已经向其中遇到意外事故的工人13万多名工人,或者他们的家属提供了治疗费或补助金。
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在为国家建设而付出努力的劳工们提供了非常优厚的保障,他们也付出了很大的精力。
小编认为,只要劳工们的社会经济能力得到保障,劳工们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来回报国家,回报社会,柬埔寨的明天也会更加得繁荣昌盛。
柬埔寨的劳务合同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处提供劳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内容1. 乙方同意在甲方处提供以下劳务:(1)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工作进度。
二、工作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合同期满,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务关系,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三、工资待遇1. 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可选)(1)月薪:人民币____元;(2)日薪:人民币____元/天;(3)计件工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
2. 乙方工资支付方式:每月____日支付,以人民币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3.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工作时间及休息1. 乙方工作时间:____天/周,每天____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3. 乙方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1. 甲方为乙方缴纳以下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工伤保险。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1)住宿:提供员工宿舍,水电费自理;(2)餐费:提供工作餐,费用自理;(3)交通补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柬埔寨王国关于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规定
关于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规定柬埔寨王国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于2002年1月18日颁布了关于雇用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就业的申请办法及相关规定。
条文如下:第一条本公告规定了柬埔寨王国劳工法所界定的企业申请外国人来柬就业谋取工资的办法。
本条所谓来柬埔寨就业谋取工资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使节、国际机构的职员、非政府组织的职员、王国政府或部门的顾问或专家及在外国使节投资条约下的投资者和与王国政府有协议的人道主义组织。
本条规定的外国人和雇用外国人的企业主应严格按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21条和第261-265条执行。
第二条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外国人应拥有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颁发的劳工许可证和雇佣卡才能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工作。
自即日起劳动法第一条所界定的企业在需要招聘外国人来柬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提出申请。
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外国人的人数、技术专业和外国人的国籍及在雇佣合同中说明雇用条件。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将对企业主申请的候选人来源研究考虑和作出批准。
第三条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将根据申请颁发许可证,准许私人公司作为代理,负责输入外国人来柬埔寨企业工作。
各个柬埔寨的代理机构应与各外国人的原籍国的代理机构合作,以审查外国人的身份证件、技能和外国人法律证件。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批准输入柬埔寨各企业工作的各类申请。
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委派各代理公司依照协商一致的雇用条件安排外国人与企业主签订雇用合同。
如果企业主提供候选人的来源,企业主可以亲自向外国人本人国家内的代理联系,以便规定有关雇用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在外国人输入来柬埔寨之前,外国人所在国的代理机构应与社会事务、劳工、职业培训和青年改造部的代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劳职部的代理公司应保证所有输入来柬埔寨王国工作的外国人全都具备如下条件:--有足够的适应企业需要的技能;--有符合劳法法的法律文件;--在进入工作之前或开始首次工作的时候应接受不少于8个星期的关于柬埔寨的法律、传统风俗习惯和柬语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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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 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 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 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 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 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 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劳工的身份不由报酬的方式确定,只由工作的性质决定。
?“工匠”是指自担风险自己经营手工艺之人,在家或在外,不论是否是用机器设备,不论是否有招牌店,其主要销售自产或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生产的产品;或在工人或学徒的帮助下生产的产品,但整个作坊是由工匠自己管理。
?非家庭成员、经常为工匠干活的工人数量不能超过7 人;如果超过7 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
?第8 条?“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期合同之人,根据合同雇主或工匠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
作为回报,学徒根据合同条款必须为雇主工作。
?第9 条?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作以下区分:?- 固定工- 零时工?固定工在永久的基础上,有规律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则签订合同:?- 承担一项具体的工作,并在正常情况下,在短期之内完成改工作。
?- 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承担和享有与固定工一样的义务和权利,除非条款另有规定的第11 条?根据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人划分为:?- 计时工,按照一个时间基准(月、日、小时)获取报酬。
工人按天、或不超过15 天的间隔或按月领取工资。
?- 计件工,工人按产量或件数获取报酬。
?- 获取佣金的工人。
?第二部分非歧视性第12 条?除非有本法的条款明确规定、其它法律文本或规章为保护妇女儿童、或者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信条、宗教、政治见解、出生、出身、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为由,决定是否雇佣、限定和分派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晋级、提职、支付报酬、给予社会福利、处分或终止雇佣合同。
?居于具体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作出的区别、拒绝、接受的决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歧视。
?第三部分公共秩序第13 条?本法的规定的性质属于公共秩序,除非明示减损其法律地位。
因此,任何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单方面决定作出的规则、与本法相抵触的合同、协定、或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文本的实施都是无效的。
?除非本法条款规定不得减损其效力,本法的公共秩序性质不妨碍因下列行为授予工人超出本法规定的权利和福利:单个或一群雇主单方面决定给予的更多权利和福利、雇佣合同规定、集体协定或协议、或仲裁决定。
?第四部分宣传第14 条?雇主必须至少要留一份劳工法给工人们,特别是给在每个企业、单位的工人代表(见本法第1 条)。
?第五部分强迫劳动第15 条?强迫或强制劳动是绝对禁止的,符合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并于1969 年2 月24 日被柬埔寨王国批准的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 号国际公约。
?本条适用于每一个人,包括家仆或佣人以及在农业企业、行业的工人。
?第16 条?禁止雇佣人员劳动以抵还所欠债务。
?第二章企业- 单位?第一部分宣布企业开张和关闭第17 条?所有适用本法的雇主在开张一个企业或单位时,应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称为宣布企业或单位开张声明,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主管劳工的部。
?在永久的基础上雇佣少于8 个工人且不使用机器设备的雇主,应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后30 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并呈报该声明。
?关闭企业,雇主也应在企业或机构关闭之后30 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第18 条?第19 条?主管劳工的部应发布部长令(Prakas )规定各种情况下声明的手续和程序。
?第20 条?每个雇主应建立和整洁地保存经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的机构记录。
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Prakas )应规定该记录的样式。
?第二部分宣布人员流动第21 条?在每次雇佣或解雇工人时,每个雇主必须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最晚不迟于作出雇佣或解雇决定之后15 天内。
?对于农业企业该时间延长为30天之内。
? 以下情况不适用雇佣或解雇声明:?- 少于连续不间断30 天的零时雇佣;?- 在连续12 个月内实际雇佣时间不超过3 个月的间歇性雇佣。
?第三部分企业的内部规章第22 条?第23 条?依据本法第17 条,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如果雇佣至少8个工人,应总是建有企业的内部规章。
?根据企业或单位类型,适应本法总则的内部规章和有关上述企业、单位各种事务的集体协议,如关于雇佣条件的规定、工资和补贴的计算与支付、以实物代替的福利、工作时间、工人承担的责任、惩罚规定等,是可以强制工人接受的。
?第24 条?内部规章必须由企业经理在与工人代表协商之后,在企业开张3 个月之内,或如该企业在本法发布之前已经存在,则在本法发布之后3 个月内建立起来。
?在生效前,内部规章应由劳工监察官签证。
该签证应在60 天内做出第25 条?若内部规章的条款压制或限制已经生效的法律和法规赋予工人的权利,或压制、限制适用该机构的协定、集体协议规定的工人的权利,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借助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劳工监察官应要求企业的内部规章中包含须执行的规定。
?第26 条?若雇主或其代表已经知悉该不当行为超过15 天,雇主不得对作出不当行为的工人进行处分。
?工人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如果雇主在知悉此事的情况下,在7 天之内不作出解雇该工人的决定,那么雇主将被认为是放弃了该权利。
?第27 条?任何处分必须与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劳工监察官有权监督其对应情况。
?第28 条?雇主不应对不当行为进行罚金或对同一不当行为加倍处分。
?罚金意味着减少了在正常情况下工人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
?第29 条??内部规章必须广泛宣传并粘贴于容易到达的合适的地方,如工作的场所和工人工作的建筑物的门上。
这些内部规章应时常保持字迹清楚的良好状况。
?所有关于内部规章的修改都必须符合有关该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1 条?在雇佣少于8 个工人的企业或单位,如果没有内部规章,雇主可以根据工人做作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宣布警告、训斥、无报酬停工不超过6 天、提前通知或无提前通知的前提下解雇该工人。
?第四部分雇佣卡第32 条?为任何雇主工作的每个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工人,要求拥有雇佣卡任何人不得雇佣不遵守上一款规定的人。
对于季节性农场工人,是否拥有雇佣卡是具有选择性的。
?第34 条?雇佣卡的用途是鉴定持有者身份、所签合同的工作性质、合同期限、双方同意的工资及支付方式和连续的其它合同。
?禁止使用工人的雇佣卡当作其它用途。
??当工人辞职时,雇主不应在雇佣卡上写上任何评语。
?第35 条?在工人的要求下,工人出示具有资格的机关发放的身份证和其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劳工监察官草拟并发放雇佣卡。
?发放雇佣卡需收缴费用并上缴国库。
收费金额及收缴方法由财经部和主管劳工的部发布联合部长令确定。
?第37 条?雇佣卡应记录工人的雇佣和解雇情况、工资和工资增长情况。
?雇主所做的上述记录应在工人加入和离开之日7 天内,报劳工监察官签证。
?第38 条?遗失雇佣卡必须向劳工监察官员报告。
按照发放雇佣卡一样的条件复制一个第五部分工资帐册第39 条?第17 条包含的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应一直保存工资帐册,其格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在部长令中加以规定。
?在使用之前,工资帐册的所有页必须由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
?该工资帐册必须保存在每个企业的出纳部门或总部,以便随时接受检查。
该帐册使用完毕,雇主应保存3 年。
?劳工监察官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工资帐册。
?第40 条?工资帐册应记录:?a) 企业雇佣的每个工人的信息:?b) 所有关于承担的工作、工资和假日的指标。
?第41 条?任何企业如果希望使用不同的方法、但包含相同类型的信息和一样的查阅方法来制订工资帐册,可以向劳工监察官员进行申请。
?第六部分公司内部的商店第42 条?“公司内部的商店”是指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其工人或工人家属销售供他们个人需要的食品和商品的任何的机构。
?公司内部的商店如满足以下4 个条件,可以获得批准:?1、工人不被要求必须在该处购买东西;2、雇主或服务员不允许从销售商品中获利;3、该商店的帐务完全区别与该企业的帐务;4、商品必须明确标价。
?第43 条?公司内部的商店的开张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决定。
? 劳工监察官监督公司商店的经营,商店的管理也由相关工人选出的代表分担部分管理工作。
劳动监察官有权命令暂时关闭公司内部商店,直到主管劳工的部作出最后决定。
?第七部分担保第44 条?雇主不得以现金担保或任何类型的质押为条件,签定或维持雇佣合同第八部分劳务承包商的特征第45 条?劳务承包商是一个分包商,他与业主签定合同,获得一笔包含所有费用的价钱,由他负责招募劳动力或工人来执行某个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
此类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第46 条?禁止劳务承包商、分包商剥削或蔑视工人第47 条?劳务承包商必须像一般雇主那样遵守本法之规定,并承担同样的责任第48 条?在劳务承包商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或企业经理应替承包商履行其对工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