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行政管理中看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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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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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政执法基础知识完整版⾏政执法基础知识●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政法的主要法律部门●什么是⾏政主体●什么是⾏政⾏为●⾏政执法的概念、内容及依据⼀、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3⽉4⽇,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坚持不懈的努⼒,我国⽴法⼯作取得了巨⼤成就。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

到2011年2⽉底,我国现⾏有效法律共有239件,⾏政法规690多件,地⽅性法规近8600件。

地⽅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3万余件。

(⼆)我国的法律位阶在我国,按照宪法和⽴法法规定的⽴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政规章。

⼆、我国⾏政法的主要法律部门⾏政法是规范强者的法律。

包括⾏政许可法、⾏政处罚法、⾏政强制法、⾏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政诉讼法等。

⾏政许可法是赋予相对⼈⼀定的权利的,是给甜头的。

⾏政处罚法是剥夺相对⼈权利的,是给苦头的。

⾏政强制是规范⾏政执法部门的执⾏⾏为的,是要结果的。

⾏政复议是家丑不外扬,清官也断家务事。

⾏政诉讼是找个貌似说理的地⽅说理。

国家赔偿是让⾏政机关付出⼀定的代价。

三、什么是⾏政主体⾏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政主体是享有国家⾏政权⼒,实施⾏政活动的组织。

这是⾏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政主体是能以⾃⼰的名义⾏使⾏政权的组织。

这是⾏政主体与⾏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政机关委托执⾏某些⾏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政主体是能够独⽴对外承担其⾏为所产⽣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政主体具有独⽴法律⼈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知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使特定⾏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组织。

由于⾏政活动的⼴泛性及复杂性,某项⾏政事务可能由⾮⾏政机关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情形有不少,如疾控中⼼和⾷品卫⽣监督站都不是⾏政机关,经《⾷品卫⽣法》授权,它们就能⾏使⾷品卫⽣监督检查权和对违反⾷品卫⽣法的相对⼈的⾏政处罚权。

电力行政执法依据

电力行政执法依据

电力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了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电力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详细的行政处罚条例,现摘录如下: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条款规定了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根据规定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三门峡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经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业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业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上述条款规定了电力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一) 不可抗力;(二) 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后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成为当今一道难以破解的难题,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诸多严重问题。

电力设施的保护,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百姓日常生活,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主要阐述了有关我国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保护,电力设施,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一.前言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的支柱性产业。

电力设施是构建坚强电网的要素之一,是电能输送和供应的主要载体。

所以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供电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针对我国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电力行政处理。

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

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

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

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

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

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我国行政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

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

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一)食品安全的内涵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

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

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

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第一篇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政府中心工作,推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为建设幸福创造优良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施在县政府领导下,由监察局牵头、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法制办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各执法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目标大力整治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整合执法主体,明确权限和责任。

通过开展对行政执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努力实现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高效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合格率达标,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评在全市保持前列。

四、检查步骤和方法第一阶段:准备部署。

时间为XX年3月6日至3月16日,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部门、本系统下发,确保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

时间为XX年3月17日至4月1日。

各执法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部署,明确检查工作任务、分解工作内容,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查找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重点,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

各行政执法单位于4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规范报告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三阶段:集中检查。

时间为XX年4月2日至5月1日,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法制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和依法依规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同时总结工作经验,挖掘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一、什么是供电营业许可制?答:供电营业许可制是指国家对电力供应经销实行专营许可的制度。

供电专营许可制度是国家依法赋予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经销专营的权利和国家对其资格认证的一项制度,供电企业应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客户供电。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或没有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不得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

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哪些?答: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㈠擅自改变用电类别;㈡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㈢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㈣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㈤擅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㈥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什么是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导线向线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衡线之间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四、什么是安全距离?答:安全距离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设施与植物穿越电力线路或与电力设施靠近时应保持的最近距离。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须遵守下列规定:㈠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㈡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

行政管理中综合执法

试论行政管理中的综合执法摘要:在我国行政执法面临困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诸多探索,经过联合执法而形成今天的有法可依的综合执法。

但目前的综合执法尚存在很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就会导致综合执法的失败。

综合执法需要法治环境的基础作为依托,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关键词:综合执法法治环境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为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执法权限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滥执法等现象而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新办法。

综合执法机构是由法定机关决定,由政府建立的依法能够行使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部分执法权的执法机构。

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解决了行政执法中乱如麻絮的职权交叉问题,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综合执法模式的看法。

一、综合执法机构设立的背景先行执法机制所面临执法困境的事实。

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社会关系愈来愈复杂,现代行政管理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这无疑会给行政管理带来难度,尽管行政机关也进行了许多尝试和努力,但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行政执法面临的诸多困境已是不争的事实,如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成灾,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乏力,对医疗用血采集管理不严,对利用现代传媒发布有害或不健康的信息管理办法不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等等方面都存在着林林总总的问题,这些问题无一不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然而行政机关面对这些问题的存在却出现“执法疲软”,甚至无所作为,束手无策。

这令我们的纳税人不禁要问,行政执法机关整天到底在干哈?归根到底,是我国现行行政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不科学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缺乏科学性与法治性,这主要表现在执法权太分散,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也比较混乱。

在我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企事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等都享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行政执法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法律风险防范研究摘要:近年来,供电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时常收到各级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文件,要求供电企业在各级政府取缔非法无照经营、强制依法关停高耗能及高污染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拆迁、整治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等停电执法行动中"协助停电",甚至在文件中将各地供电企业停电行动列入了联合停电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因供电企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用户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对用户停电,供电企业对“协助停电”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辨识及应对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出于维持与政府之间良好关系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考虑,往往对政府“协助停电”的要求难以拒绝,由此供电企业“协助停电”的行为蕴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配合政府停电行政强制执行法律风险防范一、“停电”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理论依据依政府指令停电指依据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停电。

在以往的停电案例中,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的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作出中止供电处罚,有供电企业执行该处罚决定的。

这种情况必须按照《电力法》规定执行。

二是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要求供电企业停电的。

这种情况可分为: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和对其他具有违法或违法政策用户采取停限电措施。

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基于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作出的“停电”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地位定性,在实践中,供电企业作出“停电”行为的依据常常是各省、市作出的相关规章及行政机关出具的停电通知或协助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具体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电力处罚管理制度

电力处罚管理制度

电力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力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管理制度。

二、处罚范围(一)依法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招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电力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处罚范围。

(三)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三、处罚原则(一)依法依规。

处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公正公平。

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对不同单位和个人执行双重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

(三)惩前毖后。

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该树立戒惧之心,对相关行为进行道德教育和警示,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四)合理适当。

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和范围,严禁变相处罚和滥用职权。

四、处罚程序(一)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听证、调查核实和取证。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四)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处罚执行(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暂缓执行处罚决定。

(三)已经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处罚执行情况的记录和报告。

六、处罚稽查(一)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处罚的稽查工作,检查处罚执行情况。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行政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的解决路径探析

行政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的解决路径探析

政府 体 制 上 的 部 门交 叉 、 叠 、 散设 置 是 多 头 执 法 存 在 的一 个 重 分
本质性原因。政府体制上的障碍 从源头上酝酿 了多头执法现象的出 现 。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更加加重了这种现象 。中国五级政府都存
在 着 比较 严 重 的职 能 重 叠 交 叉 现 象 。 众 多林 立 的执 法 部 门和 种 类 繁
适格, 执法依据有效的多头执法行为。 非法的多头执法行为是指部分 行政执法权 的归属或者施行程序过于原则化或者笼统 , 在执行过程中

多头 执 法 的现 状 调 查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 《 国行政管理体制现状调查与改革研 中 究》 课题组 ( 以下简称“ 课题组” 对全国 32 ) 1 5名公务员关于政府执法
政管理体制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多头执法严重扰乱了政府权力运行机制 , 给政府本身、 行政相对
人都带来负面影响 , 要表现在: 主
( ) 费行政资源 一 浪 行政资源是全体纳税人汇集起来的国家财富, 是政府机构赖 以运 转 的动力来源 。对 于行政资源的浪费 ,就是对 全体纳税人财产的浪 费。政府受 民众所托 , 行使公共权力 , 没有资格也没有理 由浪费行政 资源 。 多头执法 过多地占用 了宝贵的行政资源 , 削弱了政府 的管理能
多的执法职能必然导致多头执法现象 的发生 。
( ) 三 政府 机 制上 的原 因
政府机制上的多头管理、 联合管理思维在实际运行中 由于综合执 法能力不 强、 部门之 间协调机制不顺 等原因就造成 了多头执法现象的
出现 。 现 代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革 的过 程 中 。 场 机制 中 的一 些 方 法 也 在 市 被 引入 到 了政 府 机制 当 中 , 比如 说 竞 争 原 则 。 府 部 门 在提 供 公共 服 政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现代行政管理阶段
引入系统管理、权变管理等理论,强调灵活性、 创新性和适应性。
02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 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法定性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任何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
的。
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执法应当高效、便捷,尽 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
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队 伍,提高管理和执法水平。
创新驱动
社会共治
鼓励创新,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执法手段 ,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推动社会共治,发挥公众、企业和社会组 织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的作用,形成政府 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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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国家强制力。
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主动性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 法律行为,无需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或 同意。
广泛性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包括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 领域。
03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源自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电力安全生产论文

电力安全生产论文

电力安全生产论文•相关推荐电力安全生产论文(通用10篇)在各领域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

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电力安全生产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电力安全生产论文篇11、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内涵风险管理指的是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等管理主体采取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处置,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为目标的科学管理方法。

风险的形成与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密相关,风险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存在风险就意味着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对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则可以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几率。

相反,如果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就会造成一种不安全状态的持续存在,由于受到某些隐性因素的影响而导致风险事故的增加,因此,风险管理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

当前,关于风险管理的分类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统一的定义标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3类:一是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事业单位风险管理以及政府部门风险管理;二是根据风险事故的成因可以分为事故风险、火灾风险、地震风险、技术风险等几种类型;三是根据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内容分为人身风险管理、财产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和利润风险管理等。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危险因素的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潜在或者即将面临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主要目的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性,维护企业的利益。

通过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种类,按风险事故类型可以分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意外事故风险管理和技术风险管理等;按风险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个人风险管理、政府部门风险管理和企业风险管理等。

其严格遵循识别、衡量、控制和处理等流程。

与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相比,现今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以下特点:①强调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的结合,注重PDCA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县经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和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县经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和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县经信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和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永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第三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六条8、《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9、《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条11、《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1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15、《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二条16、《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二条1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8、《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条19、《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20、《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五条2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四条22、《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04.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0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1.01行政法规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01.075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09.0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11.017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2005.05.01地方性、法规8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9.01.01 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1.07.01 10《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6.10.0111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4.10.0112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8.02.01部门规章13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09.011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1999.03.1815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3.03.1016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2005.03.0117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09.0118《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2005.03.01颁布2009.12.09修订2010.03.01施行政府规章19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9.05.1120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1990.04.16颁布2002.03.07修订21 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03.0122《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07.2129 《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1.05.0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3项)1、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七条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审核法律依据:(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一条(2)《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八条3、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法律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二)行政处罚(共26项)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2、违反《电力法》规定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六十四条(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五条4、盗窃电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5、未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六十三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6、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7、擅自向外转供电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8、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9、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10、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图示,情节显著轻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1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2、擅自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5、擅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6、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7、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整顿或者关闭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18、能源利用监测不合格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整改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条19、用户超计划用电处罚种类:警告;部分或者全部暂时停止供电法律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0、涉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承揽工程、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出租、出借许可资质、违规转包等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21、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22、未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23、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法律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八条24、违反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或者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有关信息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法律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九条25、违反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设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法律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条26、未按期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缴;缴纳滞纳金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23项)1、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法律依据:(1)《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第三款(2)《湖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3)《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2、发放《能源利用监测合格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3、对能源利用单位无故不接受监测的,予以通报批评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一条4、对涉电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网作业的电工进行监管,实行资格审查备案制法律依据:(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5、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爆破或其他作业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六十八条(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6、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的行为,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六十八条(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7、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三款8、生产者或进口商未按规定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法律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9、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法律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0、责令停止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1、责令电力企业改正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行为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六十七条(2)《供用电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13、对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14、对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15、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系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核实法律依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六条16、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法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17、对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及用户的违法、违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1)《电力法》第七十四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六条18、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法律依据:(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2)《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9、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0、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法律依据:(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21、信息工程竣工验收法律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22、信息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以下是查字典我搜集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快来看看吧。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公告(第77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2023年3月29日广东省供用电条例(2023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职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HG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电设施、受电设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其中,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负荷侧为受电设施。

本条例所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省的社会、经济、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省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经济环保、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避免或者减少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害。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所谓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代公务人员的新的文明形象。

但是,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面临挑战及应对策略
挑战一
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应对策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 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挑战二
行政执法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应对策略:在执法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 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执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同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 估。
经验教训总结
保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有效。
科技手段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应用
信息化技术应用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行政管理 和执法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智能化监管手段
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实现对监管对 象的自动识别和分类,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电子政务服务平台
构建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 在线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提升队伍素质,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的人才,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 行政执法队伍。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定期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行政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推进依法行政宣传教育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 法治环境。
04
具体案例分析:成功实践与挑战 应对
成功实践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市城市管理局通过依法行政,成功整治了城市中的违法建筑,恢复了城市的 规划和秩序。该局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执法的公 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
某省环保厅针对一家污染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行政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 其停产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该企业最终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积极配合 整改,实现了环保和经济的双赢。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正文:---------------------------------------------------------------------------------------------------------------------------------------------------- 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1994年10月27日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政管理,保障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电力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归口管理全国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力工业局。

市(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电业局(供电局)。

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供电局。

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派出机构)为实现电力行政管理而依法执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电力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下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电力行政执法所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级电力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和健全电力行政执法机制。

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电力违章违法行为,保障电力工业顺利发展。

2023甘肃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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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甘肃省网络在线学法普法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留意哪些行为规范?_______A.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B.可根据个人阅历,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C.不得诱导、欺瞒、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与另行付费旅游项目D.某些状况下可以向旅游者索取小费2.诚信执法主要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行为作出过程中必需遵循()原则。

A.信任利益爱护B.公允C.比例D.效率3.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______A.调查、调解B.调查、仲裁C.调查、判决4.依据《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规定,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实力的,由______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它供电企业供电。

A.省级B.市级C.县级D.镇级5.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A.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B.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C.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D.党组织、厂长(经理)和工会相结合实行民主管理6.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供应服务_______接受旅行社委派,_______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A.不必需不得B.必需不得C.必需可以D.不必需可以7.法治的生命线是下列哪项?()A.公正B.同等C.民主D.自由8.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________负责召回。

A.汽车产品生产者B.轮胎的生产者C.汽车产品生产者和轮胎的生产者9.新《消法》第29条对以下哪项内容进行了明确。

______A.明确个人信息爱护B.明确企业信息爱护C.明确政府信息爱护10.依据新《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______的企业要求赔偿。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区别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区别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是互补的关系:1、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方式多样,按照法定分类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察、行政裁决等。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对商品条码实施规范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如,县工商局对某企业生产的假冒服装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特点是:(1)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3)行政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不是针对一般人和一般的事的,而是特定人和特定事。

就是说,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因此,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

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

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发表时间:2016-12-08T13:51:13.3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9月下27期作者:吴春兴[导读] 电力企业虽然是民事主体地位,却享有对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安全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等行为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是民事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供电企业需要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通过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广东东莞 523000摘要: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电力企业作为完全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同其他企业均为平等的法律主体。

电力企业虽然是民事主体地位,却享有对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安全检查、发现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等行为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是民事权利而不是行政权力,供电企业需要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通过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关键词:电力行政管理;民事权利;法律依据引言:只有民事权利的供电企业,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这里足以说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更多的是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的规章制度。

现《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已废止,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要如何开展呢?在电力体制改革前,供电企业既是完整的企业法人主体,本身又兼具政府部门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双从身份。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电力公司的挂牌成立标志着电力管理权的移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定义,电力企业已具备了完全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同其他企业均为平等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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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电力行 政 管理 中看行 政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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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期 以来 , 多 问题 一直 困 扰着 电 力 企 业 , 别 是 对 “ 网 分 开 ” 的 电网 企 业 来 说 , 响 最 大 的就 是 长 很 特 厂 后 影 破坏 电力设施、 偷窃 电以及拖 欠电费等 问题 。这些问题 不仅破 坏了社 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 的, 是缺 乏电力立法及执法力度不足是其中的主要原 因之一。本文对 但 电 力体 制 改 革 前 后 电 力 行 政 主 体 的 转 变 进 行 了 分 析 , 出 了 现行 体 制 下 电力 执 法 存 在 的 问 题 , 从 行 政 法 的 指 并 角度 对 一 些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关键 词 : 力体 制 改 革 ; 电 电力 行 政 主 体 , 政 法 行
重 影 响 , 碍 了 电力 事 业 的 发展 , 影 响 了 国 民经 济 的 发 展 和 提 高 人 民 的生 活 水 平 。 为 处理 这 些 问题 , 力 企 阻 也 电
业 花 费 了大 量 的 人 力 、 力和 财 力 , 收 效 并 不 大 , 在 处 理 这 些 问题 的过 程 中 所 引 起 的 诉 讼 案 件 及 纠 纷 却 日 物 但 而
1 电力行政 管理 主体 的演变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力 企 业 归 属 电 力 部 , 国 务 院 的职 电 是 能 机 关 , 据 宪法 和 国 务 院 组 织 法 , 务 院 各部 委 对 国 务 院 所 根 国 管 辖 的 某 一 方 面 或 某 一 类 行政 事务 享 有 全 国 范 围 的 管 理 权 限。 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 , 它是 国家 特 别 设 立 的专 门执 行 电 力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组 织 ,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规 定 , 其 成 立 时 就 具 备 依 在 了行 政 主 体 的资 格 。 因 此 , 力部 下 属 的 电网 企业 都 兼 有 双 重 电 身 份 : 方面 是 电力 的生 产 者 和 经 营 者 , 一 方 面 又 承 担 了部 分 一 另 的 电 力管 理 的行 政 职 能 。 政 企 分开 后 , 据 建 立社 会 主 义 市 场 根 经济体制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 “ 五” 划 九 计 和 21 0 0年远 景 目标 纲 要 》 要 求 , 有 利 于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的 为 实 行 政 企 职 责 分开 、 化 电力 工 业 体 制 改 革 , 务 院 决 定 组 建 国 深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 下 发 了 “ 于组 建 国 家 电力 公 司 的 通 知 ” 文 件 并 关 的 f 国务 院 国 发I9 64 1 9 ]8号 ) 家 电 力公 司成 立后 , 由 电力 工 业 。国 原 部 承 担 的 国 有 资 产 经 营职 能 和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职 能 移 交 给 国 家 电力 公 司 , 家 电力 公 司 不具 有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 受 国 务 国 接 院 电力 工业 部 等 有 关 部 门的 行政 管 理 与 监 督 。 尽 管 《 力法 》 定 了 各 级 人 民政 府 经 济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为 电 规 电 力管 理 部 门 , 责 电 力 事业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 这 是 一 个 附 负 但 条件 的超 前 性规 定 。1 9 9 6年 , 国务 院 为 了稳 定 实施 电 力 法确 定 的政 企 分开 的 电力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 布 了 “ 于 实 施 《 华 人 民 发 关 中 共 和 国 电 力法 》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明 确 规 定 各 级 电 力部 门继 续 有 , 履 行 电 力行 政 管 理 职 责 。 也 就 是 说 , 律 赋 予 电力 部 门 的行 政 法 执 法权 从 来 就 没 有 与 电 力部 门剥 离 。 因此 , 市 电 力公 司 的性 质 从 理 论 上 可 归 属 为 法 律 法规 授 省 权 组 织 的范 围 , 就 是 其 还 可 归属 为行 政 主 体 的类 别 。 电 力 公 也 司 实 质 上 是行 政 性 公 司 , 就 是 说 以公 司 的形 式 成 立 或 由 原 来 也 的行 政 机 关 改 变 成 为企 业 单 位 , 事 经 济 活 动 , 时 又 承 担 某 从 同 方 面 或某 一 部 分 行 政职 能 的组 织 。 电力局 将 原 管 理 职 能 移 在 交给省政府的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后 , 各地 方政 府 经 济 综 合 管理部门将其管理 职责委托省 电力公司承担 , 政府部 门主要实 施行业监督。 电力公司对政府负责 , 由政 府部 门行 使行政决策 权 和 监 督 权 。 通 过 这 种逐 渐 的 改 革 , 力企 业 成 为市 场 经 济 主 电 体 , 受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行 政 监 督 。 接 19 9 8年 ,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和 电力 部 双 轨 运行 一 年 以 后 , 在 电 力 部 撤 销 ,原 电力 部拥 有 的 行政 管理 职 能 移 交 国 家 经 贸 委 , 在 中央层面上实现了电力工业 的政企 分开 。随后 , 根据政企 分开 和精兵简政 的原则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电力局( 司) 照国 公 按 务 院 的部 署 , 现 承 担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也 移 交 给 地 方 政 府 综 合 将 经济 管 理 部 门 , 同时 接 受地 方政 府 的指 导 与 监 督 。体 制 改 革 后 , 电 力企 业 不 承担 行 政 职 能 , 政 职 能 完 全 由政 府 部 门承 担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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