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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合同法全文

2022最新合同法全文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其次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状况;
(三)有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泄露或者不正值地运用该商业隐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

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人文法制.239.探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① 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曾小丹(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的撤销权具有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公平以及匡正瑕疵和恶意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等功能.但'-3 撤销权因过了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时,合同一方'-3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其权利如何救济呢?本文对此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撤销权;除斥期间;损害救济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6—0000—0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有溯及地使可撤销的合同归于消灭的效力,为了促使撤销权人尽快地行使权利,并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在立法上应有期间的限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一年期间,相当于除斥期间.但当除斥期间过了之后,本来可撤销的合同,就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内容;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如何救济其遭受的损害,这就是本文所要探析的问题之所在.撤销权概念和特征及产生的法条依据.1.概念和特征通说认为,撤销权是指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撤销权具有无被侵害之可能,权利实现无须介入义务人,不可单独让与他人等特点.2.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条便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撤销权的功能对于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六条),从而赋予其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不仅终止被撤销合同的效力,而且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当事人可能因此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可见,撤销权的行使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其设置是为了追求或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并实现作为市场交易规则之法律化的合同法所应有的价值目标三,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得出,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是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撤销权将单方面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对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很大,若被长期悬置,将使交易关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极为不公,因此须有时间限制.我国《合同法》也因此对撤销权的行使在时间上作出了限定,规定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二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权利人可以行使当然也可以抛弃其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于除斥期间经过之前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表示抛弃权利,撤销权即行消灭;或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虽没有做出明示的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示了放弃撤销权的内容的,撤销权消灭.四,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受损害方当事人权利如何救济撤销权消灭的第二种情形因是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应该预见因其放弃撤销权而使合同由可撤销的状态变成了有效状态.因此,继而产生的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就应履行,并因自己撤销权的放弃而不能就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除非对方当事人自己愿意赔偿.当然,此种情况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探讨的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归于消灭后,受损害方遭受的损失如何救济的问题.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撤销权因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其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公平和匡正瑕疵和恶意行为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无法实现,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依旧存在,如何救济其遭受的损害呢?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很多学者都为此法条套上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外衣,并认为只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才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因而才能适用该该法条.但笔者认为,探法要探其宗旨,对该法条条文的解读只能解读出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存在,就能适用该法条,并不能解读出必须是因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才能因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该法条.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情形下,虽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归于消灭,原合同有效,但其确实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受到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或被乘人之危而遭受了损害,这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就可用此法条对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救济.文章至此,笔者寄望我们的学者在查看法律条文时除了探究立法宗旨,更要有自己的思想,不要因前人的观点阻碍了自己的视线.法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注解①本文中的撤销权仅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不包括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及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撤销权,但本文研究的是遭受损害一方的'-3 事人的撤销权过了除斥期间,其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笔者认为,没遭受损害的情形下,不存在救济之说.参考文献:[1]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2] 雷玉德:《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载《黄山学院学报》,2006年l2 月第8 卷第 6 期[3] 余延满:《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栽《法学评论》,2000年第 6 期作者简介:曾小丹(1986一),女,四川内江人,四川省绵阳市西南科技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合同法54条

合同法54条

合同法54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定规定。

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违约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无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三是违约方应当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以预见到这种损失。

首先,违约方如果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等。

比如,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按时交货,这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但如果违约方没有正当理由,只是故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导致迟延履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违约方的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经济损失是指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对方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比如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对方无法及时支付供应商;精神损失是指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比如购买了次品或者劣质产品。

最后,违约方应当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以预见到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让违约方在违约之前就能预料到可能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从而增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动力。

总之,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定规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这一条款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合同的履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最新合同法(热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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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热门7篇)篇一: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

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最新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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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订立的民事合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依法平等地订立、履行合同,自愿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规定。

第六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与其代理事务无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办理。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

第八条合同的条款、形式应当与合同的性质、内容相适应。

第九条打算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进行协商。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订立,不得强迫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民事主体有权对其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民事主体订立一项合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预约、说明、协商、信用、保密等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胁迫对方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来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

但是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应当合理,并且不应当侵犯人身权。

第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合同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有权代表自己或者经过授权代表他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真实、准确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对其所表达的意思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文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基本态度。

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

最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关系及其处理。

关键词合同法保险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67-02一、前言:问题的提出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

保险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

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

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本文将从上述认识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制度,而保险法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那么,当出现《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是否可以在保险合同领域适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撤销制度?二、司法实务见解:两个相关判例的态度关于保险合同领域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有人坚持保险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主张该条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的适用;也有人强调保险法具有自身显著特点,对合同法条款适用于保险合同领域持有谨慎、怀疑乃至排斥的态度。

对此,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结合审判实际,已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自己的探索和回应,下面就来分析两个相关的判例:(一)判例一:因重大误解而判令变更被保险人豎2006年11月,邹某为李某名下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合同法54条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 第54条

合同法 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方式。

根据该条款,当合同订立后,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法退还对方已经得到的利益。

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于某种原因选择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在合同解除后,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益如何处理和合同解除的后续操作。

首先,关于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益处理。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按照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权益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已经得到的利益应当依法退还。

例如,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一定的款项,而乙方尚未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将已经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给甲方。

其次,合同解除后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后续操作。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需要进行重新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赔偿损失等操作。

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可以协商补偿方式,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违约金等。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合同的解除通知应当及时进行。

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的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应当包含合同的解除原因、解除的时间、解除的方式等必要信息。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通知发出后,及时处理合同解除带来的问题。

否则,违反合同规定的一方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合同法第54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本条款的核心在于解除通知的重要性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同解除的操作,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采取的措施。

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以便在需要解除合同时能够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总之,合同法第54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相关要求。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篇一: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版)20XX07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 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否则受损害方可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3.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同意不验收的,可以直接交付使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解答:错误《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保管凭证不是必须的。

5.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方承担。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该由承租方承担。

6.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答:错误。

题中合同法调整的主体错误,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7. 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8. 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最新《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54条【1】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我国关于法律法规的条例繁多,劳动法、新婚姻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等涉及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总会有一些事件在不相同性质的条例上有不同的说法规定,但是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关于法律法规的条例繁多,劳动法、新婚姻法、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等涉及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总会有一些事件在不相同性质的条例上有不同的说法规定,但是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第58条是否存在冲突《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间并不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是无效合同,这一点与违法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合同不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受害方可以选择合同有效的权利,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而使合同无效。

王泽鉴说: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则为达成私法自治手段。

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

意思表示既足以创造当事人为规律自己社会生活之规范,则表意人决定其意思时,应有自由,否则将无以实践私法自治之理想。

因此表意人于决定其意思表示时,因被他人诈欺或胁迫,受有不当之干涉者,法律上即应有救济之必要。

▲二、合同法第54条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民法总则第58条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第五十四条全文

合同第五十四条全文

合同第五十四条全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范围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能够顺利达成合作目标。

② 甲方与乙方约定,甲方将提供__________(服务或产品)以满足乙方的需求。

③ 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相应的费用。

④ 双方共同致力于根据协议推动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b. 合作范围① 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具体内容)。

② 乙方应按时提供所需的原材料、设备或其他资源,甲方应确保相关服务或产品的及时交付。

③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相互配合,保证工作质量与进度。

④ 合作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c. 合作目标① 双方将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②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乙方能够顺利使用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③ 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及时反馈项目进展,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④ 双方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a. 合同金额①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② 该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产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支付,不得拖延。

④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合同金额,调整后的金额应由双方书面确认。

b. 支付方式1. 首期支付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

2. 余款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第五十四条全文

合同第五十四条全文

合同第五十四条全文
合同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发包方)信息
乙方(承包方)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合同金额
支付方式
工期
质量标准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
附件(如图纸、预算等)
合同
根据合同编号____,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由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

甲方信息如下:名称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信息如下:名称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
____。

本合同项目名称为“”,项目地址为,合同金额为____元。

支付方式为____,工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双方应遵守约定的质量标准,确保整治工作符合____。

根据本合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由____承担。

争议解决方式为____,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包括____,以确保各项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双方应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劳动合同法54条

劳动合同法54条

劳动合同法54条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七)第46到54条《劳动合同法》解读(七)第46到54条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离婚案件和人格权案件以外的其它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件缴纳,每件收取50-100元。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合同的,各地法院的收费标准不一,甚至同一法院的收费标准都不一致,概括有三:(1)按财产案件根据合同约定标的额收费;(2)按其它非财产案件按件收50-100元;(3)对撤销请求不收费,对因撤销引起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按财产案件收费。

因收费依据不明、救济途径缺失等种种原因,该类案件已严重困惑法官、律师和当事人。

另外,案件受理费也是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诉讼的重要成本,其收费的高低将影响当事人是否进行诉讼的意愿,其收费标准的是否规范和统一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国家司法体系的信赖和评价。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关于合同纠纷,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其中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属于确认之诉,合同的解除属于变更之诉,以合同的确认和解除为基础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属于给付之诉。

考虑到合同的解除和合同被撤销和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因此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纠纷的意见也应适用于合同被撤销和确认无效。

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受理费应如何缴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1996年5月7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劳动合同法54条

劳动合同法54条

劳动合同法54条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七)第46到54条《劳动合同法》解读(七)第46到54条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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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4条
《合同法》第54条【1】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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