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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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第三条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转让拥有的国有产权,以及转让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受让人”)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场外转让和私下转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二)负责产权转让资料审查备案;(三)牵头按“5+X”会审确定产权转让方式等事宜(“5”表示区公管办、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X”表示产权人;(四)监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收取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五)受理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协助处理产权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六)其它法定职责。

第六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二)贯彻执行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三)审定评估值10―50万元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审核评估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区政府审定;对国有产权拥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审定的评估值为10万元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备案。

(四)确定产权交易机构;(五)受理国有产权交易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六)监督国有产权交易履行情况;(七)其它法定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渝府发[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完善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及其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之间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股权比例分配股利,坚持同股同利。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遵从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渝财资产[2008]6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7号颁布时间:2008-5-30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渝国资[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直属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渝国资[2004]12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128号)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建立规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和经营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管的原则,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级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称母公司)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母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完成母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任务,承担母公司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市国资委履行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定地方性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核定市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三)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审批或审核市级国有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增资扩股等方案。

(四)负责市级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纠纷的调处,布置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转让方与受让方第四条转让方是指依法出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

受让方是指依法受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无权属纠纷,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受让方应当具备受让国有产权的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第三章转让原则与方式第六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转让程序与监督第八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转让方案;(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三)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五)签订转让合同;(六)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转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转让合同与权益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三)转让产权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产权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八)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摘要:
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简介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具体内容
三、规则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作用
五、展望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未来发展
正文: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由重庆市政府批准设立,负责重庆市范围内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其主要业务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旨在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价格、交易资金结算、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

规则的实施过程中,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交易各方也需要严格遵守规则,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国有产权交易的专业平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为企业提供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服务,有效地推动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

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在适用范围、交易标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标的企业(或资产)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同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管。

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以下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1. 目的和范围:规定了该交易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流通,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出售国有产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组整合国有企业、法院对破产国有企业进行处置等情况下的交易。

2. 交易主体:规定了参与交易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投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相关方,以及符合交易条件的非国有企业等。

3. 交易准入条件:规定了参与交易的企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备经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

4. 交易方式:规定了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转让、拍卖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交易对象和交易情况确定最适宜的交易方式。

5. 交易流程:详细规定了交易的流程包括交易申请、资格审查、挂牌公示、竞价交易、成交公告等环节。

6. 交易标的评估:规定了交易标的的评估工作,需要通过独立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确保交易价格的公正合理。

7. 交易费用:明确规定了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用,包括挂牌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并规定了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8. 交易结果确认和结算:规定了交易结果的确认和结算程序,包括成交确认、款项支付和产权过户等环节。

9. 交易风险控制:明确规定了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10. 交易机制完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制的要求,包括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交易监管措施等。

以上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该交易所发布的详细规则文件。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7]148号)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应按渝国资[2007]26号文件之规定,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审计结果确认后实施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期间的截止时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时日,其财务审计确认值为资产评估时企业的账面价值。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不进行财务审计:(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参股企业股权20%以下的;(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股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股权抵债。

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比选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进入备选库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1、依法设立,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含3年)且综合B级以上资质;2、具有5名以上(含5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3年以上(含3年)执业经历;3、具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执业经验;5、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2019年1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

其中附件4《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对象、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和管委会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要求全面执行该《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总体要求,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一项规范性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加快本企业产权管理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交易。

二、全面贯彻执行《暂行办法》1.废止《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6〕42号)。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6〕41号)、《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6〕117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描述。

一、交易范围:1.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范围包括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类产权交易。

二、交易程序:1. 交易申报:- 出售方: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可向交易所递交申报书。

- 交易所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发交易凭证。

2. 交易撮合:- 交易所会根据申报的产权信息进行撮合,将出售方与潜在买方进行对接。

- 交易所保证交易信息的保密性,仅提供必要的信息给买卖双方。

3. 交易结果确认:- 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签署交易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产权过户事宜办理完毕。

- 交易所要求买方支付交易款项,并核实交易的实际完成情况。

4. 交易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支付的交易款项后,将扣除相应的交易手续费后,按约定方式将款项划转给出售方。

三、交易费用:1. 注册费: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在申报交易时需缴纳一定数量的注册费用。

2. 交易手续费: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所会在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的手续费用。

四、风险控制:1. 交易所将对参与交易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以确保交易的安全。

2. 交易所将定期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市场行情,提供参考信息给买卖双方。

3. 交易所将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及时监测交易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五、纠纷解决:1. 交易所将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协助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2. 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所提供的仲裁和调解服务解决纠纷。

3. 若仲裁和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责任编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上是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的相关描述。

该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安全性,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2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责任,完善档案管理,及时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办法、负责机构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二、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对各级子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境外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及审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境外产权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产权变动、经营管理等汇总分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市国资委改革与产权管理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规范境外企业出资人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不分级次,以下统称子企业)出资形成的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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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sdgs成都分行东风浩荡合法规和法规和土壤突然图腾渝国资发 [2009]4号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实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法》所称重要物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房产,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办法》所称大额债权是指转让账面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债权。

三、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下列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一)转让持有的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

(三)所出资企业转让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

所出资企业转让前款第(一)(二)(三)项之外的其他国有产权,由所出资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办法》所称子企业(含以下企业)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是指所出资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下列事项:(一)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二)享有标的企业国有权益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

各区县(自治县)按《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本区县所属企业子企业(含以下企业)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办法》规定,严格审批制度。

(一)市级各部门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
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渝国资[2005]3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资〔2005〕3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财政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监管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归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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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2015-05-13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实施《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所称重要物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房产,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二、《办法》所称大额债权是指转让账面值500万元及以上的债权。

三、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下列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一)转让持有的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

(三)所出资企业转让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

所出资企业转让前款第(一)(二)(三)项之外的其他国有产权,由所出资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办法》所称子企业(含以下企业)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2
是指所出资企业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下列事项:
(一)转让所持国有股权后,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二)享有标的企业国有权益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

各区县(自治县)按《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本区县所属企业子企业(含以下企业)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按《办法》规定,严格审批制度。

(一)市级各部门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按现行管理权限由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县(自治县)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由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需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资监管机构应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0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意见的,企业按《办法》规定进入其他转让程序。

七、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须对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中所涉应由国有独享的权益进行清理,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后,按规定相应计入转让基价。

八、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

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项目,可不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九、市国资委指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为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交易业务。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文书。

对要件不齐备的,应书面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转让事项,应在不予受理文书中予以明示。

(二)对要件齐备并符合《办法》规定的转让事项,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渠道、时间发布公告。

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十、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显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需设置限制性条款的,需报请同
4
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经原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收取方式应公示,受让方应按产权转让公示的约定支付。

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下的应一次性付清。

转让价款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按《办法》规定分期付款,但受让方应对其余款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落实合法担保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转让方不得将国有产权权属变更给受让方。

区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分期付款标准由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按《办法》规定在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的国有产权,企业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只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执行。

十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加强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
5
和报送工作,每月终了1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年终应就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十四、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转让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产权,原则上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也可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委托当地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十六、所出资企业按《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所属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七、我委《关于贯彻〈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4〕98号)、《关于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资产〔2004〕117号)、《关于规范国有船舶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产〔2006〕83号)予以废止。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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