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违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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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

纪检监察机关疑难复杂案例评析汇总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身分的界定【发布时间】2011年6月3日【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基本案情案例一:被告人胡某原为某国有公司聘任的经理,在该公司发包防腐工程和安装工程等项目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防腐车间主任送给的人民币共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二:某铁道工程公司原是某铁路分局的下属基层单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金某在该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

后来该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的非国有公司。

金某担任该公司下属分公司副经理。

期间,先后4次收受本公司委托工程的包工头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评析意见在刑法理论上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是一个很简明的问题,即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能否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事关定罪的准确性问题;特别是在一个领域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区分和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虽然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工作但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与上述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职务管理职责。

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要求,而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案例一中,胡某身为国有企业聘任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论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 . 单位 受贿 罪 是 指 国家 机 关 、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 民团体 , 索取 、 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情节严重 . 或者 在 经济往来 中 . 在账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 扣、 手 续 费 的行 为 。 单 位 行 贿 罪是 指 单 位 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而行 贿 . 或 者 违 反 国家 规 定 . 给予 国
数罪并罚。 单位对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的 , 成立单位行贿罪; 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 成立对单
位行 贿 罪 。
关 键词 : 单位 受贿
单位 行 贿
构成要 件
解释
司法认 定
在贿 赂犯罪 的刑法理论研究 中 , 《 刑法 》 第 3 8 7条 规 定 的 单 位 受 贿 罪 和 第 3 9 3条 规 定 的 单位 行贿 罪没 有被作 为 重点 。 然而 . 由 于 其 构 成 的特 殊 性 和贿 赂 犯 罪 体 系 的复 杂性 . 司 法 实 践 中该 两 罪 的认 定 疑 难 争 议 问题 并 不 少 见 。 本文结合 刑法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 . 运 用 体 系解 释 的方法 . 对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认定 中若 干 问题 进 行 研 讨 . 以期 有 助 于实 务 和 理 论 的深 化 如 何 区分 单 位 受 贿 罪 与 受 贿 罪 、 单 位 行 贿 罪 与 行 贿 罪

家 工作 人员 以 回扣 、 手续费 , 情 节严 重 的行 为 。 无 论 是单 位 受贿罪 还 是单 位行 贿 罪 . 其 主体 “ 单位 ” 都仅 限 于依法 成立 的单 位 . 非法 成立 的单位 实施 所 谓 单位 受贿 或者 行贿 . 应 当按 照个 人 犯受 贿 罪 或行贿罪定罪处 罚 当然 . 单 位受贿罪 中的“ 单 位” . 仅 限于 国有 单位 . 而单 位行 贿罪 中的“ 单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职务犯罪的基本常识

商业贿赂
(4)经济往来中行贿罪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构成行贿。
(六)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的行为。

(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
差额巨大。(10万以上)
• c、不能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地理解为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①已经许诺为 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 利益,但尚未谋到;③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仅仅 是局部利益,尚未达到全部目标;④为他人谋取利益,已 经完全实现。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物质 性质利益与非物质性质利益。
• 1、 不正当利益:(1)非法利益;(2)违背政 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 提干、就业、入伍条件的人而得以升学提干、就 业、入伍。
• 2、 一般主体,直接故意 • 3、 出于获取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
给予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行贿罪
• 4、 行贿罪的认定 • (1)行贿罪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①目的、动机不同 ②内容与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
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徇私舞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罪 •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17、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专门管理工作人员渎职

(2)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
的来源合法。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作者:黄剑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引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很多单位及其负责人,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管理者输送经济利益,以达自己的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由于市场主体的多重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主体的认定以及对一个行贿行为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诸多困惑和疑虑。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9年期间,某市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取得中心血站的采购合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市中心血站副站长唐某、某市中心血站站长何某、某区血液中心主任罗某回扣、好处费等共计350000元的财物。

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最后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唐某某构成行贿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此部分犯罪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本案的行贿主体是单位。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滕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有业务往来的中心血站领导回扣以及好处费,是完全根据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利益实施的,通过行贿所得的好处利益也是由公司所有,且其行贿有关财物也是公司所有,并非私人财物。

因此,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某医疗器械公司滕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行贿受贿罪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行贿是指当事人为了谋求某些利益而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的行为,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那么行贿受贿罪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网将在文中为您解答。

一、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

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

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

法考刑法: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区分.doc

法考刑法: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区分.doc

法考刑法: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认定及区分刑法中的三对行贿与受贿行为的罪名不是很好认定和区分,这三对罪名是:(1)行贿罪与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三对罪名在两大考试中都是重点、疑难、每年必考的罪名。

1.犯罪主体:(1)3个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构成此罪。

(2)3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各不相同。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没有编制,但确实在从事公务的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这两种人的共同特征是都必须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受贿。

这种职务通常是管理、经手、保管这样的职权,而不是普通的劳务工作。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比较复杂,包括三种人: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这些人可以被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不限于枕边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朋友、情妇、情夫,也包括他们的司机、秘书、甚至保姆。

能够要挟国家工作人员,使之为其办事的人,由于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确实有影响力,所以也属于这种身边人之列。

总之,对这三个罪的犯罪主体都要进行实质解释。

既可以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也可以进行必要的缩小解释。

2.客观要件:(1)三个行贿罪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相关人员行贿。

请注意,这里的不正当利益不一定是非法的利益。

实体合法,但是程序非法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例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使其上报的项目被插队批准(即加快速度)也属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能被认定为行贿类犯罪。

例如,在项目早都应该被批准,但一直被拖延时,如果为了使得项目被正常批准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类犯罪。

但受贿者仍然构成受贿类犯罪。

(2)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是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论企业行贿的刑法规制

论企业行贿的刑法规制

论企业行贿的刑法规制摘要:企业行贿,我国刑法上并没有这样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类现象,是指以企业作为行贿的主体的行为,区别于以自然人的行贿行为,从现行刑法角度分析,它涉及到的罪名包括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要界定企业行贿首先要正确理解“企业”。

“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意志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工厂、厂矿、商店、农场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组成方式如何,而且目前在民法上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只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企业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意志,可以作为行贿的主体加以认定。

企业行贿是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财物、好处的行为。

“其它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非国有的公司、企业等。

随着形势的发展,企业行贿逐渐形成了长效化、公款化、半公开化特征,而且行贿的领域在不断地扩大。

企业行贿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利益驱动下的极端表现,由于我国目前行业市场发育和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某些企业以行贿手段达到目标,同时法律政策存在不完善之处也为企业行贿提供可乘之机。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国有单位的行贿罪,却没有规定对非国有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和私有)的行贿罪,造成了刑法失衡,不利于遏制企业贿赂犯罪;企业行贿必须是行为是在企业意志支配下完成的,但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行贿行为既是企业的意志又是企业工作人员的意志,而谋取的利益也是企业和个人共享,此时对于行贿的主体的认定就比较棘手了,认定不到位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准确;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目前的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规定中,对于单位犯罪的都规定了并罚制度,但这种并罚制度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由个人行贿顶替企业行贿现象的出现,反而不利于对企业行贿行为的治理。

公司内部行贿谈话流程及问题

公司内部行贿谈话流程及问题

公司内部行贿谈话流程及问题摘要:1.引言2.公司内部行贿的定义和背景3.行贿谈话流程的必要性4.行贿谈话流程的具体步骤4.1 确定谈话对象4.2 制定谈话计划4.3 开展谈话4.4 记录谈话内容4.5 整理谈话结果并采取措施5.行贿谈话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5.1 谈话对象的抵触情绪5.2 谈话内容的保密性5.3 谈话结果的不确定性6.解决行贿谈话流程问题的建议6.1 加强谈话对象的宣传教育6.2 完善谈话内容的保密机制6.3 提高谈话结果的确定性7.总结正文:【引言】在我国,行贿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公司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预防和打击内部行贿现象,公司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行贿谈话流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内部行贿谈话流程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公司内部行贿的定义和背景】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人员提供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内部行贿通常表现为员工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向公司内部的管理层、采购部门等人员提供财物,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商业优势。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影响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

【行贿谈话流程的必要性】公司内部行贿谈话流程是预防和打击行贿现象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可能存在行贿行为的员工进行谈话,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和具体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利于遏制行贿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行贿谈话流程的具体步骤】行贿谈话流程包括以下五个步骤:4.1 确定谈话对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行贿行为的员工进行排查,并确定需要进行谈话的对象。

4.2 制定谈话计划:在开展谈话前,需要制定详细的谈话计划,包括谈话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4.3 开展谈话:按照谈话计划,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行为动机和具体情况。

4.4 记录谈话内容:谈话过程中,应详细记录谈话内容,以便于后期整理和分析。

4.5 整理谈话结果并采取措施:根据谈话记录,对谈话对象的行为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司考】考点行贿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行贿罪(星考点)

一、行贿罪1、主体及对象。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如果主体是单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如对象为国有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谋取不正当利益”(1)不正当利益的内容:①内容违法。

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②程序违法。

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③不当竞争。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在行贿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3)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3、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向关系。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①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②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③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属于对向犯关系。

行贿罪标准

行贿罪标准

行贿罪标准
一、行贿罪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司法认定
中图分 类号 :D 6 6 F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2 2 1 ) 6 1 0 4 9 (0 1 0 - 1 - 6 6 5 O 7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单位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自然人实施行贿犯罪的认定为行贿 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行贿主体的认定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 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 行贿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 “ 单位” ;二是如何区分行贿犯罪中的 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在明确以上两点的基础上, 才能对实践 中遇到的一些典型 问题加以准确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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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的 “ 织性”特征 ,是指 单位 由一定 数量 的人员组 成 ,有一定 的组织 机构 ,并可 以通过 一定 组
的决策程序形成单位的意志。因此, 在考察单位适格与否时, 应重点考察单位是否是由一定人员按照

定的分 工组成 的组织体 , 有没有独 立于 单位 成员意 志的单位 意志 的形成机制 。如虽 经法定程序 设立 ,


对刑 法意义上 “ 单位 ”的界定
在认定行贿犯罪案件 中的主体时, 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 涉案单位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 单位” 如果涉案单位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 “ , 单位”特征, 则可以直接考虑认定个人行贿。我国 刑 法 第 3 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种类采取 了列举式的规定 , 0 包括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是对何为 “ 单位” ,却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 ,刑法意义上的 “ 单位” 是指依法成立、由 ,
解释》第 2 条对此做 出了明确规定 :“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
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一规 则在认定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问题时同样适用。

公司行贿罪量刑标准

公司行贿罪量刑标准

公司行贿罪量刑标准公司行贿罪是指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公司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法律对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行贿行为,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明确规定了罚金和刑事责任的处罚方式,同时也对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是罚金,并可以处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确定,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对于行贿数额较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是罚金,并可以处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同样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确定,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对于行贿数额较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标准是罚金,并可以处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同样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确定,同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对于行贿数额巨大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对公司行贿罪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公司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罚金数额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都有详细规定,力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公司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作者:崔砚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3期摘要单位行贿罪应当体现单位意志,行为前应通过相关程序进行决策或至少主要经营者之间应当知晓并同意。

单位行贿罪应当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而实施,谋取个人利益的或主要为谋取个人利益的,不宜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区分作者简介:崔砚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272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单位,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案发时系甲公司法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工作。

案发时同时亦为乙公司、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张某乙,现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发时系甲公司股东,负责公司售后工作。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经营甲、乙、丙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均为汽车销售,公司为家族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充分混同;股东分红不规范,哪家公司经营状况好,就从哪家公司出钱。

案发时甲公司股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甲的父亲、妻子、姐姐、哥哥张某乙。

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2005年春节前为感谢原F市某某局局长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公司办理车辆通行证和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个人获得特殊车牌号码提供的帮助,利用甲公司的钱款给予李某某清乾隆青花瑞果纹蒜头瓶一件,价值人民币57.2万元。

其他股东均事后得知该事项。

本案中张某甲对向李某某行贿的事实供认一致,但对于购买行贿物品的资金来源多次供述均不一致,立案之初两次供述称系由公司出钱。

其后三次供述称钱是从其家中拿的现金。

其余在侦查阶段的四次供述均没有明确供述钱是从哪个公司出的。

同时涉及资金来源的供述中都提到公司的钱就是我自己的钱,分不清楚。

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方面每次供述都认可了委托李某某为其本人和家人办理车牌靓号的事项,多次供述都供认给其送瓶子因为自己做的是汽车销售,要经常和李某某所在部门打交道,可以利用李某某的影响力,并非只为了乙公司一家公司办理车辆通行证。

双重主体犯罪定性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双重主体犯罪定性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法学研究双重主体犯罪定性问题探讨——以贿赂犯罪为视角□舒广权(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上海200042;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无锡214002)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与单位。

理论界一般对这两种不同主体所单独或共同实施的犯罪予以研究,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同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主体而实施同类犯罪行为的现象。

对这种犯罪,笔者称之为双重主体犯罪。

本文拟以贿赂犯罪为视角,对其定性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双重主体定性贿赂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4-02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中的贿赂犯罪,以犯罪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如第164条、391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其二,只能由单位构成,如第387条、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其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第163条、385条、389条、392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就上述第一类犯罪而言,以对单位行贿罪为例,当行为人以单位责任人员的身份行贿,同时又以自然人的身份行贿时,对行为人以该罪论处,应无疑义;而对第三类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介绍贿赂罪来说,由于没有公司、企业受贿罪和单位介绍贿赂罪与其对应,因此不属讨论之列。

问题是,当行为人同时以单位责任人员的身份和自然人的身份实施不同的贿赂犯罪时,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二、共同贿赂犯罪中共犯人形态的认定(一)主犯、从犯的认定结合前文所作的分析,可以认为,刑法第26条、27条关于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其处罚原则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贿赂犯罪。

即如果单位在共同贿赂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构成主犯;自然人起次要作用的,构成从犯。

反过来也可以认为,如果自然人起主要作用,则构成主犯;单位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构成从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立案的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立案的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赂罪立案的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也日益增多。

那么,什么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会构成犯罪呢?在我国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讨论一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的标准。

一、主体认定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需要先确定其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这其中包括了各种企业、公司、社会组织中的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等。

只有认定了具体的受贿主体,才能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财物认定其次,要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主要是针对财物方面的问题。

通常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是指工作岗位和职务利用之便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这其中包括金钱、物质、股票、货币票据等等,只要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都可以被认定为受贿。

三、受贿认定最后,需要对受贿本身进行确认。

也就是说,只有明确了财物是否属于他人的,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才能确认是否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需要审查涉案人员的收入来源、资产情况、行为轨迹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贿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比如受贿犯罪嫌疑人涉嫌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巨额资金等等,那么在立案时也要同时考虑这些因素。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需要对其主体、财物、受贿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有序、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才能准确地确立涉案人员的罪名,维护社会公正、合法权益。

浅析单位行贿犯罪主体问题

浅析单位行贿犯罪主体问题

保协会 ,以期 改善 我国无船承运人在 经营活动 中所产 所 关 注 的 问题 。
生 的 责任 无 处 投 保 ,无法 降 低 风 险 的情 况 。 笔 者 认 为 :国 际航 运 惯 例 认 定 “ 约定 交 付 时 间 ” 未
三 延迟交付问题
是一 种默示 条款 ,要求承运 人在合理的时 间内交付 , 一
我国 《 海商法 第5 条对迟延交付规定显然有不完 这种规定是符 合民商法原理 的。众所周知 ,我国海商 0 善之处 ,从条款的规 定分析 , “ 明确约定 ”是迟延交 法理论把海 商法 认为是 民法 的特别法 ,海商 法中没有
付 成 立 的 唯 一 条 件 ,本 条 文 与 《 堡 规 I 迟 延 交 付 规 定 的 可 以 适 用 民 法 ,按 民法 一 般 原 理 承 运 人对 此 应 汉 规 定 相 比 ,显 的 有 不全 面 之 感 。该 条 文 缺 少 了对 未 明 承 担 责 任 。 另外 ,应 对 “ 约 定 交 付 时 间” 的情 形 作 未
确约定交付时 间的规定 ,根 据我国 《 海商法》第 5 条 出有关 司法解释 ,明确对这个 问题 的适用性 ,以致解 0
规 定 ,构 成迟 延交 付 的 条 件 必 须应 同时 具 备 : 决本 法 律 条 文 上 的 平衡 性 。
1 、明确约定交付货物 的时间。 “ 明确约定 ”是指 的方式记载或表明货物在 目的港交付的具体时 间。 订立合同时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卸货港的地 点。
单位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犯罪 的犯罪主体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派出机构 行贿犯罪的可能性 。所谓单位 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 体而言的 ,是指分 支机构 ,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 卜 属小单位 ;单位派 出机构是指设在本部之外的行使本部 的一 定 职能 或 经营 本 部 的部 分 业 务 的机 构 。这 些 机 构有 些也 有 自己独 立 的利 益 ,为 了本部 门的 利 益 向有 关 国家 1作 人 员和 国家机 关 行 贿 的情 况也 是 存 在的 。这些 单 位 二 的内郜机 构 、派 出机构 能否成 为单 位行贿 罪 的主体 呢? 对 于 那 些 没 有独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不是 实行 独 立 经 济 核算的部 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行贿的不能构成单位 行贿罪。因为作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刑 事责任的能力,且该刑事责任是以罚金 的形式承担的 , 若该部门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就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

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导读:1、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后者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益归属不同。

前者是归个人所有,后者是归单位所有。

3、实施主体不同。

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单位。

4、给付财物时名义和成都不同。

前者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实施,后者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

一、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

界定要点:(1)目的不同。

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益归属不同。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

(3)实施的主体不同。

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

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

(4)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

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二、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个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三万元。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

刑法二百八十条很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所限,无法将刑法二百八十条全部呈现在这个对话框内。

刑法二百八十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关于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惩罚幅度以及应用范围等内容。

以下是对刑法二百八十条的大致解释,供您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行使影响力,在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条的表述,受贿罪包含以下要素: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体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使影响力,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三是主体非法收受财物或者非法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受贿罪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旨在保护公共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罪的成立,要求遵循以下原则:法定原则、罪过原则、法定处罚原则、单一犯罪原则、适用具体刑罚原则、法定量刑幅度和可罚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受贿罪的不同情形,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受贿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其他情况,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各项规定,受贿犯罪的追责不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还包括行贿人以及受贿行为涉及的其他相关人。

总之,刑法二百八十条对受贿罪的构成、罪行的处罚幅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公正,保护公共权益,打击腐败行为。

违反该法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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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违纪主体的认定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单位行贿违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费的行为。

由于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差距很大,认定单位行贿,此,很有必要对单位行贿违纪中的主体进行探究。

党纪处分条例中出现“单位”两个字眼的达52处之多,但单位违纪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照刑法第30条的规定,构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单位
的内设、派出、分支机构,可否成为单位行贿违纪的主体
所谓单位内设、派出、分支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单位的分支、派出机构,单位内设部门等下属小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

”实际中客观存在着内设、分支、派出机构为谋取本“小集团”的局部利益,而经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本机构的行贿行为,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征要求,实质仍属单位行贿违纪。

另外,党纪处分条例中对单位违纪的处理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很大的差异。

党纪处分条例对单位构成违纪的责任追究没有经济处理,只是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而刑法实行的则是双罚制,既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又要对单位判处罚金
刑。

所以,依据党纪处分对单位违纪的规定来看,即使没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内设、派出、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
位行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单位行贿违纪更应该没有异议。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否成为单位行贿违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成为单
位行贿的主体,但不具有法行贿的主体存在着很大争议。

实际上,非法人私营企业有个人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上虽然以单位的形式出现,但是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一致,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全由出资人一人决定,实质上并不具备一个单位应当具备的组织形式、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具备单位违纪所必须的主观条件,所谓的为企业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为投资人个人谋取利益,所谓企业意志的反映实际上是投资人个人意志的反映。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向国家工作人为,不应认定为单位违纪或者犯罪。

对于非法人合伙企业而言,各合伙人的私人财产的界限比较明确,而且都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经营决策的作出具有
整体性特征,合非企业法人可否成为单位行贿违纪的主体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有独立经费和财产,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社会组社会团体法人是指除机关目的而自愿结合成的社会组织。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无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

但在实践中,有些非企业法人从形式要件上看,经过有关机关核准登记,但实际上申报材料是虚假的,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慎
重处理。

如中共党员张某个人独自出资建立了一所民营学校,该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是非企业法人。

为了学校的发展,张某以学校的名义给教育厅的一位副厅长行贿8万元。

张某的行为是构成单位行贿,还是行贿?笔者认为,张某的民营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虽然是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但实际上张某是独自出资建立了这所民营学校,而不是由若干成员为共同目的而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该学校不符合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条件。

因此,本案中,张某的主体
有的单位形式上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性质,实质上完全是个人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的单位形式上领取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执照,实质上外方并未按规定出资或参与合作经营,完全是中方个人出资、个人经营,有的甚至根本无人出资;有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形式上经有全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体,实践中分歧较大。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单位的实际性质与有关机关的核准登记不一致的,应按照实际情况认定,对形式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列举的单位,但实质上并不具备有关单位的性质和条件要求的,不能作为单位行贿的主体。

这是因为,按照党
纪处分条例第93条和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处理。

另外,《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
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定定罪处罚。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行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由此看来,只要是成立单位目的具有非法性,就
不能简单地以单位行贿违纪或者单位行贿罪来认定。

如李某、王某、李某某3人听说某高校欲购买一批实验设备,而李某是该高校校长汪某的外甥,于是3人与汪某约定,3人成立专卖实验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拥有该公司的干股。

年终时给汪某分红15万元。

本案中,3人成立公司的目的是否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事先的主观联络看,行贿受贿双方已经在公司成立之前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以公司分红的形式使汪某取得贿赂款,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前,李某等自然人的行3人应以个人行贿认定较为恰当。

当然,在把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时,只要其中一个目的属司设立时欠缺目的合法性格。

事实上,单凭刑法第3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来认定
单位行贿违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仍然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的主体,还需要从单位行贿违纪的主观要件、客谁决定的,还要看行贿是为了谁,谁最后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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