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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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

银发〔2008〕1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

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改革与发展研究

小额贷款公司改革与发展研究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管部 门不予监管。当前具体 的监 管任 务都 交 由各试 点 成立 的地方 政府 各 部 门联席 的管理 办公室执 行 , 这些管 理办公 室不 而 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 , 导致监管 流于形式 。 ( ) 二 小额贷款公 司改制 问题 小额 贷款公 司改制 设立村 镇银行 , 能够 彻底 解决“ 只贷不存” 的瓶颈, 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 可持续 发展 , 小额 贷款公 司改制 为村镇银 行仍 但 存在诸 多困难 。 1放宽 限制 政策 尚未 出台 , 、 导致操 作层 面 上 缺乏依据。20 年6 , 09 月 银监会就发布《 小额贷款 公 司改制设 立村镇银 行暂行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暂 行规 定》 。 暂行 规定》 )《 规定小 额贷款公 司要改制 为村 镇银 行 , 必须 满足 “ 一非 金 融机 构 企业 就 单 法人 、 自然人 及关联 方持股 不超过 1% ” 最 大 0 和“ 股 东或 唯一 股 东必 须是 银 行业 金融 机 构 ” 的条
( ) 进小额 贷款公 司持 续发展 二 促
说, 更倾 向于独 资设立 新 的村镇 银行 。
3金融人才紧缺制约业务可持续发展。从现 、 实情况看 ,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高 级经 理人 员 主要 从 当地 银行 业 退休 干 部 中招 聘, 虽然有一定 的工作经验 , 但年纪普遍偏大 、 思想 保守 、 视野狭窄 , 很难适应激烈 的竞争。同时 , 从业
美国发展小额贷款乡村银行的理念是 , 美国 也有穷人 , 都需要小额贷款。即使最穷的穷人也 值得信任, 应为其发放小额贷款。 0 1 美国人 21年, 口普查局称有42万美国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 60
这 是人 口普 查 局5 年来 跟踪 贫 困人 口指 标 最多 2 的一次 。 小 额 贷款 乡 村银 行 在美 国采 取 的模 式 与其 在孟加 拉 国采取 的模 式截 然不 同 , 主要是 因为美 国对启 动 资金 的要 求很高 , 小额贷 款 乡村银 行无 法得 到银行业 许可证 , 因此 采用 了捐赠人支 持 的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新)

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新)

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爱惜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标准村镇银行的行为,增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域设立的要紧为本地农人、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提供金融效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数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数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分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平安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那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大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与。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誉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同意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监督治理。

?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六)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体会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方法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思考

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思考

f 中图分类号】 F 8 3 2 . 3 5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6 - 1 6 9 X( 2 0 1 3 ) 0 5 - 0 0 9 1 - 0 3
3 3 2 0 0 0 )
郭星廷. 中 国人 民银 行 九 江 市 中心 支行 。 ( 江西九江
设 立 村镇 银 行 、小 额 贷 款公 司 的 目的都 旨在 改 善 县 域 融 资状 况 , 加 大扶 持 “ 三农” 力度 , 支持 县 域 经 济发 展 。然 而 ,企 业性 质 的不 同也 使 这 两个 新 事 物 存 在 较 大 的差 异 , 各 自拥 有 自身 的独 特 优 势 。 虽 然
能 更 好 地 促 进 村 镇 银行 的健 康 稳 健 发 展 , 而 政 府 部 门则 相 对 不 具 备 监 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这 种 特 殊 企 业 的经 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可 能 存 在 监 管 不 到 位 的情
况。
业务则 比较单纯 , “ 只贷不存” 是其最突出的特点 , 无
。 J 。 。 R 。 。 。 。 。 Y 。 。 。 ’ 。 J 。 。 — J — 91
金- 融与 经 济
2 01 a0 5
( 三) 股 东结构 差异 。两者 在 股东 结 构方 面存 在 着 较大 差 异 , 主要 表现 在 最 大股 东上 。按 照《 村 镇 银 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村 镇 银 行 最 大 股 东 或 唯 一 股 东 必 须 是 银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且“ 最 大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村 镇 银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2 0 %” 。 而 小 额贷 款公 司在 最大 股 东方 面则 没有 上 述 硬性 要求 。 最 大股 东 可 以是 银行 业 金 融机 构 , 也可 是 其 他 企业 法 人 或 自然 人 。也 就是 说 ,村 镇 银行 一 定 与某 一 家 或 几 家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 而 小 额 贷款 公 司则 不 一 定 。相对 而言 ,村 镇 银行 能 借 鉴 最 大 股 东 的 资 源 优势 以及 技 术 支 持 , 来 有 效 加 强 内部 管 理 和风 险控 制 , 有 利 于 其持 续 发展 , 而 小额 贷

2020年(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壹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且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自主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由中国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二)在单家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发(2007)78号

银监发(2007)7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78号2007年10月24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内蒙古、吉林等6省(区)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目前整体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由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肃、青海6个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区、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

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参照《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反映的农村金融服务充分状况,筛选确定试点初选地区,商地方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确认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先选择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二、扩大试点原则扩大试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

牢牢把握支农服务方向,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

(二)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

充分尊重各类资本投资意愿,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0070122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0122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govView_5B433BAF88B94712B5E392E3A621052D.html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股权构成的比较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股权构成的比较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股权构成的比较分析[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构成为“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者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该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少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除主发起银行外,其他单个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0%。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不同的股权构成决定其不同的经营方式。

股权结构决定其不同的治理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过程中需充分吸收两种模式的优势。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股权构成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构成(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构成的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设立在农村地区,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而不吸收存款的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和微型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三是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升级转制困境疏解

小额贷款公司升级转制困境疏解
续资金 和转 制正规 金 融两 个 目标 , 分 别提 出了 当前 小贷公 司的 晋级路 径 与建议 。
关 键词 : 小额 贷款 公 司 ; 村镇银 行 ; 改制
文章编 号 : 1 0 0 3 — 4 6 2 5 ( 2 0 1 3 ) 1 0 — 0 1 1 6 — 0 3 中图分 类号 : F 8 3 2 .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家小额贷 款公 司( 以下简称 “ 小贷公 司” ) 成 功改 制为 村镇银 行 , 通 过在 分析 小贷公 司升级 转 制 的 内在 动 力后 , 论 述 了 当前 制度 框 架 下 小贷公 司转 制村 镇银 行 的 困境 主要 在 于控 制权 缺 失 、 经 营成本 和 监 管成 本加 大、 改 制后 续经 营状 况 不 明 朗、 改 制 门槛 过 高等 因素 。从 小贷 公 司获 取 后
5 9 2 1 . 3 8 亿元 , 全 年新 增 贷 款 2 0 0 5 亿 元 。据 此 推 算 ,
全国小贷公司融人资金只 占实收资本 1 5 %左右 。其 中, 国家 开发 银 行 对 小 贷 公 司 的支 持 力 度 最 大 , 至 2 0 1 2 年底 国开行 支持小贷公司 8 2 3 家, 累计 发放贷 款5 7 1 亿元 , 贷款余额 3 0 0 亿元。由此也可看 出, 小 贷公 司贷 款 规模 已经 超过 自有 资本 的上 限 , 如 果没 有后 续 资 金 的融 入 , 越 来 越 多 的小 贷公 司将 面 临着 无钱 可贷 的尴 尬局 面… 。 在 目前 “ 只贷 不 存 ” 的经 营模 式 下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受 后 续 资 金 制 约 难 以满 足 旺盛 的贷 款需 求 。因
在2 0 0 5 年 中 国人 民银 行 开 始 推 动商 业 性 小 额 信 贷 组 织 的 发 展 以来 , 小 额贷 款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小 贷公 司” ) 作 为规范 民间金融 的重 要手段 , 在 经过 试点 、 规范 与推广 后 , 得 到 了快 速发 展 。据 中国人 民 银行公布 , 截至 2 0 1 2 年1 2 月末 , 全 国共有 小 额 贷款 公 司6 0 8 0 家, 从业人 员 7 0 3 4 3 人 。 由于小 贷公 司 “ 只 贷 不存 ” , 后 续经 营普 遍存 在资 金不 足 的问题 。为推 动小 贷 公 司 的持 续 发 展 , 2 0 0 9 年6 月银 监 会 印 发 了 《 小 额 贷款 公 司改 制 设 立村 镇银 行 暂 行规 定 》 , 鼓励 有条 件 的 小贷 公 司改 制 为村 镇 银 行 。然 而 , 四年 过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运行现状及转制村镇银行的必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运行现状及转制村镇银行的必要性


一轮的农村金融改革以来 ,小额 贷
款 公 司 和 村 镇 银 行 等新 型 的 农 村 金 融 机 构 像 雨 后 春 笋 一 样 迅 速 的 发 展 起 来 。小
经 过 几 年 的 运 行 ,小 额 贷 款公 司 在 支 持 中小 企 业 融 资 、 “ 农 ” 发 展 和 自 三 身 效 益 方 面 均 取 得 了 明显 成 效 ,同 时 , 也 暴 露 出 了一 些 值 得 重 视 的 问题 ,制 约 小 额 贷款 公 司 的发 展 。
额 贷 款 公 司 是 迄 今 为 止 民 营 经 济 唯 一 能 够 参 与 和 控 制 的准 金 融 机 构 。 国务 院鼓
励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的 新 三 十六 条 明 确 提 出 要 支 持 小额 贷 款 公 司 的发 展 。 截 止 到 目前 ,全 国 已经 有 上 千 家 的
由于 小 企 业 的融 资 需 求 旺 盛 ,很 多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成 立 两 三 个 月 后 就 已经 把 全 部 注 册 资 金 都 贷 出 去 了 。 由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贷 不 存 ” ,没 有 存 款 资 金 来 源 , 只 从 而 对 外 融 资 成 为 其 扩 大 资 本 规 模 的 主


目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在 经 营 中基 本
保 的 ,信 用 贷 款 并 不 多 ,与 设 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初 衷 并 不 相 符 ,不 能 为 “ 三
司 转 变 为 村 镇 银 行 ,助 推 了其 进 一 步 发
展。
上 是 以贷 款 业 务 为 主 ,其 他 诸 如 票 据 贴 现 、资 产 转 让 、委 托 信 贷 等 创 新 型业 务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法规解读前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是泸州工投既定战略举措,为全面了解小贷公司系列法规,准确识别小贷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挑战,本期报告专题重点解读小贷公司:资金来源、监管规定、风险控制、发展方向.小贷公司资金来源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资金贷出速度快于资金回笼速度,这种“只贷不存”模式注定小贷公司发展会出现资金面紧张。

小贷公司目前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1、联合出资,解决资本金规模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

)2、增资扩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贷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3、从银行融资.不仅面临额度限制(融资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50%),最大困难是小贷公司无金融企业身份,银行不认同“同业拆借”。

视同为一般企业贷款,小贷公司自身无太多固定资产,只有放款权益余额可抵押,银行一般认为这是“次级贷”,信用不足。

为解决再融资难问题,业内正尝试的融资模式如下:1、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2013年,广州筹建全国首家集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负责小贷公司同业拆借、购买及转让广州市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处置广州市小贷公司的不良资产功能于一身的小额再贷款公司,并出台《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及《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小额再贷款公司的资金源自财政资金等,可用额度不多,对小贷公司的帮助有限。

2、发行小贷公司定向债.2013年7月份,温州成功发行小贷公司定向债,期限为2+1年,票面利率均为8。

5%,这也意味着全国首批备案发行的小贷公司定向债问世,截止2014年5月,全国已经有5个省份推出“小贷债"。

3、短期定向融资工具。

2014年4月15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小贷短期定向融资工具产品发行暨业务合作签约仪式”举行,包括深圳市前海融易行小贷公司在内4家小贷公司已经完成首批产品发行备案工作,融资金额达到1。

银监发〔2009〕48号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9〕48号 -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冀政〔2010〕82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作了修订补充,就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发展农村金融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建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及其演变趋势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及其演变趋势

变 动方 向。最后 , 本文 运 用归纳 法和 演绎 法 相结 合 的办 法 , 结合 我 国小 额 贷款 公 司 监
管 的特 征 , 小 额贷 款公 司发展 与监 管 中现 存 的 问题 , 以及 国际 上小 额贷 款 公 司发 展经
验 的启示 , 对我 国小额 贷款公 司相 关政策 在未来 的演 变趋势进 行分 析 。进 而从全 国和
文章编号 : 1 0 0 2 —9 7 5 3 ( 2 0 1 3 ) 1 1 —0 0 4 3— 2 7
1 引 言
随 着总体 经济 的快速 增 长 , 我 国 的 资本 市 场也 在不 断 的发 展 与 壮 大。作 为其 主
体, 工、 农、 中、 建 四大行 , 民生 、 招 商等 大型股份 制银 行 , 连 同新 兴 的城 市商 业银行 共 同 构 成 了我国金 融业 的 “ 大 动脉 ” 。然 而 , 由于城 市 与农 村 、 现 代 工商 业 与传 统 农 业 间 “ 二元经济 ” 格 局的存 在 , 在 广大 的 县 、 乡、 镇 等农 村 地 区金 融 机 构 和金 融 服 务 的地 域 性缺 失十 分 明显。 同时 , 由于金融 抑制及 利 率 上 限的存 在 , 传 统 商业 银 行为 确 保贷 款 安全 在 审批过程 中设 置 了极 高 的门槛 与要 求 , 这便 造 成 了全 国范 围 内针 对 小 微企 业 、
刘 曦. 彤
关键词 : 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政策 演变趋 势 国际经验
0 4 3 D OI . 1 0 . 3 7 7 3 / j . i s s n . 1 0 0 6— 4 8 8 5 . 2 0 1 3 . 1 1
中图分类号 : F 8 3 0 . 3 9
文 献标 识码 : A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及转制村镇银行的困难、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及转制村镇银行的困难、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现状及转制村镇银行的困难、建议 -—对平遥县“晋源泰”、“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近日,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平遥作为第一批正式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县,成功创造了小额信贷组织的“平遥模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抑制资金外流、遏制非法融资、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有明显效果。

但因为尚处于萌芽成长阶段,其运行中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资金问题等矛盾突显,直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面临的难题将如何解决?对此我们以平遥最早成立的“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为对象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2005年 12月27日,作为全国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成立了“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晋源泰”公司由四名发起人组成,股本金1600万元;“日升隆”公司由三名发起人组成,股本金1700万元。

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决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的运作管理,并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原则和方向,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明确规定“只贷不存",并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在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坚持商业可持续经营。

经过几年的运行,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发展和自身效益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一)小额信贷业务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6月末,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44003。

73万元,累计收回36372.42万元,余额7631.31万元,贷款户891户,农户贷款率为59%.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余额1171.51万元,占比15。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探讨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探讨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探讨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一直存在着薄弱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农村群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有钱难借”的困境。

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发展。

因此,探讨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问题愈加引人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以小额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小规模企业和农民。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多年的磨炼,目前已经成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规模小、融资难、资金成本高、风险较大等问题。

从运营现状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负债率较高,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来抵御风险。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通常只提供短期贷款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长期资金需求。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面临许多难题,需要寻求新的发展路径。

村镇银行的特点与发展前景村镇银行是指根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地方经济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为目标,依照商业银行管理体制设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村镇银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地域特色鲜明,与当地居民联系紧密;2.财务风险相对较低、透明度较高;3.较多数国行银行更接地气,对中小企业、农民贷款等更加适宜。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许多地方政府加快了村镇银行的设立进程,目前全国已有约2000多家村镇银行,其中一些保持着较高的盈利水平。

村镇银行的发展前景将会继续保持良好。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优势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可以结合村镇银行的特点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和资源,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具体来说,改制带来的优势包括:1.改善金融服务,增强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服务水平;2.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更好的掌控风险;3.满足村镇居民对于长期、大额信贷的需求;4.依托村镇银行的管理体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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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

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

第六条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

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

第九条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条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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