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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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素质、家庭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融资负债情况、工作情况或其开办企业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及薪酬收入情况,或其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经营状况;

(四)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薪酬收入或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六)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

(七)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八)客户经理应综合借款人借款申请、家庭及工作

收入情况、借款人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个人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支付管理方案、监管要求等,其中支付管理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八条审贷会秘书、业务主管应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查是否属于个人贷款;

(二)审查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及真实性;

第九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审贷委员会委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授信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二)对借款人家庭情况、资产状况、薪酬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开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三)借款人开办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等。

(四)贷款用途评价: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

(五)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担保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六)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七)贷款方案合理性分析:对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借款人薪酬收入或其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以及未来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评价;审核并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分析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

(八)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审贷委员会在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支付管理方案、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审批结论后,签署审贷会决议。

第十条审贷会决议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管理方案、担保措施等。

第四章合同

第十一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

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

第十五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十六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业务部应当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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