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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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实施细则(xx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控,促进个人贷款稳健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村镇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小微企业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村镇银行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制定个人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个人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个人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个人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个人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包括受理、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内容的个人贷款管理流程。

针对不同的个人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

对用于周转经营的个人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发放“循环贷”,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条村镇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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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农商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标准操作,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安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农商银行〔下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贷管理方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按总行相关授权管理规定办理,对需上报审批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按要求上报审批。

实用文档中,明确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和收回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按照内控制度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展审查,合理确定保证额度。

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实用文档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展审查,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情况,合理确定抵押比例,不动产抵押率原那么上不超过70%,动产抵押率原那么上不超过50%。

第十一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个人信贷业务品种,必须在按要求报备或报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实用文档第四章客户对象和根本条件第十二条信贷对象包括:〔一〕户籍在本行效劳区域内的自然人;〔二〕在本行效劳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七〕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根本条件实用文档〔一〕年满18周岁,原那么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三〕在本行效劳区域内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五〕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未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六〕有恶意逃废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其它债务〕行为的;实用文档未按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的。

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了积极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开展,满足个人及家庭消费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借款人是指在ⅩⅩ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3.定义:3.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住房装修、购买耐用消费品、旅游、婚嫁、教育等消费的人民币贷款。

3.2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村镇银行。

借款人是指在ⅩⅩ村镇银行机构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自然人。

4.规范要求:4.1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申请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4.1.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在本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4.1.2有正当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1.3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符合我行个人信用贷款的条件;4.1.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4.1.5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4.1.6与贷款人签订同意从其银行卡或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4.1.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4.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2.1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应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4.2.2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4.2.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不低于40%。

4.2.4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4.3贷款担保4.3.1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抵押、保证、质押担保等。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于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运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年龄于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壹般级及之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最新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

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保障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村镇银行及附属机构。

村镇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贷款包括法人客户贷款、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贷款。

第四条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和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用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村镇银行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在客户部设立信贷调查岗和信贷审查岗,调查岗与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和相互支持。

第六条村镇银行对贷款审批实行权限管理和审批人负责制度。

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立简洁、灵活的信贷授权审批机制,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的不同,实行分管行长、行长、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等分层次、授权审批制度。

村镇银行要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是村镇银行日常信贷业务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核定相应的审批权限,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既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智力支持作用,又要对有权审批人起到制度制约作用。

第七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由行长、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贷后管理人(不单独设立贷后管理岗的为调查客户经理)等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否则无效;(二)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审议有效可行,否则无效;(三)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议资料要规范建立档案,由客户经理在完成审议环节后的15天内,移交档案管理岗,并指定专人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了更好地解决生产、销售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使其得到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本行特推出“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

为规范“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本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是指本行对以企业主个人名义申请,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企业的中短期信贷需求。

第三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实行“一次授信、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销售经营的独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者、主要股东等。

第五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的借款人条件一.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信用记录良好;四.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电费凭证、纳税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六.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原则上要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本行办理;七.所经营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用于满足中小企业中短期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因扩大经营而需改造的固定资产项目、与经营项目有关的其他资金需求等。

第七条“个人助业易贷通”贷款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

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个人信贷资产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全流程管理、协议承诺、审贷分离、放贷分离、实贷实付的原则。

(一)全流程管理原则:将个人贷款发起到结清的全过程进行分解,明确各环节管理和操作规范,使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二)协议承诺原则:签订完备的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件,清晰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事项、违约责任,依靠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三)审贷分离原则:将信贷调查和审查审批环节进行分离,分别由不同层次机构或不同部门(岗位)承担,以实现相互制约并充分发挥信贷审查人员专业优势;(四)贷放分控原则:将个人贷款业务的审批和发放分别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加强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五)实贷实付原则:对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当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需求、用途证明及支付委托,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发放支付;第四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进行风险缓释。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五条个人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和个人不良嗜好;(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周岁,对于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的,年龄加贷款年限可放宽至65周岁;(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村镇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当地个人综合消费需求,完善本行个人信贷产品,简化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大件耐用消费品、购置住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除外)、装修、旅游、教育等在内的消费品和消费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另行规定。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原则上限于1年期(及1年以内的)贷款,抵押类贷款、特别优质的担保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3年,抵押类装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具有具有巴中(通江县、南江县、巴州区、平昌县)境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三)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无民间大额借贷;(四)在本行开立账户;(五)能够提供消费项目证明材料;(六)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贷款担保;(七)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客户发展目标(一)巴中地区种、养殖大户;(二)巴中地区各类农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的领头羊;有三年以上(含,下同)经营历史的农业加工企业的企业主;(三)巴中地区境内的行政村村级主要领导;(四)有三年以上经营历史、相当经营规模和成功运作经验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五)政府公务人员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金融、电力、烟草、电信等垄断行业企业的正式职工;(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评估师、设计师、高级技师等;(七)巴中地区内优质大、中型重点企业(无不良记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八)本行贵宾级客户和历史信用记录良好人士。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六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仅限于巴中境内的房产。

本担保方式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消费用途,具体要求为:(一)房屋性质以变现能力较强的普通住房、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对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以及商业房屋要审慎介入;(二)抵押房屋的楼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主体结构良好,商业用房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独立封闭的物理空间;(三)取得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四)抵押房屋应具有完全产权并可自由上市流通。

村镇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相关规定和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用信与贷款支付、贷后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四条贷款用途符合个人消费贷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购车、家装、旅游、大额耐用品消费及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第五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五)贷款用途明确,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消费贷款。

(六)有符合本行要求的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个贷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

个人消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1万元,采取联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其他个人消费贷款视消费资金需求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客户部门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借款人每年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5%以下(含)。

第八条贷款期限。

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不超过20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在授信期限内核定。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个人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根据我行有关业务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商户,便捷、简约地以信用方式或以信用为主的方式对其发放的小金额(50万元及以下)贷款,用以满足借款人在综合消费和经营周转中急需性的资金周转需求。

第三条小额信用贷款坚持“标准明确、简便高效、提高收益、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原则上应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现企业从业半年经历;(二)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要求客户信用记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截至申请日无未结清的逾期贷款;2、近一年内逾期记录累计不超过2期6次。

(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符合我行要求的相应存款结算标准;(五)新都区常住人口。

第五条除上述条件外还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2、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正式职工;3、具有国家垄断行业性质的大型企业中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烟草、金融、电力、石油、电信等;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认证资格及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优秀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工程师、设计师、评估师、作家、书画家、演艺名人等;5、优秀的大、中型企业(包括三资企业)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所在行业主要包括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医药、电子等;6、具有成熟商业模式和稳定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业主和个体商户;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六条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周转。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七条授信额度授信金额最低为3000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个体工商户授信额不超过其固定净资产的50%和其销售收入的30%,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可支配收入的150%。

授信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但应坚持前不清后不贷的原则,每年应对借款人额度进行复审。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第五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到场、四核对”制度,即办理每笔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到场,认真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合同文本,并当场签字。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根据贷款对象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

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八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借款人户籍或其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区;(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六)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信用记录逾期不得超过2期6次);(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九)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议中注明原因.(十)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检连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取得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二)企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经营管理团队稳定、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申请书;(二)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比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属于特殊行业的,须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资格证明;(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四)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文件;(五)借款人及其家庭收入证明文件,比如,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六)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所有权证;(七)根据具体担保方式,提供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或声明文件,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担保人为企业的,按照本行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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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月以上;(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前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二)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素质、家庭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资产状况、融资负债情况、工作情况或其开办企业成立时间、历史沿革、组织架构、治理结构、经营范围、资本结构、资质等级、融资情况、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或有事项等;(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及薪酬收入情况,或其企业所在行业、市场、经营状况;(四)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主要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五)还款来源情况,包括薪酬收入或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六)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七)贷款的风险及收益分析。

(八)客户经理应综合借款人借款申请、家庭及工作收入情况、借款人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个人贷款方案,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支付管理方案、监管要求等,其中支付管理按照第五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条审贷会秘书、业务主管应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基础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查是否属于个人贷款;(二)审查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第九条基础材料审核无误后,审贷委员会委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出具授信建议。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状况进行复核。

(二)对借款人家庭情况、资产状况、薪酬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对申请人开办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在我行及他行的历史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三)借款人开办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包括经营范围,基本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服务),产能以及实际产量;主要上下游产业链关系,主营业务收入的结构与历史变化趋势、销售毛利率与变化趋势,以及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等。

(四)贷款用途评价:审核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五)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担保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六)贷款综合收益分析。

(七)贷款方案合理性分析:对调查报告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品种的合理性,贷款期限与借款人薪酬收入或其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的匹配性以及未来现金流等因素进行评价;审核并确定支付管理方案;分析授信方案的优化空间。

(八)评审建议:简要综述评审各模块结论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的信贷建议,或者否决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审贷委员会在对借款人资产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支付管理方案、收益预期、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做出审批结论后,签署审贷会决议。

第十条审贷会决议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管理方案、担保措施等。

第四章合同第十一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并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单独签订账户管理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我行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审核标准合同文本是否完全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未予完全落实的,应报送风险管理部对标准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使用非我行标准合同文本签署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文本报送风险管理部审核,风险管理部应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第十五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十六条业务部应根据终审意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业务部应当采用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支用贷款前提交《提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后台人员及业务主管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共同对借款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资料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经审核相符的,由有权人签字同意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客户经理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经办业务部门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提交放款申请,放款时需由业务主管进行放款审核,具体包括授信资料的齐全性、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终审意见、受托支付资料是经过经营机构有效审批等。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审核符合要求的,经有权人审批签字确认后,准予发放个人贷款。

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审贷委员会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

第二十二条营业部办理受托支付业务时,凭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的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及借款人支付凭证,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帐户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支付时应注意审核:(一) 《提款申请书》中业务部门是否明确该笔业务为受托支付业务,是否经有权人签字。

(二) 《提款申请书》中列明的交易对手、用途及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一致;(三) 《提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签字(签章)或印鉴是否与预留签字(签章)或印鉴相符。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受理自主支付业务时,凭签字齐全的借款凭证及《提款申请书》,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结算帐户,由其自行将款项转给交易对象。

第二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等参与贷后管理的人员如发现借款人收入情况不乐观、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应及时按我行相关制度进行预警并研究问题处置方案。

第二十六条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的,须由审贷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贷款发放并支付后,经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针对借款人工作情况、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检查和分析的重点应包括:(一)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借款人家庭或其企业有无发生重大事故;(三)借款人工作收入情况或其企业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主要原因;(四)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

(五)了解保证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了解保证人检查期内信用状况、融资和或有负债变化情况。

(六)押品状态是否完好、权属是否发生变动、押品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抵押率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动态关注借款人家庭、工作、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对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贷后管理中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三十二条对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流动资金贷款需要重整的,可暂行按照的相关规定,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安排的协议,对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业务发展部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第三十四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业务发展部协助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我行不良资产处理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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