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实践——读《苏格拉底之死》(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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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实践——读《苏格拉底之死》(一)

死亡属于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死亡,即使是天灾人祸、战争、

法律的惩罚等等所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由于其频繁性,人们也已经习惯上看作

是正常的死亡,如果是天灾人祸,人们会归咎于命运的不济,如果是法律的处死,人们会看作是咎由自取。然而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溢出这些日常死亡事

件,成为人们反复思考的主题,就是因为这样的死亡集中体现了人类所面临的

尖锐矛盾和困境,从而具有了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和自

由的国度里,竟然不能容忍一个智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正是出于对思想

自由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关心,毕生致力于推进思想言论自由的美国著名老报人

斯通在晚年耗尽心思来研究苏格拉底之死。为此,他梳理了卷帙浩繁的文献,

甚至开始学习希腊文,在他死后出版的《苏格拉底之死》(董鼎山译,三联书店,1998)虽然有报刊散文、时事评论的痕迹,但堪称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

当然,斯通对苏格拉底之死的关心绝不是一个历史学家的关心,他关心的

不仅仅是那个作为柏拉图笔下的圣人或者色诺芬笔下的市侩的苏格拉底,而是

从古希腊以来一直到美国麦卡锡主义猖獗的时代,所有和苏格拉底一样为捍卫

言论信仰自由的殉道者(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该书的结尾,特意加上一章,讨论古希腊是不是发生过类似美国立国初年所出现的由于宗教、思想和政

治原因而进行的“迫害运动”),因为他坚信:“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它的目

的是什么,不论它标榜的是什么乌托邦式的解放性的宗旨,如果生活在这个社

会里的男男女女没有说出心里话的自由,就不是一个好社会。”(《苏格拉底

之死》,页1,以下凡引用此书只注明页码)因此,尽管斯通对苏格拉底之死

做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但是在他的分析里,苏格拉底最后是一个为捍卫言论自

由和思想自由的殉道者,仿佛一个舍身取义的“革命烈士”。但是,这样的分

析或者结论并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一个民主自由的制度竟然不能容忍

思想或信仰自由?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我们现代人如何实现自己的自由?正

是这些我们今天面临的重大问题,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苏格拉底之死,以

及所有和他一样面临死亡或者类似抉择的人们的处境。

众所周知,苏格拉底是基于两个理由被处死刑的,一个是他不信仰城邦的神,只信仰自己的神,另一个是他腐蚀或者败坏青年。起诉他的人三个希腊城

邦的公民,而审判他的是由501人雅典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院,这是一种按

照民主方式组成的法院,有点类似于我们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法庭或者大

众司法(popular justice)。而这样的审判既是关于信仰哪一种神的宗教审

判,又是一个要不要民主政治的政治审判。因为苏格拉底的主张与陪审法院所

代表的雅典民主派的正统主张的冲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

是政治的动物”。这里所说的“人”就是指能参与城邦公共生活的公民。因

此,人的天性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在有关他的生活

和他的城市的决定上参与辩论,有权投票。”(页10)“所有公民都有参与治

理自己的平等权利。所有公民都有权在制定法律的议会中投票和发言,列席把这些法律加以实施和解释的陪审法庭。”所谓的城邦(polis )就是“自己治理自己。被统治者就是统治者。”(页11)这就是雅典的引以为自豪的民主政治。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修昔底德,1983:51-2)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这个人大概就是后来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或者中世界基督教发展起来后所形成的“牧领权”的治理方式,人民就象群羊一样,需要由一个放牧的人来照看。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对所有的希腊城邦来说,最根本的是公民的平等,不论公民身份限于少数人或多数人。苏格拉底的前提是一种根本的不平等:没有人是公民,大家都是臣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着一道鸿沟。”(页18)因此,是不是支持希腊的民主制度,或者说人究竟是具有分辨善恶之logos (理性)的、自己治理自己的政治动物,还是没有理性能力的需要国王来照看的群羊,正是希腊民主派与苏格拉底之间的分歧所在。

与上述分歧联系在一起的第二个分歧:如果说参与公共生活所要具备的美德是知识的话,那么这些美德是不是可以传授的?对于希腊人而言,由于他具有作为政治动物的性质而具有“这种过群体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美德。他不需要成为一个形而上学的大师。但是他需要具备必要的一点logos ,即理性,同时还要具备区别正确与错误的能力。这种‘政治的美德’使人们具有正义感,对别人的权利有足够的考虑,使得polis ——文明的社会群体——可以维持存在。”(页46)这样的思想被一些智者派的思想家进一步加以发挥,比如安提丰正是在人人都具有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区分“自然的法则”和城邦“人为的法律”的自然法思想,阿尔西达马斯甚至对奴隶制提出了挑战:“上帝赋予所有的人自由,大自然一个也没有把它们变成奴隶。”(页51-2)普罗泰格拉认为宙斯给人界带去了两种技术:一种是看重别人评价的aidos (羞耻心),一种是公正地解决纠纷的dike(尊重权利)。如果少数人掌握着两种技术的话,城邦就无法形成,因此,宙斯要求所有的人都掌握这些“政治艺术”,以便形成社会群体生活。(页55-6)我们不能说导致现代民主法治在理论上得以确立的自然法理论或者“政治理性”的理论是从古希腊的这些思想中汲取灵感和理论资源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思想尽管只言片语却代表了人类思想中最为闪光的智慧和最为深刻的洞见。直至今天,我们依然能够感受这些思想的震撼力和穿透力。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的定义(episteme)才能得到,除此之外仅仅是一些意见(doxa)。因此,一个人不知道关于鞋的绝对的知识,他怎么能够作鞋匠呢?不知道病的绝对知识怎么去治病呢?不知道关于善的绝对知识,怎么能够实施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政治呢?苏格拉底正是利用自己的诡辩和讽刺,与政治家、各种艺人以及青年人进行谈话,揭露他们的愚蠢和无知,最终激怒了城邦所有的人。我们暂且不讨论这种将普遍的定义与日常的实践相混淆导致的霍布斯所嘲笑的作为哲学之特权的荒谬。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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