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穗国房[1994]第115号)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信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部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08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项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效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地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3号)《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5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以及收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户籍、境外人员登记以及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规定(2000年5月23日颁布)一、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部门的《房地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城镇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征地拆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面积测量计算。
房地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主管机关。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具体负责市辖八区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管理工作,并对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业务指导。
四、房地产面积的计算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并符合技术规范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首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第二层以上按外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楼层高度一般在2.80米以上为一自然层,但建筑物内的阁楼(包括人字形或斜面结构屋面的顶层阁楼),以及夹层、插层、技术层等,不计算自然层,符合技术规范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布局的一部分,或经报建批准,楼的上下高度均在2.20米以上,结构牢固,整体面积为5平方米以上的,按所计得的有铲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层)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依坡地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并加以利用的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并加以利用,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8.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的回廊部分,符合技术规范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穗国房字[2014]56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563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穗国房字〔2009〕405号)已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审核第四节登簿第五节发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10.13【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0.13【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7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咨询、经纪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经营性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适用《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四)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424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辨别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标准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效劳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产权地籍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008年4月15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下列简称"公共效劳设施";)的房地产权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效劳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登记方法》、?房屋登记方法》、?房产测量标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方法》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工程公共效劳设施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定,2008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已办理了分割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效劳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下列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下列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四条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标准》,辨别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根底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效劳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案(2024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案(2024年)引言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现行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修正,并制定本《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案(2024年)》。
修正内容
1. 资质要求的调整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备不少于10名持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员工;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不低于5年的从业经验。
2. 业务范围的扩大
提供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
参与土地拍卖、招标等土地交易活动中提供估价服务;
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3. 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司名称、注册地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公司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和工作经历;
工作报告和估价报告的编制标准、方法和依据;
公司业绩和客户评价信息。
4. 执业纪律和处罚措施
严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对伪造、篡改估价报告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冒用他人资格证书、超范围从事估价活动等行为将采取法律措施;
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总结
本文介绍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规定修正案(2024年)》的主要内容,该修正案旨在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包括资质要求的调整、业务范围的扩大、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执业纪律和处罚措施的加强。
通过这些修正,我们有信心提升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整体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准确、透明的房地产估价服务。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6.06•【字号】穗府[1990]54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穗府〔199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房地产指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依法有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指依法定程序,经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利。
抵押人指以其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抵押物指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抵押指抵押人以其房地产担保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指抵押关系中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债务人可以是抵押人,亦可以是第三人。
第三条凡以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境内贷款方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权证核发、核销、查询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地局”)负责。
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六条下列实物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三)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第七条下列实物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等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四)抵押人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经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经管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房地产权利的限制,房地产登记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
房地产登记簿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权共有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应当遵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一并登记,并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土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在建房屋未竣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登记。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房地产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申请;(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正文:----------------------------------------------------------------------------------------------------------------------------------------------------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根据《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费标准。
一、《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估价费。
二、房地产估价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房地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三、房地产估价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算率如下表:房地产估价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算额度(万元) │差额计算率(‰) ──┼─────────────┼──────────1│100以下(含100) │6 2│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1000以上-5000(含5000)│0.8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10000以上│0.1差额定率累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6万元(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40000-10000)万元×0.1‰=3000万元×0.1‰=3万元合计收费:11.55万元广州市物价局1994年10月6日——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报批稿)二C)O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说明:随着我市房地产的蓬勃进展,规范我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与作业行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就显得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本规定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主管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说明:此项明确了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及房地产测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通常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的通常规定(-)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1.2)(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3)(三)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含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与。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李与气主编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第29页)(四)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4)(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六)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含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与。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1月15日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签署《公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纳入履约范围,并负有统一管理监督其所属分支机构和专业人员履行《公约》的责任。
深圳市及省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广东省财政厅备案的分支机构单独签约并担当履约责任。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机构)自愿加入《公约》,应向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加入自律公约履约承诺书,由签约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公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机构签约后,由协会授予签约机构"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公约签约单位'证书,协会将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专栏公布签约机构的名单,并每月对新签约机构名单进行同步更新公布。
第五条签约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公约》及本实施细则各项条款,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公众利益,依法承接业务,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资产评估投标应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资产评估项目投标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合理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不得以可能影响评估程序及执业质量的恶性低价竞标。
第六条对连续三年及以上无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签约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资料时注明"连续年履行行业公约单位'字样,并赐予机构综合评价加分。
对符合肯定条件的履约机构,在评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优先推举或优先赐予行业帮扶。
第七条加强履约监督,会员发觉签约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可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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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
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未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
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批权限及其从业范围,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评估服务应在核准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度。
不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业。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并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在外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章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自行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二)组建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对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或破产需对房地产评估的。
(四)房屋买卖、交换的。
(五)房屋抵押、典当、投保、赠与的。
(六)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以及依照房地产价值为纳税基数的项目,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委托房地产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估委合同,评估委托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评估标的物名称、地点、面积、座落、用途、使用情况。
(三)评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
(五)评估纠纷处理和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应有两名以上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参加。
房地产评估机构完成房地产评估后,应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估。
第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可以到需评估的房地产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查阅与评估有关的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业务,有权向委托获取相关资料,委托人应提供有关证书和资料。
房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房地产评估收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开具发票。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税务部门委托征收的有关房地产税的。
(二)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定以房地产作价补偿、赔偿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确定土地价值的。
(五)行政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确认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
(二)评估报告。
(三)评估计算过程与结果。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确认评估结果:
(一)评估机构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其资质等级范围
(二)评估报告至少有两名在册估价师签署并注明资质证号。
(三)评估的房地产产权清晰。
(四)评估报告及其技术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评估采用的资料和参数真实有效,评估方法正确。
(六)评估结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产价格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估结果确认,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申请书及全部评估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应予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涉及国家征收税款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法核定其计税价格。
房地产评估结果确认后,如涉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作价入股或上市的,该房地产评估结果应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评估管部门汇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评估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审核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撤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从事的房地产评估业务超出从业范围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二十条规定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收取的评估费应退还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违反规定提高或压低评估标的物价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房地产评估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刑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而未领取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领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市的房地产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