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建设研究_基于_营改增_的背景_李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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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法律重整

论“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法律重整
人身 上 的情况 出现 , 才 能更好 地保 障 纳税 人权 益 。
容。但是让人遗憾的是 , 众多文件均规避 了一个 问
题— —税 权划 分 。学术界 对 于税权 内容 的认 识并 不

致, 但 主要 将 税 权 内容 界定 为税 收立 法 权 、 税 收
征管 权及 税 收收 益权 。 D l 众所周 知 , 1 9 9 4年 分税 制改
革后 , 我 国形 成 了 中央 税 、 地 方 税 以及 共 享 税 三 足
二、 “ 营改增’ ’ 税 权 划 分 现 状
由 于本 文 将 分 类 叙 述 “ 营改增” 中对 于 税 权 划
鼎 立 局面 , 其 中营 业税 是 纯 地方 税 , 值 税 央 地 分
享 比例为 7 5 %与 2 5 %。以江苏省为例 , 2 0 1 1 年其营
8 地方财政研究/ 2 0 1 3 . 5 / 第5 期
营改增试点
( 一) 税 收 立法权
缴纳 营业税 。 2 . 关 于转 移支 付 “ 营改 增 ” 后, 纳 税 人 的税 收 负担 普 遍 降 低 , 但 是 仍 有 部 分纳 税 人税 负 不 降反 增 , 物 流 业 表现 得 最 为 明显 。④ 譬 t 对 这些 改 革 的 “ 牺牲者” , 财税 [ 2 0 1 1 ] 1 1 0 号 关 于改 革 试 点 期 间过 渡 性 政 策 安 排 第 一 款 税 收 收入 归 属 规 定 : 因试 点 产 生 的 财 政 减 收 , 按 现行 财 政 体制 由 中央 和地 方分 别 负 担 , 即 中央负 责 自身 营 业 税 收人 损 失 , 即铁 道 部 门 、 各银 行 总 行 、 各 保 险 总 公 司集 中交 纳 的营业 税 ⑤ ,而 地 方则 负责 自身所 有 营业 税 由 于改革带 来 的损失 。

浅谈“营改增”下地方税的体系建设

浅谈“营改增”下地方税的体系建设

高华彬 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摘要: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科学规范的地方税体系不仅在调节分配、监督管理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有着积极作用。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从20多年运行的实践看,地方税对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发展变革,现行的地方税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

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并且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税制改革方向,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不断扩大,构建协调、共同发展的地方税收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地方税;地方税体系;营改增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470-02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建立起来的,这次税改,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并且有效地强化了中央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尽管在二十年的运行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地方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完善地方税体系刻不容缓。

(一)税权现状及问题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虽然初步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收取税种,但是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长此以往,地方政府不能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调配区域性的资源,而且地方政府很难发挥其必要的调控功能。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我国税法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

“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

“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营改增论文“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税制改革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创新。

其中,具有里程碑作用的就是“营改增”的实行,这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制结构,保持各个行业间的税负均衡而做出的一项正确决策。

但是,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导致了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差距过大、辅助税的收入低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等等,那么在新形势下,就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优化,以确保地方税系结构的完整合理。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系完善改革我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2年进行试点开展,到现在已有三年的时间,从近几年的应用普及来看,所取得的效果是良好的。

对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来说,就要在此背景下不断地完善优化,对其进行系统的改革,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的宏观调控效果,而且还要充分地考虑到地方的差异化发展需求,进一步的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的含义“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工程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2012年开始试点工作。

试点期的行业范围主要是围绕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两者进行的。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增值税将会增加到6%和11%两个税率,其中部分的服务业是按照6%的比例纳税,交通运输业是按照11%的比例纳税的。

我国的流转税是一个涉及到众多方面的体系,其中就包含有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而增值税的纳税额度是最高的,但是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纳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比营业税更为科学,兼之,增值税也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基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势在必行的。

二、“营改增”政策对地方税系体系的构建作用(一)促进了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下,地方税系构建的主要目标就是,借此来进一步的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可以正常的开展,并且各项措施的实行也有制度上的保障和依据。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路径选择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路径选择

至2 0 1 3 年底 约有2 7 0 万户企业 实现 税制转 系) ; 第 二, 地 方 税征 管 体系, 即地方 税 征收 却扼杀 了地方 政府因地 制宜运 用税收手 段 换, 比上年同期增 加了1 6 7 万 户, 增长1 . 6 倍; 从 管 理 活动 各 要 素( 包 括 管 理 服务 、 征收 监 管 理 当地 事 务的主 观能 动性 , 毕 竟各 地 资 减税规 模 来看 , 据 统计 2 0 1 3 年 减税规 模 超 控 、 税务 稽 查 、 机 构组 织等 ) 相 互 联 系和制 源禀赋以及税源 条件不同, 为了使地 方财力
税 务园地 I TAXATI ON FI EL D
“ 营改增" 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路径选择
◎文 /范锰杰 蓝茜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的深 人 推 进 为 消除重 复 征 税 、 增 强 服 务 业 竞 争 力、 降 低中小 企 业 税负、 促 进 科 技 创新 发挥 了重要 助推 作用, 但另一方 面营 业 税的行 将 消亡意 味着 地 方 主体 税 种即将 丧失殆 尽 , 地 方 税 体 系的完 善 成 为当前的热点与难 点问题 。 本文 拟先明确地 方 税与地 方 税体 系的内 涵, 然 后在 此基 础 上回顾地 方 税 体系的现 状, 并对 现存 问题 进 行 深入 剖 析, 最 后 提出相 应的改革 路 径 , 以冀 为我国地 方税 体 系的完善 提 供 可资 借 鉴 的思 路 。
7 0
税务 园地 l T AXA T I ON F I E L D
( 一) 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政管理权限
营 业收 入 和其他 经营 收入 为 当地 居民息 息相 关的事务划给 地方 政府管 以销售 收 入、 计税 依 据 , 由中央 规定 等级 差 别的弹 性 税

2021营改增政策下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范文3

2021营改增政策下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范文3

2021营改增政策下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构建范文 摘要 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在调节地方经济发展和监督管理地方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建立的,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调整两级政府财政关系,增强中央的主导能力以及调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即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幵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2013年8月1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幵,同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加入试点。

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把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推向前台。

本文借鉴国内外关于地方税体系的研究成果,综合采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营改增背景下构建中国地方税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提出问题,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创新之处,说明文章的主要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界定了相关概念,并阐述了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总结地方税体系发展取得的成效及问题,并对地方税体系与经济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介绍国外地方税体系运行情况,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在结合中国当前营改增改革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地方税体系,营改增。

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结构与体制优化的开题报告

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结构与体制优化的开题报告

中国地方税体系研究——结构与体制优化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地方税是指由各级地方政府按法律规定自主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和管理主要依靠地方各级税务机构,包括地方税务局、县市税务局等。

中国地方税体系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健康发展和持续优化,对保障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促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当前,中国地方税体系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财政收支矛盾凸显,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阻碍了地方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地方税征收管理体制不尽完备,税种较多,征收和管理方式也不够细化和多样化,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中国地方税体系的结构和体制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其优化方向和可行措施,为提升地方税系统的效能、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1、全面梳理中国地方税收系统的制度和政策,了解地方税收收入的结构和来源,分析地方税体系内部的资金流向和利用状况。

2、分析当前中国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形成问题的原因,深入探讨实施地方税制改革可行的方案和可行性。

3、检讨当下中国地方税体系的体制和机构安排,对地方税务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模式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

4、提出针对中国地方税体系的优化方案和建议,为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和制度建设提供可行性的政策建议与支持。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概述:介绍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基本概念、地方税收模式、税种、政策和历史发展轨迹等。

2、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结构和收入来源:对中国地方税收收入的结构和来源进行分析,总结各个税种的征收状况、收入贡献,重点探讨在税收来源合理化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3、中国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国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明确影响因素,探讨问题的产生原因和机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4、中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与机构安排:对中国地方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机构安排和职能进行分析,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提出制度优化建议。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在国家财政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税收的合理配置对于国家财政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税收结构主要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但在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优化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现状出发,提出相关对策,并探讨其实施路径。

一、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的现状1.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不平衡我国目前税收结构中,间接税占比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据主导地位。

虽然我国在2005年对个人所得税做过一次较大幅度的调整,但目前我国直接税的比重仍然偏低。

2. 直接税收征管难度大面对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形态,直接税征管存在一定的难度。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存在着隐形收入的抵御以及偷漏税的现象。

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一些企业往往采取分散经营的方式规避税收。

3. 间接税税基较宽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基较宽,适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广泛。

由于税收征管的难度较大,导致国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存在一定的逃税和偷漏税现象。

1. 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比重偏低问题,可以采取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措施。

可以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

2. 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较大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比例较低。

可以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高利润企业适当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的公平性。

3. 完善直接税征管针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可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征管的智能化水平,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直接税的征管效率,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

地方税改革方向的文献综述

地方税改革方向的文献综述
Be t we e n Ta x S h a in r g a n d Gr a n t s . COM/ CT PA/ ECO/ GOV/ W P, 2 0 0 9
增值税税 收分 成机制应与 中央转移支 付相类似 , 在形式上仍 可沿用分 成 比例 的办法 。厉欣岩 ( 2 0 1 3 ) 提出了可以适 当提高地方增值税分成 E E 例至 5 0 %, 并根据地 区产业结构确定增值 税地区差别分成 比例。对 比
国外 实践借鉴 , H a n s j o r g B l o c h l i g e r ( 2 0 0 9 ) 说明西班牙 的增值税 分成收 入不按 实际收入 计算 , 地方政府可 以分享 3 5 %的增值税, 但分享的基数 是“ 消费指数” , 而不是本地企业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避免 了地区之间 的 增值税竞争。
之成为县 ( 市) 级政府 的主要 自主性财源 , 中央政 府可以适 当参与一部 分收益分享 。 贾康 ( 2 0 1 1 ) 提 出主要 以不动产税 ( 房地产税 ) 和 资源税 为大宗 、 稳 定 收人支柱 的地方税体系 。而杨志勇 ( 2 0 1 3 ) 认为资源税 和城 市维 护建 设社难 以成 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 长期来看 , 可以考虑将现存有关房产 和 地产税整合统一为房地产税作 为主体税种 。 ( 二) 配套改革 吴俊培 ( 2 0 1 2 ) 提 出在营改增的背景下 , 可以设地方 所得税 ; 同时流 转税 中的精选税种 , 比如关税和消费税等是 为了使 税收体系更好地发 挥中性作用 , 所 以不宜作为地方税种 。而杨 志勇( 2 0 1 3 ) “ 营改增” 的大 范围试点背景下 , 可以将消费税改 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 2 0 1 2 ) 认为可考虑将 财产税 、 资源税 、 环境 税等作 为地 方政府 税种 , 发挥 其在 区域范 围的宏 观调控 作用 。林江 ( 2 0 1 3 ) 等认为个人所得税 、 企 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此三者指地方分享部 分) 、 资源税 、 环境 税( 尚未开征 ) 等税基流动性较 强的税种作为省 和县 级政府的共享 地方税种 ; 房产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适宜地方政 府征管 或者财力相对稳定 的税种 , 作为市县级财政 的地 方税种 。未来 随着我 国税 制改革 的深化 , 可将一些行为 目的税( 如环保 税 、 碳 税等 ) 作 为地方 政府收人的重要补充 。 很 多学者认为赋 予地 方一定 的税权是一种趋势 , 包 括税收立法权 和税率调整 的权 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 0 1 2 ) 等学者主张在保持 中央调控能力 的前提下 , 提出建立省级地方税体 系和市 ( 县) 级地方税 体系, 可适度放宽地方税 权。针对不 同税种 的性质 和作 用将税种立法 权、 解释权 、 征收权 、 支配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

OMMERCIALC A CCOUNTING90税收与税务(420 000×25%-2 660)=X-(X×30%-4 410),计算得出X=447 500。

(5)660 000-(660 000×30%-4 410)=X-(X×35%-7 160),计算得出X=706 538.46。

(6)960 000-(960 000×35%-7 160)=X-(X×45%-15 160),计算得出X=1 120 000。

年终奖发放的六个“雷区”及多交税款如表3所示。

三、总结由前文分析可知,在采用预扣预缴申报方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缴纳额度为年终汇算清缴时计算出的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其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采取由企业提供福利性支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在家庭成员间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

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二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的计税都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由于现行政策中扣除项目较多、额度较大,因此,对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个人工资、薪金较少时比较适用,而当个人的工资、薪金较多时,对年终奖采用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计税更为合适,但采用这种方式,年终奖的发放存在6个“雷区”,在“雷区”附近,多发不如少发。

X【主要参考文献】[1] 姚爱群.税务会计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06).[2] 乔亮国.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之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8,(05).[3] 曹兴虎.基于工资年终奖的个税筹划思路与应用[J].财务与会计,2017,(08).年终奖的6个“雷区”表3单位:元序号雷区多发1元,多交税款136 000—38 566.67 2 310.1—2 566.672144 000—160 50013 200.2—16 5003300 000—318 333.3313 750.25—18 333.334420 000—447 50019 250.30—27 5005660 000—706 538.4630 250.35—46 538.466960 000—1 120 00088 000.45—160 000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摘要】 当前,我国税收制度设计涵盖18个税种,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的占比达到61.55%,来自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的占比约为38.45%,这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源结构、税收征管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的。

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探索

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探索


2 0 —
方税 2 3 . 2亿 元 , 占比 3 3 . 5 %。地 方 税
35. 9% 。


概 念 的导 入 和 重 植
的地 方 税 应 指 本 级 税 收 之 和 。
《 财 政 百 科 全 书 》 定 义 :“ 地 方
税 ,中 央 税 的 对 称 ,属 于 地 方 财 政 固
2 0 1 6 年 以来 ,全 面 的 “ 营改 增 ” 落地 ,营 业税 完 全 退 出 了历 史 舞 台 , 增值税 的中央 和地方 分成 比例 发生 了 深刻 变化 。从 当前 我市 各项税 收 的分 成 比例 看 :中央税 ( 1 0 0 %归 中央 )有
定 收入 的税 收 ,一 般 是将 税 源 分 散 ,
收 入 零 星 ,又 与地 方 经 济 联 系 密 切 的
税 种划 为 地方 税 ” 。《 新 税 务 大辞 典 》
认 为:“ 地 方税 , 中央 税 的 对称 , 南地
项 一 消 费税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享 税 ( 中央 、省 、市和县 四级分 成 )有三项
成 的 各 项 税 收 之 和 。 因地 方 这 一 概 念
二 、我市的现状和矛盾 2 0 1 5 年 ,晋 中市 累计 组织 各项 税 收 收入 1 3 9 . 3 亿 元 ,其 中 ,中央 税 3 . 3
亿 元 ,占比2 . 4 %; 中央 地 方共 享 税 7 8 . 1 亿元 ,占比 5 6 . 1 % ( 增值税 4 9 . 8 亿
这 也势 必将对 我们 的分 析产 生实 质性
的影响 。为便 于分 析 ,笔者 将地 方税 作 如下 定 位 :地 方 税 应 有 别 于 中央

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2006-11-7 9:35丁淑芬【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税制结构是指各个税类、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

税制结构总是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迫切的。

一、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在西方国家税收理论研究中,围绕直接税、间接税何者最优,一个国家税制结构到底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直接税、间接税的分类理论,现在在我国也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目前,在我国直接税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等。

间接税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对于一国的税制结构到底是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认为应当以直接税为主,另一种则认为应当以间接税为主。

主张以直接税为主的理由是,作为直接税中重要税种的所得税是一种先进的税种,具有其他税种不具备的公平、合理的特点。

第一,所得税对社会所有成员征收,具有普遍性,能够树立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

第二,所得税按照负担能力征收,负担较为合理。

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体现了公正和公平原则。

第三,纳税多少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不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四,所得税的累进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自动调节功能,它不仅有利于调节个人之间分配不公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

第五,由于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其中大部分)直接由纳税人个人负担,涉及到公众个人的利益,所以公众关注的程度较高,财政支出受到公众监督的力度更大,可以保证财政支出更加合理、有效。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

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摘要】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优化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比较了两者的差异性,发现了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

结合优化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的对策,提出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优化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的重要性,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结论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化和现代化。

在研究展望中,我们还对未来研究方向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继续探讨税制改革方案和政策调整的内容。

我们提出了政策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的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直接税、间接税、结构优化、研究、我国税制、差异性比较、问题、对策、改革、建议、结论、展望、政策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税制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税和间接税是税制的两大支柱。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凸显。

由于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存在一些问题,如税负过重、税基不稳定等,影响了税收体系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税收体制改革也迫在眉睫。

如何优化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成为当前税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对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的优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这不仅关乎税收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还关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开展对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优化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差异性比较,找出优化的对策,推进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通过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现状分析,探讨我国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寻求提高税收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研究也旨在为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决策参考,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为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做出贡献。

“营改增”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的理论分析

“营改增”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的理论分析

“营改增”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的理论分析作者:宋贺利来源:《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2020年第06期摘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够对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实际获取的税收收入数量规模发挥深刻影响,在梳理“营改增”政策的具体推进过程基础上,全面揭示“营改增”政策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和数量规模所造成的影响作用,并且制定和运用适当策略展开改良调整,能支持地方政府财政税收维持稳定状态。

本文将会围绕“营改增”对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的理论分析,展开简要阐释。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影响作用;理论分析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20-06-03作者简介:宋贺利(1982-),男,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研究。

从历史性发展演化过程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我国从2004年开始启动推进增值税改革事业,并且通过将增值税征收政策从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逐渐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我国开展大规模增值税改革事业的总体序幕。

从实际发挥的效果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我国早期开展的消费型增值税改革工作并未基于根本性层面解决客观存在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问题,因此,为有效解决广泛存在的税金重叠征收问题,有效扶助和支持我国服务型第三产业的良好发展,我国从2012年开始启动推进营改增政策,客观上诱导部分以往增收营业税的行业领域,逐步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之中。

经由中央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广泛推进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试点工作,将建筑工程产业、房地产营销产业、金融服务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产业等多种产业形态均纳入政策改革工作的试点范围体系之中,在将营业税全面转变为增值税条件下,有效解决和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并且在推进产业转型,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进程之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1;增值税概述从基本属性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其征税过程中面对的直接对象,是各类商品在市场交易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1]。

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

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

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建设对于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体系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如税种单一、税制不完善等。

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税收体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成为了当前研究的焦点之一。

通过运用受益性原则,可以更好地调节税收关系,实现税收公平,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研究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发展价值。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细致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意义本文旨在探讨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在我们首先来谈谈研究意义。

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是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履行地方政府的职能,提高地方财政独立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受益性原则的地方税种体系建设,能够更好地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税种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机制,实现税收的公平、有效征收和利用,促进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推动地方经济稳步增长。

本研究将重点探讨受益性原则在地方税制中的应用,以及基于这一原则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的原则、方法和实施路径,通过案例分析和总结,为地方主体税种体系的完善和优化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深入研究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建设的受益性原则,可以为我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推动地方税制改革不断深化,为地方财政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2. 正文2.1 受益性原则在地方税制中的应用受益性原则是一种公平原则,指的是谁受益就谁出钱。

在地方税制中,受益性原则被广泛应用,可以更好地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促进经济发展。

论“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法律重整

论“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权的法律重整

作者: 李伯侨;陈西玲
作者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510632
出版物刊名: 地方财政研究
页码: 8-1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5期
主题词: “营改增”;税权;法律重整
摘要:本文以我国“营改增”试点改革为背景,从法学视角就当前“营改增”回避税权划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借鉴德国增值税税权划分经验,就“营改增”后增值税央地税权重整提出了建议:即只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厘清央地财权与事权混乱局面,并针对增值税特点科学设计好增值税央地分享和返还比例,完善好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营改增”才不会沦为“结构性增税”的替代品。

论“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研究.docx

论“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研究.docx

内蒙古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研究作者黄娜日苏学院财政税务学院专业税务年级 2011级学号 112014112指导教师刘老师导师职称副教授论“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研究一、我国地税体系现状从1994 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已建立了地方税体系,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起到了激励的作用。

我们国家税收依据收入方划分三类: 中央、地方、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现在我国地方税主要有: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路,中国银行,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点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收入(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费。

我国地方税分为:固定收入和共享税。

税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二、“营改增”的具体范围及税率为了完善税收制度,201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在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包括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开发技术,研究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物流支持,有形动产租赁和认证咨询实施“营业税改增增值税”改革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行业改革试点,同时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2014年1月1日开始,对试点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范围。

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税率,对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的6%适用税率的其他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3%三、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地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当地政府的税收和支出差距扩大从中国目前的税收系统的操作,有产权和权力下集中,分散的问题,各级政府之间,税收和支出差距成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障碍。

深入推进直接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评《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制度创新发展研究》

深入推进直接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评《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制度创新发展研究》

深入推进直接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评《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制度创新发展研究》高智【期刊名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年(卷),期】2019(019)003【总页数】1页(P封3)【作者】高智【作者单位】河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税收制度的改革构想,并提出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在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结构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整个税制的公平性,强化调节功能,而且对提高税制设计的科学性与应用性也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河北大学宋凤轩教授等人合著的《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直接税制度创新发展研究》于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深入探讨了我国税制结构性改革以及直接税结构优化问题,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政策建议,为我国直接税改革贡献了学术力量。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中国现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重,整体税制具有累退性特征,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非均衡的税制结构特征难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难以适应新时代条件下人民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

加快直接税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现代税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需要客观评价当前直接税制结构。

当前直接税的税制要素设计、配套征管体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总体比例不高,企业所得税要素安排有待优化,房产税立法进程仍需加快。

在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对比方面,间接税收入较高影响了直接税调节功能的发挥,提高直接税比重则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首要任务和必由之路。

推进直接税制改革需要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直接税改革直接作用于市场,在政策同效果之间建立直接联系,有利于保证政策时效,减少中间传递的能量损耗,降低改革的成本,提升改革的效率。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实现了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的转变,扣除标准、税率级距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有效提升个人所得税公平效应;同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断提高,有效推进了我国结构性减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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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收入占 53.41% 54.97% 56.66% 56.98% 57.63% 58.76% 56.40% 地方财政支出比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地方税收收入占 42.85% 35.40% 44.33% 44.16% 45.01% -地方财政支出比例
42.35%
数据来源: 历年国家统计年鉴,2014 年参考财政 部网站相关新闻,并经过作者加工整理。
图 2 2009-2014 年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占地方财 政支出的比例 64 财政监督 CAIZHENGJIANDU 2016 13
图 3 2009-2013 年直接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 的比重
二、 制约我国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 建设的主要因素
我国地方税制建设过程中,直接税之所以难以发 挥主体税种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国民经济发展过 程中经济效益不高、收入分配不合理外,主要是直接 税税制体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和综合治税机制 缺失造成的。 因此,本文主要就我国地方税制建设过 程中直接税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财税纵横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建设研究
— ——基于“营改增”的背景
●李克桥
【摘 要】随着“营改增”加快推进,营 业税作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即将 灭失,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房产税等小 税种难以承担主体税种的大任,作为 直接税的所得税虽然占有比例较高, 却都属于共享税。 而我国以直接税为 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建设难以推进, 除了经济结构和收入分配不合理等 客观条件外,主要是由于法治建设落 后、配套制度不健全、征管机制不完 善等方面的阻碍。 在此背景下,本文 从我国地方直接税收入对地方财力 保障的程度入手,对我国直接税制度 建设的制度性障碍进行分析研究,并 提出了基本对策。 【关键词】直接税 地方税制 税制建 设
财政支出的 6%(见图 3)。 以 2013 年为例,当年地方直
接 税 收 入 为 19002.94 亿 元 , 而 同 期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为
69011.16 亿元,只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 27.5%。
因此, 无论从直接税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分
析,还是从直接税对地方财力的保障程度分析,若要
将直接税作为地方财力的主要支柱,任重道远。
表 2 2009-2014 年我国地方财政直接税收入构成
项目
年度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地方财政企业所得税 3917.75 5048.37 6746.29 7571.60 7983.34 --
地方财政个人所得税 1582.54 1934.30 2421.04 2327.63 2612.54 --
者而是卷烟生产企业, 这些企业最终会 以加价的方式将税收成本转移出去,因 此, 烟叶税不能按照直接税的性质作为 地方税收收入的构成。
按照直接税的划分标准, 在我国目 前的地方税种构成中, 所得税一般被认 为是典型的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中的房产税和车船 税属于直接税也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 然而,在我国,由于土地公有制的特殊性 质, 往往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涉及土 地资源的税种不属于财产税,但是,我国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均将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界定为财产转让所得,因 此,涉及土地的税种,不能把是否属于财 产税作为直接税的判断标准, 而应该看 其是否容易转嫁 。 根据这一标准 ,土地使 用权保有过程中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该属于直接税, 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土 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应该归属间接税, 因为该税与资源税、 消费税等税种的性 质相同, 企业发生应缴纳的税金都计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通过价格将税 负转移给了购买者。 在土地取得过程中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于计入相关成本, 具有转嫁的路径,也不属于直接税,契税 和印花税则很难界定, 鉴于二者转嫁功 能较弱,也把二者归为直接税的范畴。
地方财政车船税 合计
186.51 241.62 302.00 393.02 473.96 -9548.94 12099.74 15176.65 16771.71 19002.94 --
数据来源:历年国家统计年鉴,并经过作者加工
整理。
图 1 2009-2013 年地方税收收入与地方非税收 入对比示意图
一、 现行直接税制结构对地方 财力保障的影响
目前,就我国地方财力保障而言,主 要来源于地方取得的本级财政收入和中 央转移支付拨款, 本级财政收入主要包 括地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 因此,在地 方税制度建设中, 税种的构成直接决定 着地方财力保障程度。
(一)我国地方税制建设中直接税的 基本构成
众所周知,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 是以能否转嫁为标准, 而不是以直接向 谁征收为标准。 以地方税制体系中的烟 叶税为例, 由于烟叶税是由烟叶收购者 缴纳的, 因此就将其归为直接税显然不 恰当, 虽然烟叶税是由收购者或购买者 缴纳,但是,烟叶税的缴纳者却不是消费
(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配套措施不 完备
1、所得税配套制度不健全。 首先,现行分税制 管理体制制约了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分税制的 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了今后无论怎样变革, 都逃不 掉职责与权力的划分。在现阶段,企业所得税与个 人所得税虽然都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但是,企业 所得税一般是按照“分征分管”办法,谁征的税入 谁的库,个人所得税却是由地税部门征收,中央与 地方六四分成。就目前税务机构管理模式而言,由 于国税系统直接接受国家税务总局领导, 受地方 政府的干扰较小, 而地税系统受省地方税务机关 领导,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难免有来自地方 政府的干预,抑制了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中央的一般转移支付依赖程度仍然较高,结构性矛盾 短期内仍然难以化解(见图 2)。
(三)地方直接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的作用
按照上述直接税的界定范围,目前我国地方税收
收入中直接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很低,平均
占比不足 16%,如果除去 9 个百分点的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分成收入,房产税等五税合计还不到地方
全国财政收入 68518.30 83101.51 103874.43 117253.52 129209.64 140349.74 地方财政支出 61044.14 73884.43 92733.68 107188.34 119740.34 129091.63 地方财政收入 32602.59 40613.04 52547.11 61078.29 69011.16 75859.73 地方税收收入 26157.43 32701.49 41106.74 47319.08 53890.88 -地方非税收入 6445.15 7911.56 11440.37 13759.21 15120.28 -地方财政收入占 47.58% 48.87% 50.59% 52.09% 53.41% 54.05% 51.10% 全国财政收入比重
程度
近年来,随着事权与财权匹配度的强化,地方财
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增加 , 由 2009 年
的 47.58%提高到 2014 年的 54.05%,提 高 了 6 个 百 分
点(见表 1),但是,地方税收收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
要来源的地位却不断减弱 , 由 2009 年的 80%下降为
2013 年的 78%,降低了两个百分点(见图 1);同时,尽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我国深 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 就是 要完善地方税体系, 逐步提高直接税占 税 收 收 入 的 比 重 。 从 职 能上 看 ,相 对 于 间 接税而言, 直接税具有更强的收入分配 调节功能、 经济稳定发展功能和更小的 资源配置扭曲效应, 将直接税建设为税 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也是各国税制发展 的 必 然 趋 势 。 然 而 ,虽 然我 国 直 接 税 制 度 建设确定了大体脉络, 但是近些年的制 度建设情况并不理想, 其首要原因是对 我国直接税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制约 因素认识不足。
地方财政房产税
803.66 894.07 1102.39 1372.49 1581.50 --
地方财政城镇土地使用税 920.98 1004.01 1222.26 1541.71 1718.77 1993.00
地方财政契税 地方财政印花税
1735.05 2464.85 2765.73 2874.01 3844.02 3986.00 402.45 512.52 616.94 691.25 788.81 --
的指导意见》, 明确要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 量,积极推动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立 法。 2015 年 3 月,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 于 修 改 〈立 法 法 〉的 决 定 》,结 束 了 政 府 “任 性 ” 治税的历史。 然而,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上述进程 只是标志着依法治税、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得到了 “制度”上的认可,要将制度落到实处,在利益盘根 错节的现实实践中,还有很长的路。 事实证明,两 年前明确的房地产税立法推进速度缓慢, 遗产税 立法遥遥无期。这些直接税不能立法,失去正当且 权威的法律支撑, 必然会增加纳税人的不满和质 疑, 进而有损于直接税制度建设的推进和功能的 发挥。
财税纵横
(一)地方直接税的法制建设体系不完善 1、地方直接税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阻碍其法 制建设进程。 就目前而言,在地方直接税制度中, 只有车船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通 过, 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也属于法 律范畴,但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至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收制度,则是由全国人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 布实施。至于一些税种的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授 权级别更低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主管 部门制定实施的。由于我国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 地方人大要想因地制宜地作出税种设置、 调整税 率、税收减免的规定,根本不可能。 在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纳税人的“法治”意识不断 增强,尤其是直接税与其利益休戚相关,因此,直 接税的税制建设就更加引发纳税人的关注。 在利 益博弈过程中, 立法层次的变化实质是一种利益 权益的较量, 政府作为税收的既得利益者, 纳税 人作为税收的贡献者,如果由受益者制定税法,却 失去税收贡献者的监督制约, 不仅关乎法律的威 严,更关乎税制改革的进程。 所以,立法层次的高 低是地方直接税税制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 2、地方直接税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影响其 征收的合法性。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或政府必 须按照法律授予的征税权进行税收的征缴。 法律 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制度, 公民有权利拒绝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各国 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通行原则。 因此,在中共“十 八大”以后,新一届党政部门也不断推进税收法定 原则。 2013 年 10 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法定 原 则 首 次 写 入 党 的 重 要 纲 领 性 文 件 。 2014 年 6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财税体 制改革总体方案》,将税制结构的调整与改革作为 重要内容。 2014 年 10 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 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明 确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要 健 全 有 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发挥人 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015 年 2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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