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德国主要税种介绍
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为6级。其中,单身、离异或丧偶的雇员属第1级;符合第1级条件,并至少与一个孩子同住且有抚养义务,则被归入第 2级;已婚,但配偶无工作收入的雇员属第3级;已婚,且双方均有工作收入,收入高低接近时,可选择第4级;符合第4级条件的雇员夫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个按第3级纳税,另一个按第5级纳税;对于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雇员,其第二份(及第三、四……份)工作的工资按第6级纳税。总的看,第3级纳税额最少,向上依次是第2级、第1级和第4级(基本相同)、第5级、第6级,现举例说明如下:
从2009年起,对利息、红利和出让收益统一征收25%的资本收益税(Abgeltungsteuer),由银行代扣。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10000 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间,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490,汉堡为470,汉诺威为460,杜塞尔多夫为455,科隆为450,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420,柏林为410。这样,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英国税制——精选推荐
英国税制英国的税收体制英国的税收体制⼀、英国税收的结构与特点(⼀) 英国的税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直接税主要有个⼈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地开发税、⽯油税、遗产税及赠与税。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印花税。
直接税中的所得税是英国税收的主体,占全部税收收⼊的60%以上。
间接税在英国税制中处于辅助地位,在全部税收收⼊中所占⽐重为30%略多。
(⼆) 英国的税收分配和征税权⼒英国税收收⼊⾼度集中于中央政府。
在政府收⼊分配上,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
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的90%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
地⽅税由地⽅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的10%左右,是地⽅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主要来源;地⽅财政的主要财源是中央对地⽅的财政补助。
与税收收⼊分配相适应,英国的税收权⼒也⾼度集中于中央。
全国的税收⽴法权由中央掌握,地⽅只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税才享有征收权及适当的税率调整权和减免权等。
但这些地⽅税权也受到中央的限制,如1980年代英国颁布的《地⽅税收额封顶法》就是显著⼀例。
⼆、英国税制的演变历程英国的税收制度经历过相当慢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英国近代税制的第⼀块奠基⽯是⼟地税。
这是⼀种直接税,是汉诺威王朝从斯图亚特王朝继承下来的。
1692年,英国国会授权征收⼟地税。
这种简单的直接税在当时是带有“⾰命”意味的。
因为这表⽰国王此后不再只“靠⾃⼰养活”。
此前,在西欧式的封建体系中,⼤⼤⼩⼩的贵族就是他们⾃⼰领地上的“国王”,英国王室和宫庭的⽇常开⽀只能依赖于王室领地的收⼊,只有战事来临,王室需要额外⽀出时,才召集国会,商量战争费⽤的解决办法,临时征收某项特别税收。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命,便是由于英王查理⼀世要求征收对苏格兰作战的费⽤⽽与议会发⽣冲突,最终爆发了英国内战。
1720—30年代“⽆议会统治时期”,查理⼀世强⾏征收的“船税”,也是古代英国为抵御海盗进攻⽽在东南沿海征收的临时税收。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美国的税收制度完整
美国的税收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
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
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
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
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
国外的绿色税收制度
用 ,根 据 自然 资 源 不 可 再 生 的 稀 缺 程 度差 价 征收 的生 态 税 种 ,是 绿 色 环 境 税 主 要 税 种 之 一 。 其 中 主 要 包
括 :对 开 采 出 的 资 源 征 收 的 开 采 税 ;
管理 制 度和 税 收考 核评 价 制 度 。综 合考 虑 ,国外 绿 色税收 制 度主 要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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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税 收 是 指 税 收 体 系 中 与 生
态环境 、自然 资源 利用 以及环 境保
护 有 关 的 各 税 种 、税 目的 总 称 ,还
生 的 噪 声 ) 的 实 际 数 值 直 接 相 关 的 包括与 生态 环境有 关的税收调 节手 税 收 支 付 。 即 根 据 排 放 量 和 对 环 境 段 。主要 包 括以下 几种 : 的 损 害 程 度 来 决 定 税 率 以 计 算 的 污
现以 下特 点 :
1 以 能 源 税 为 主 体 , 税 收 种 类 .
按 照资 源 储量 征收 的 地 产税 。如 中
国 已经试 行征 收 的资 源税 、资 源补
偿费和 环境破 坏补 偿费等 。 2. 染 税: 为 保 护 自然 资 源 生 污 是 态 环 境 , 少 环 境 污 染 , 低 环 境 退 减 降 化 度 , 现 绿 色 清 洁 生 产 , 资 源 开 实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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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 J , b的 绿 色 税 收 制 度
■ 中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刘 丽 萍
绿 色税 收 也 称 为 环 境 税 收 , 是 指 为 了 保 护 环 境 、 理 开 发 利 用 资 合 源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实 现 绿 色 消 费 而 征 收 的 税 。无 论 是 单 独 开 征 的 税 种 , 是 某 一 税 种 中 的 某 一 项 特 别 还 规 定 ,都 是 绿 色 税 收 的 范 围 。其 目
各国税收制度
各国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财政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制定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
本文将主要介绍几个国家的税收制度。
首先是美国的税收制度。
美国的税收制度相对较为复杂,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分为不同档次,税率递增。
公司所得税根据公司利润额逐渐增加税率。
此外,美国还有社会保险税,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医疗费用。
总体上,美国税收制度注重个人的纳税义务和责任,税率相对较高。
接下来是瑞士的税收制度。
瑞士的税制非常灵活,主要通过分权和区域自治来实现。
瑞士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征收税收。
联邦政府主要征收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间接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瑞士实行分类扣除制度,允许个人纳税人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从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的费用,以减少纳税额。
再者是中国的税收制度。
中国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消费税等。
增值税是目前中国税收体系中主要的税种,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增值税分为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商品适用不同的税率。
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收入水平采取递进税率。
此外,中国的税收制度也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是瑞典的税收制度。
瑞典的税收体系以高税负、高福利模式著称。
税收主要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
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高收入者税率较高。
消费税是瑞典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
瑞典还实行财产税,对房产和资产征收税款。
此外,瑞典的税收制度注重公平和福利,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援助。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制度,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社会公平。
税收制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政府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既要激励经济增长和创新,又要保障社会公正和福利。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
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 1.税务行政构成・・・・・・・・・・・・・・・・・・・・・・・2~3 (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 (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 (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 (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 (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
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
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
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
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
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
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
瑞典税制
课税对象
• 个人非劳动收入:投 个人非劳动收入: 资收入( 资收入(红利和净利 以及资本盈余。 息)以及资本盈余。 • 个人劳动收入:包括 个人劳动收入: 工资、 工资、农业和商业收 益)
税率
• 个人非劳动收入的税率为 个人非劳动收入的税率为30%,主要包括 , 投资收入(红利和净利息)以及资本盈余; 投资收入(红利和净利息)以及资本盈余; • 个人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农业和商业收 个人劳动收入(包括工资、 实行累进制税率 累进制税率。 益)实行累进制税率。
纳税人
• 纳税人:瑞典的所有居民都要纳税。 纳税人:瑞典的所有居民都要纳税。 • 居民定义为当年居住6个月以上。如果定义为居民, 居民定义为当年居住 个月以上 如果定义为居民, 定义为当年居住 个月以上。 国外的全部收入都要纳税, 国外的全部收入都要纳税,除非有国家间避免双 重征税协议。 重征税协议。国外的收入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 豁免, 年这个额度是11600克朗。 克朗。 豁免,2004年这个额度是 年这个额度是 克朗 • 但如果外国人在瑞典一年当中没有住满 个月,视 但如果外国人在瑞典一年当中没有住满6个月, 个月 非居民。根据瑞典法律SINK, 在瑞典工作的外 为非居民。根据瑞典法律 国人如果居住少于6个月 个月, 国人如果居住少于 个月,他在瑞典获得的所有收 入都按照25%征税,而且可以扣除在瑞典期间的 征税, 入都按照 征税 住房费用和来往瑞典的旅费。 住房费用和来往瑞典的旅费。
计算
• 计算纳税收入时候,税前收入的7%用来支付养老保险,但最 计算纳税收入时候,税前收入的 用来支付养老保险, 用来支付养老保险 高不超过一年23900克朗。这笔养老保险被划走的同时,也 克朗。 高不超过一年 克朗 这笔养老保险被划走的同时, 等额地在纳税收入中进行抵扣。 等额地在纳税收入中进行抵扣。如果不是瑞典国家教会成员 的话,还要付0.155%的火葬税。 的火葬税。 的话,还要付 的火葬税 • 当卖出房产、股票、证券、基金,实现投资收益的时候,投 当卖出房产、股票、证券、基金,实现投资收益的时候, 资收益要纳税。计算资本收益时候,利息成本可以扣除。 资收益要纳税。计算资本收益时候,利息成本可以扣除。如 果投资收益为正,按30%纳税。但如果投资收益为负,亏损 果投资收益为正, 纳税。但如果投资收益为负, 纳税 如果不超过10万克朗 万克朗, 可以抵税, 万克朗, 如果不超过 万克朗,其30%可以抵税,如果超过 万克朗, 可以抵税 如果超过10万克朗 超过部分的21%可以抵税。 可以抵税。 超过部分的 可以抵税 • 股票分红和利息收入都按 股票分红和利息收入都按30%纳税。私人财产 包括股票 房 纳税。 包括股票, 纳税 私人财产(包括股票 地产, 汽车, 游艇等等)价值在每个人 价值在每个人150万克朗 和夫妻 万克朗*和夫妻 地产 汽车 游艇等等 价值在每个人 万克朗 和夫妻200万 万 克朗以上者,缴纳财产税,征税率 征税率1.5%。拥有房地产交纳房地 克朗以上者,缴纳财产税 征税率 。 产税,按房产评估价值的1%缴纳。公寓房不用缴纳。 产税,按房产评估价值的 缴纳。公寓房不用缴纳。 缴纳 • 赡养费支出和商业养老金保险的费用可以从税收中扣除。但 赡养费支出和商业养老金保险的费用可以从税收中扣除。 如果是被扶养人不可以抵扣。如果领取国外养老金的分红, 如果是被扶养人不可以抵扣。如果领取国外养老金的分红, 纳税。 按15%纳税。 纳税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国外税制体系介绍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有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均有独立的征税权,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各级税收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
其中以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复杂的扣除、宽免和抵免等规定表现得最为典型。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带来许多额外负担,加大了税收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美国税制目前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
日本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
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
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
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英国英国税制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历程。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二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法国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法国大部分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如所得税、增值税和转移税。
它们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是财产税和交易税。
俄罗斯俄罗斯实行联邦制,俄罗斯税制带有明显的中央与地方税权分离的特点。
联邦、加盟共和国(自治区、特定行政区域)和地方三级都有税收立法权,相应的就有联邦税、加盟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
新加坡新加坡承袭的英国的法律体制,国会拥有税法制定权及修订权,税法的执行由国内收入署负责。
国外对农业课税的基本做法
全文共计1494字
国外对农业课税的基本做法
实行统一税制,给予农民国民待遇
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全国皆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对全国公民实行税收上的国民待遇。
只要是该国公民,就被无差别地对待,在统一税制下无歧视地工作和生活。
如美国,根据法典规定,只要在美国出生或父母是美国人或归化了并受美国管辖者,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必须就自己的15项法定所得,减去扣除项目数额并作调整毛收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论其身份是公务员、工薪阶层、农民、商人或其他人员。
税负公平是税收的本质属性。
农民与城镇居民、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同作为一国公民,应享受无差别的国民待遇,这是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在税收领域里最根本的体现。
不单独对农业收入设立税种
国外市场经济国家,都不设立农业税这一单独面向农业的税种。
各国的税收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置上却基本保持一致。
如美国,分别设有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包括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土地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
各种涉农税源根据其不同性质被归类到不同的税种中去——农民的收入如超过法定起征点,减去扣除额后,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销售产品收入须缴纳流转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或土地
1。
外国税制课件:法国税制
• 虽与税收体制相区别,由社会分摊金联合征收机构征 收,由全国社会保障金库养老保险金库管理,但已日 益变成一种“直接税”。
• 法国社会保险开支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30%左右, 负担十分沉重。
5.2.2 公司所得税
4.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 法国公司与其国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 法国公司纳税人支付给本国股东或外国股东的 利息需参照法国金融机构正常的利率平均值。 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5.2.2 公司所得税
5.2.4其他主要税种
2.个人房地产税
• 在法国私人拥有房地产需要缴纳地方税 • 地方税 • 税率由于房地产面积、地理位置的不同递减,
税基建立在房地产的上一年的价值上
5.2.4其他主要税种
3.营业执照税
• 进行工商活动的所有法人或实体都要缴纳 • 地方税 • 计税依据:一是以所用有形固定资产的租金值
业部门允许扣除中间投入物的支出后对产成品课税, 但不包括资本性投入物(增值税的基本形式) 1954 年 扩大到固定资产(工业部门增值税形成) 1968年, 扩大到各行业、各部门(全面增值税形成)
5.2.1增值税
2.增值税中应税交易的规定
• 应税交易的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是指独立从事任何经济行为的人,而不论 其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5.1.2 税收管理体制
• 集权式分税制
◆中央与地方(省、市镇)之间划分税种、分别征收管理。税 收权限主要集中于中央,一般税收权限则分散于地方。
欧盟税制概况
2010年2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1期Feb .2010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 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Vol 127 NO.1doi:12.3969/j .issn .167220598.2010.01.011欧盟税制概况翁武耀(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收高等研究院,意大利40141)[摘要]在处理欧盟税法具体细节问题之前,需要对欧盟制度、机构及相关程序有基本的了解。
从欧盟的发展入手,在介绍欧盟自有财源之后,对共同体条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进行论述,涉及欧盟机构设置及其权限、共同体的立法形式及司法体制,最后论述欧洲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发展进程、最新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欧盟;自有财源;基本自由;税收协调;税收协作;税收趋同[中图分类号]F8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10)01-0062-10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The Eur opean Uni on (EU )),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①(The Treaty ofMaas 2tricht )所建立的国际组织。
欧盟的历史可追溯至1952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当时只有六个成员国(分别是:法国、意大利、西德、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1957年,六国在罗马签署《罗马条约》(The Treaties of Rome ),并在1958年根据《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统合在根据《布鲁塞尔条约》(The Treaty of B russels )成立的欧洲共同体之下,1993年又统合在欧洲联盟之下,欧盟已经渐渐地从贸易实体转变成经济和政治联盟。
同时,欧共体和后来的欧盟在1971年至2007年期间进行了六次扩大,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增至27个。
美国的税务管理与税收制度
美国税务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美国的税务政策对社会福利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 。
通过实行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措施,为贫 困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缓解社会贫富差距。
此外,税务政策还涉及医疗保健、教育、住房等 领域,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福利。
美国税务政策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美国的税务政策对国际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医疗保险税
为资助医疗保险项目,美国还针对工资收入征收医疗保险税。医疗保险税由 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税率根据工资水平和雇员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销售税
州及地方销售税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征收销售税。销售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征收 的一种税,税率因州和地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消费税与增值税
某些州还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这两种税都是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征收的税。消 费税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缴纳的税,而增值税是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环 节中缴纳的税。
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都有权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根据房屋 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率因地区而异。
评估与争议处理
房产税的评估通常由地方政府进行,但纳税人可以对评估结 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如果争议无法解决,纳税人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02
美国的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流程
在美国,纳税人需要在联邦、州和地方层面进行税务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税 号。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证明其身份、居住地 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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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税务政策上有时会存在分 歧,但总体上保持协调一致,以促进国家整体 的发展。Biblioteka 美国税务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美国的税务政策对经济发展具 有重要影响。
德国税制体系
德国税制体系
德国的税制体系是由联邦政府和各个州政府共同管理的。
在德国,税收被用来支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例如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以下是德国税制体系的主要税种和税务政策: 1. 增值税:德国的增值税率为19%,但是还有一些商品和服务
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例如食品、书籍和医疗保健服务等。
2. 所得税:德国的所得税分为7个不同的税率,最高税率为45%。
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的收入水平,低收入者享受更低的税率。
3. 财产税:德国的财产税适用于房地产、车辆和其他财产。
税
率相对较低,一般为1%左右。
4. 企业税:德国的企业税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
税率因地区而异,但一般较低。
德国税制体系的特点包括税率相对较高,但是也有一些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例如家庭津贴和养老金抵税等。
此外,德国还采用了税务自愿原则,即纳税人必须主动申报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并遵守税法规定。
对于不遵守税法的个人和企业,将会面临罚款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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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摘要】德国税法体系是一个严格规范的体系,包括多个税种和税务机构。
在德国,税法按照不同的税种进行分类,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
税法的立法过程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适度的税率和完善的征管制度上。
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和管理。
德国税法体系的影响体现在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德国税法体系具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实施机制,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德国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介绍、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税务机构、征管体系、影响、未来发展、特点、总结。
1. 引言1.1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德国作为欧洲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其税法体系也备受瞩目。
德国税法体系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税法体系的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以及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以揭示德国税法体系的全貌。
德国税法体系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而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德国税法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与合理。
德国税法的主要税种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以满足国家的税收需求。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在于注重公平与公正,推行分配原则和能力原则,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德国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而严格,确保税法的执行和征收。
德国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的发展将朝着更加完善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总结德国税法的特点,正如其所言,是一套成熟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上常见分税制类型
国际上常见分税制类型关于分税制,为大家介绍了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
我们来继续了解下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分税级次为两级和两级以上的分税制类型。
根据分配级次的不同,分税制类型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一种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制。
2.完善程度为彻底型和不彻底型的分税制类型。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
彻底分税制(亦称“完全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
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
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
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
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
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3.税权分配程度为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
目前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3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A.政治集权、经济干预;B.税权集中;C.中央税收为主体。
其二,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A.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B.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
其三,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这种模式。
此类国家在沿袭各自历史传统和信奉的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税制特点。
主要包括:A.有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管理体系;B.有比较灵活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调控措施;C.有比较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
中国与英国税法对比
中国与英国税法对比中国与英国税法的对比税法是各国政府用来管理和征收税款的法律体系。
中国和英国作为两个具有重要经济地位的国家,其税法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以中国与英国税法对比为题,从税制结构、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制结构中国的税制结构相对复杂,包括了多种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其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占据了税收总额的很大比例。
与此相反,英国的税制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增值税。
英国的税制结构相对较为简洁,使得纳税人更容易理解和遵守税法规定。
二、税率就税率而言,中国的税率相对较高。
例如,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45%不等,增值税税率为13%或9%。
相比之下,英国的税率相对较低。
英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45%,增值税税率为20%。
较低的税率使得英国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有利于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三、税收优惠在税收优惠方面,中国和英国都设立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中国为鼓励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等税收优惠政策。
而英国则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提供税收减免等方式来吸引外资和促进创新。
此外,英国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制度,如企业孵化器和企业投资计划等,以鼓励创业和投资。
总结起来,中国与英国税法在税制结构、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的税制相对较为复杂,税率也较高,但同时也提供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
相比之下,英国的税制相对简单,税率较低,同时也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和促进创新。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在税收政策上的不同取向,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不同的选择和机会。
韩国税制简介及主要税制情况
韩国税制简介及主要税制情况2019-09-14⼀、韩国税制简介韩国实⾏征税制度始于三国时代,当时主要是按照中国唐朝时期的征税法实施,如:征、⽤、征制度。
之后经过新罗、⾼丽、朝鲜时代,⼀直到近代税收制度发展很快。
1934年,朝鲜总督府从当时的财务局中划出税务部门,成⽴了地⽅税务局、税务署,这样初步形成了独⽴的税务部门。
1966年3⽉,韩国正式成⽴国税厅,下设4个地⽅国税厅和77个税务署。
1975年1⽉1⽇,全⾯实⾏综合所得税制度,之后相继出台了转让所得税、特别附加税、国税基本税、⾮法利润税等税法。
1977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特别消费税,1993年12⽉颁布了⼟地超标利润税。
1997年1⽉,韩国实施了国家税收综合管理体系,税收业务进⼊了电⼦化管理时代,形成了国家税收信息化的机制,同年6⽉,修订了纳税⼈权利宪章。
1999年3⽉国税厅⽹站开通,1999年9⽉国税厅进⾏了机构改组,设⽴了1个地⽅国税厅和35个税务署,改变了国税⾏政组织机构。
2001年3⽉成⽴了国家税务综合洽谈中⼼,并设置专门机构解答和处理通过电话、来访、电⼦邮件、书信等询问的各种各样的税务问题。
韩国国家税务机关今后发展⽬标是:提供最优质税务服务;建⽴公平的税务机制;扩⼤纳税⼈参与机会;营造具有活⼒的组织⽂化氛围。
⼆、韩国税收征税情况⽬前,韩国拥有⽐较完善的税收制度,透明度较⾼,执法较严,韩国税收主要分为两⼤类:⼀是国税。
这是韩国最主要的税收。
国税由国内税、交通税、关税、防卫税、教育税、农渔村特别税等6种税收组成,其中国内税是国税当中的最⼤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印花税、过年度收⼊税等四⼤种类。
⽽直接税和间接税⼜是韩国最直接、最重要的税收源,直接税由所得税、法⼈税、⼟地超标利润税、遗产及馈赠税、资产再评估税、⾮法利润税等6种组成。
间接税由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电话税、证券交易税等5种组成;⼆是地⽅税。
近⼏年,韩国国民每年为国家上缴各种税收超过100万亿韩元(1美元约1000韩元)2003年达到了147.79万亿韩元,近⼏年征税情况见下表:种类年度单位2001200220031,国内⽣产总值(GDP)亿元6,221,2266,842,6357,213,4592,征税总额1)国税国内税交通税关税农特税2)地⽅税3,国内税承担率%1,224,577 957,928 740,273 105,34959,234937,82515,256266,64911.91,354,9351,039,678 822,25994,79366,013835,31621,289315,25712.01,477,9711,146,642 922,311 100,00568,4732136,51319,317331,329%19.719.820.55,⼈⼝千名47,34347,64047,9256,⼈均负担1)国内总⽣产2)纳税负担千元千元11,6502,58712,5182,84415,0523,083近⼏年各种国税税收征收情况种类年度200120022003合计1,国内税--直接税所得税法⼈税⼟地超过利润税遗产赠送税资产再评估税酒税电话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过年度收⼊74,027,343 36,759,872 18,662,954 16,975,149 85948,392 173,462 --35,080,615 25,834,726 3,633,613 2,468,163 1,346,194 1,797,919 476,559 1,710,297 82,225,915 39,261,692 19,160,496 19,243,149 2856,163 1,885--40,605,629 31,608,756482,1791,876,415 92,231,159 47,734,645 20,787,302 25,632,684--1,315,058 399--42,514,026 33,447,038 4,732,9852,726,1811,3611,606,461 456,5131,525,9752,交通税3,防卫税4,教育税5,农渔村特别税10,534,875 1,0353,782,500 928,0299,479,279 7303,531,5751,379,104 10,000,473近⼏年各种税收纳税⼈员情况(单位:名)种类年度200120022003合计--直接税所得税法⼈税遗产赠送税--间接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酒税电话税证券交易税交通税8,294,1404,503,5004,164,893286,38256,7103,790,6403,709,0356,4441,2921273,85259,184,3715,114,9824,741,1183,963,4547,4921,3041297,12259,340,7655,235,5374,849,189330,18756,1614,105,2283,994,6657,7871,38012101,3495三、主要税制情况介绍(⼀)增值税韩国从1977年开始实施增值税,⽬前共有⼋章三⼗六款,主要内容如下:1,韩国增值税定义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发⽣的交易额征收⼀定⾦额的税⾦。
荷兰税收制度与征管的情况与启示_1
荷兰税收制度与征管的情况与启示最近,笔者随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组成的征管考察团,赴荷兰进行学习考察,从中受到了一些启迪。
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期望能够对我们做好税收工作有所帮助。
一、荷兰税收制度的基本结构荷兰是最早进入西方现代的国家之一,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完善,已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
目前,该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
主要税种有以下几类:1.对收入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种。
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年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分为工薪税和股息红利税两个子税种。
公司所得税是就私人和企业获得的利润征收的税种,其主要特征是仅就公司的利润征一次税,小企业(目前利润不超过22689欧元)的税率是27%,一般企业的税率是31.5%.2.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种。
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9%,食物和品税率为6%,出口产品为零税率。
消费税是对特殊产品如汽油和其他矿产品、烟草产品以及含酒精饮料征收的税种。
此外,还有一种对非酒精饮料征收的特殊消费税。
关税税率由欧盟来确定。
3.对财产、特定目的和行为征收的税种。
主要包括财富税、遗产赠与税、合法交易税以及机动车辆税等。
财富税是就自然人的净资产征收的税种。
遗产赠与税虽然分为遗产和赠与两种形式,但二者税率相同,具体税率依财产的多寡和财产出让者与接受者之间关系的亲疏而定。
合法交易税分为财产转移税、税和资本税等。
此外,还专门设置了针对各种机动车辆征税的税种以及诸如环保税、市政税等特定税种。
二、荷兰税收征管的主要方法措施总体而言,荷兰税收比较到位,征管和“税收差额”都相对较低。
综观其采取的征管手段和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结合实际,设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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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税制体系介绍
美国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有50个州和1个特区(哥伦比亚特区),各州拥有包括立法权在内的较大的自主权,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均有独立的征税权,有自己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各级税收管理机构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税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制之一。
其中以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复杂的扣除、宽免和抵免等规定表现得最为典型。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带来许多额外负担,加大了税收成本,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美国税制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美国税制目前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
日本
日本税制是由50多个税种组成的复合税制。
二战以后,日本形成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均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
1989年消费税的征收使得间接税在日本税制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日本的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渐趋向合理。
目前,中央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以及地方政府的事业税、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等是其主要税种。
英国
英国税制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发展历程。
17世纪前,英国税制以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和其他税收。
17-18世纪盛行消费税,开始建立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799年首创所得税后,税制结构发生变化,到二战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收入总额的50%左右,形成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
法国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与美国等国家不同,法国大部分税收是由国家征收的,如所得税、增值税和转移税。
它们是中央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是财产税和交易税。
俄罗斯
俄罗斯实行联邦制,俄罗斯税制带有明显的中央与地方税权分离的特点。
联邦、加盟共和国(自治区、特定行政区域)和地方三级都有税收立法权,相应的就有联邦税、加盟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类税种。
新加坡
新加坡承袭的英国的法律体制,国会拥有税法制定权及修订权,税法的执行由国内收入署负责。
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新加坡的经济主要依赖转口贸易,因此,在税制结构中比重最大的是关税和消费税。
80年代中期开始,新加坡开始着手进行税制结构调整,旨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1994年新加坡开征了商品和劳务税(GST),此后一直为降低直接税和提高间接税作不懈的努力,目前新加坡间接税收入已占整个税收收入的35%左右。
韩国
韩国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省、市等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只有很少的管理权。
韩国的税收体系由国税和地方税组成,没有共享税。
国税由国税厅管理,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管理。
国税收入主要来自所得税和间接税,地方税收主要来自于与财产有关的课税。
据有关资料介绍,韩国的税收负担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
巴西
巴西由联邦、州和市三级分享税收立法权,其中每一级都设有各自的议会以及宪法,享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权,但税种设立权集中于联邦,州和市仅对所管辖的税种享有部分的立法权。
巴西实行的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相成、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
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70%左右,直接税占30%左右。
印度
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印度是一个实行分税制的联邦制国家,联邦、邦及地方政府均有各自的税种,但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联邦,联邦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5%左右,邦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3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