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和对策分析范文
WORD格式可编辑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
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
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 ";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
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
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 ;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
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
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 ",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
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
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
2019年第5期法治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及其界定周立波** 摘 要:黑恶势力犯罪属于有组织犯罪的典型类型,对其本质特征的把握需要从两方面展开,即需要综合考察“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
“组织体”特征主要包含组织成员、组织结构、目标导向、活动系统、外部联系、物质基础等内容;“恶性”特征主要包含手段的恶性、形象的恶性和结果的恶性。
“组织体”特征和“恶性”特征都是类型化特征。
这两个特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本质,是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进行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准。
把握“组织体”特征,可以将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准确区分。
把握“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团伙进行准确区分。
综合把握“组织体”和“恶性”特征,可以将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准确区分。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恶势力 本质特征 司法认定*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9BFX07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立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① 《全国扫黑办:截至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14226件》,人民网,/n1/2019/0409/c42510-31020294.html,2019年5月20日访问。
② 鉴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对象主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本文所讨论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也主要着眼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
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类犯罪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
①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从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大任务和考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分析作者:刘炳岐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其以谋取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同时其积累的经济基础又是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前提。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创立及发展阶段,使用暴力手段及从事不法和垄断经营是其完成资本积累的主要方法,在其寻求转型和掩盖自己所作所为的阶段,政治投资和洗钱又是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组织;资本积累;转型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66-03作者简介:刘炳岐(1993-),男,山西孝义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刑事侦查学专业,辅修金融学。
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Abstract: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 is a special kind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making economic profits is its fundamental goal,at the same time the accumulation of economic foundation is the premise of the its ow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In the founding and development stages of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the use of violence and engaged in illegal and monopoly is the main way to accomplish the capital accumulation,in its quest for a stage of transformation and cover up his actions,political investment and money laundering is the main measure taken.Key words:The underworld property organization Economic organization Capital accumulation Transformation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加严密和隐蔽,组织更加成熟,发展更为迅速,牵涉的经济利益也是更为广泛,一件件大案要案无不显示出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令人震惊的经济实力。
2020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问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扫”的什么“黑”?“除”的哪些“恶”?答:“黑”指的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指的是“恶势力犯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问:如何区分“软暴力”犯罪行为?答:1.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中的“恐吓”和“威胁”,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分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特,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
黑恶势力认定标准29条一、组织管理标准。
1. 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成员;2. 组织有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分工;3. 组织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来源;4. 组织有明确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利益标准。
5.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6. 通过勒索、敲诈等手段敛财;7. 利用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地下彩票等非法经济活动牟利;8. 通过非法借贷、高利贷等手段敛财。
三、社会影响标准。
9. 经常在公共场所施行暴力、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10. 恶意传播谣言、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11. 经常进行盗抢、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2. 恶意破坏、污染环境、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政治影响标准。
13.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和破坏政府工作秩序;14.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和政治活动;15. 利用非法手段干扰和破坏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
五、组织形态标准。
16. 以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名义活动;17. 以宗教组织、民间组织等名义活动;18. 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名义活动;19. 以帮派、社团等名义活动。
六、行为特征标准。
20. 经常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1. 经常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2. 经常进行非法拘禁、非法私刑等行为;23. 经常进行非法聚众斗殴、非法持械斗殴等行为;24. 经常进行非法拆迁、非法侵占等行为。
七、社会关系标准。
25. 与政府官员、执法人员等建立非法联系;26. 与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7. 与境外非法组织、恐怖组织等建立非法联系;28. 与犯罪团伙、犯罪分子等建立非法联系;29. 与其他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组织、个人等建立非法联系。
以上是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29条内容,通过对这些标准的严格把关,可以更加准确地认定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从而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级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共同努力打击黑恶势力,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保护伞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出资分红型】(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恶势力集团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定义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因此,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
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
黑社会与恐怖组织的区别于联系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的区别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远不如黑社会组织严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也不如黑社会组织深,是黑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已经离黑社会不远了。
如果不迅速将其消灭在初级阶段,将可能演变成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二、黑社会势力与黑社会的区别北京大学康树华教授指出:黑社会势力是指具有一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黑社会势力有以下主要特征:1、具有一定的势力范围;2、犯罪职业化,较长期从事一种或几种犯罪;3、人数一般较多且相对稳定;4、反社会性强,作恶多端;5、有一定的经济实力;6、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干部,寻求保护。
与黑社会特征相比较,显而易见,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远远高于黑社会势力,黑社会已具备与社会相似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自成系统,自身就是一个特殊社会(地下社会)。
它属于正规组织的范畴,即组织目标明确,成员间关系比较正规和确定,其活动有详细规定和严格要求。
黑社会势力则属于非正规组织,成员间的关系不十分严格、具体,初级群体的特点仍十分明显。
可见,黑社会势力虽有黑社会部分特征但还没有形成黑社会,因此称为黑社会势力。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的区别报纸上所称的“黑恶势力”是一种混合用法,一般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一般的犯罪组织都称为“黑恶势力”。
我个人认为“黑恶势力”是不能包括这两个概念的。
它应该算作半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是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部分特点,但又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的条件。
比方说,他们已经是一个犯罪组织,但组织结构很松散,入会没有什么条件,内部一般不具备完整的管理制度,属于非正规组织。
从组织对成员的控制及成员间关系来说,依然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总的来说,“黑恶势力”的初级群体特征明显。
我认为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军,也就是离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几米远了。
至于一般的犯罪组织依据刑法第26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的犯罪集团和特殊犯罪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简称黑帮,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有组织地从事犯罪行为、形成一种特殊的犯罪团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与一般犯罪团伙有所区别,下文将从组织结构、传统文化、暴力控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描述。
一、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通常呈现出严密的等级制度。
在组织的顶端,通常有一个领导者(头目)负责制定组织的整体发展战略和方向,并且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其下会设有副手、干部、核心成员等层级,每个层级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黑社会组织内部还存在严格的规章制度,以确保成员服从组织指令、保持纪律。
二、传统文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组织文化。
其中,尊重和强调忠诚度是黑社会组织文化中的重要价值观。
黑帮成员间通常会有一种义务与责任感,相互间会有长期合作的默契和信任。
同时,受到一些传统文化宗族观念的影响,黑社会组织内部有着严密的血缘关系和家族力量,这也使得组织更加稳定。
三、暴力控制黑社会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暴力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组织的目的,并通过恐吓、威胁、暴力处罚等手段来维持组织内部的纪律和秩序。
黑帮成员经常使用暴力手段威慑社会、牟取利益,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团伙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在不断演变和扩张。
传统的黑帮组织通常以传统犯罪活动为主,如贩卖毒品、走私、敲诈勒索等。
然而,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不仅在传统犯罪领域保持活跃,同时涉足金融、房地产、网络犯罪等领域,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在国际层面上,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已形成跨国网络,参与全球性的犯罪活动,如洗钱、贩卖人口等。
他们不仅具备了跨国犯罪的能力和资源,还能从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了跨国犯罪的一股重要力量。
总结起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包括严密的组织结构、传承传统文化、暴力控制手段以及逐渐扩大的发展趋势。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特征杜少蔚【摘要】黑社会作为一种与正常社会形态相对抗的组织,当今世界各国都难以避免黑社会犯罪之问题,我国亦难逃斯例。
然而立法者出于我国尚不存在发展成熟的黑社会组织这一现实考量,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对此罪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直较难把握,地方性法律、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几易其定义与特征,直至刑法修正案八吸收了之前的立法解释明确了本罪应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
而刑法对这四个基本特征的描述都相对概括和模糊,以致在实践中造成诸多困惑。
且我国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常年秉持"严打"政策,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危害颇大,但刑法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亦追求公正。
故而在认定此罪时,应在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之基础上,紧扣刑法所界定的其四个特征,并注意结合具体案情把握四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方能既不至将尚不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犯罪升格定罪,亦不至于错将已构成本罪黑社会性质组织降格轻纵。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21-125)【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非法控制【作者】杜少蔚【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基金成果传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集团犯罪,其危害性历来被各国重视。
而我国刑法虽然将其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名称是何并非重要的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学界对此的认定标准一直莫衷一是,各种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尺度也几经变化。
是故本文意在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界限,即刑法所界定的四个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当如何判定,以期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案件1:2012年9月17日,开封杞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自2007年以来,孔海昌凭借自己作为村支部书记之权力,利用职务之便发展其窑厂生意,并通过安排他人在窑厂工作和金钱利诱等手段拉拢多名人员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稿两篇
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稿两篇范文一扫黑除恶,弘扬正气。
那什么是“黑”、什么是“恶”,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什么?如何认定?下面请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解读。
一、“黑”与“恶”“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定区域:“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第11条指出,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例如,自然村的地域、经济、人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以认定为“一定区域”。
一定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含合法行业,也包含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且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行业内从事市场、经营人员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敢举报、控告,或者对行业的准入、生产、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甚至垄断等,从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对于抢劫、盗窃、诈骗等以纯粹的侵权方式获取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视为本罪中的“行业”。
大陆黑社会
• 有人说是 100 万人,也有数据显示,大约约 有1万人以上,对于这些模糊的人群,根据司 法文件的披露,几乎遍及全国各个地区。北 京大学研究黑社会的教授康树华曾在一篇论 文中提及,势力最大的有东北的“真龙帮”, 上海的“震中帮”,山东的“海泉帮”,江 西的“卧虎帮”,河北的“改口会”,邵阳 的“阴阳帮”、“江湖会”等。不过,这些 帮会,至今未出现在任何新闻报道或官方司 法文件之中。
•这一判断来自官方,从现有的媒体报道或官 方文件中,你会发现,凡是提到大陆的“黑社 会”,完整表述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 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 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
初级阶段
可以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级阶段表现为松散的暴力团伙犯罪。这 个时候的组织,以抢劫、杀人、敲诈勒索等简 单粗暴形式直接掠夺钱财,完成原始财富积累。 这也是为什么在上世纪 70 年代发生大量暴力事 件而催生了 80 年代“严打”的原因,文革后发 展起来的黑社会正处于这一阶段。
组织严密性 行为暴力性 市场自由性 新闻敲诈性 地方称霸性 里应外合性 伪证嫁祸性 政治腐蚀性 蛊惑群众性
威胁恐吓性 雇凶复仇性 收买警察性 政治庇护性 洗钱娱乐性 自由直辖性 拉前中国大陆的黑社
会是怎样一种情况呢?
揭露“大陆黑社会”最真实一面 就 是——其实大陆没有真正的“黑社会”!!!
• 矿业和房地产是政治资源密集的行业。据公安大 学教授武伯欣分析,比如房地产领域,拿不到地 是许多中小房地产企业退出市场的原因之一,而 有政治资本的黑社会组织却能凭借“保护伞”和 “影子政府”获得土地审批。
• 此前刘汉想在小金县开发一个旅游项目,时任县 长不同意。刘汉留下一句话:“不给我项目,你 这个领导就当不了。”不久,这位县长被调离小 金县,随后刘汉顺利拿到该项目。
认定恶势力的标准有哪些
认定恶势⼒的标准有哪些依据《办理⿊恶势⼒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恶势⼒,主要从⼈数、实施的犯罪活动、对社会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关于认定恶势⼒的标准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认定恶势⼒的标准有哪些1、恶势⼒、恶势⼒犯罪集体认定的标准包括:(1)实施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等犯罪⾏为;(2)⼈数在三⼈以上;(3)经常聚集实施暴⼒犯罪活动等。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恶势⼒犯罪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恶势⼒、恶势⼒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4.恶势⼒,是指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案件处理。
6.恶势⼒⼀般为3⼈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的违法犯罪分⼦。
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有前述⾏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经常纠集在⼀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政或刑事处罚的⼈员。
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或被利⽤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违法犯罪活动的,⼀般不应认定为恶势⼒成员。
7.“经常纠集在⼀起,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于2年之内,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段,在⼀定区域或者⾏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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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
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形式更加隐蔽、黑商融合日益突出、行业垄断日益普遍、暴力特征趋于“两极化”、贿赂腐蚀日益严重、政治投资日益明显,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经济特征。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扫黑除恶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各地呈现明显特征,有的甚至操控群体性事件,扰乱经济秩序,干预政治决策,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颗毒瘤。
为此,重庆市司法系统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p
一、重庆黎强案简介
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有成员20余人,拥有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资产数亿元。
自2000年以来,黎强为扩充实力,确立其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其家族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构架和比较稳定的组织关系,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参与非法经营数额l亿余元,违法所得数千万元,逃避缴纳税款6000余万元,并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
以及拉拢国家机关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逐步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因而,经济特征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甚至可以说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标。
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
才能扩大势力范围,才能重金寻求政治保护伞,才能稳定整个组织结构,
因而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发展成为特殊的经济组织。
之所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是因为其具备—般经济组织的特征,但又不同于—般的经济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而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的合法经营模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暴力为后盾击败竞争对手,垄断某些行业,以期获得超额利润。
而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自由竞争。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比如低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大量使用暴力,甚至完全依靠暴力求得生存和发展,而进入高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的次数大为减少,暴力只是一种威慑手段。
通过对黎强案的调查分析发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进入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具有以下经济特征:
(一)组织形式更加隐蔽
单纯通过暴力手段杀人越货、强抢硬要的生存模式风险巨大,而回报却不一定丰厚,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
新时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后纷纷开公司、办企业,管理企业化,经营企业化,以合法经济组织的面目示人。
在公开的合法的外衣掩盖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犯罪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被司法机关打击的风险也大大降低。
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的机构设置、管理经营方法、运行模式与一般的经济组织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有的甚至有其他人员参股、合伙,合法非法难以界定。
以黎强案为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名下20余家公司拥有合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场所和从业人员、有明确的公司章程、有公开的职业和经营领域、有正常的经营管理模式等,从表面上看俨然就是拥有相当经济实力并具有较大地区影响力的经济集团。
(二)黑商融合日益突出
为了获取超额经济利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达到操控一方经济命脉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采取非正常的经济手段,笼络豢养一批打手,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打压、驱逐对手,并最终占领市场。
黎强以渝强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依托。
通过亲情关系、人事安排、经济利益笼络控制其家族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在犯罪活动中担当骨干成员,并以支付“工资”、“出场费”等名义豢养—批打
手为其提供暴力支撑。
通过采取拦车、砸车、堵路、打架斗殴等手段,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呈现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亦商亦黑、黑商难分的特点。
(三)行业垄断日益普遍
犯罪分子能够集合起来形成组织的动力来源于巨额的利益诱惑,而行业垄断无疑会带来高额的回报。
黑社会性质组织旨在以组织的力量避免个体犯罪之间的纷乱与斗争。
他们需要扩大势力范围,控制犯罪秩序,确立自己的权威地位,即使进入合法的商业领域也希望自己能够控制价格和市场。
而不希望有人来与之竞争。
所以,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某些行业寻求垄断。
在这些行业中,他们的暴力垄断往往被其他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所掩盖,因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合法经济领域的非法垄断活动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其在重庆市客运市场强势地位的惯用手法便是:先投入车辆进行非法营运。
然后采取拦车、砸车、堵路、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手段,排挤、打压其他客运公司,并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向政府施压,借机获取营运指标等利益,最终达到垄断部分营运线路的目的。
(四)暴力特征趋于“两极化”
暴力敛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原始资本积累最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主要体现在抢劫、绑架、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传统暴力犯罪活动之中,对于能够带来巨额利[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