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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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滁州市喔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来安县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设施服务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鉴于来安县自来水厂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分包工程概况

1.1 分包工程名称:来安县老城区供水主管网改造

1.2 分包工程地点:来安县城

1.3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管网改造

第2条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佰零壹万捌仟叁佰叁拾捌元壹角玖分元,小写:人民币4018338.19元,

工程量清单附后。

第3条工期

3.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0年 10月 9日开工;

3.2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1年 12月 31日竣工;

第4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5条分包工程结算与价款支付

5.1 结算

5.1.1 分包人结算执行:依据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5.1.2 承包工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政府规定应

缴纳的费用按照税务管理条例办理。

5.2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的确认以分包人实际完成的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准,作为工程的计价依据,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3 分包工程价款支付

5.3.1 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采取按照路段完工预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结算的办法。

5.3.2 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7日内,按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人工程量的80%支付。

5.3.3 工程按期交付,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剩余款项予以结算。

第6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6.2 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6.3. 对分包人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进度、计量检测、材料检验试验和材料及施工设备的应用等,实行全方位地监督、检查、验收和控制。

6.4.分包项目经理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6.4.1 分包人在主体施工期间不得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4.2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6.4.3 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

6.4.4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由于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5 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7条工期要求

7.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7.2 因承包人、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3.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期延长;

7.3.2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7.4.3 不可抗力的原因。

7.5 因分包人组织措施不力,连续1个月完不成进度计划或关键工序拖期7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采取增人措施,增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或者提前解除合同限期退场安排他人施工。

7.6 工程竣工

7.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7.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7 工期考核以分包合同约定工期和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合理延期为准。

第8条质量与安全

8.1 质量检查与验收

8.1.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8.1.2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8.1.3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

工程质量。

8.1.4 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还是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均不得降低标准。对发包人强行要求使用的,须索要书面通知,对其可能产生后果用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8.2 安全、文明施工

8.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8.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总包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告并批准后承担。

8.2.3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标准布置施工现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8.2.4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其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后,首先封闭、施救、保护现场,第一时间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费用,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分包人负责。

8.2.5 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接受专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接受违章处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和接受违章处罚,因分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分包人双倍偿付承包人。

8.2.6 分包人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及发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9条材料、设备供应

9.1 发包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钢材、混凝土、橡胶支座、伸缩缝等主要材料。

9.1.1 上述材料分包人在使用前30天,向承包人提出书面使用计划,并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和使用时间等,经承包人核准后执行。供货方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材料设备到货后,承包人组织有关人员和分包人共同验收,交由分包人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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