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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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法44条的解释

关于商标法44条的解释

关于商标法44条的解释商标法第44条是关于商标剥夺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44条商标注册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权利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局应当注销该商标。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商标可以被剥夺的情况。

根据该条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可能会被商标注册局拒绝受理,或者商标注册权可能被宣告无效。

在这些情况下,商标注册局有权取消该商标的注册。

首先,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被商标注册局拒绝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必须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注册规定的要求。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完整的商标文件、未提供必要的商标资料或商标被发现存在明显冲突等情况,商标注册局有权拒绝受理该商标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局应当注销该商标。

其次,商标注册的申请权可能被宣告无效。

商标的注册可能面临多种情况的宣告无效。

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商标注册局对商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相关商标与其他在先的商标存在冲突。

冲突可以是相似度过高,可能导致产生混淆误认。

当商标注册局认定该商标被授予的权利是无效的时,其有权宣告该商标注册权无效,并对该商标进行注销。

商标在被注销之前,商标注册局通常会在审查程序中给予商标持有人一个机会,允许其提供证据和辩论,以保护商标注册权。

商标注册权被注销后,商标持有人将无法享受与商标相关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商标的法律保护等。

商标注销也会在商标注册局的数据库中被记录,以确保其他商标持有人和公众都能够获取到最新的商标信息。

商标法第44条的目的是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商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制度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商业发展的,但也需要通过剥夺商标注册权的方式来维护整个商标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在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商标注册局注销商标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商标法第44条是为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当商标注册申请未能符合要求或商标注册权被宣告无效时,商标注册局有权注销该商标。

商标怎么合理使用

商标怎么合理使用

商标怎么合理使⽤
合理使⽤过去主要⽤于著作权领域,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由使⽤知识产权⼈的权利标的,⽽不必征得权利⼈的许可,也不必⽀付任何对价。

那么商标怎么合理使⽤?下⾯店铺⼩编为⼤家解答,⼀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商标怎么合理使⽤
商标的合理使⽤有⼴义、狭义之分。

⼴义的商标合理使⽤是指未经允许,基于正当⽬的使⽤权利⼈的商标的合法的事实⾏为。

该⾏为不视为侵权。

⽽⼈们平常所提到的商标的合理使⽤主要是商业性使⽤,这就是狭义的商标合理使⽤。

赋予商标权⼈积极使⽤商标的权利,同时⼜赋予其排除他⼈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漫⽆边际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该仅限于禁⽌他⼈将商品⽤于标识商品来源的作⽤上,⽽不能禁⽌其他⽅⾯的使⽤。

这就是对的限制,即商标的合理使⽤。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进⾏的解答,⼤家如果需要进⼀步了解法律⽅⾯的知识,欢迎进⼊店铺进⾏法律咨询。

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理

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理
例如 , 在作品 中为叙述某一情节, 而使 用商标。
商标合理使用 的概念 内涵与运行机理
二 、 Cas ar s” “ lsi F i U e 的产 生与成 立 要件 c
他人商标标志中含有的公有领域内的描述性信息 的 使用 , 而当“ 承认商标权 的代价主要是把一些文字从 我们 的语 言 中除 去 了” ⑤之 时 , 应 当 启 用 “ l s 就 Ca i sc
的概念 界定 为 : 了说 明 自己所 提供 的商 品或 服务 的 为
理 使用 , 在概 念 内涵 上 还 没形 成 一 致 认识 ; 在运 行 机
理 上亦 需深 入研 究把握 。


绪 论
有 论者 提 出 , 商标 合理使 用分 为非 商业 性合 理使 用 与商业 性 合 理 使 用 ⑨。前 者 如 , 绍 、 论 和 研 究 介 评 中的合 理 使 用 , 典 或 类 似 的 工 具 书 中 的 合 理 使 字 用 ㈤, 执行 公务 中的合理 使 用 等⑨; 后者 又 分 为 “ ls Ca.
用 者也 是相 同的 , 如美 容沙龙 。 19 92年 4月 , 案 原 告 Lsn mpes nIc 本 at gI rso n. i i
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 , 表示 自己之姓名 、 或其商 品 或服务之名称 、 形状、 品质 、 功用、 产地或其他有关商 品或服务本身之说明, 为商标使用者 , 非 不受他人商
可 , 受版权 保 护 的作 品 所作 的一 种 合 理 、 限 的使 对 有 用 。 ④ 本质 上看 ,“ ”从 合理使 用 是依 据 法定 因素 对侵
也就无 须 对其 侵 权 指 控 设 定 抗 辩 事 由。 而 “ 业 性 商 合理使 用 ” 的提 法 也 不 准 确 , 因为 从 逻 辑 上 看 “ 品 作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

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1。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

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

商标与商号的区分: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商标命名规定

商标命名规定

商标命名规定商标命名规定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注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主要用于规范商标的命名和注册。

以下是商标命名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命名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规定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即商标命名不能与已有商标相近似,不能与已注册商标或已在使用中的商标产生混淆。

商标命名还应该具有独特性,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

此外,商标命名还要能够容易识别,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困惑。

二、不侵犯他人权益商标命名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姓名权等。

商标命名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得冒用他人的名义,也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画像等。

三、以商品或服务特征为基础商标命名可以以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为基础,但不能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质量。

商标命名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想象力,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注意,并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相符合。

四、语言表达简洁精炼商标命名应该采用简洁精炼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长或复杂的词语。

商标命名要能够容易记忆和传播,方便消费者识别和购买。

五、不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内容商标命名不能涉及政治、宗教和其他敏感内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商标命名要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六、避免广告性词语商标命名不宜使用过于直接的广告性词语,如“最好的”、“最优质的”等。

商标命名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和优点,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七、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商标命名不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商标命名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商标市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的创造和发展。

商标命名规定的严格执行有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商标市场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形象。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遵守商标命名规定是保证商标注册成功的重要前提,也是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环。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命名商标时应严格遵守商标命名规定,确保商标的合法性、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评注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评注

Commentary on Para.1,Art.44 of Trademark Law 作者: 钟鸣[1]
作者机构: [1]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26-38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经过历次修正,《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从原来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混合规定转变为现在的单纯绝对理由条款。

本文首先分析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

其次,对其中“不正当手段”规定,结合实践提出,应坚持其绝对理由条款的性质,无需过多地关注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而应注重其不正当的意图和行为,应区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不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用“不正当手段”规定。

最后,对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4条与“不正当手段”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建议将对大量抢注和囤积注册行为适用第4条的规定,将“不正当手段”规定作为绝对理由的兜底条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使商标授权确权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善。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

商标法的基本知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它不仅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商标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商标的定义、注册制度、权利保护以及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商标的定义及保护范围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具有表示商品来源、质量保证、广告宣传和企业声誉等功能。

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过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合法商标权的标识,享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进行法定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二、商标的注册制度及程序商标的注册制度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益的核心内容。

商标注册制度旨在为商标提供法律保护并确保商标权益的依法得到实现。

商标的注册程序通常包括商标搜索、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环节。

商标注册程序的第一步是商标搜索,即对待注册商标的相似或相同商标进行查询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冲突。

若商标搜索结果不存在冲突,商标申请人可进入商标申请阶段。

商标的申请包括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商标样品及付款等手续。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商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已有商标冲突等。

若初步审查合格,商标将进入公告阶段。

商标公告是指商标局将申请商标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以给第三方提供异议和撤销商标的机会。

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若无异议或撤销请求,商标将进入注册环节。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局将核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信息。

商标注册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缴纳续展费用来延长商标的有效期。

三、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的独占权和法定权益。

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又称为商标被提及的合理使 用、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非商 标权人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不得不提及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描述其商品或服 务,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
杜颖:《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以美 国法为中心的比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8 。


德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只要不与善良风 俗相冲突,商标或商业标识所有人应无权禁止 第三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a)其姓名或地址;(b) 与该商标或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但与商品 或服务特征或属性,尤其是与其种类、质量、 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 务提供的有关标志……”。 李萍:《当代外国商标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年第一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京高法发(2006)68号)。



根据该《解答》,以下六种情形所涉及的商标使用行为属 于的合理使用: (l)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 要原料、种类及 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 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 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非商标 权人善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商 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包括: 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二是注册商标本身。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判断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未经注册的界外标志和伪造注册商标。

2、使用违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国家禁止注册的标志或具备混淆性标志。

3、未经被授权使用界外商标而使用,以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商标,干扰被授权人使用其商标。

4、擅自使用体育活动相关象征、享有特别声誉的著名建筑物、文化遗产等的名称、标志等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标识。

5、变相使用已注册的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严重损害商标主的利益。

1、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使用与同类商品不相关的商标,以侵害同类商品等商品或服务制造商的利益。

2、经营者恶意传播不实消息,如运用手段比较优劣、消费者投诉等,以误导公众选择某商标或商品。

3、企业以可能侵害竞争对手的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和其它行为,企图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未经被授权,单方面公布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可能影响消费者判断和行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如假冒推销、仿冒虚假宣传)。

5、隐晦暗示或其它欺骗性做法,以误导公众接受某商标或商品,严重损害商标主利益。

44类商标经营范围

44类商标经营范围

44类商标经营范围商标注册在中国境内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它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更是企业本身的身份象征。

因此,对于商标经营范围的规定格外重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经营范围,须明确其要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根据中国国家商标局的规定,商标使用范围可分为44类,即明确相应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

首先,对于44类商标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商品类、服务类、企业名称类、商号类、连锁企业标志类、植物品种类、原产地类、特殊证明类、特用商标(技术标志)类、集体商标和专用商标类。

具体而言,商品类主要包括:一般日用品、衣物和服装、鞋、家具、通信器材、文具用品、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等;服务类主要包括:出租汽车、旅游、娱乐、咨询、保险、票务服务等;企业名称类主要包括:企业名、工商登记号、政府部门机构、提供服务的名称等;商号类主要包括:状带商号、大字号等;连锁企业标志类主要包括:标示企业、集团属下企业的名义等;植物品种类主要包括:蔬菜、花、树木等;原产地类主要包括:省、市、县等;特殊证明类主要包括:质量检验证明、地理标志证明等;特用商标(技术标志)类主要包括:质量护照、管理质量标志等;集体商标和专用商标类主要包括:联合企业、行业协会等对其参与者共有的标志或者证明标志、行业产品的特殊质量标志等。

此外,在申请注册商标的经营范围,还不能包括以下内容:国家的国家徽章、国旗、领袖画像,国家和社会机构的名称和标志,全国性政治、经济、文化组织名称,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其他国家保护的标志。

总之,44类商标经营范围是企业在商标申请注册时须充分考虑的问题,可以根据上述内容更好的确定其经营范围。

严谨的商标注册程序,可以让企业拥有更加稳固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的特许权。

商标使用前,应该充分了解商标的经营范围,选择安全、有效的经营范围,以保证企业的发展和更好的保护商标权。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1996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

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4、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

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一、重点法条: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人(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二、重点法条: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1、商标使用人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用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

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行申请注册。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之区分和其意义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之区分和其意义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之区分及其意义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

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商标权无效”的概念,而是统称为“撤销”。

但是,第41条规定的“撤销”本质上属于商标权的无效,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则是“撤销”。

此次修改《商标标法》应当严格区分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并对撤销和无效事由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

商标权的取得并无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撤销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不规范所致。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事由不同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商标权无效事由可分为三类:第一,欠缺注册的绝对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0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法》第11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12条)、不得以欺骗手段(《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第二,侵害在先权利,即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商标法》第28条)及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31条);第三,注册人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包括侵害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13条)、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商标法》第15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16条)、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商标法》第31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商标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商标在商业交易中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建立商品品牌形象的功能。

为了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专属权,商标法中有一系列规定商标的使用。

了解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规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几种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包括使用在商品上、商品包装上、商品容器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销售及其宣传标识上。

在商标的使用中,需要遵循以下一些规定:1. 使用在商品上商标应当使用在商品的显著位置,例如产品的外包装上或者商品本身。

商标的使用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并与商品的特点相符,不能模糊、难以辨认。

2. 使用在商品包装上商标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也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商标在商品包装上应当与商品相对应,与商品的特点相符合,并且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3. 使用在商品容器上商标也可以使用在商品容器上,例如瓶子、纸盒等包装容器上。

使用商标的容器应当与商品相匹配,能够正常地体现商标的使用效果。

4. 使用在商品销售和宣传标识上商标的使用也可以体现在商品销售和宣传标识上,例如店面招牌、广告等。

这些标识的使用应当与商品的特点相符、清晰易辨,并且能够有效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二、商标使用规定的原则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需要符合一些原则:1. 功能性原则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品的性质、用途相符,不能误导消费者。

商标应当能够清晰明了地表示商品的特点和属性,防止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

2. 独立性原则商标应当具有辨别力,能够让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出属于不同商家的商品。

商标的使用应当使得商品能够在市场中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

3. 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的使用不得虚假宣传,不能做出不实的商业表现。

商标的使用不能误导或者欺骗消费者,不能歪曲商品的真实情况。

4. 不得侵权原则商标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不得抄袭、模仿他人商标。

商标的使用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商标法条文释义

商标法条文释义

商标法条文释义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下面将对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

一、商标的定义与范围1. 商标的定义(第一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2. 商标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法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市场上供消费者直接选购使用或者消费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了提供商品以外,为他人提供的有形或者无形的经济活动。

二、商标权利1. 商标权利(第三条)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

注册成功后,取得在规定期限内专用使用该商标并防止他人侵犯其专有权利的资格。

2. 商标专用权(第四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其专用权之日起十年。

届时可以续展期限。

续展期限为十年。

连续续展不受限制。

3. 商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八条)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不得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

但是企业名称和商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字样、图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三、商标的注册1. 商标申请(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和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等内容。

2. 商标初审(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公告注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并告知理由。

3. 商标异议(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四、商标的保护1. 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侵犯商业秘密(第九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保密经营信息,并加以利用或者泄露给他人,在未公开前就已经广泛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 其他侵权行为(第五十七条)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其他侵权行为,商标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仿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 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 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 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修订信息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

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论商标性使用及商标侵权的认定一、商标性使用的概念关于商标的含义,国内外学者有多种表述,域外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德国商标法:“凡用以鉴别工业或商业产品的一切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具有明显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他们的组合组成”。

本文所论述的商标,是狭义的商标,即指注册商标,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排他性权利。

而非注册商标,除驰名商标,其权利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这些商标由其使用者所共有。

本文认为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记,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而使用的标记,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商标与商品(服务)、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概念的理性延伸,其是将关联的三者有效连接起来,并将范围限定于商业活动之中。

商标性使用必须限定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使用是商标性使用的上位概念,商业使用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范围内和市场交易中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须公开使用,以交易为目的。

商标性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故识别功能是区别商标性使用和非商标性使用的界限,即行为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目的和功能,在商标使用行为中,不具有识别作用的,均构成非商标性使用。

我们通常会混淆非商标性使用和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从商标权人的角度看,即是商标权利行使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

如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便捷的向消费者说明其所销售商品的用途或来源的信息,节约信息沟通的成本,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即指示性使用,如电脑公司为了说明电脑内置CPU的生产厂家,在电脑机身上标注“Intelinside”。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

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浅谈对商标法的相关认识摘要: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商业日益繁盛,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大。

商标是产品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的以区别于他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的一种明确的标志。

商标法是国家为调整商标使用关系而制定的有关商标注册、管理、使用、保护商标法专用权的法律法规。

不同制度和时期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商标法。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历史,功能与作用一、对商标的认识是区别(一)商标的含义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它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代表商品质量的标志。

它通常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材料及其他宣传品上。

商标与商品名称、牌号相联系。

对商标的含义来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在日本《商标法》中规定,标记必须是文字、图形、记号或他们间的相互结合(如文字与图形或记号与图形等),以平面的形式标在商品上,使人们有直接感观。

这是商标的狭义概念。

我们通常做这种狭义的理解。

(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1、标明商品的来源在一个国家里,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同种产品。

在此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商标把自己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

这促使企业提高商标信誉。

商标经过申请取得专用权,有利于竞争,促进生产的发展。

2、表明商品质量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

一个企业如果要维护商标信誉,就要不断提高质量。

赢得顾客信誉,才能在市场销售过程中获胜。

3、有宣传作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商标以独特的牌号,鲜明的标记,代表企业的信誉,象征商品的质量,以招徕顾客,自然起到了好的宣传作用。

这种宣传比一般的商业广告更具有经济、灵活和广泛性。

而且,商标本就是广告的基础。

4、可以促进对外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商标是一把尖刀,没有它,商品就很难进入国际市场,即令进入了国际市场,难于树立商标信誉,也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

商品有了商标,经过注册,受到商品销售国和地区的法律保护,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保护和发展对外贸易。

法大校考商标法题库及答案

法大校考商标法题库及答案

一、简述题(一)简述商标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简述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三)简述商标法中的反向假冒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商品上除去权利人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

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

而将他人商标取下而换上自己的商标的行为,都切断了源商品与源商标的联系,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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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摘要:我国已建立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雏形,但在具体立法层面还较为粗糙,现行的《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组合形式无法给予社会公众明确的指引,究竟哪些商标使用行为符合44条的规定,哪些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立法的模糊性也给法院的司法裁判造成障碍了。

本文以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据,针对特殊的商标使用情形,界定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关键词:商标法第44条商标使用商标撤销导言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当注册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界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是不是只要注册商标权利人实施了《条例》第3条中列举的行为,其商标就不会因《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遭到撤销了呢?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的确一直遵循着这样的规则,凡是商标权人的行为能够满足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几种使用方式时,即认为其构成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这种使用可以作为对以商标法第44条为由提出撤销决定的抗辩。

然而,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则正受到新的行为模式带来的冲击。

在GNC 案1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物资公司委托他人生产“GNC”蜂蜜产品及制作“GNC”商标宣传品的事实,可以证明物资集团公司已将“GNC”商标用于蜂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11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78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蜜商品的生产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结合物资集团公司受富乐公司许可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并最终受让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可以认定物资集团公司对涉案商标存在真实的使用意图。

然而该案的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印制有“GNC”标识的包装盒、手拎袋均是在蜂蜜等蜂产品上的使用,并非在涉案商标核定商品非医用营养鱼油商品上的使用,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该案体现了法院对注册商标使用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而GNC案之后也陆续有一些有关44条第4项的商标行政纠纷,如康王案2、卡斯特案3、占士邦案4,在这些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定的焦点也都几种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的使用问题上。

这些判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官对“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解,然而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于这个问题,无论从现行立法还是司法解释中,我们都无法得出一个确切的完整的答案。

由于我国在商标法制定初始对知识产权的研究较为薄弱,导致了我国商标法不能很好地体现商标制度的目的。

随着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研究水平的提高,无论法官还是学者都逐渐从法律原理角度出发研判问题,一些新的思想出现在裁判文书和有关司法解释中。

对于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的问题也是如此,判例和司法解释都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涉及到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新问题,但是其中的观点还是零星的片面的,不能完整地表述对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认定标准。

本文将以商标法立法宗旨为基础,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判例,试图对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4项中“商标使用”的概念做清晰的阐释。

一、文献综述笔者通过各方渠道搜集到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相关文献和司法判例,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读,总结出以下方面的内容:2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6)第2432号关于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52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监字第18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3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第8357号关于第1372099号“卡斯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509号行政判决书。

4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9)第05421号关于第991154号“007詹士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32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晓玲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研究》5一文中指出,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商标权不是注册出来的,而是通过使用建立起来的,注册制度不过是在贸易高度发达的条件下对公平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平衡和选择的结果。

注册商标连续一定期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及时清除注册簿中的闲置商标,方便真正需要者的注册申请,并间接达到抑制抢注和囤积商标的目的。

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合理性,参见黄喆《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之检讨》6。

但从普遍观点来看,理论界和司法界仍对不使用撤销制度持肯定意见。

至于何种商标使用行为可以满足《商标法》44条之规定,李杨在《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界定——中国与日本相关立法、司法之比较》7一文中指出国内学者对“商标使用”含义界定的不同立场,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认为商标的使用应该能够达到让需要者达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程度时才能满足《商标法》44条对使用的要求。

另一类认为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商标法》第3条中的使用规定即可,而不论该种使用行为是否发挥了识别机能。

黄慧娟在《澳大利亚Barefoot案对商标“使用”含义的突破及引发的思考》8一文中指出,我国《商标法》第3条未严格区分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与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使用”行为,似有不妥,这也代表了学者的普遍观点。

可见,持第二种立场的学者难以以现行法为支撑解释其观点,因而商标使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成立成为了主流观点。

不少学者进而提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如葛洪义指出,商标使用的特点有四: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连续使用、真实善意的使用以及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

9董维富认为,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活动中的真实使用,包括用于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交易活动中。

商标的标识使用不能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否5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3期。

6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7月,第12卷第4期。

7载《法学》,2009年第10期。

8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9葛洪义:论商标的使用及其认定——基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6期。

则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10由此可见,目前学者对于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建立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及何为商标使用的初步认定上。

涉及究竟对何种使用方式构成44条所指的使用,以及各种使用方式所内涵的深层次法律问题仅散见于个别研究成果中,未形成体系化的归纳呢总结。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可能发生的商标使用情形,分析哪些行为可以构成44所指商标使用行为,以期完善我国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

二、国内外立法现状(一)我国相关立法1. 基本规定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则对商标使用的概念进行了说明。

2. 补充规定《实施条例》所列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且主要体现在商品商标的使用上,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作出了列举,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1)服务场所;(2)服务招牌;(3)服务工具;(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5)带有服务商标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另外,北京市高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根据新的经济形势,补充了几种商标使用方式,该解答第2条指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所列10董维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合法性的理解和认定,载《中华商标》,2010年7月。

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3. 对“使用”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认为,仅实施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二)国外相关立法1. 法国《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1964)》第11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撤销商标之前的五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即丧失其权利。

把申请用于几类产品或服务的一个商标仅用于一类,就不能要求撤销为其他几类产品进行的但未加使用的注册,只有在申请注册的和使用的商标有混淆可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上述规定。

撤销应以司法判决宣布;一切关系人均可要求撤销。

使用商标之证据,应由被要求撤销的商标的所有人以各种方法提供。

”2. 美国《兰姆商标法(1948)》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放弃’商标:(一)商标持续不使用,而且也没有再继续使用的意图。

不再继续使用的意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连续三年不使用可以作为放弃商标的表面证据。

“使用”商标是指,在正常的贸易活动中实际使用,其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占有该商标权。

(二)商标所有人的任何使用,包括疏忽和代理人导致商标变成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以至于丧失作为指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消费者的动机不能作为本款规定的判断放弃的要素。

”3. 日本《日本商标法(1959)》第二条规定:“……(三)本法所说的关于标记的‘使用’,是指下列行为:(1)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附加标记的行为;(2)把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附加标记者进行转让,移交或为转让或移交而进行的展览或者进口的行为;(3)在关于商品的广告、定价表或者交易文件上附加标记进行展览或者散发的行为。

另该法第第五十条规定:“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或者一般使用权所有者,连续三年以上于日本国内均未使用各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时,可就取消有关该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请求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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