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最新版)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最新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乙方: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某项服务或商品,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1.1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商品包括:(详细描述服务/商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
)1.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为:(详细描述费用计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
)第二条合同的履行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提供服务/商品。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履行支付义务。
2.3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商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___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技术标准。
第四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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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时间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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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五、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 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 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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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三)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 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4、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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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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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违约的责任。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关系。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能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法性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履行合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条履行合同的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一条履行合同的质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十二条履行合同的数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履行合同义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标的的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1. 履行完毕;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2)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条件2.2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求2.3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要件3.2 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4.2 履行方式和期限4.3 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5.2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5.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合同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承担6.3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第七章:合同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协商与调解程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同监督管理8.1 监督管理的内容与方法8.2 监督检查的程序8.3 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9.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9.2 档案的利用与保密9.3 档案的销毁与备案第十章:特殊合同的监督管理10.1 国际合同的特殊规定10.2 特殊行业合同的监督管理10.3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违反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1.2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11.3 赔偿责任的确定第十二章:附则12.1 条例的解释权与实施细则12.2 条例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补充规定第十三章:合同签订的法律文书13.1 法律文书的组成13.2 签字栏、签到时间、签订地点的规定13.3 法律文书的生效与备案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条例的立法宗旨阐述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条例适用的合同类型和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
1.3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督、指导和协调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法第四章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案例分析]: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 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 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 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 地?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 处理规则: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 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二、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
方请求权的效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4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熟悉)(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1.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示例】订立时履行时甲地(A) 10 11乙地(B)12 13履行(C) 14 15(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示例】货币:接受一方为A——A所在地货物:履行义务一方为A——A所在地费用:履行义务一方为A——A负担(5)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典型习题【例题·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X市为交货地B.Y市为交货地C.X市为付款地D.Y市为付款地[答疑编号5757040401]『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已讲授)。
(完整word版)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篇
(完整word版)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活动。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一、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统一管理。
二、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起草、审核、修订合同;2. 负责合同的登记、归档和保管;3. 监督合同的履行;4. 处理合同争议。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一、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充分了解和核实合同对方的资信状况。
三、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
四、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二、合同终止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应做好结算工作。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一、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二、每份合同应建立档案,包括合同文本、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等。
三、合同档案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一、公司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合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防范法律风险。
三、如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奖惩机制一、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不佳或造成公司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公司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 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 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
(二)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 的责任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 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 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 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就意味着
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有几种情况: (1)法定的同时履行
如《 合同法 》 第 161 条规定: “ 买受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 证的同时支付。”再如《合同法》第263 条规定: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 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 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明确第 三人是债权人;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与债务人的 约定中,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明 确了第三人为债权人。
第三,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违约的,债 权人有权提起诉讼;债权转让,债务人违约的,由 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全面地完成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使债务人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
二、履行行为的表现形态交付标的物、移转财产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服务、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协作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三)情事变更原则【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答复称:“……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
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5日发布)第27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1.概念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合同原有的内容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应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第4章--合同 履行
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76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 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 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司法解释2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 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 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 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分歧----A方认为根据62条第四项,自己可以随时履
行。B认为61条优先适用。根据61条已有的条款(半 年内分4次发货),在诚信原则指导下进行解释:平 均一个半月交一次货。
• (三)附随义务(60条) • 法律或合同未确定,但是依据诚实信用 原则和交易观念产生的义务。不是给付内容, 目的是弥补合同遗漏和缺陷。 • 附随义务也可由法律予以事先规定,如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 1、注意义务(互相保护,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2、告知、通知义务 • 3、照顾义务(方便债权人接受履行) • 4、保密义务 • 5、协助义务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能履行 之虞
债权 甲 ———————— 乙 债务
债务
债权
先到期
(三)效力 (69条) 1、先履行人可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4、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若无确切证据而中止履 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先到期 未履行
债权 债务 甲 ————————)概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得中止 履行。(也称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或 中途止付权)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活动。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用于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欺诈。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相对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4.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第七条合同的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效力确认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恶意串通、欺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约定应当具备公平、合理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商业通行规则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但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未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3.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或者拒绝履行。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实体及形式合同,包括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共利益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修改或者终止合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得违法干涉、阻碍。
第五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内容及条款。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标的和内容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不得隐瞒有关事实。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附条件,但是所约定的附条件应当是明确的、能够成就的。
第十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变更第十一条合同的条款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合同的条款不明确、不完整或者含有重大瑕疵的,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解释。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有关合同的基本事项之外的具体内容,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事先行为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内容。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条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持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应当合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履行方式、程度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责任担保,保证合同能够按照约定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变更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约定合同的转让;但是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约定合同的转让,但是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以下是该章节内容的一个简化模板:
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一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时间。
第十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章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履行管理制度范文
合同履行管理制度范文合同履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履行管理的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行管理。
第三条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
任何形式合同都应当依法遵守。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管理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行使等原则。
第二章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五条充分充足的履行条件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前提。
第六条约定明确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责任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平等自愿地签订合同,并约定合理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合同的内容应当对双方公布,并明确告知他方有关风险。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基于双方自愿,并予以尊重。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信守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免除差错责任原则。
当行使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现错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合同履行的程序第十二条履行前的准备工作1. 履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合同内容和义务的审查,对履行能力和信誉情况的评估以及合同履行所需资源的调配等。
2. 履行前的准备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负责人应当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义务,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 评估履行能力和信誉情况应当依据合同履行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声誉等因素进行客观判断。
第十三条履行过程的管理1. 履行过程的管理包括监督履行进度、协调解决履行中的问题、记录履行情况等。
2. 监督履行进度应当及时了解履行方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建议。
3. 协调解决履行中的问题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协商,寻求双方受益的解决方案。
4. 记录履行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履行方的履行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履行后的管理1. 履行后的管理包括评估合同履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履行结果的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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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某物资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 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 199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月1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六年 起,每年增加3%。 第二条 乙方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度总租金额的一半, 然后在7月10日前付清另一半。 第三条 在本合同签字后3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 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出租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电、水计表核算,冷暖气 费按平方米计算,由甲方按月收费。 第五条 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房屋的维修保养由 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就按年租金额的万份之三 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末完成的租期部分应付租金的 10%罚款。 第七条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法律顾问咨询,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要求重 签合同。 [案情焦点]:(l)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补救? [审理结果]:合同有效;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无偿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 实施 的行为。比如,甲欠乙到期债务10万元,甲自 已有一辆汽车,价值15万元,甲不想偿还乙的 10万元,把汽车捐给了某基金会, 致使对债 权人乙造成损害,这时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债务人的行为。 另外,债务人与第三人共 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 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 第三人(即受 益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 的行为,即第三人并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 不知债务人应偿还债款,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50万债务不存在 欠条存伪 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从法院向国土部门调查的结 果来看,涉案房屋是以赠予方式办理变更登记,并非有偿 转让。由于叶某华与叶某洪是亲兄妹,其余部分无偿转让 是有可能的。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般应当对夫妻债务共同 承担责任,而叶某华与叶某洪存在近亲属关系,存在共同 利益。因此,本案确实存在叶某华与叶某洪协调诉讼行为、 虚构债务,以便要求朱女士承担债务的可能性。 在庭审中,叶某华仍坚持不同意追加朱女士为共同被 告或者第三人。当法院追加朱女士为第三人后,叶某华和 叶某洪兄妹俩立即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法院认定,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和国土部门的调查 函,以及当事人对欠条形成时间前后的矛盾陈述,认定涉 案土地及房屋价值10万元以外的部分为赠予,叶某洪拖欠 妹妹5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欠条存伪,一审驳回了叶某华 的诉讼请求。叶某华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 判。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五、合同履行中债的担保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 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 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撤销权
代位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 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 ,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的权利 行使时间:1年内;5年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 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 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 人的债权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 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也就是债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 议补充;本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
案例四
孙某为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3月12日向许某借款 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至9 月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 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家电,被工商机关查获,旧家电被全 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 次经营家电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 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 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 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 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 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 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 某所欠的债务。问: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行使 先履行一方行使
案例三
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 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 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 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 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 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 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 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 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方提供担 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履行首先应当确定合同是否真实及其 有效
案例一:哥嫂闹离婚 小姑子杀出追债 2010年4月23日,叶某华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一张 欠条,称叶某洪于2005年12月1日购买其一栋楼房,双方一致同意以 60万元成交。由于当时叶某洪资金周转困难,先支付10万元,余款分 期支付。之后,她多次催促,叶某洪却一直推诿,至今仍未支付欠款。 叶某洪表示,叶某华所说属实,因为自己经营的电子厂倒闭,导 致无经济能力支付这笔购房款,希望6年内付清购房款,要求法院尽 快判决。 审理此案的杨法官感觉案件蹊跷,没有贸然宣判。不久,叶某洪 的妻子朱女士便到法院表示,自己从来不知道这笔欠款,关于涉案房 屋的转让,除了10万元是有偿的,其余是无偿赠予,叶某华所出具的 欠条是假的,叶某华和叶某洪是亲兄妹,目的是为了要自己承担一半 的欠款,并申请参加此次诉讼。 叶某华认为,该债务是叶某洪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朱女士承担 清偿债务的责任。但经杨法官一再解释,叶某华仍坚持不同意将朱女 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三、合同履行变动
(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 债权人
第三人
案例:出借银行账号 不料惹上官司
天上掉下来的官司 2011年,东莞某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其通 过银行错误转账92270元给刘某,现主张刘某系不当得利, 要求刘某归还款项92270元。 刘某辩称,自己只是向朋友谢某(虎门某陶瓷店工作 人员)出借对公银行账号供其收货款之用,谢某获取该对 公账号后授意东莞某公司将92270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到 该账户,刘某在收到汇款92270元后已将该款交给谢某, 中间一切程序都是合法有据的。 都是中间人惹的祸 法院经审理发现,东莞某公司和王某经营的虎门某陶 瓷店存在交易往来,双方交易由谢某作为中间人。去年的 一天,王某和谢某一起送货时,王某在交货后仅留谢某在 东莞某公司工地等候收款。 在此期间,谢某向王某之妻询问收取货款的对公账号, 王某之妻遂将自己公对公账号发给谢某,由谢某将账号告 知东莞某公司打款。谢某同时又向刘某索要对公账号并提 供给东莞某公司付款。谢某在收到该笔涉案款项后便携款 逃跑,后来王某就此事情向公安机关报过警。
第三人无过错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谢某作为双方交易的中间人,王某交代其 留在工地代收货款,而王某之妻的行为则视为王某已通过 谢某告知东莞某公司收款账户资料,东莞某公司根据谢某 的指示而将案涉货款92270元汇入刘某的对公账户,故谢 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根据日常生活经营,交易一 方借取他人账户用于收款也符合常理,刘某的对公账户中 收到原告公司汇入的款项有合法根据,刘某在整个过程中 没有获取其他不当利益,故刘某收到92270元不构成不当 得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 经生效。
是真实欠款还是虚假诉讼? 经审查,杨法官发现叶某洪与叶某华确是亲兄妹,叶 某华于2003年8月15日以赠予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手续,使用权人变更为叶某洪。 2010年4月,叶某华告叶某洪。同年7月5日,叶某华 与叶某洪在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为叶某洪 须在2010年7月15日前归还欠款50万元,否则将把向叶某 华购买的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处理,拍卖所得归叶某华。由 于朱女士不同意该协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没有出具民 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 杨法官认为,该案和朱女士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因此 同意追加朱女士为此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不久,叶某洪与朱女士的离婚诉讼也有了结果,法院 一审准许朱女士与叶某洪离婚,并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 作出了处理,其中涉案房产归朱女士所有。 随后,朱女士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叶某 华表示借条是2005年12月1日写的,而司法鉴定的结论显 示,欠条的形成时间并不是2005年12月1日,而是2008年5 月30日至6月18日。
[法理分析]
我们可以发现该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条款有很多漏洞,主要的缺陷有: (l)标的物不明确.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简单的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 使合同的标的物,即出租物处于不确定状态.(2)标的物数量的条款不完备. 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出租房屋的具体数量 不明确。(3)欠缺关于标的物质量的条款。(4)缺少关于出租房屋用途的条 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的用途。通过规定用途, 出租人可较确定地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监督、限制承租人破坏性地 使用房屋,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 也可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5)合同没有必要的违约 责任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结合上述合同,我们就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一些 条款,使之更加完备,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从而增强合同的安全性、可 行性。补充如下规定: 第一,详细写明标的物即出租房屋的坐落地 点、门牌号码及附属设备(如门窗、水、电表、灯具、保暖、卫生设备等); 第二,写清楚标的物的数量,如具体写明出租房屋的间数、建筑面积 及附属设备的数量,用来作为交付或返还时验收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中增加房屋质量状况的条款及当事人对出租屋的要求,明 确写出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情况,附属设备的质量情况,作为交 付或返还时验收购根据;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可以以此确定双方的责任; 第四,明确列出出租房屋的用途; ’ 第五,除了原来规定的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 的违约责任.还应增加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冷暖气费和出租方不履 行对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出租方出现不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不 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等违约行为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