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区干部日常工作纪律考核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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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机关干部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开展“10+4”专项整治的通知》(渝北群组〔201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村(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干部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坚持的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2、坚持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干部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依法依纪依规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机关干部到岗履职情况;
2、机关干部请假、出差、外出学习开会情况;
3、机关干部工作能力、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情况;
4、机关各项纪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机关干部工作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1、各单位须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坚持上下班签字或打
卡制度、工作时间巡查制度,完善工作档案备查。入驻行政服务大厅的人员考勤按区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2.、各单位须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外出办事登记制度,完善工作档案备查。每天公示干部职工去向及请销假情况。
3、各单位须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值班干部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搞遥控指挥;节假日必须有领导24小时带班、有干部职工24小时值班;村(社区)干部工作日期间必须在岗。
第六条机关干部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方式
1、每月对不低于30%的单位落实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通过查看签到册(打卡记录)、请假单、外出办事登记表等,检查是否存在吃空饷情况;
2、每月不低于2次电话抽查或现场督查镇街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情况和干部值班情况;随机抽查不低于30%的部门领导、普通干部在岗情况;每月电话抽查或现场督查10%的村(社区)干部在岗情况。
3、不定期巡查干部职工履职情况,通过暗访和核实群众举报,检查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或不办事行为。随时对行政服务大厅审批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暗访大厅入驻部门的履职情况。
4、各单位组织由本单位全体职工或部分服务对象参与的机关干部日常工作履职情况民主测评,评议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并取两次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参考
结论。
第七条党员干部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结果运用
1、凡查实违反工作纪律,属首次被通报的,取消其当年评优、晋级、提拔资格,扣发当年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工资的10%;第二次的,予以诫勉谈话,扣发当年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工资的50%,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第三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凡查实的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由单位对当事人进行“预警”谈话,责成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问题事实清楚,仅构成违纪处分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违法违纪事实情节严重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依据查处结果,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3、单位被累计通报(含单位职工)3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单位被累计通报(含单位职工)5次及以上的,追究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并调整岗位。
第八条接受监督检查的机关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
格要求、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和预防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苗头性问题,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向上级汇报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