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污染源普查工作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主要内容是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工业污染源进行普查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档案整理和编制普查技术成果报告、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构建普查一张图信息系统(含高分影像图、矢量化地理信息、普查采集信息)等工作。
二、技术要求1、技术要求(一)服务年限:2年(二)工作内容:清查阶段:根据区普查办提供的数据名录库,按照国家、省下发相关清查技术规定逐户开展清查工作。
纳入普查的应详细填写清查表格,不纳入普查的应收集佐证材料存档留查。
详实的进行清查阶段数据录入整理,清查档案归类及编制阶段性总结报告。
普查阶段:按照国家、省下发普查相关技术规定逐户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认真详细填报普查表,详实的进行普查数据录入整理,普查档案归类及编制阶段性总结报告。
成果验收阶段:编制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进行数据录入整理,档案整理,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构建普查一张图信息系统(含高分影像图、矢量化地理信息、普查采集信息)。
(三)工作数量:本项目入户清查数量暂定1000家,调查数量暂定200家,最终结算时,入户清查、调查数量变化在±15%以内(含15%)的按合同价结算;如实际入户清查、调查数量变化在±15%以外的按照实际数量×成交单价结算,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四)工作质量:1.投标人工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我区普查质量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质量要求达到合格,通过各阶段的国家、省及我区普查办的核查及验收。
2.国家、省及我区每阶段对清查、调查等阶段性成果进行核查,若出现核查未通过,需重新清查、调查等情况的,扣除其相应阶段合同费用;重新清查、调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确保达到相关要求。
3.投标人如未按期保质保量的提交清查、调查等各项成果,需扣除相应合同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服务要求(一)人员要求(1)派驻人员要求:投标人应派遣不少于1名技术人员常驻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查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全国污染源教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八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为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普查数据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与意义通过严格的、规范的数据审核,确保普查数据的完整性、代表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提供技术和质量上的保障。
二、数据审核的程序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和抽查审核。
图1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程序图1、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均需对填报的普查表进行内部审核。
普查对象内部审核实施三级审核制度,即填表人自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
填表人按填表规定填写各项普查表格并对填报的表格进行自检,包括普查表的项目、编码、属性标识、各指标的计量单位以及文字表述等。
部门负责人自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对填报表格进行整体审核,并签字盖章。
2、普查员审核普查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1)普查表必填项目是否填报齐全;(2)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生产(运营)工况、污染处理设施及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是否与有关台帐、票据和实物相符;(3)普查表格填报栏目是否准确;(4)普查对象内部是否进行了内审并加盖印章。
3、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审核普查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如能源消耗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固废产生量,水平衡,主要产品产量与能源、水、原辅材料消耗量的关系等。
4、普查机构会审由普查机构组织污染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于重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会审;会审内容包括与日常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污染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原因,确定普查数据填报的可信度;分析对比环境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结果的代表性,确定普查对象填报的一组数据的合理性。
(环境管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相结合,技术手段与调查手段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线,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范围1、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所有企业;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A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4、2005年度以来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
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
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
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监测的项目(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J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s(五日生化需氧量)。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6)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7日来源:点击数:308 次[ 字体:大中小]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六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一)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保证生活源普查工作质量;(二)确定生活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三)指导生活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费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以及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
第三产业普查规模要求见表1,低于普查规模低限的不进行普查。
对第三产业,以环保、统计、工商、公安、税务等机构提供的单位资料为基础,以城区、县城、建制镇为基本单元清查。
通过清查查清辖区内全部生活污染源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确定是否纳入普查对象,建立该地区基本单位名库(册)。
在此基础上形成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
对城镇居民生活,摸清该城镇人口数量及其分布情况,并将普查范围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按普查小区逐一普查。
三、普查内容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能源消费:包括能源结构、各类能源消费量,燃料中平均灰份与含硫量等。
生活污水:包括居民生活的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及处理量。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清运量,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处置方式及无害化处置量等。
2、第三产业污染源主要普查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有一定规模并且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1)住宿业与餐饮业:包括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用水总量、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废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垃圾收集方式、燃料类型与消耗量、锅炉运行情况、废气治理设施等。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1、火电企业和工业锅炉的二氧化硫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二氧化硫产生量为:
二氧化硫产生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等)×含硫率×硫的转化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产生量×(1-综合脱硫效率) 式中:综合脱硫效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投运率,脱硫设施脱硫效率和投 运率按环保部门核查核定的结果进行核算。含硫率为全年燃料消耗量的加权平均 值。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 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 个门类 39 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 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二)重点调查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 1、以 2007 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2010 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即纳入动 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 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 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 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2)有废水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的企业。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0000 吨及以上的企业。 (4)危险废物产生量 50 吨及以上的企业。 (5)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
3.2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三-九)
附件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针对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生 活污水、生活垃圾等。
农业源普查
针对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针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进行普查。
普查范围界定
01
02
03
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确定 各地区的普查范围。
行业范围
预防事故发生
普查清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常见事故的 预防和处理方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数据保密要求
严格控制普查清查数据的传播范围
01
普查清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
人员。
加强对普查清查数据的存储和管理
02
普查清查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如加密、备份等,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更 好地保护环境,国家决定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以 摸清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和保护 提供数据支持。
普查清查工作的意义
了解污染源情况
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通过普查清查工作,可以全面了解我 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和排放情 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 源分布情况,确定各行业 的普查范围。
排污口范围
根据排放标准和排污口规 范化管理要求,确定各排 污口的普查范围。
普查方法选择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监测 等方式获取污染源数据。
统计调查
利用统计年鉴、行业报告 等资料,整理和分析污染 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大 范围、大面积的污染源状 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附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普查员及编号审核人及编号填表时间审核时间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一、核查区域与抽样数量(一)选取核查区域国家级核查: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区域,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
省级核查:覆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取2个县(市、区)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地市级核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2个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二)确定抽样数量1.工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总数小于500家的,随机抽取25家(不足25家的全部抽样);500家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0家)。
抽取的工业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核查区域内的主要行业类型和不同企业规模。
2.生活污染源核查区域内生活源锅炉总数小于60台的,随机抽取3台(不足3台的全部抽样);60台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台)。
核查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总数小于60个的,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抽样);60个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个)。
3.农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小于30家的,随机抽取3家(不足3家的全部抽样);3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家)。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查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总数小于10家的,随机抽取1家;1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5家)。
核查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分别抽取1〜2家。
二、核查技术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对省、市、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情况,经费预算编报与落实保障情况,以及普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过查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证件发放记录,结合电话或现场访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选聘及管理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课件
总结词
技术集成、综合治理
VS
详细描述
针对某工业园区废水治理的需求,该项目 采用了多种技术手段进行集成,包括生物 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通过综合 治理的方式,项目组成功地解决了园区内 的废水问题,实现了废水的达标排放,同 时也提高了园区的环境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提升国际形象
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可以提高 我国在国际环保领域的形象和
地位,增强国际话语权。
02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架构与职责
组织架构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 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技术组 和质量控制组。
职责划分
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技 术组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组负责 质量监督与考核。
完整性审核 检查数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填报要 求。
准确性校验
通过对比历史数据、重复数据等方式,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逻辑性审核
检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矛盾或异常。
合规性校验
确保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数据存储与备份
数据存储方式
选择稳定、安全的数据存储介质和方式,如数据库、硬盘、 云存储等。
03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采集方法
01
02
03
04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和测量, 获取污染源的详细信息。
档案资料收集
整理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获 取历史和现状的污染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或无人机遥感技术, 对区域内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和
评估。
实验室检测
对特定污染物进行实验室检测 和分析,获取准确的数据。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讲义
823
8230
洗染服务
824
8240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 务
洗浴服务 婚姻服务 殡葬服务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居民服务
825 826 827 828 829
8250 8260 8270 8280 8290
指上述未包括的居民服务。
门类 O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本类包括82—83大类。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831 修理与维护
疗养院
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 门诊部医疗活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妇幼保健活动 专科疾病防治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其他卫生活动
S404 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
独立燃烧设施【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 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 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 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 锅炉。(不是工业、第三产业使用锅炉)
清查
发放各类普查表 各 级 质 量 检 查 与 抽 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否 数据录入与校核 是 产排污系数 核算产排污量
普查表填报 符合要求
普查表收集与校核
否
是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生活源报表共有6类表格.
普查对象填报:S401住宿餐饮业普查表、S402居民服 务业普查表、S404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或具有同 等质量、水平的饭店活动。 指不具备评定旅游饭店和同等水平饭店的一般 旅馆的活动。 指上述未列明的住宿服务。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 ,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指提供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 餐上桌的餐饮服务。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对象和范畴(一)调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原则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差不多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
2、至2009年12月31日往常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4、2009年12月31日往常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仅涉及以下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
(1)工业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要紧产品、要紧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形,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形,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形等(锅炉、炉窑);(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形;(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形;(7)污染源监测结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附件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2018年5月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一)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保证生活源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生活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三)指导生活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2、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普查。
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
3、第三产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见表1,达到规模低限以上的纳入普查。
表1 第三产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
三、普查范围
(1)本次普查只普查到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
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普查对象满足普查规模要求均纳入普查范围。
(2)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
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
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4)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5)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以上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6)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
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7)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8)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城镇生活污染源均纳入普查范围。
乡村、集镇的生活污染源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四、普查内容
(一)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结构、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排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排放去向和受纳水体等。
生活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及处置量等。
(二)第三产业污染源
普查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有一定规模并且有污染物排放的行业:
(1)住宿业与餐饮业:包括开业时间、经营天数、用水总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排水去向、生活垃圾收集方式、锅炉运行情况(包括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等)、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等。
住宿业须填报床位数和年平均入住率,餐饮业须填报经营面积、餐位数、固定灶头数与油烟净化器数。
(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经营面积、经营天数、用水总量、排水去向、锅炉运行情况(包括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等)、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等。
洗染服务业须填报设备总容量、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须填报理发座位数、美容和保健床位总数;洗浴服务业须填报澡堂(桑拿)衣柜数、沐足座
位数;摄影扩印服务业须填报扩印设备总能力、日平均扩印照片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须填报车位数、专业洗车设备情况、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污水处理工艺。
(3)医院:包括床位数、用水总量、污水处理工艺、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污水实际处理量、医疗废物产生量及处置方式、锅炉运行情况(包括锅炉额定出力、锅炉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等)、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量。
医用电磁辐射设备(频率大于500赫兹且功率大于5千瓦)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等。
(4)独立燃烧设施:包括锅炉及运行情况、废气治理设施套数、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总能力、废气实际处理、燃料种类、消费量、硫份与灰份等。
(5)机动车: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数量。
五、普查技术路线
生活源普查统一采取对普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利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普查表获取普查对象基本情况,应用《生活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各类的产排污系数,在数据软件中自动计算出生活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源普查技术路线见图1。
图1 生活源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生活源污染物普查指标见表2。
表2 生活源污染物普查指标
六、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一)普查表的填报
以环保、统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为基础,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清查。
通过清查确认辖区内全部生活源的名称、地址、联系人、所属行业、行业硬件特征等信息,建立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
在此基础上,通过入门入户拉网式清查,完善该辖区基本单位名册(库)。
将达到或超过普查规模低限的清查对象确定为普查对象。
由普查员发放普查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
普查对象按照普查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要求填报普查表。
部分第三产业中的个体经营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
住宿业中含有多个经营单位,如果各经营单位是独立经营的,且各自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协调各经营单位填报相应的普查表;如果各经营单位不是独立注册的,由业主单位统一填报。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所需车辆分类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普查机构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普查表由普查机构填报。
(二)普查数据的审核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对普查表进行审核。
对于生活源,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自审、普查员初审、普查指导员审核。
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
为了确保污染源普查的数据质量,必须实行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收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汇总、数据传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