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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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图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1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

1.2 从业人员需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1.3 从业人员在岗期间,需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手部清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2.1 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

2.2 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自查小组,负责制定自查计划和组织实施。

2.3 自查内容包括:原料采购、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食品运输、销售渠道、食品添加剂使用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3.1 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3.2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加工操作规范等。

3.3 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1 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4.2 查验内容包括: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报告等。

4.3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5.1 企业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确保食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5.2 食品应按照分类、分架的原则进行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5.3 企业应定期对食品贮存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六、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6.1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6.2 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包括:退货、销毁、更换等。

6.3 企业应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验。

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7.1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流程等。

7.2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7.3 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图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1)进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面:2)选择该网页下面的“网上办事业务区”—选择“食品准入”—选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3)点击进入:4)在该网页左下角点击所需项目,可下载相关申请材料资料表格,如未注册,先申请注册后,点击登录按钮:5)根据红字部分说明1:申请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业务之前,须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

单击菜单列表中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申办】进入查询界面。

分别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日期的相关信息后,单击【查询】按钮进行精确和模糊查询。

单击返回按钮如图所示:6)如果用户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请单击【新增】按钮,转到新增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后单击【保存】按钮来保存信息。

单击【返回】按钮返回到查询列表,提示:“*”号的是必填写项。

如图所示:7)单击【保存】按钮后,如图所示:8)单击【返回】按钮后,查看相关填写的内容,并打印相关信息。

如图所示:9)当在查询列表处,查询到的数据,单击操作栏的修改按钮,可以去修改选中的数据。

如图所示:10)单击【修改】后转到查询界面,单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每次修改数据,根据情况打印最终的回执、申请表。

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备案期限为15个工作日内,选址设计备案不收费。

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业务。

1.2 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新办1.2.1 新办类型选择1)用户如果需要申办生产许可业务,请在菜单列表中单击【新办】按钮到新办界面选择业务类型,如图所示:1.2.1.1 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2)选择【食品生产许可证】单击【确定】,转到食品生产许可证查询界面。

如图所示:3)在查询条件中输入查询的信息后,单击【查询】按钮,有数据就返回数据,如果没有数据就显示“没有找到相应的记录!”。

如何查询条件输入无误,并等不到相关数据,这时就要单击【新增】按钮添加一条新的记录。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一、目的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

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

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

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9.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申请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许可机关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工作。
未按照要求对基本符合项目整改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图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不属于取证范围的,许可机关5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食品生产许可不予决定书》。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产品检验与留样要求
产品检验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频次等,确保出厂产品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留样管理要求
审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留样,并明确留样期限、留样数量等,以便进行产 品质量追溯。
06
生产管理制度审查
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整改报告
企业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说明整改情况, 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整改后复查安排
01
复查时间
审查人员应根据企业整改情况, 合理安排复查时间,确保复查工 作及时进行。
复查内容
02
03
复查结论
复查工作应重点针对不符合项的 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企业是 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审查人员根据复查情况,给出复 查结论,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食品 生产许可要求。
核查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出具核查结论,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进行评价。
03
生产场所审查
生产场所选址要求
远离污染源
选址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厂、垃圾填埋场 等。
便于监管
选址应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
交通便利
选址应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方便原料运输和产品销售。
生产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要求
功能区划分
生产场所内应明确划分原料区、生产区、成 品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并确保各区域相 对独立,防止交叉污染。
设施设备配备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和仓储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满足生产需 要。
排水、通风和照明
应合理规划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和照明设施 ,确保生产场所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一、目的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

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

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

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 品、药品监管职能科室制订食品
安全抽样方案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药品监管职能科室根据日常监管工
作需要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 科室对食品、药品进行现场抽样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 室将样品送相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将检验结果报送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的固始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室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 2 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审查 食品流通监管科(承办机构)审查(13 日内完成)
食品流通监管科(承办 机构)核查(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固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 室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受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
单位
承办机构:稽查科
审查 食品生产监管科(承办机构)审查(45 日内完成)
食品生产监管科(承办 机构)核查(两名以上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 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但自接收材料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食品工艺流程图

食品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冷加工工艺流程图
热加工工艺流程图
注:“★”为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参数
原料验证合格后验收,索票索证,先进先出,存放符合存储条件。

关键工序设备、设施工艺参数要求配料依次称量白砂糖5kg、无水酥油2kg、鸡蛋5kg、食用盐250g、酵母250g、改良剂100g、山梨酸钾100g、生活饮用水10kg(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GB2760-2011规定使用,称量要准确),倒入和面机打浆15±1min,打浆结束后,加入小麦粉25kg,搅拌3-5min出面。

醒发醒发间温度:32℃~35℃湿度:70~75%时间:夏天120min~150min冬天180min~210min,具体时间要根据面包醒发情况而定。

烘烤烤箱、电热旋风炉上箱温度200℃下箱温度180℃烘烤时间:15-20min
冷加工在开始冷加工前,冷加工间开启紫外线消毒30min,同时果酱进入原料杀菌间杀菌30min.停留60min,方可使用,果酱涂抹均匀。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指引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指引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受理范围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32 大类、88 个单元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 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外,其他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的食品生产许可由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等相关事项(同时生产由省局和市州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负责)三、申请人资格(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24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2020.01.0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时间:2020-01-03 13:2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一、申请与受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申请人(签章):申请时间:食品经营操作流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为规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实施部自我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进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食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资料至少保存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遵守本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一、目的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 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

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 分,总分低于133 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

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

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

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 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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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申请人 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 理决定书》。 接件:市行政审批大厅/区县市 场监管局
材料不符合要求,发《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 知书》。 受理:市行政审批大厅/ 区县市场监管局
自受理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符合发证 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以及企业生产许可相关案卷材料汇总后送交市市场监管委。(企业整 改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经办、审查:市审查中心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 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对企 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进行核实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 织审查中心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整
理生产许可档案材料,按不低于
百分之十比例进行证前抽查
经办:委食品生产监管处
符合许可条件的,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
审查:委分管领导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
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产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分管领导审批
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
社会公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窗口直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申请
5 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审查完毕,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接件受理:市行政审批 大厅/区县市场监管局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 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 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 门申请。 接件:市行政审批大厅/区县市场监 管局 受理决定:市行政审批大厅/区县市 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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