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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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而在食品制造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各国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许可证的定义和目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是指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授予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书。

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标准的符合性。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申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实力,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2.生产设备和场所: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场所。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保养和维护记录。

3.人员配备和培训:申请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知识和技能。

申请单位还应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

5.生产工艺和流程: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申请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设备清单、人员证明等。

2.审核和评估: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风险评估等。

申请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3.许可证发放: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许可证将会发放给申请单位,并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前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增加食品的特殊功能或者方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涉及到食品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需要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2. 目的和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和质量。

该细则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 申请条件3.1 生产场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场所内应设有隔离区域,以防止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混合。

•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生产场所应具备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场所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以方便员工操作和检查。

•生产场所应设有储存和包装区域,以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和包装符合卫生标准。

3.2 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生产工艺应采用卫生安全的原料和工艺,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工艺应具备合理的工艺控制点,以便实时监测和调整生产过程中的参数。

•生产工艺应设有适当的检测方法,以确保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3.3 质量管理体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和监管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机制,以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4. 许可证申请和审核4.1 申请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2. 申请要求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注册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资格;- 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提供详细的生产流程和设备信息;- 提供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3. 审查程序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受理:接收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查;2. 现场核查: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3. 技术评估:评估申请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控制体系;4. 问题反馈:如有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向申请企业提出反馈意见;5. 审批决定: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4. 审查依据本审查细则的审查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规定;-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食品添加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企业可能做出以下决定:- 批准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要求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和改进措施,并重新申请;- 拒绝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6. 附则本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以上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主要内容,详细审查要求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进行适时更新和调整。

> 注:本文档仅为简要概述,具体审查细则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目录一、食品生产许可(一份,盖企业鲜章)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2、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有方向图标)、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标有方向图标)、工艺设备布局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可结合在一起)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关键控制点及参数);5、房产证或土地证,或房产、土地相关证明,或租房合同,均为复印件;6、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7、其他材料(①产品标准复印件,②如涉及产业政策的,提交相关证明复印件,③分装企业须提供原料供应商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以及品种明细复印件等);8、申证企业产品明细表、食品添加剂清单;9、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注: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单元需提供试制食品的全项检验合格报告,且出具时间在核查时间起半年之内。

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生产企业自检的,应该具备全项目检验能力,否则不予认可。

生产企业应当对试制食品检验报告和报告中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不予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2、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版)一、前言本文档旨在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合规性以及食品安全。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监管要求,制定本细则并于2023年起执行。

二、申请材料要求1. 申请表格:申请企业需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

2. 法人身份证明: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3. 企业资质证明: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若为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证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4. 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生产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5. 生产设备的清单:提供食品添加剂生产所需设备清单及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审查流程及要点1. 申请材料初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 现场勘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勘查,确认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等符合卫生要求。

3. 检验检测:对生产设备及原料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技术评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进行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审批决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决策。

6. 发证及公告:申请企业符合条件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公告。

四、注意事项1. 申请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生产企业应保证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确保加工操作的规范性和卫生安全性。

3. 申请企业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及辅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4. 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5.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合规。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能够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化学品或微生物制剂。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添加剂本身存在问题,可能会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及使用受到严格的监管。

首先,申请者资质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公司或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和从业经历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生产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明确生产场所的产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

其次,生产设备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记录、资质证书以及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

审查人员将对生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设备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要求,能够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再次,生产工艺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记录,包括原料采购、仓储、配料、混合、加热、冷却、包装等工艺环节。

审查人员将对工艺流程进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控制原料质量、防止交叉污染以及合理利用能源等。

此外,质量控制审查。

申请者应提供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产品质量检验与品控标准、不良品处理与纠正措施等。

审查人员将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确保申请者能够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有效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最后,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评估。

审查人员将对申请者的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实验室位置和环境、设备设施、检测方法以及实验人员的资质等。

申请者需要提供实验室的资质证书、仪器设备购置记录、检测方法的验证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涉及申请者资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实验室条件等多个方面。

审查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对于审核不合格或者存在问题的申请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整改意见,直至达到审批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一、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中,为改进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而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十分重要,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制定了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

三、审查程序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审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注册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原料及辅助物质的供应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2. 基本情况审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生产规模、人员配置等。

并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3. 技术文件审查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

技术文件需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规格、用途、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等内容。

审查人员将对技术文件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4. 检验检测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检验和检测。

检验和检测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纯度、含量、残留物等。

必要时,还可以进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评估。

5. 审查结果根据以上审查步骤,相关部门将出具审查结果。

如果审查结果符合要求,将向申请企业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如果审查结果存在问题,将告知申请企业并要求其整改。

四、许可证管理申请企业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基本信息、许可证号码、许可期限、许可范围等。

申请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情况和质量检测结果。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提供指导和细则。

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具有改善食品特性的物质。

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尤为重要。

本细则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点和流程进行说明。

2. 审查要点在审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应注重以下要点:2.1 安全性评估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查。

评估报告应覆盖食品添加剂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毒理学数据等内容,并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审查人员应确保评估报告严谨可靠,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2 生产工艺审查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应合理可行,能够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审查人员应注意工艺流程的操作规范性、设备条件和卫生要求等关键因素。

2.3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方法、记录管理和风险评估措施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措施,确保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2.4 食品添加剂标签审查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明确标示成分、用途、用量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审查人员应核实标签信息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审查流程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材料准备审查人员应收集并组织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申请表、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3.2 审查评估审查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估,验证其合规性和可靠性。

如有需要,可以与申请人进行交流和现场实地调查。

3.3 撰写审查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审查人员应撰写审查报告,详细记录审查过程中的发现、问题和结论。

审查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申请人的合规程度。

3.4 审查决策审查决策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参与决策过程,并给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证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注1、注2表示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2表示已列入《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与《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无机类产品与氯碱产品取证。

尚未取证的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已取证的进行生产条件补充审查。

注3:如某些产品可做其它用途,企业申报单元时按本单元申报。

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备注: 1.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情况,按申证单元确定申请范围。

2.企业在申请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产品的名称、规格。

3.本附件中所列生产设备仅适用部分生产工艺,关于不一致的工艺路线审查时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文件所列生产设备进行审查。

4.实验仪器或者检测设备务必符合国标及行标规定的该产品检测项目的需要。

附件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注:1.当申证单元覆盖多个产品时应按实际生产的覆盖产品填写。

2.所有申证企业均须如实填写全部生产厂、点,以便取证。

3.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与产品的申证产品,应予以说明,必要时附流程图。

附件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说明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检验资源提供,四、采购质量操纵,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及改进共8章26条53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通常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通常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同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者系统性的不合格,或者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本办法中带*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2.1生产设施、2.2.1设备工装、3.2.1检验计量设备、5.4质量操纵、6.2成品检验、7.2安全生产,否决项按“合格”、“不合格”二种结论进行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的资质和条件
一、所需材料:
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范围包含食品添加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或环境评价报告。

2、数据要求: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项目总投资年设计生产能力。

3、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有质检员资格证)分析人员。

4、生产设备台账:满足生产相关产品的设备
5、检验设备台帐:满足生产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6、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工作程序或管理制度及配套的记录。

7、基础设施: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仓库(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仓库要分离)、洗手更衣设施、防虫害的设施、照明和应急灯等。

二、申报产品及所需设备。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可证试行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都必须取得生产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报全国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w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fanyanru@163.联系人: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fanyanru@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产品类别: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企业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公章)联系电话: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联系人: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

)申请日期:年月日(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注:以上各项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体经营者)、负责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采购、设备管理、检验等的主管人员。

67891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 封面2.1 产品类别:食品添加剂。

2.2 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

3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3.1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电话:010-,传真:010-电子信箱:fanyanru@联系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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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2547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邮政编码:100013电话:0,-2547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范彦如马平分董蔚检测范围:全部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2电话:传真:联系人:赵丽秀检测范围:全部国家无机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邮政编码:300131电话:传真:,(022)E-mail:wangqi@ trici. cn联系人:王琪检测范围:所有无机类食品添加剂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传真:联系人:沈日炯检测范围:食品添加剂色素类产品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邮政编码:116031电话:04;传真:04网址:电子信箱:联系人:赵敏检测范围: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邮政编码:100027电话:0传真:0网址:电子信箱联系人:宋全厚检测范围: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糖精钠、果胶国家轻工业三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传真:0电子信箱:联系人:黄雅钦检测范围:食品添加剂明胶企业可自主选择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意一个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见附件2);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详见附件1)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贸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4 申请和受理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见附件3)一式三份;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5 条款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应由有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

5.1.2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开具不合格报告。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审查组长(或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成员)对企业的整改进行验证后,将审查材料上报审查部。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5)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抽样或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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