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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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全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全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全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苏卫办医[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全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44号)各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苏政办发〔2007〕14号,以下简称《规划》)及我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意见》(苏卫医〔2007〕25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进行采供血资源调整,机构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

经调整,全省现有采供血机构14所,分支机构53个,其中,中心血站(血液中心)下设的分站13个、采血点40个(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调整工作,按照《规划》要求,实施血液集中化检测,明确分支机构功能、定位,严格依法执业。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血液安全;要加强储血点的建设,建立健全血液供应网络,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时供给。

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面质量控制,确保血液质量与安全。

各采供血机构因工作需要增设固定采血点、储血点时,应及时办理审批及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全省采供血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江苏省血液中心南京市血液中心,下设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采血点徐州市中心血站,下设丰县、沛县、邳州市、新沂市、睢宁县采血点无锡市中心血站,下设江阴市、宜兴市分站常州市中心血站,下设金坛市、溧阳市分站、苏州市中心血站,下设昆山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分站南通市中心血站,下设通州市分站、如皋市分站和海安县、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采血点连云港市中心血站,下设东海县、赣榆县、灌云县、灌南县采血点淮安市中心血站,下设楚州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洪泽县采血点盐城市中心血站,下设东台市、大丰县、射阳县、建湖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采血点扬州市中心血站,下设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采血点镇江市中心血站,下设丹阳市分站和扬中市、句容市采血点泰州市中心血站,下设靖江市分站和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采血点宿迁市中心血站,下设泗洪县、泗阳县、沭阳县采血点根据需要,上述采血点可开展储血和供血业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07—201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制订的《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6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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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沪卫医政[2007]9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各区县血站: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并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07〕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上海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前沿,所辖18区1县,全市陆地面积有6300多平方公里,辖区内有崇明、横沙、长兴三座岛屿。

2005年,上海市户籍人口1360万人,常住人口1778万人,人均期望寿命为80.13岁。

2005年生产总值(GDP)9154.18亿元。

(二)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状况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医疗机构2527所,其中医院487所。

共有床位8.93万张,千人口床位数6.56张,共有执业医师4.40万人(3.23/千人),注册护士3.94万人(2.90/千人)。

2005年,上海市各医疗机构门急诊10446.64万人次,出院人数170.94万人,手术人数53.17万人,医院床位使用率93.41%,平均住院天数16.55天。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
置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辽卫字[2006]1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0.31
【实施日期】2006.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卫字〔2006〕17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采供血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遏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
通过对采供血机构数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构建与全省各市人口数量、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经济、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以促进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二、规划原则
(一)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输血技术进步状况相衔接、相适应。

(二)根据全省采供血机构的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划定采供血机构的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

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推进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落实各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采供血服务新模式;深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用血医院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与我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献血率达15/千人口。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

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落实其中与保障血液供应有关的要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建设发展保障水平。

(二)保障供应。

各地应当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等因素,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重点加强偏远、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安全有效。

严格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使用过程管理,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严防发生经血传播疾病的现象。

1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11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设置标准(一)一般血站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

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黔卫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的通知(黔卫发〔2011〕104号)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卫生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妥善处置,保障临床血液的供给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平稳过渡,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贵州省献血条例》、《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4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设置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份需要为目的,建立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安全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服务网络;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血浆站设置应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

二、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 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湘卫医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湘卫医发[2004]45号)各市州卫生局,有关医疗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和《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试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要求和《血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全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调整布局,严格管理,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设置,保证临床用血的需求与安全。

二、规则原则按照采供血“三统一”管理原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增设采血点,实行分散采集血液,集中检测和制备成分血,统一供应临床用血。

三、设置规划(一)采血体系设置根据规划原则,我省设置一个血液中心和13个中心血站,即省会长沙设立血液中心,其它13个市州各设一个中心血站。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在辖区内各县(市、区)增设采血点。

但是不得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同时设置中心血站、采血点和单采血浆站。

逐步撤销县级采供血机构。

2004年内撤销祁阳、祁东、常宁、安乡、临澧、桃源县等6家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2005年3月前撤销耒阳、浏阳、宁乡等县(市)3家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2006年撤销南县中心血库、武冈市基层血站;2008年3月前全面完成县级采供血机构的整体调整(见附2)。

(二)供血体系设置规划1、省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州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以及单位临床用血情况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

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10.08【实施日期】1994.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采血、供血和用血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

第四条血液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和统一采供血的原则。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五条省会设置血液中心,负责省会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全省的采供血业务、教学和科研。

市(地)设置中心血站,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并指导辖区内的采供血业务。

县级市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层血站,负责本市的采供血工作。

县(含自治县,下同)或未设置基层血站的县级市,可在一所医院内设置中心血库,负责本辖区内的采供血工作。

未设置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的,经市(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可以采集只供本医院临床使用的血液。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临床用血需求,统一规划全省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一个城市(县)只设置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设置。

红十字会在未设置血站的地方设置血站,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红十字会设置的血站除外)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设置血站、中心血库或单采血浆站,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发给设置采供血机构批准书。

第八条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医院输血科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登记或注册。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苏卫医[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苏卫医〔2011〕63号)各市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年)》在我省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我省采供血机构的健康发展,适应群众用血需要,切实保障用血安全,我厅制订了《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江苏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临床用血需求不断上升,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

各级政府将采供血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必须统一规划设置,统一监管。

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从有利于血液资源合理配置利用、保证血液质量和安全出发,合理设置采供血机构,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设置计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计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计划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身体健康的认识越来越重视。

采供血机构作为维护全民健康的重要机构之一,其设置方案和优化调整也需要更加高效和科学。

近年来,随着血液需求量不断增加,采供血机构的设置方案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从原来的街道、社区血站到现在的区县级、市级和省级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设置规模和服务能力都得到了大幅提升。

在未来,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采供血需求,优化并完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人口数量制定具体的采供血站设置规划。

根据人口密度、输血需求量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地划分区域,制定适宜的采供血站布局方案。

同时,针对较为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采取移动采血车和社区巡诊的形式,给予更多的采供血服务。

其次,要让采供血机构更加智能化、信息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医疗信息系统的发展,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采供血站之间的血液进出库、血液成分管理、临床输血使用等方面的数据分享和信息沟通。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在线预约、管理和呼叫轮候系统,更加方便快捷地实现献血和采血等过程。

此外,还要加强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和质量控制。

不仅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培训,提升采供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还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推行“从采血到输血”的质量控制措施。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规范、完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和开展不定期的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措施,提高采供血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最后,也应该充分发挥国际合作的优势,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

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适时引进国际化的管理理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我国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总之,在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方案时,需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地区特点和人民群众的需求,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为民生福祉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辽卫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辽卫字〔2006〕17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采供血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遏制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辽宁省2006-2008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通过对采供血机构数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构建与全省各市人口数量、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经济、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以促进采供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

二、规划原则(一)采供血机构设置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医学发展需要、输血技术进步状况相衔接、相适应。

(二)根据全省采供血机构的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划定采供血机构的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三)根据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运输等不断发展与改善状况,逐步提高省血液中心和骨干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实现采供血机构的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

三、机构设置及有关工作要求(一)本规划所称采供血机构分为两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川办发[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6]14号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保障公民健康,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依法设置、依法管理、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省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二、规划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及急救用血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采供血机构,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规模适宜、标准适当、资源优化、服务优良的采供用血网络。

三、机构设置(一)血站。

1.成都市设置血液中心,除承担血液中心本身职能外,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省级血液中心职能;其余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设置1所中心血站。

2.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分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

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管理,保障血液安全和临床用血,持续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为依据,确保采供血、临床用血安全和提供良好的相关服务为目的,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加快推进血液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监督管理和激励保障体系,构建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的优质高效采供血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划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合理配置血液资源,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

一是以政府主导为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无偿献血组织动员方面的主导责任,切实把落实《献血法》、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无偿献血保障政策、加强血站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政府重要职责,保障投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营造环境,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二是以质量安全为根本。

注重预防为主和风险防范、提高质量和促进均衡,推进采供血机构高质量发展。

鼓励采供血机构积极开展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临床输血等科学研究,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健康江西建设。

三是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

加快推进采供血机构信息化建设,加强采供血机构和医院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进一步完善构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相一致,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相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年版)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5年版)

卫医发(2005)50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关于单采血浆站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与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科学发展、服务可及、安全有效”的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合理配置血液资源,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网络,提高血液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血站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供血保障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

二、规划依据(一)基本情况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面积12.1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800多万。

截止2014年,全省各类卫生计生机构8788个(不含村卫生室),其中:各级各类医院557所(三级医院59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31所、乡镇卫生院880所。

2014年,全省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数16589万人次,其中入院533万人次,住院病人手术109万人次。

(二)一般血站及无偿献血现状全省已批准设置采供血机构9个,即血液中心1个,中心血站8个,全省血站从业人员713人,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采供血服务网络。

2014年我省人口献血率8‰,供应红细胞47万单位,血小板3万治疗量。

随着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全省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手术人次逐年增加,血液需求量持续增长。

但近年来,全省献血人数增长速度低于医院诊疗人次的增长速度,血液供需存在较大缺口。

部分设区市采血点布局不够合理,网络覆盖不够到位。

一些储血点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效率较低,监管薄弱,存在安全隐患。

(三)特殊血站及单采血浆站目前我省无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三、2015年至2020年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一)一般血站1. 血液中心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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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临床用血和血液质量安全为目的,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

建立和完善以“相互协作,互补短缺,就近调配”为主的应急机制,使全省的血液供给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覆盖全省。

二、机构设置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一)血站
.一般血站
在省会城市兰州设省血液中心,其余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各设置个中心血站。

各市辖区(县)不再新设立中心血库,原有的个中心血库分别由所属地中心血站管理。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分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

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分站、中心血库、固定采血点(室)和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条件具备时,可逐步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跨行政区域调整采供血服务区域时,必须由相邻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共同报省卫生厅批准。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

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实施,确保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的需要,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设立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特殊血站。

卫生部批准的甘肃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在省会城市兰州,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二)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吨。

.保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设置的单采血浆站。

.一般血站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不得设置单采血浆站。

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必须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采供浆。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采
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输血工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力度,确保血液安全,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

(二)理顺体制,落实措施。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现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实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独立法人管理体制。

理顺血站与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的关系,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体系。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加强对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投入,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设备设施,规范采集原料血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输血科(血库)的管理。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血液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血液、原料血(浆)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专项活动,杜绝违法采供血(血浆)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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