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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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临床用血和血液质量安全为目的,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建立和完善以“相互协作,互补短缺,就近调配”为主的应急机制,使全省的血液供给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覆盖全省。
二、机构设置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一)血站
.一般血站
在省会城市兰州设省血液中心,其余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各设置个中心血站。各市辖区(县)不再新设立中心血库,原有的个中心血库分别由所属地中心血站管理。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分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分站、中心血库、固定采血点(室)和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条件具备时,可逐步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跨行政区域调整采供血服务区域时,必须由相邻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共同报省卫生厅批准。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实施,确保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的需要,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设立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特殊血站。卫生部批准的甘肃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在省会城市兰州,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二)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吨。
.保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设置的单采血浆站。
.一般血站所在县级行政区划内不得设置单采血浆站。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单采血浆站必须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采供浆。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
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输血工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力度,确保血液安全,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
(二)理顺体制,落实措施。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现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实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独立法人管理体制。理顺血站与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的关系,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体系。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加强对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投入,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设备设施,规范采集原料血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输血科(血库)的管理。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辖区内血液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血液、原料血(浆)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专项活动,杜绝违法采供血(血浆)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