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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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物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市场违规行为
第一条窜货
(一)经销商经销公司产品流入经销合同约定销售区域以外市场或跨渠道销售的行为;
(二)公司认定其他窜货性质的行为。
第二条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
(一)取证
调查能证明窜货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流码、拍照、三方人员(片区、经销商、督查员)签字确认、对渠道取证式收购等。
(二)收购
1.制定收购产品处理预案:发现窜货后,督查员应与被窜区域销售人员、经销商充分配合沟通,按照公司收购流程或领导批示进行收购处理。
2.督查员、被窜区域销售人员、被窜经销单位在共同协作组织市场收购时,必须按公司规定要求执行。(时间、价格限制、收购渠道、票据要求、如何防假等)
3.非特殊情况不允许订单式收购,不允许长期的、有奖励式的收购。
4.区域销售人员或经销单位未经市场督查部同意,私自收购、恶意收购,公司对收购经销单位、区域销售人员的要求不予支持,所产生的费用由收购单位和区域销售人员自行
承担;若此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价格异常波动,公司可采取降低促销支持、控货、停货、取消经销权等措施进行处理;
5.在收购中如收购到假冒产品,由收购方自行承担费用和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假冒酒,按打假工作流程处理。
第三条窜货处罚认定
(一)数量
流通渠道被取证或收购盒装酒≥10件,光瓶酒≥20件。
(二)渠道销售点数量
批发市场一个点、终端渠道被取证≥5个售点。
(三)其他行为
经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未经公司同意,参与窜货产品的收购、物流、仓储、销售等任一环节行为的,参照窜货经销商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第四条窜货经销商承担费用
(一)承担收购费用:
窜货经销商全额承担因收购产生的费用(运费、信息费、仓储费、客情维护费、相关人员处理期间在滞留地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二)无条件回购被收购的窜货:
窜货经销商在接到公司窜货处理通知书后,于规定日期内,对被收购的窜货产品按公司规定要求无条件回购,回购费用和风险由窜货责任经销商承担;如未按期回购,对窜货经销商和区域销售人员依本细则处罚规定加重处罚。
(三)窜货经销商按公司规定无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被
窜片区市场窜货进行自行清理回购,清理费用自理;特殊案件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五条查处要求
(一)处理时间:窜货收购或取证结束后,督查员当日内上报收购数据(收购报表)和对窜货的处理意见(窜货处理意见表),按流程签字同意后,由公司市场督查部向责任区域销售人员和窜货经销商发布处理通知。
(二)窜货被收购或取证后,任何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协商处理,否则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责任区域经销商发生窜货行为被查证处罚后,责任片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市场督查部提交成因报告以及整改措施。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窜货处理
(一)终端销售(名烟名酒店、酒店、商超等)取证方式:
1.现场取证:督查员现场调查事实,多点取证式收购;
2.其他取证:抄物流码、拍照等。
(二)自行清理:窜货经销商、片区销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依据公司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窜入终端市场的窜货进行清理,被窜区域督查员、片区人员、经销商人员配合收购工作,并将清理数据登记上报处理。
(三)相关执法部门在打击假、仿冒酒时挡获的窜货产品:市场督查部取证后处理。该批窜货产品由窜货单位、片区人员追回。
第二章窜货性质评级标准
第七条窜货定级标准
(一)重度级:≥80分
(二)中度级:≥50分
(三)轻度级:≥30分
(四)轻微级:<30分
第八条窜货定级评分标准
(一)窜货诱发的因素(10分)
1.窜货方经销商因冲量的因素窜货(10分)
2.自然性辐射,相邻区域<5个终端门店(5分):
3.竞争对手干扰、商家矛盾(5分)
4.配带货(5分)
5.未开发市场和配送距离因素(5分)
(二)窜货数量(10分)
1.光瓶酒类≥1000件、盒装酒≥500件(10分)
2.光瓶酒类≥500件、盒装酒≥200件(8分)
3.光瓶酒类≥50件、盒装酒≥20件(5分)(三)窜货危害性(10分)
1.对市场造成极大的损害(10分)
(1)终端发现≥15个门店数
(2)批发市场≥5个批发点
2.对市场造成较大的损害(8分)
(1)终端发现≥10个门店数
(2)批发市场≥2个批发点
3.对市场造成较小的损害(5分)
(1)终端发现≥5个门店数
(2)批发市场1个批发点。
(四)窜货价格(10分)
1.窜货方分销价格低于公司执行价格标准≥10%(10分)
2.窜货方分销价格低于公司执行价格(5分)
(五)产品包装(10分)
1.窜货货品出现割箱划码并破坏产品标识(10分)
2.窜货货品出现割箱划码(8分)
(六)二次滚码要求(10)
1.无二次滚码(10分)
2.未按照要求执行二次滚码(5分)
(七)补救措施(10分)
未提出书面整改办法(10分)
(八)清理回购情况(10分)
1.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未回购窜货产品(10分)
2.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未清理市场窜货产品(10分)(九)窜货渠道(20分)
1.经销商的一级分销商窜货(20分)
2.经销商的二级分销商窜货(10分)
3.经销商的三级分销商窜货(5分)
第三章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市场督查部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
(一)扣减经销商订单滚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