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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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案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局与应对

论刑案证人出庭的现实困局与应对


是确立强势主动的事先预防保 护 ,让证人免受其 害。二是因案而 宜 ,灵活变更作证形式 。三是大力推行隐蔽作证尝试 ,对证 要隐藏相关 身份信息 ,对可能遭受重大人生和财产危险的证人还要采取 变更身份和 变迁住所等深度保护措施。 4 .延伸保护范罔 ,拓展保护对象 从证人保护范 嗣来看 ,在多角度 、全方位延伸证人保护 范围和外延 上有还许多工作可做 ,特别是在修订后刑诉法执行 中更有待 相关 规定或 司法解释具体细化和完善。从证 人保护对象来看 ,不能仅 限于证人 ,还 应包括证人 的近亲属及其他需要类似保护 的人 。只有这样才 能真正现实 全面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 ,最 大再度 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 ,提 高司法审 判 的功能与功效 ,障显我国社会 主义法冶 的最大优越性。 5 .创设规范制度 ,完善作证补偿 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 益的丧 失 。从公平原则出发 ,证人作证 的经济补偿确有必要 。它既是对证 人作 证行为的一种激励 ,更是证人 履行作证 义务 的有 力保障 。 ∞ 在证人 作证
论 刑 案 证 人 出庭 的现 实 困局 与 应 对
张 仁 华
摘 要 :长期 以来 ,困扰我 国证人 出庭的现 实状况依 然严峻 ,关键是缺 失一套 完善且确 实有效 的证 人权益保 护机制 。 “ 证人 强制 出庭 作证制度” 确立后 ,证人 法定作证 义务 与应有权益保护 失衡 的现 实矛盾更加 突显。本文从证人 出庭作证 难的 困局与应 对两方面进行辨析 与
( 一 ) 明确 公 权 力 全 方位 、 多层 次协 调 保 护
1 .借鉴国外证人保 护的成 熟经验 和有效 实践 ,出台证人保护立法 纵观国外证人保 护立法的成 功做法 ,特别 是针对修 订后刑诉法对证 人法定义务强化这一事实 ,尽早 规划落 实证人保 护性立 法 ,为建立科 学 完善的证人保 护体 制 、机制提供 强有力 的法律依据 。确保 司法_ [ 作 的顺 利开展 , 更 能体现证人法 定义务 和权利 的平衡性 ,最大 限度 的发挥现有 法律 制度的功效 ,不再给证 人权益保护 留下空 白。 2 .建 立纵 、横协调 的证人保护机制 ,设立专 门的保护机构 证人保 护是一项 程序性 很强 的工作 ,必须有 明确具体 的法律来规 范 证人保 护的相关问题 ,诸 如保护 范围、方法 、机关和措 施等。就保护机 制而言 ,建 立专门证 人保 护机构 ,有利 于防止部 门问相 互推诿 ,也有利 于协 调证人保 护丁作 ,增强对证人保护力度 。从纵 向来 看,应该从 中央 到地 方都设 立机构健 全且相对独立 的保护机关 。从横 向看,应该形成 以 专门保 护机 构为主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司法机关 和政府有关 部 门联合行 动。可以借鉴 吸纳英 美法 系国家 、设立证人保护专 门机构 的先进理念 和 做法 , 并尝试将证人保护纳入社会 治安 综合治理 考核考评 ,借 鉴综治 1 +N联合保护机制 ,确实将 证人保 护落到实处。 3 .科学预 防与有效打击相结合 ,明确证人保护的详尽措施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思考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障碍分析与对策思考【作者】蒋大兴/马放海【作者简介】蒋大兴马放海南京大学法学院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现行的职权主义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存在诸如注重法官庭前查案、忽视控辩双方权利和地位的均衡与抗辩、庭审时由法官包揽举证、不重视质证程序的运用等弊端,其直接后果之一是证人的出庭率低。

而证人不出庭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控辩双方不能行使质证权对证人进行发问和质证,前后矛盾的多份证言无法当庭排除和认定,部分因贿买、威胁等原因而致的伪证也难以揭露;其次,控辩双方可能对证人证言妄加解释,甚至故意曲解其含义,由于证人不出庭,案外人难以揭示其真实意旨,从而不能被法官采信为证据;第三,法院担负的审查、核实、判断证据的庭审任务难以完成,而且未经当庭质证查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直接影响了裁判效果。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起类似于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模式,试图革除法官庭前实质审查的权利,实行相衡对抗的庭审机制,将庭审举证权归位于控辩双方,强调对证人证言的当庭质证和认证。

变革后的刑事诉讼模式将法官确认案件真实的行为重心由庭前转入了庭审阶段,注重发挥庭审断案功能,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较为普遍。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为法定情形,即证人身患重病或居所距法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出庭作证,各国法律多将其视为法定情形,对证人的出庭义务予以豁免。

二为非法定情形,即证人具备出庭作证条件,但由于主观因素或其他原因影响而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通常称为拒证。

本文针对证人非法定情形不出庭作证加以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障碍的实证分析(一)立法缺陷形成的障碍 1、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性质规定不统一。

修正后的刑诉法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将法官从职权主义模式下繁杂的调查取证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向法庭举证的任务推给了控辩双方(刑诉法第157条规定),赋予其相衡对抗的举证权,以此改变过去在法庭上由审判人员接受控辩各方委托(指挥)、代其举证的错误做法。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一、当前法院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的现实状况刑事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证人出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为推动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具有很好的意义。

在当前前球的各种的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是通例,我国由于立法和观念上的各种原因,证人不愿或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研究数据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为8%,低的不足1%”。

公开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中不超过5%。

同时,出庭的证人多为特殊身份者。

可见,极低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这一困境在刑事案件中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

同时,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在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难题,并且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庭审改革的瓶颈。

二、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低不仅仅是由于诉讼内或诉讼外的单一因素所导致的,它的现实存在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法治理念的缺乏。

大多数人普遍缺乏法律至上的信仰,多数民众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

这与我国人情社会的国情是分不开的。

加之普通民众受我国传统文化“厌诉”、“耻诉”的影响,大家普通不愿意在法庭上露面,怕与“官司”有所牵连,认为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第二,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持消极态度。

我国以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根深蒂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还没有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中来。

另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面对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等人的询问,出庭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与其庭审前的证人证言可能出现较大出入,进而增加公诉人的指控难度,降低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

而且,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当今社会,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司法工作人员更倾向于使用书面证言。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Word最新版)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考(Word最新版)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通过整理的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与其思索【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始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的状况相当普遍,严峻困围着诉讼活动的顺当进行并影响着司法的公正。

就这一问题,本文阐述了有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问题与其思索。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作证难思索目录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 1 -二、证人作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1 -(二)刑事诉讼中证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2 -(三)刑事诉讼中传唤证人存在的问题- 2 -(四)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问题- 2 -三、证人作证在刑事中存在问题的缘由- 3 -(一)证人自身缘由- 3 -(二)社会文化缘由- 3 -(三)法律规定缘由- 4 -(四)司法部门缘由- 4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思索- 4 -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社会保障机制- 4 - (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机制- 5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难问题的提出2003年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宝马车撞人案案例来源于2004年7月黑龙江电视台“法制红与黑”栏目报道。

”。

一辆农用拖拉机没留神,刮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宝马牌越野车,结果发生争吵,并最终导致了宝马车将一人撞死,十多人撞伤的惨痛后果。

该案发生后,互联网上传出很多关于宝马车主身份的留言和揣测,并引发了很多探讨和评说。

诚然,该案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是多层面的,笔者感受最深的还是其中的证人问题。

该案发生时,现场围观的人很多,因此,很多人都目睹了宝马车撞人的经过,而且据说有十多位目击者还亲耳听到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些重要对话。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及对策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

证人在庭审中可以提供有关案件的关键证据以及调查信息,对于案件的定性、定罪和量刑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有些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那么,造成证人拒证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有效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人拒证的原因1. 恐惧心理证人面临着与案件有关的各种风险,比如被报复、被威胁、被侵害等等,由此产生的恐惧心理是证人拒证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利益冲突有些证人可能与案件有关,存在着利益冲突,担心自己的证言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拒绝作证。

3. 社会道德压力在一些社会文化背景下,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比较重要,证人可能因为害怕被社会道德谴责或失去名誉而选择拒绝作证。

4. 不理解法律有些证人可能并不理解法律,对于作证的意义、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没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拒绝作证。

二、证人拒证的对策1. 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为了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可以采用保护证人措施,比如开除保护、交代其法律义务和权利、制订特别的保护计划等等,以提高证人的个人安全感。

2. 解决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是比较棘手的,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实现利益的依法分配来解决;另一方面,可以使用惩罚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利益。

3. 减少社会道德压力在减少社会道德压力方面,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保持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并创造一个重视证人作用的社会氛围,让证人感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同时,让公众加强对于证人作证的理解和认识,也可以有助于减少社会道德压力的产生。

4. 增强证人法律意识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是消除拒绝作证的一个重要举措。

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现场指导来提高证人作证的法律意识,帮助证人充分认识到作证的重要性及其法律后果。

同时,也增强了证人对法律的信仰,减少了拒绝作证的可能性。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解决证人拒证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充分的理解和认识证人拒证的原因,为证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有效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二、证人不出法庭作证的后果三、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因素。

1、法律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失缺。

2、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

3、法律对证人出庭的规定具有矛盾性(二)证人因素。

1、证人出庭出证存在着消极心理。

2、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经济利益的支撑。

(三)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与现代诉讼理念的冲突。

2、社会环境与现代诉讼要求的冲突。

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措施(一)立法上的完善1、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明确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责任,避免立法冲突。

3、确定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

(二)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强化他们的作证观念。

(三)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四)当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应解决的问题。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2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3三、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 3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措施 6注释 10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

本文就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应如何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供大家参考。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标签:证人困惑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拜泉法院近五年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2010年至2013年,拜泉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98件,审结498件,其中证人出庭作证仅6件,证人出庭率仅占1.2%,致使多数案件认证、质证程序名存实亡,严重影响着刑事案件的质量。

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向法庭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二是证人直接出庭作证。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这种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阐明证人出庭作证的诉讼价值和实践意义时,并非认为在法庭上宣读书面证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有非枉即纵的嫌疑,而证人出庭审理的案件就一定完美无缺。

其实,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也有他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两者相比较,证人出庭作证的审理方式更值得我们去追求,并且这种诉讼制度更符合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却因种种原因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难点。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分析第一,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或近亲属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

证人出庭作证,就意味着将自己毫无保留地暴露在被告人和被害人面前,这使得证人的生命、财产都陷入危险之中。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但这样的规定不具有特殊性保护,同时,这些规定大都是事中或事后给予的保护,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这就给证人出庭作证带来了后顾之忧。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面临本人财产将要遭受损失。

证人出庭作证将为与己无关的案件花费时间、精力、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对策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一大难题。

本文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问题面临的困境的分析,提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对策。

以期尽快完善中国的证人权利、保障制度,以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困境对策司法实践表明,庭审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矛盾,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当低,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制度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严重影响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一、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困境(一)立法方面的原因1立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矛盾态度《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是要求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而第157条却是从法律上为证人不出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并不是说强行性规定就不可以有例外,但这种例外有哪些,法律应作出明文规定,而不能在无任何衔接规定的情况下直接规定“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造成立法上的前后矛盾,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弥补。

但立法上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彻底消除同一法律内部法条之间的矛盾。

2立法中缺乏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的应对措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对于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时应如何处理并未作规定。

在没有任何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证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自然不愿出庭作证。

3立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严重缺陷一是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却未规定任何具体可操作的保障措施,致使这种法律保障流于文字,显得苍白无力。

二是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

立法对于证人的财产权利未予以任何关注,证人要出庭作证,自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还会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法律上却未规定任何补偿措施,造成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与享有经济补偿权利之间的严重失衡。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问题是必须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

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的产物。

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往往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率过低和证人局面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畅通无阻,已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此不无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本文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不愿作证和不作证的几种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具体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证人保护;立法完善一、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①证人是一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的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需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

只有知道案件情况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提供证人证言,从而为查明案情、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提供帮助。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既可以是亲身感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间接途径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但是,对于转述他人所了解之事实的证人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应当说明具体的信息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是,只有在参与诉讼之前就已经感知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证人,这正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基本区别之一。

简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简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

( 二) 刑 事证人 出庭 作证 存在 的 问题
首先 .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5 9条 而 言 . 证 人 证 言 要 想 成 为 判 案 的 依 据 需要 经控 辩 双 方 在 法 庭 上 充 分 的质 证 但 第 1 9 0 条出现了与 5 9条 相 违 背 的 规 定 , 即: 证 人 如 果 在 开 庭 前 已经 做了相关陈述 . 那 么 即使 他 们 不 出庭 也 可 以通 过 当庭 宣 读 其 证人证言而被法庭采用。其次 . 拥 有 作 证 豁 免 权 的 主体 过 于 狭 窄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无 充 分 免 于被 告 人 近 亲 属 作 证 。 另外 .
言。 对检 察 机 关 而 言 . 也 不 十 分 积 极 支 持 证人 出庭 作 证 。 其需
因不 了解 对 方 辩 护 人 的询 问技 巧 而 陷 入 了对 方 的 “ 圈套 ” : 有 的 证 人 因 情 绪 紧张 . 陈述前 后不一 . 影 响法 官 对 于 其 证 言 的 采信 ; 有 的证 人 对 庭 审 态 度 不 端 正 , 不 愿 意 帮 助 法 官 查 明 案 件事实。 ( 2 )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比 例低 。 在 我 国 一些 地 方 出现 了证 人 出庭 作 证 “ 零纪录” 的现 象 。根 据 相 关 数 据 统计 . 证 人 实 际 出 庭 率 也平 均 只有 5 % 1 0 %左 右 ( 3 ) 证 人 作 证 后 因信 息 暴 露 遭遇 复仇 的现 象 很 多 。例 如 : 2 0 0 8年 , “ 凶杀 案 证 人 肖敬 明 举 家逃 亡事 件 ” . 因媒 体 报 道 受 到社 会 普 遍 关 注 。 证 人 因惧 怕 报 复 而 不敢 作 证 的情 况 比 比皆 是
式. 引 入 当事 人 主 义 因 素 . 旨在 加 强 控 辩 双 方 在 庭 审 中 的对 抗. 以 实 现庭 审功 能 的 实质 化 但 证 人 不 出庭 的现 象依 然普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困难、证人出庭率低等方面。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证人担心报复、证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如改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等。

司法改革也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一些有效举措,提高证人出庭率。

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也不言而喻,只有证人出庭率足够高,司法才能更加公正、有效。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解决,以推动司法进步。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难、困难原因、对策、司法改革、证人出庭率、司法保障、出庭意愿、必要性、问题解决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涉及到司法体制、法律法规、社会风气等多个方面。

在我国,很多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出庭困难而无法正常进行审理,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影响。

造成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个人安全受到威胁,被告方采取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证人出庭需要成本较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比如强化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保障、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必要性等。

通过这些措施,希望能够有效提高证人出庭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2. 正文2.1 证人出庭困难的原因一、证人的恐惧和顾虑。

一些证人可能会因为害怕暴露个人信息或遭受报复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特别是在涉及黑恶势力或利益集团的案件中,证人往往会感到恐惧和压力。

二、证人的时间和经济压力。

出庭作证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工作、家庭或其他原因无法空出时间来出庭作证。

有些证人可能担心出庭会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比如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三、证人的信任问题。

有些证人可能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保护性缺乏信任,担心出庭作证后会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四、案件调度和安排的不便。

有时由于法院庭审时间的安排不合理或者案件调度遭遇延误,证人可能会因为长时间等待而失去出庭的兴趣和耐心。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审判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来源,对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偏低,成为影响刑事审判质量的一大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存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问题1.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许多证人选择不出庭作证,导致法庭难以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

2. 证人作证意愿不强由于证人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压力,如被报复、被牵连等,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不强,甚至出现证人作伪证的情况。

3. 证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由于证人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证人无法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证言,影响证据的效力。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导致证人缺乏作证动力。

2. 社会环境影响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对作证存在抵触情绪,认为作证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3.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庭审过程中对证人作证的引导和保护不足,导致证人作证效果不佳。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加强对证人权利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的建设,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信心。

2. 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让群众了解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作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 改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提高办案人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加强对证人的引导和保护,确保证人能够准确、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证言。

同时,应加强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和质证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不愿意出庭、出庭作证质量不高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证人出庭率低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证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案件无法查清,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即使证人出庭作证,其作证质量也不一定高。

有些证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记忆力减退等原因,无法准确、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同时,有些证人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利益关系、情感因素等,导致其作证内容存在虚假性。

(三)证人保护不足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往往面临着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然而,目前对于证人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导致许多证人因为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一些证人由于受到社会舆论、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审判过程中忽视了对证人的调查和询问。

同时,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时存在偏差,导致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加强对证人保护的法律保障,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二)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加强司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大部分证人选择不出庭或者仅提供书面证言。

这主要是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言可信度不高、庭审程序繁琐等原因所致。

(二)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或者不敢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人证言。

2. 证言真实性难以确认:由于缺乏有效的证人审查和质证机制,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3. 庭审效率低下: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导致庭审效率低下。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在证人保护、证言审查和质证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信心不足。

(二)社会环境影响社会风气、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也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例如,一些证人担心遭受报复或被威胁,因此选择不出庭作证。

(三)庭审程序繁琐庭审程序繁琐也是导致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质证程序,耗费时间和精力。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2. 加强证言审查和质证机制:完善庭审中的证言审查和质证程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式,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信心。

(三)简化庭审程序优化庭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耗费的时间,使证人更愿意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原因及对策(1)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之分析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总体而言,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有的律师说:据其所接触的刑事案件,作过粗略统计,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

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10%.[1]据调查,“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5%左右“。

[2]再如,根据某少数民族自治区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03年6月以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统计,该地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平均为3%,其中出庭率最高的达到6%,而其他中院证人出庭率均达不到3%,低的连1%都不到。

[3]笔者本人也是一名法官。

笔者曾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自诉),作过粗略统计,证人出庭率不足2%,且出庭证人多与自诉人或被告人系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

可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严重。

证人不出庭的直接结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伪;证人不出庭的又一后果,就是法官不得不再次依赖于庭下阅卷,庭前审仅仅是变成了庭后审而已,新的”庭审走过场“现象出于意料地出现了。

[4]不仅如此,它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之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证人自身原因1、传统观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孔丘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已复礼”,重“人治”、轻“法治”,崇尚“无讼”。

他的法律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人物的继承、发展和改造,最终变成了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及其完善(1)

中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之现状及其完善(1)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矛盾,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认为,完善立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建立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 现状;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

但是,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

具体而言:由于证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要有效定罪,必然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法官对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调查,仅局限于摘录和宣读控方卷宗所记载的笔录,它使法庭审判事实上演化成为法官对控诉证据的书面性审查,而这种书面性审查很难使控辩双方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的质证,使法庭质证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当证人证言存在明显漏洞或证与供、证与证之间存在矛盾时,法官无法通过证人出庭,控辩双方交叉式询问质证,对证言鉴别真伪从而去伪存真,公正执法,而只能凭经验、理性等自由判断,从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同时也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但是反之,如果证人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的质证,减少外界因素对证人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言的真实性,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有利于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

因此,本文仅对我国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形成原因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做简单的论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涵义及其意义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强制刑事证人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接到出庭通知以后不出庭,法官就可以发出拘传令或逮捕令,强制其出庭作证;在证人到庭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法官可对其处以罚款或依法律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但其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经过控辩双方当庭询问质证,从而使法官根据其证言来进行公正的裁判,从而使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为此,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系列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证人权益的保障。

但是,基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和证人的法制意识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的现象。

就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来看,依旧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标准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出庭作证所花去的费用,是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来补助,还是按照国家固定的标准来补偿,这个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如果按照证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来补偿的话,可能会出现证人借此机会高消费的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如果按照国家特定的标准来补偿,也会出现补偿的费用低于证人的实际支出,从而影响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不具体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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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一)目录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1—2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

2—3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3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3—7论文摘要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

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

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事案件开庭找不到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相当普遍。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证人碍于关系、人情而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因怕打击报负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因出庭作证造成误工、差旅等费用无法解决而不肯作证;再一个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必须解决上述存在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如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受到拘留、罚款甚至以藐视法庭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保护。

建立证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证人出庭将得到一定的误工和差旅费补偿。

此外,设立证人宣誓制度、混合式反询问制度也是有必要的。

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除特殊原因外,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

庭审中书面证据被大量应用,证人极少出庭作证,使得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庭审走过场的现象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难有关问题作一探讨,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而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因为“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二)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在两大法系的国家特别重视证人证言。

书证、物证是死的,而证人是活的,证言是亲眼看见和感知的事实,因而把证言作为最有力的证据。

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把证人证言、书证、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并列为四大诉讼证据。

在英美法系等实行对抗式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国家,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中寻常的事情。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证据,一般均以传唤已方证人出庭作证为主。

在这一过程中,交叉询问规则的确立尤为引人注目。

证人在法庭经过宣誓后,由控辩双方对该证人分别进行直接询问(主询问)和交叉询问(反询问)。

主询问和反询问可反复进行数轮,直到无可再问或无必要再问。

在英美的刑事诉讼理论上,高度评价对出庭证人的法庭询问,特别是交叉询问规则所起的重大积极作用。

美国法学家威格英尔称其为“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法律装置,①”认为只有在这种对出庭证人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询问、质证过程中,才能让对立的观点互相抗衡,才能理清矛盾焦点,澄清事实真相,从而作出公正裁判,最终体现司法公正。

而在实践中,其效用也确实如此,因为“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诉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

②”在英美国家的证据规则中,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当事人直接当庭陈述以及无法质证的证言,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特殊情况例外)。

根据这一规则,某一证人在法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他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庭,或者被另一证人向法庭转述或复述出来,这种书面证言和“转述证言”均为传闻证据。

这种传闻证据既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也不能成为法庭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

按照英美学界的观点,传闻证据之所以排除,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同时“由于传播过程中的错误以及人为的欺骗,传闻证据很容易被歪曲”,③其最大特点是剥夺了诉讼中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对原始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使得传闻证据的可信度得不到检验。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基本精神和核心价值。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在我国,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据河南省一县级法院统计,在1997年至1999年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为1726人,而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7人,出庭率仅为0.4%,④证人不出庭或很少出庭相当普遍。

证人不出庭作证具有以下危害性:1、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言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书面证言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都存在可靠性难以保证问题。

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判断。

证人必须出庭先宣誓,然后被告知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交叉询问,使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能够受到检验。

2、证人不出庭作证,增加了法官当庭认证的难度。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有些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认定主要事实的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案件的事实就无法查清,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甚至还会造成错案。

3、证人不出庭作证,不符合“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庭前侦查阶段取得的证言大都是有利指控的,证人不出庭,能避免庭审时交叉询问与法官直接询问造成证人证言的改变。

这种有利指控而不利辩护的偏向,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权利。

只有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调查,才能真正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的成因1、立法上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不履行义务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却没有规定。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47条虽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8条又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当庭对证人进行的主询问和反询问。

证人不出庭作证,证言未经质证,如何查证属实。

《解释》第123条还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只要认为证人不出庭也不影响开庭审判的,就可以开庭审理,从而免除了证人的出庭义务。

2、证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证人认为,出庭作证是一种额外负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处事以和为贵,不愿得罪人。

有的公民不知道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但认为不作证也不犯法,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往往避而不见,能躲则躲,能推就推。

3、保障措施的不力,证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害怕因作证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

我国法律虽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但一般只注重对证人受侵害后的保护,缺乏事先预防性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例的确不少,比如在农村有的证人作证后麦秸垛被点燃、牲畜被毒害。

有的因受威胁而被迫作伪证。

4、证人出庭作证后,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没有保障而不愿作证。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及由谁支付,刑诉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在对证人补偿及奖励方面,三大诉讼法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使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失衡状态,证人出庭作证更为困难。

四、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1、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既然出庭作证对于证人而言是一种法定义务,则义务的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由法律明确规定对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法定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者予以拘传、罚款。

在英美法系国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法官有权对其判处罚金或监禁。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等国,法庭对拒不作证或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可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证人受到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场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

第152条规定,对拒不到场的证人可以再次拘传。

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对传唤不到场的证人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秩序拘留。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指名出席审判庭的证人,如不出庭将招致罚款处分及强制执行。

如果由于不出庭而导致无法进行审判,其一切诉讼费用由缺席者负担(见黄道主编《国外法学知识》)。

我国可以借鉴外国一切成熟的有益的经验,明确规定证人拒不作证和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使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又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克服证人出庭作证难,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者可处以罚款。

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又没特殊原因而不到庭作证者。

对于此条第二款,也应进行界定。

即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

因为一般而言,生理上有缺陷不一定意味作证资格的丧失。

虽有某个方面的生理缺陷,但只要能够利用自已的感官机能对案件的事实明辩是非,正确表达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

总之,判断生理上有缺陷的人能否作为证人,着眼点在于这种缺陷是否影响他辩别是非,正确表达。

比如盲人不能作为目击人,但他能作为听闻证人。

对于精神上有缺陷,应是指他对案件有关的事实发生时,他(她)正在患病,大脑完全丧失了正常机能,不具有证人资格。

但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期间的耳闻目睹,并且能正确辩别和表达,就具备证人资格。

所作陈述如果属实,就可出庭作证。

对于年幼的人能否出庭作证,也不能一概而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年龄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因为年龄大小不是能否作为证人的决定因素,年幼的人生理机能的发育不够成熟,辩别是非、表达能力没有成年人强,但对于一般简单的事物,他所熟悉的情况,不仅能感受到,还能正确表达者,也可以出庭作证。

但出庭作证时,应让其监护人到场。

所谓其它特殊情况,应是指路途远、交通极不便利而不能到庭或身患严重疾病无能力到庭作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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