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一)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法 实践 中,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证率低长期 以来一 直严 重 困扰着我 国刑 事审判 工作 , 刑 产生这 一现 象的主要原
因是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存在 重大缺 陷。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主 要 原 因, 出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的构 建设 想, 提 尝试 为刑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 证难这 一 问题提 供解
失 , 法 律 并 没 有 规 定 这 些 损 失 由 谁 来 负 担 , 法 实 践 中 而 司
法院基本不支付 给 证人上 述给证人 自身带来 经济 损失 而没有 任何 补偿 , 因此几
乎 没 有人 愿 意 吃力 不讨 好 地贴 钱 去 出庭 作 证 。
昌吉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6期
浅 谈 我 国刑 事 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构 建
黄 石
( 建省 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福
摘
福建
福 州 300 ) 5 0 7
要 : 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刑 事诉讼 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和 必不可 少环节, 刑 但在 我 国的刑事 司
2 法律没有规定 对证人人 身及财产安 全的具体保 障 、
措施 。证 人因其作证行 为可 能使 一方 当事人 的利益遭受 损 害, 容易 引发该 当事人 对证人 的仇 视心 理和打 击报 复
行为 。我国现 行刑 事 诉讼 法 虽然 在 第 四 十九 条 规定 了
收 稿 日期 :0 9 1~ 1 20— 1 9
而证 人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主 要 原 因 又 包 括 文 化 原 因 、 法 立
证 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 立 法原 因包 含 以 下 三 个方 面 :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出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以供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腐败。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1.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安全保障水平,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2. 建立健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激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
3. 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责任。
明确证人的作证义务和责任,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4. 提高法庭调查质量。
加强法庭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六、结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完善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2 0 . 申) 0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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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摘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则, 果证 人不 出庭 , 证言 即不 具有 可采性 , 如 其 法庭 不予 采纳 。 而 人 , 都有作 证 的义务 。 但 在现 实 的司法 实践 中 , ” 证人 拒绝 提供 证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直接 言辞 原则 的制约 , 受 证人 同样被 要求 出庭 言 、 绝 出庭 陈述 的现象 却十 分 的普遍 。 人 出庭率 低 的原 因可 拒 证
相 的人 , 其所 作 的证 言对 当事 人双 方都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 这 就要 求证 人 要最 大限 度 的保持 中立 。而 证 人证言 受人 的 主观意 识影 响较大 , 为证人在 感知 、 因 记忆 和陈述 案件经过 的过程 中 , 由 ( ) 关 法律 规 范的缺 陷 二 相
下 出庭 和接 受询 问” 可 见 , 则上 , 。 原 单独 的证 人证 言不 能作为 定
案 的证据 , 必须 在证人 出庭 作证 后经过 双方 当事人 的质 证才 能成 此 , 如果只 有证 人证 言就使 被追 诉方 处于被 动 的弱 势地 位 , 其质 为 定案 的证 据 。然而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 事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权 更 是无法 保证 。 了平衡 控辩 双方 实力 上 的悬殊 差距 。 刑 为 被追 这 证率 却 非常低 , 法庭 审理 中普遍 使用 的是书面 的证人证 言作 为定 诉 方的质 证权受到 越来越 多的关 注 , 项权利 已经被 规定 在联合 案 的依 据 。这 就使 得法 官无 法通 过 当庭 询 问了解 案件 的事实 情 国一系 列的文 件 中 。因此 , 作为 缔约 国之 一 , 国应 当坚 决保 障 中
就 是证人 出庭作证 , 这样 , 不仅有 利于质 证权 的充 分实行 , 而且有 利 于案件 事 实真相 的查 明 。 二、 刑事 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王
摘 要
楠
在 我 国的刑 事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极低 , 而证 人 不 出现在 庭 审现 场就 会使 得证 据调 查程序 被虚 置 , 控 辨 双方 的对抗
也就失去前提条件, 进而影响事实认定与程序公正。本文从两大法系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 . L -  ̄, 继 而通过对国内外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 的 比较 分析 , 探讨 我 国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最后提 出了完 善该制度 的构 想。
如上 , 在 英美 法系 国家证 人 的范 围很 宽泛 , 而 且英 美法 系 国
作证 有利 于 查 明案件 真实情 况 、 保证案 件 公正审 理 ; 有利 于充 分
保证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利 ; 有利 于 实现程序 公 正 ; 有利 于提 高公 民
的法 律 意识 。
家规 定证人 负有 强制 出庭作 证的义 务 , 即证人只 要具 备作证 能 力
都 可 以作 为证人 , 关于 证人 的 资格 , 英美 法系 国 家都取 消 了严 格 明确 将证 人 出庭 作证作 为 强制性 的义务加 以规 定, 并规 定 了证 人
的限制 , 如: 美国《 联邦 证据 规则》 第6 0 1 条规 定 : “ 除本 证据 规 则 无 正 当理 由不 出庭作 证 的法律后 果 。 关 于证人 的宣 誓 、 证 人保 护
关键 词 证人 出庭作 证 直接 原 则 作 证特 免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6 3 . 0 2 ( 二) 大 陆法 系国 家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规 定
作 者简 介 : 王楠, 河北 师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 研 究 方 向: 刑 法学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证人 是刑 事诉讼 的重要 参与 人 , 证人 证言 也是法 定八种 证据 种类 之一 。 无论 在大 陆法 系 国家还 是英美 法 系 国家 , 证 人证 言都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要]证人不出庭,辩方无从对证人、鉴定人的鉴定进行直接质询,如此一来,对抗根本就无从谈起。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使控辩双方有了“近身肉搏”的机会,使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新的制度将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产生新的挑战和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公诉工作;影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
如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
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出庭的证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
一、强制证人出庭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对抗式庭审模式改革的进程,弱化了庭审功能,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极为不利。
原本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证、质证程序无法推进。
《修正案》为突破这一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强制证人出庭的启动到惩戒,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有利于推进“抗辩式”庭审模式的进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贯彻直接、言辞证据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
同时有利于被告人与证人进行当庭对质,实现交叉询问,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而维护法律的正义、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修正案》限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二:一是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精)
工作心得:关于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我国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这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减少冤假错案,提升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以及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上我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未来通过完善我国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规定、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以及强化关键证人的人身权益的保障来进一步改进我国现有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推进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所依赖的证据最多的就是证人证言,这既有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我国现阶段侦查技术手段较为单一的影响。
过去我国的法律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新的《刑事诉讼法》弥补了过往的制度性漏洞。
其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仅有利于法庭尽快查明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性的事项,也有利于保障好控辩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等程序性权利。
但是受制于我国整体的司法环境以及长期起来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我国“关键证人”出庭的状况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未来需要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为法治中国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分析(一)证人出庭率较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应当要出庭作证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演绎成为绝大多数的证人都不出庭作证。
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证人出庭率总体上而言在5%以下,甚至在有的地方都不足1%。
在我国三大诉讼中,有着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作证的,仅仅只是在法庭上宣读相应的证人证言。
例如市人民法院在201X年全年审理的刑事案件222件,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10人,证人出庭作证率仅有6.2%,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不足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有义务必然是有权利的。
浅谈刑事诉讼的见证人制度
浅谈刑事诉讼的见证人制度[摘要]在我国侦查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参与程度很低,设立见证人制度,是对侦查阶段当事人参与权不足的一种机制性平衡。
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是指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邀请,在特定的诉讼活动中到场观察、监督、证明诉讼行为过程和结果的人员。
[关键词]刑事诉讼;见证人;见证制度;法律效力一、见证人制度的界定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吸收,明确我国在执行刑法之惩治功能的同时,有责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接受诉讼活动行为而受到损害,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设定的规则。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同时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
长期以来,见证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一直困扰着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见证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直到2013年6月底笔者参加了福建省全省未检培训时,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在讲解刑事证据若干问题时,给见证人下了个定义:见证人是证据的证明人。
我国刑诉法第105、131、137、138、140条均规定了见证人参与制度,分别是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需要有见证人签字,搜查、扣押物品和文件以及留置送达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
西方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①此经典法谚体现了深刻的程序正义价值。
学者专家普遍认为,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当事人的充分参与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见证人制度的设立,在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无形中提升了国家追诉犯罪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兼具准确惩治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的价值。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基本界定问题,很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明确表述,认为见证人是必不可少的诉讼参加者。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
新《刑事诉讼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相对较低。
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其执行力不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一、评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
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
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
①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也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大打折扣。
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
这无疑将会给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添上“阴霾”。
证人怠于出庭必会对刑事诉讼带来消极后果:一使言辞证据原则落空。
直接的言辞证据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对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将可能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
二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问、质证提供有效非法定场所,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力的需要。
证人不出庭将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从而使被告方的质证、辩论权受到削弱。
三是损害司法权与形象。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不少证人仍弃法院通知于不顾,拒绝到庭作证,必然使公众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1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2次会上进行了初审,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对这部多达99条的修正案草案予以了高度关注,许多条文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是争议。
本文主要对修正案的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修正案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5-02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一)完善了证人保护措施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修正案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可见,修正案除了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将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入了保护的范围之列。
2、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要寻求保护,主要的途径是依自己的申请,而修正案第62条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也即对于这几类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3、明确了保护措施的种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对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但是如何保护,法律却未作规定,修正案第62条对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规定了证人、鉴定人的强制作证义务及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原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作证时证人的义务,但是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律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强制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事实呈现的基础,而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搜寻证据链条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诉讼中有效进行质证,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更充分地排除合理怀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希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对新条文的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建议事实和法律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而事实的把握必须依靠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笔者希冀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讨和新法律制度条文的展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自己所知的事实进行陈述,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相互询问,才能实现庭审的对抗性,才能使法官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态度等表现来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自由心证,才能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才能更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有利于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浅谈刑诉修正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丁 其 存 在 的必要 性 。 案 什 ,二 案 件证 人 l I I 庭 作 证 比例 更低 。北 京I I 一 巾 院统 计 , 普 适性 的制度 背 后 定 彳 ( 一 )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审查证人证言的真 实性。 该 院辖 区 2 0 0 5年度 结 的 刑事 案 5 5 0 0 什, 证人J l } 庭案t ' 1 : 只 证 人 ¨ { 庭 作证 土要 是接 受 辩护 人 的质 证 , 对 其 捉 … 的异 议 彳 丁2 9什 , 所 占t : L  ̄ J 不到 l % 。作 为个 经 济程 度 较 高 , 司 法条 1 : 合 理解 释 , 应 质疑 证 言 的 实性 利 可 件 较好 的发 达 城 市 , 证 人 小庭 作证 率 尚 I I . 如 此低 , 更不 用 皖那 给 以解 释 。若其 不 能做 1 靠 性 , 排除 其在 定罪 量 刑 中的证 明作用 。法 官 也不 可 能仪 仪 依 些 司 法 落 后 的边 缘 小县 城 了 。针 对 司法 实践 巾如 此 惨 烈 的证 靠 案卷 I 面 证 ^ , 获 证 人作 证 的贞 灾动 机 与作 证 内容 的 人 …庭 率 , 刑诉 修 案应 时制 地 作 …修 改和 补 充 。 { l J 使 证人 无作 伪证 的 故意 ,但 证人 证 言 矗词 证 2 0 l 2年 第一 一届人 人 』 工 次会 议通 过 了新刑 事 诉 讼法 , 2 0 1 3 伪 。此 外 ,【 据 , 词证 据容 易受 剑 各利- 土 客观 素 的影 响而 …现 失实 的情 印 1 月 l同¨ | 式生效, 新 刑事 诉 讼法 对 证 人 I I } 庭 作 证制 度 作 了 况 , 侦 查机 灭 收集证 人证 i ’ 往 往是 在迷 法犯 罪发 生后 不久 , 此 时 十 ¨ 哭修 改 l 补充 。将原 刑 诉 第 叫 卜匕 条 改 为第 血 L 条, 修改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
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无利害关系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陈述所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证人是独立的、中立的诉讼主体。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证人;作证制度1.证人出庭作证对司法的意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及在查清案件事实方面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被告人来说,将证人证言至于控辩双方可以质询的庭审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陈述证言对审判造成的干扰和侵害;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证人出庭作证,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审判人员对其欲证明内容得意准确的理解。
证人证言作为言辞证据,它是由人们通过自已的感觉器官对客观事物进行感觉后再通过语言所作出的还原和描述。
因此,证人证言不同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从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证人的素质。
正因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不冤枉无辜,首先就要对证人证言的真、伪、虚、实进行审查。
而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的最佳方法就是让证人出庭作证时接受各方诉讼主体的质证,以查明其真伪虚实。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证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词并不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应该是极高的,而在公安、检察机关取得的证词,一方面无法完全排除其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没有经过被告的质证,如果就此证据进行认证,则剥夺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双方询问,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更加明晰的证明作用,这样的得到的证言,更加能使人信服,能够争取的认识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保护不足、作证意愿低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仍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庭审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证人保护不足目前,我国在保护证人方面的措施相对不足。
首先,对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不够严密,容易导致证人受到报复和威胁。
其次,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
最后,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打击不力,导致证人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庭审程序不规范庭审程序的不规范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法官对证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未能有效组织质证环节,导致庭审质量不高。
此外,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如未给予证人充分的陈述时间、未保障证人的隐私权等。
(三)作证意愿低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证人的作证意愿普遍较低。
此外,部分证人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害怕遭受报复或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等因素,也会影响其作证的积极性。
此外,对虚假作证和作伪证的惩罚措施不够严厉也是导致证人作证意愿低的原因之一。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证人保护首先,应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程序。
其次,加强证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机制建设。
同时,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刑诉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程序还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本论文笔者首先,从证人、证人的适格性及证人作证的相关概述入手;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的探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以期实现进一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关键字: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完善引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在于强化庭审功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事实的辩论和对证据的质证是其重要环节。
其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证人出庭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官的审查,也成为能否实现实体与程序公平公正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的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司法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大量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作证、作伪证等现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作证这一重要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证人的范围、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还十分粗糙,这将直接影响到证人证言重要性的发挥,特别是让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展的一大难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加以完善,从而建立与现代审判方式相适应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促进刑事案件审判达到高效、公正、公平,从而实现司法正义。
一、证人作证的概述(一)证人证人最早出现在诉讼中,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奴隶社会。
当时在罗马法中,证人是指促使审判官确信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为真实之一证据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证人已经逐渐成为独立人格的诉讼参与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更多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权利保护,这是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然结果。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摘要: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
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
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构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即便是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要求较高的上海市,其实际出庭率也不超过30.[2]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下的负面影响在刑事诉讼新的庭审模式中,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证人出庭率低下,至少存在三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破坏了法制的严肃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1条第1款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具体情形:“(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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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一)〔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条明确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就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
我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证人不出庭原因建议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①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一、刑事证据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学者肯尼曾经指出“在我们的司法程序开始包括传唤证人向陪审团举证这种实践以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证据法还没有形成确定的形式。
直到是七世纪,证据规则才在民事法庭第一次出现,继而又开始出现刑事法庭,并且随之比在民事法庭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
”“在刑事法院,证据规则得到了严格的考察……”②事实上,除英国、美国等少数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严密的证据法体系之外,其他许多国家还处于十分艰苦的探索之中。
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③证人证言在我国古代是司法官吏断案的重要依据,封建王朝的证据制度,明文禁止诬告、作伪证。
如根据考古发现的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进行诉讼时应当如何审讯,审讯时可否拷打受审人,法律中就已有规定。
同时,秦律已有诬告罪的规定,实行“诬告反坐”制度。
《唐律》对于证人已有某些人不得作证的规定,表明询问证人时可以拷掠。
同时还规定了证人作伪证的责任,即凡是证人没有讲真实情况,以致根据证言定案,造成罪有出入的,按所出入之罪减二等处罚。
④我国的证据制度是由古代证据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证据制度发展到了新中国证据制度,并且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
⑤二、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而且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打“证人牌’是律师们听使用的重要的手段。
因此,各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采信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质证。
但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绝作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证人不出庭作证将给刑事诉讼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一)、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质证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特别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来说,如果证人不出庭,他们又去向谁讯问?又要如何质证?就算他们发现证人证言有疑点也没有机会和条件去查证。
(二)、不利于保证证言的真实性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证人提供的证言有可能与真实情况不符合,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在开庭过程中,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提高其客观性。
从而可以减少伪证的发生(三)、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单靠书面证言往往很难判断事情的真伪,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质询,才能对案情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较科学的判断。
如果证人不出庭,对于证言中的矛盾之处就很难查清,审判人员也就很难避免出现认定事实上的失误和作出错误的判断。
三、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但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所传唤的证人不少均未出庭作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立法不明确,并且相互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对于条款中的“作证”是出庭向法院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没有明确的规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
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出庭作证的现象。
另外,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以为自己不出庭作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遂不愿出庭作证,使法律的规定落空;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会考虑优先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的简便易行的方式,而不会采取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易出意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二)、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那么,单位拒不履行作证义务怎么办?个人拒不到庭如何处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
其实,这种没有责任作保障的义务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没有健全的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使证人心存顾虑《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范围内,对证人事前预防性保护以及在财产方面的保护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证人及其家属遭到打击报复,造成损害,无论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对于证人及其家属来说,已经于事无补。
这样,怎能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呢? (四)、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造成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
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遭受一定的物质损失,特别是一些地处边远地区或离审判地点较远的证人,损失会更大。
这些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现行法律没有赋予证人该项权利,操作实施比较困难,谁愿意管一些吃力不讨好的事呢?(五)、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接受和尊崇,并贯彻到律令之中。
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这种和谐价值理想在司法诉讼领域的表现,就是“无诉”。
两千多年来,这种“无诉”的法文化意识基本没有改变,人们以无诉为有德行,以诉讼为耻辱。
这种“和谐”的社会伦理要求人们息事宁人,以和为贵,造成证人明哲保身,互不得罪的心理。
同时,传统社会中完全忽视证人的权利,对待证人就像对待被告人一样,刑讯拷问的事情时有发生,使得证人对司法机关心怀恐惧,这种“仇诉”的心理表现为司法机关通知证人出庭时,不予合作,故意回避作证,要么知情不举。
这种的传统和生活习俗,严重阻碍了证人正常的出庭作证。
(六)、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首先,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还未完全从旧的庭审方式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上来,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基础工作。
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变化,使法庭难以控制,遂在实践中用宣读证人证言来代替证人自己出庭作证。
其次,司法工作人员怀着怕麻烦、图省事的思想,特别是在证人较多的情况下,不但通知难度大,而且当庭审理也较难。
这种思想往往是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重要原因。
最后,由于个别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形象欠佳,使证人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抱有成见,持不信任和不合作态度,从而从行动上制约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
四、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
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
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
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
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二)、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如果证人不出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