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种公法上 的义务。证人应 当在案件 的庭 审时 向法庭提供 证 介入排斥原来圈子的纠纷解 Hale Waihona Puke 方式, 与官方合作并参诉的 民众
言, 除非有正当理由, 证人不能 以书面证言代替其出庭陈述 , 如 将被 原有人际圈边缘化 。参诉者将会受到与之熟知的民众的排
果 证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 不 出庭 作 证 , 院可 强制 其 出庭 作 证并 对 挤, 法 将会在圈里被边缘化或受到孤立 、 排斥甚至受到打击。如果
法律效果 , 这样进一步加 重 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 , 是符 合审判 人 情 无 疑 占有 较 重 的 分 量 , 个 人 都 身 不 有 己地 处 于 一 个 人 情 每 改革潮流 。笔者认为 : 证人 的作证行为首先体现 的是一种 义务 , 关系 的网中, 人们 不愿意 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 系之网 , 甚至有 因为在现代 国家 ,公 民作为 民事诉讼 中的证人的作证义务 , 是 可能在被告人“ 遇难 之时施 以援手 。 倘若官方裁决机构 的强行
【 关键词】证人制度; 强制证人 出庭制度 学术 界的主流观 点认 为中 国民事诉 讼证人制度 借鉴大 陆 与适用法律 由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进行 陪审团被要求依据 向它 法系及 英美法系 国家 先进 理念 ,应采 取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 提交 的证据来裁判案 件; 收集证据并 非法官的责任 , 只考虑诉 度 ,证人 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那么违反 了义务就应 当 讼请求及陪审 团的裁决 ; 当事人为 自己收集 并提交证据 。律师 受到制裁, 对于证人拒绝作证 的, 应采 取强制作证 的措施 , 对于 负责收集证 据资料 、 过滤证据 资料 、 准备证据 资料并 以一种最 严重的拒证行 为, 就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较为微弱 的声 能够促进其代理人利益的方式提供证据, 证据方法与 当事人 中 音认为, 民有拒绝作证 的义务 , 公 其理论构建基础为 : 民个体 的某一方有 密切 的联 系,特点可 以概括为证据 资料 的当事人 公 权利之上 的政 治理念是西 方法 治国家文 明的支柱, 我国“ 大一 化。证明方法与诉讼者联系越紧, 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可能性就 统” 的封建传统思想引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观念 则使公民权利 越 大 。 该 特 点 诱 使 证 人 证 据 资 料 的虚 假性 程 度 很 高 , 据 法 对 证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相关情形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等等。
对于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证⼈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三条证⼈出庭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然灾害等不可抗⼒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出庭作证的程序有哪些
1、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并经⼈民法院许可;
2、⼈民法院对当事⼈的申请进⾏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出庭后、作证前,审判⼈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员和当事⼈可以对证⼈进⾏询问。
证⼈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进⾏对质。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在⼀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低 的出庭率可 以看 出这两种方式均 收效甚微 。其二 , 法 刑诉
第4 7条要求证人证言需要 经过控辩 双方 的质证 , 但是第 17 5 条又允许未到庭 的证 人其证 言通 过 当庭 宣读 的方式 来进 行
证人不 出庭具有种种危害 。首先 , 证人不 出庭 使得法官 无法就证人作证形成直观 印象 , 仅仅 通过查看 书面证言难 以
证人亲 自当庭提供证言 , 法律也设立 了种种措施来保 障证人
出庭作证 。然而 , 在我 国事实却恰 恰相反 。根据学 者的调查
报告, 在刑事庭审实践中, 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 1%, 0 更有相
关报道称刑事证人 出庭率普 遍在 5 以下 , 些地方甚 至不 % 有
足 1 。2 % [ 3
题 , 其存 在 的 不 足 之处 展 开 思考 和讨 论 。 对
一
证人不愿 出庭 的原 因林 林总 总 , 既与立法 制度 相关 , 也
和 社 会 文 化 与 证 人 自身 的心 理 等 因素 的影 响相 关 。 从 法 律
、
强制证人出庭 作证 制度的设 立背景
规定层面来看 , 与我 国刑事诉讼法 关于证人作证 的规定存 这 在缺漏直接相关 。其一 , 刑诉 法第 4 8条规 定凡是 知道 案件
兼评 《 刑事 诉讼 法修 正案 ( 草案 ) 的相 关规 定 》
口李 轩
( 中国政 法大 学, 北京 1 0 8 ) 0 0 8
摘 要: 证人 出庭作 证是 实现 实体公 正和程 序 正义 的双 重要 求 , 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普 遍存 在证人 不 出庭
作证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 , 刑诉法修 正案 ( 草案) 以下简称《 ( 修正案草案》 中确立 了强制关键证人 出 )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及适用
信性 ’ 不 同. 外 在主 义规 范 地发 展 了一 种有 关 一 般 知 识性 质 的理论 。 而 不是 单纯 与非 推论性 知 识有 关 。” 阁 即事 实 的认 定是 靠外 在 的主客 观 因素 的 从 诉 讼本 质上 看 .狭 义 的刑 事诉 讼 中 .审判 是 诉讼 的典 型 阶 段. 起诉 与侦 查 只不 过 对刑 事 审判 活动 起 辅 助作 用 。 因此 , 具 有 终局 性 、 权威 性 的判 断 主体 就 是确 证 主 体 即法 官 。侦查人 员 、 司法 鉴定 人员 及 狭义证 人 都处 于 求证 地位 .应 为审判 活 动 的公 正进 行 提供 相 应 的证
位 的接 触 品格 ; 相 比而 言 , 外在主义者认为 , 对 事 物
院 认 为 证 人 有 必 要 出庭 作 证 的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 毋 庸置 疑 , 在 法律 上 确立 我 国关键 证 人 出庭 作 证 的规则 是 对我 国司法 实践 中证 人 “ 三难” 问题 的 回
. .
保 护—— 拒 绝 作 证 之 后 果 , 这是 对 《 刑事诉讼法 》 证
人 出庭作 证制 度 的高 度概 括 。证人 由幕 后走 到 台前 , 是对 对 抗式 诉讼 、实 现控 辩 双方 平 等 武装 的直 接 响 应。 但 不 容 忽视 的是 , 《 刑 事诉 讼法 》 对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规 定 仍存 在 不尽 合理 之 处 .本 文 拟 就从 现 行法 关 于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 人手 分 析 .就 其 存在 的 具体 问题作 一 探 究 。 尝试 以层 次 性 、 体 系性 为 视 角构 建、 完 善 我 国的证 人 出庭 作证 。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助、证人保护等内容,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这能否破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题尚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
[关键词]出庭作证难原因;新法回应说到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为什么要出庭作证,就涉及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言辞原则。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以言辞辩论等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
直接言辞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上应以言辞陈述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攻击和防御,必须以言辞辩论方式进行。
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怎么办?后果很严重……证人出庭是能够正确审视和认定这个证据的主要前提,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质证就会流于形式。
”[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
简而言之,质证的功能之一是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功能之二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
“质证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提出质疑,那么证人不出庭,怎么质疑?对谁质疑?我们多数情况下是在对着纸张在质证,对着死物质证,质证没有互动,没有回应,没有交叉,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质证。
”[2]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法质证,怎么能确定它是真实的?又怎么能根据这样的证据定案呢?证人不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大难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更是不到5%。
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无数的著作和文章进行了论述,归纳起来大概有这几种: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和畏惧法庭心理综合作用,致使多数人从骨子里不愿出庭作证。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家自扫门前雪”等等传统观念在中国老百姓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关于证人的出庭程序
和识别程序,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
首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证人在接到传票后,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证人的出庭率,并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司法机关有权进行强制传唤,进
一步保障了证人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程序和证言的识别程序。
在出庭时,证人需先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宣誓,确认自己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庭也会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证言内容进行审核和确认,
确保证言的合法有效性。
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权利和保护。
在庭审中,证人有权
拒绝回答可能自证不利的问题,并且有权拒绝作出有失实情的证言。
同时,法庭也要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禁止进行任何侮辱、威胁、报复等无关言行的干扰。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于证人出庭和作证片面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一定的安排和规范。
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刑事
诉讼中审判公正和证据充分的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和司法公正。
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和遵守该条款,以加强我国
法治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近亲属非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亲亲相隐”这个古老的法律名词一度聚集了各方的目光,争议颇多。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正是这样的一条规定,让许多人都认为这是传承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其在现代法制下的复苏。
但从概念法学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读这一法条,事实却并非如此,仅仅是我国法律走向人性化的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化;被告人对质权一、“亲亲相隐”谓之何追溯“亲亲相隐”之滥觞,当属《论语·子路章》中的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初的亲隐是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关于正义的一种理想。
孔子认为大义灭亲得来的正义是不可取的,如果父子至亲之间都要怀疑猜忌,那么家就不是家,进而也会国不将国了。
因此儒家主张亲属向容忍,牺牲个案的破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民都在“亲其亲”的基础上“尊其尊”。
其后这种停留在理论层次的思想,在汉代得到了法律化。
《公羊传》的何休注就曾引过《汉律》的一条并表述为“亲亲得相首匿”,???自此亲隐成为了2000多年来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为历代所沿用。
我们也能得出这样一条结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告发。
二、再读法条之感想在新闻媒体的热情渲染之中,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被定性为“亲属出庭作证豁免”,那么如果我们从概念法学的角度以及利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细读一下这一法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看,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不能强制其近亲属出庭作证。
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页眉可删)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中,证人证词是很重要的证据类型。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和案件有关的公民来说,出庭作证也是基本的义务。
如果其不配合的话,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那么,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做个了解。
一、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有哪些?1、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由法院来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而不给予控辩双方直接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这无疑剥夺了控辩双方有效行使诉权的机会,使得法院在程序选择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裁判权。
因此对于法院处于这种主导地位而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操作中会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司法机关会选择性的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作者:邓思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文章围绕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探析,以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规定做简要解读,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完善之举,以期发挥证人证言在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作用。
[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5-0028-03广义的证人指一切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有关之情况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狭义的证人则仅指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
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所具有的生动、具体、形象的特征,其作用巨大。
为使证人证言发挥比较稳定和真实的作用,各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都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要求证人出庭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做出当面陈述,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也有利于法官根据双方的询问了解并查明案件事实,而证人出庭当面陈述也使得其言词更加真实可信。
此外,证人证言对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甚至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影响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一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证人出庭率则不超过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辖区 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比例不到 1%。
证人证言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也以证人庭前出具书面言词的形式替代了证人出庭当面作证的形式。
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完善 。
关键词 : 强 制证 人 出庭 ; 立法 ; 弊端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9 1 5 . 1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2 4 6 3( 2 0 1 3 ) 0 2 — 0 0 3 8 — 0 5
2 0 1 3年 3 月 第2 2卷第 2 期
安徽农 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A Co mm e nt o n Ch i n a’ S Le g a l Ru l e o f F o r c i ng Wi t n e s s e s t o Te s t i f y i n Co u r t
S U Te n g - f e i
质量和制约庭 审功能发挥的瓶 颈。2 0 1 2 年《 刑事 诉讼 法》 修 改时确立 了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度 。通
过 对 该 项 制 度 的理 论 分 析 , 可 以发 现 我 国强 制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存 在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条 件 较 为模 糊 、
法官 自由裁量权 太大、 可以不 出庭作 证的 法定正 当理 由不够充足 、 被告人 近亲属 出庭作证例 外存有
c o u r t i s n o t s u f f i c i e n t .t h e r u l e i n d i c a t i n g t h a t t h e d e f e n d a n t ’ S c l o s e r e l a t i v e s a r e e x c e p t i o n s f o r a p p e a r i n g i n c o u r t h a s i t s l i mi t a t i o n s ,a n d t e s t i mo n y a s t r i a l u s e o f e v i d e n c e l a c k s r e s t r i c t i o n
工作心得:完善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终在法律上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通过解读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照借鉴两大法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制度,为进一步保证法律的落实及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解读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首次明确了关键证人出庭、强制证人出庭以及证人出庭的保护和补偿措施。
(一)明确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第187条第1款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同时又对证人范围和作证情形进行了限制。
一方面,此处的证人为案件的“关键证人”,即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者,另一方面,关键证人只有在控辩双方对其证言有异议,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应当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上述规定明确了证人应出庭作证的情形,但在该规定中,法院在证人是否应当出庭问题上裁量权过大,不利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二)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188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以及例外情形。
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其处以强制到庭、训诫或10日以下拘留的措施。
一方面只有法院才享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且行使权力前需经过通知程序;另一方面,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不受此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些证人包括: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者、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者和有其他原因的证人。
(三)完善了证人作证保护制度新刑诉法明确了证人可以申请事前保护,而且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保护义务。
第62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以向公检法机关申请保护,这是对证人事前保护的基本规定。
而在特殊案件中,证人可以不经申请直接获得公检法机关的保护,这些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摘要】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低,往往会影响到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定罪量刑。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证人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此问题,但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强制出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出发,对症下药,相信会使证人出庭率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证人;强制出庭;原因;对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事诉讼法》之前只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没有相关的强制规定和不出庭作证的不良后果,现在不作证可致拘留。
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直接加重了证人的负担。
我们不能单纯的只规定证人的强制义务,应该同时做好制度以外的保障,让证人心甘情愿的出庭作证,也能切实有效的保证证人的权益。
一、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厌讼”的精神,不愿意接触法院等司法机关,即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只要能不去法院解决就不愿意去法院,更何况是在大家看来和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关的事情,所以不主动出庭作证不是什么惊奇的事。
其次,中国是熟人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一张“网”中,人际网、情网、利益网等,很注重情分和这种网络的维护。
出庭作证可能会伤及自己已潜在的“网络”,对自己良好的人际关系造成冲击和破坏。
再者,由于犯罪活动总是伴随着暴力等因素,尤其是黑社会、集团犯罪等。
证人往往会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方的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等,试问谁又能不考虑自己和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出庭作证?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更趋向于理性的“经济人”,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做成本与回报的经济分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论纲【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本文从我国建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总结出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并在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一规定被称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基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价值基础主要体现在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两个方面。
首先,实体价值方面,与物证、书证比较,证人证言可以更为全面的反映案件的事实,所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实体正义的实现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一)证人证言固有特性的要求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到法庭作证。
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才能更有利于揭露案件事实,来保证法官能够正确的认定案情。
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代之以书面证据就很有可能造成案件事实不清,法官断案的准确程度也容易受到质疑。
(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需要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用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它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假使证人不亲自出庭作证,而是通过提交书面证言来履行作证义务,那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依职权询问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就无法正常展开,致使证人证言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证明力,这也是与直接言辞原则相违背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该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
下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证人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他们因了解或曾涉及案件的事实而被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在证人出庭作证过程中,他们应当依法如实作证,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首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的身份认定问题。
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及时传唤证人,并告知他们证人身份的重要性。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该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与权利。
证人是作为案件事实的了解者或直接参与者,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真实准确地陈述案件相关事实。
同时,证人还享有在作证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恶意辱骂或人身威胁等权利保护。
再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作证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人可以口头作证或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材料。
当然,当事人或法庭提出异议时,证人还可以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增加证据的信度和说服力。
最后,该条还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进行了规范。
证人在法庭传唤后,有权利知悉具体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相关信息。
同时,法庭也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证人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便证人了解实际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规定。
证人的身份认定、作证的义务与权利、作证方式及证人出庭的规定等都在该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提高民事诉讼案件的查明事实和维护公正的能力。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并尊重这些规定,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法庭了解案件事实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论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二、 制证人 出庭制度的立法理 由 强
庭作 证 ,那么只要在开庭 审理 7日以前 申请法 院签发
不管 是在 大 陆法 系还是英 美法 系 的民事诉 讼法 , 传 唤令状 的 , 了证人可 以拒绝 作证 的以外 , 除 法院都会 都 有关于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 的规定 ,而且对于 当事人 准许。而在其它情形 ,法 院则 要对 申请 进行实质性审
各方“ 攻击防御 武器” 的平衡 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在现 查 。
代法 制社会 , 任何 国 民都应 当遵 守法律的规定 。因此 , 在民事诉讼 中 , 人强制 出庭 作证制度源于 “ 民主权 证 人
( ) 国 二 德
“ 德 国民事诉 讼法 》 3 7条规 定 ,1 对证 人 的 《 第 7 ()
完善有紧密的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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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 一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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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来说 , 签发证人传 唤令状并不 需要法院的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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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度的内涵
可, 但如果 当事人希望传唤令状 以 以下方式签 发 , 经 需 的 ;b 签发证 人传 唤令状 , () 要求证 人在 开庭 审理确定
在 民事诉讼 中 , 证人属 于证据方法之一 ,证 人 , “ 即 法 院许可 :a ( )在开庭审理前 7日内签发证人传唤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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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先进 国家 民事诉讼 中 ,证人 接到法 院通知 英美法系 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都 规定 了强制证人 出 后, 一般会 主动 出庭作证 , 并不 需要法 院 的强制 , 以 庭作证 制度 。“ 国有 关强制 证人 到庭 的方式 差别不 可 各
刑事诉讼法证人强制出庭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是⾮常多的,证⼈证⾔是其中⼀种证据,对案件情况了解的证⼈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有什么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证⼈强制出庭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三条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证⼈证⾔的效⼒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证⼈证⾔应当是证⼈⽿闻⽬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提供的证⾔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陈述与案件⽆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的内容;证⼈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证⾔应是⾃⼰亲⾃所见所闻,如果是别⼈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也不能作为证⼈证⾔的内容。
⼈民法院在分析证⼈证⾔时,还必须查明证⼈的⾝份以及他和当事⼈之间的关系。
然后,再仔细地从证⼈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来分析研究。
对证⼈的主观因素⽅⾯,应考虑他的⽂化⽔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和表达能⼒等。
在其客观因素⽅⾯,则应考虑证⼈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
对证⼈证⾔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的真伪及其效⼒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民法院通知,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母、⼦⼥除外。
【司考】考点之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星考点)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证人出庭的情形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述规定。
(二)强制出庭作证具体措施1、强制出庭只适用于证人,不能强制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2、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证人不出庭的例外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刑诉解释第206条: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四)处罚措施:刑诉法第188条1、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2、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证人出庭的费用补偿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证人的所在单位,既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诉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浅议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浅议我国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
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据;司法;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其中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因其生动、具体、形象而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可以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根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
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却很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即使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了,也只是个别证人出庭,而且现实中以没看清、记不得等理由或因某种偏私或害怕而不知或不实陈述案件事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以致证人之作证功能大打折扣,使得诉讼法所确立的对抗式诉讼活动基本上处于控辩双方唱对台戏的状态。
证人作证难已成为影响某些案件的质量制约司法公正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阶段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了证人出庭的范围。
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在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庭审公正性的同时,兼顾司法成本和效率方面的要求。
一、目前我国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其影响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将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在文明法治社会,公民作证是较自然、很平常的事情。
美国76岁的霍华德太太坐轮椅前来为与已不相关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证而自然死亡于美国底特律地方法庭上。
这一事件从侧面反映了国外证人的社会责任感、个人诚实感及其较高的法律意识。
然而在我们国家虽然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规中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拒不出庭作证或做假证的现象较为普遍。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圆圆瞳liii二竺婴里型f叁箜!圭塾垒证叭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潘玉泉朱宏宙摘要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证无责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之一,证人出庭制度既是刑事诉讼要求,也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
然而,在现实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证人出庭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该现状的产生,既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有制度榭廷所存在的缺陷的影响。
本文拟通过对该制度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国外的做法,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及赋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权运用之情形。
关键词证人证言刑事诉讼出庭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0-03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对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手段之一。
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我国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并列举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解释》第142条规定审判人员须先行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
《解释》第143条和146条则分别规定了对证人发问的先后次序和发问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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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上有关于强制让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当中,如果案件有需要,在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证人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话,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一、证人作证有没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
证人作证有强制出庭作证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
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时具备这四条,不论国籍、种族,性别,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但是,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人员、ls,不能同时定为该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利于公正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做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冲突,也不能做为证人。
虽然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这种做法在现有案例当中几乎是很少见的,因为法律上的规定是一回事,但是实际操作中如果真的用这种方法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话,很难避免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会有一种相对消极的情绪,有些强制措施对证人可能也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