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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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一、考评目的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旨在推动河南省企业、组织与社会个体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提高标准化水平和竞争力。

考评将从标准制定、标准宣贯与推广、标准应用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评估,以评判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上的表现与成绩。

二、考评内容及权重1.标准制定:占总分30%。

评估企业或组织是否参与标准制定活动,并根据参与度、贡献程度和标准的重要性给予相应权重。

2.标准宣贯与推广:占总分30%。

评估企业或组织在标准宣贯与推广方面的努力与成果,包括标准宣传活动、培训和推广材料的制作等。

3.标准应用与管理:占总分40%。

评估企业或组织在标准应用与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标准的有效推行、标准的持续改进和内部标准管理体系的建立等。

三、考评流程1.考评申请:企业或组织在考评开始前需填写考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考评申请表可以在河南省标准化委员会官网下载。

2.考评准备:考评委员会根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对企业或组织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通过的企业或组织将进入考评准备阶段。

3.考评实施:考评委员会将安排专业人员对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包括访谈、检查文件和记录等。

考评过程中,企业或组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考评结果公示:考评委员会将根据考评结果,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定,并在官网上公示。

5.考评反馈:对于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考评委员会将重新评估,并根据申诉内容做出调整。

6.考评认定:考评委员会将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考评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励。

四、考评标准和等级考评标准将根据河南省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管理三个方面均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绩。

得分超过85分。

•良好:在标准制定、宣贯与推广、应用与管理三个方面表现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

得分在70至85分之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豫农文〔2020〕264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水产主管部门,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为做好项目实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抓手,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职责履行,广泛集聚资源壮大农技队伍,激发人员活力提升服务效能,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在总体“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实施意愿高、已有任务完成好的农业县(市、区)。

坚持创新发展,聚焦助力产业扶贫持续发力,聚焦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建设多层次农业科技示范载体,构建立体化农技指导服务格局。

坚持绩效引领,构建全过程一体化、线上线下联动的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委),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原由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55号)中明确“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为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

为了搞好该项目有效对接,继续开展好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河南种业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农业厅2015年11月4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和经工商注册登记专门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省农业厅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省属农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引导各地科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 提升建设质量,我们编制了《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引》,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

2019年7月31日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导产业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六章建设主体第七章管理机制第八章防止错误倾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切实提高产业园实施方案编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各地科学建设产业园,打造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根据《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产业园是围绕当地优势特色农业,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以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进行“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全产业链开发,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绿色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内涵特征】产业园应具备以下特征:——以规模种养业为基础,主导产业明确、优势特色明显,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例较高,农业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主体集群式发展,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产业发展水平区域领先;——土地、资本、人才、装备、科技等现代要素相对集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劳动生产率较高;——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农民能够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健全,符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多样、农民参与的要求;——区域范围合理,与产业特点、发展基础、经济区位、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等相匹配。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发展概况与对策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发展概况与对策
直没有稳定 的专项 经 费, 工作难 以开 展 , 多标准 很 虽已制 定 ,但却 没有 经费组 织 实施 。在 农业 标准
经营范图 忿花生、 玉米、小 垂、榻花、 西瓜、 大豆等作物 断品种 ,事长 姚 清志 地 址 开封市 金用区 杏花营 筑 电 0J 70 2021031 310 话 2236
生产技 术为纽带的标准化 推广应用体 系
河南省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有了一些进展,但总 的看 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 : 2. 1 农 业质量标准体 系不健 全 ,优 质农 产品标准 化生产水 平不高 2 2 农 业标 准化 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部门在实施 标准化生产过程 中,多年来一
被确 定为全 国创建无 公害农 产品生产 示范基地 县 。
以 实施 ‘ 产品名牌战略”为重点, , 农 充分发 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 业标准化生产中的带动作用 。 我省符合农业部统计 标准并经过注册登记的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 达 12 6 个 全省农民 5 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种植基地面积 达到 165 万667m , 饲养量245 万头, 饲 7 “牲畜 0 禽类 养量 15822 万只。 加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比没有 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收人高出近 5 % 全省形 0 。
产品质量 安全例行监测 中位居 第一 ,农产品质 量安
截止2。6 年底, 。 全省已制定各类农业地方标准 和技术规程822项 。 这些标准和规程覆盖了种植业、
林业 、畜牧 业 、水产业等 各农业生产领域 ,涉 及粮
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
1 .4 农业产 业化 龙头企业示范帝动能 力增 强
食、 棉花、 油料 、 果蔬 、 茶叶、 烟草 、 畜产品 等主 要农产品,包含了种子 、 种苗、 种畜禽和栽培、 养 殖、 病虫害防治 、 产品质量及加工等多项技术 。 农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我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9日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等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为各地)人民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在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自评的基础上,省级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23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2、《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及名称的通知》(豫农科教〔2013〕22号)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4〕1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豫牧畜〔2014〕26号)5、《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9号)6、《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2018〕82号)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9〕13号)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农办〔2019〕47号)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农文〔2020〕3号)1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豫农发〔2020〕16号)1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0〕259号)1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1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06号)1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1〕321号1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1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1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1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2〕5号)1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2〕8号)2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农文〔2022〕364号)2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416号)2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2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农文〔2023〕252号)附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1、《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7〕5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4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附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禁止百草枯水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豫农种植〔2016〕30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0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厅公告第100号)。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农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制度化、专业化,我厅特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具体实施,并将贯彻中创造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在年底之前及时反馈至省厅市场信息处。

要把贯彻落实《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后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抓好,重视源头管理,把紧“基地准出”关口,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化推广步伐,争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二○○八年六月五日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记录方法。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检查评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说明

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说明

第一部分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三章交通控制第四章空间环境设计第五章建筑控制第六章市政设施附录: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图则索引查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河南省农科院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基地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农科院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三条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河南省农科院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河南省农科院负责。

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七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第八条规划用地布局采用横向并排分区方式。

西部以农田建设为主,中段以环境建设为主,东部以产业园区建设为主。

第九条规划范围内依据功能的不同,共划分为A、B、C三个区。

A区为农业科学试验区,B 区为现代农业展示区,C区为农业科技中间试验项目区。

第十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章交通控制第十二条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19•【文号】技监局发[1995]23号•【施行日期】1995.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7年标准委印发的《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国标委农[2007]81号),其内容涵盖了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已做出了新的规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9月1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技监局发[1995]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选5篇)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选5篇)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种植基地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附件: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精神,促进有机农业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并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简称农业部绿办)审核认定的生产单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

第三条 农业部绿办负责全国基地创建的统筹规划、实地考查及最终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绿办初审意见的审批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申请材料的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及基地创建后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基地应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远离城镇、工厂、交通干线。

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在周边设立保护隔离带。

可能受到污染的基地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应由农业部认定的监测机构完成,环境质量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应成立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的总体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在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基地创建办公室(简称基地办),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创建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 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创建目标、实施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

(二)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在县级推荐、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定和媒体公示,认定河南玺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26个社会化服务组织为2019年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

公告如下:郑州市(4家)河南玺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众诚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郑州程祥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荥阳市新田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封市(10家)杞县利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杞县洪涛农机专业合作社通许县聚丰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许县德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许县政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省金沃谷种业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大丰收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祥符区广宽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封市顺河区刘寨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洛阳市(25家)孟津县众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洛阳市包正三农服务有限公司汝阳县贯欣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宇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嵩县俊坡农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豫博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伊川县金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德营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浩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明拓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汝阳县植保有限公司汝阳县内埠镇极飞农机专业合作社洛阳硕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安县烂柯山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道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洛阳金田甘薯种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龙浩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市农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健稷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偃师市建鹏农机专业合作社伊川县跃飞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伊川县铁铧犁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伊川县圣浦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洛宁县桥西村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平顶山市(19家)叶县博承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叶县民昌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叶县群发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宝丰县万林种植专业合作社宝丰县康龙农牧产业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宝丰县金牛种植专业合作社郏县红阳家庭农场平顶山市江超农机作业服务有限公司郏县兴利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郏县淼旭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鲁山县中山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鲁山县绿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鲁山县宇和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南吉尔木食品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咱家种植专业合作社平顶山市卫东区聚贤林木专业合作社舞钢市沁丰园林业专业合作社舞钢市油坊山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舞钢市鹤华农业专业合作社安阳市(14家)安阳全丰航空植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县鼎盛花生专业合作社安阳县广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安阳县金土地农机专业合作社安阳县泽元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惠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招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阳双裕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菲博种植家庭农场河南省农林安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县艾氏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安阳丰之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县弘泽种植农场鹤壁市(17家)浚县连才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浚县龙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浚县金黎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淇县冠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淇县长江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淇县科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淇县联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淇县农百兴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饮马泉薯业专业合作社鹤壁市爱多收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鹤壁市标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龙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鹤壁市淇滨区万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新农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鹤壁市山城区宏民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鹤壁市大桐树牧业有限公司(原绿洲牧业)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远泽农机专业合作社新乡市(9家)封丘县大众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辉县市加瑞农机专业合作社新乡县归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乡县众心齐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辉县市惠农植保专业合作社辉县市广伟种植专业合作社辉县惠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新乡市联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延津县金禾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焦作市(17家)河南明宏种业有限公司武陟县雨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田友农机联合社河南菡香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温县裕田种植专业合作社温县永生农业植保专业合作社温县九五外婆珍果园家庭农场河南省乐丰种业有限公司沁阳市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沁阳市稼乐福植保专业合作社沁阳市丰平泽农机专业合作社博爱县新力植保专业合作社焦作联丰良种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长继农机专业合作社博爱县惠万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孟州市润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河南邦园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市(16家)濮阳县应慈植保农资专业合作社濮阳县富科种植专业合作社濮阳县泽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清丰县阳光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清丰县惠农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清丰县殿照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乐县尚农胡萝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河南省民兴种业有限公司南乐县民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南乐县鑫惠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范县正亮农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濮阳市庆丰农业科普示范园有限公司濮阳市黄河鹭洲农业生态家庭农场范县黄河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台前县硕果油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台前县夹河乡民心专业合作社许昌市(15家)禹州市丰坤植保专业合作社禹州市禾丰源农资有限公司禹州市飞防植保专业合作社长葛市鼎诺种植专业合作社长葛市农新植保专业合作社长葛市为众农机专业合作社长葛市永硕植保专业合作社鄢陵县至尊农机专业合作社鄢陵县泽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襄城县安民甘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襄城县福临农机专业合作社襄城县军涛农机专业合作社许昌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许昌县保献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许昌华育花卉有限公司漯河市(12家)舞阳县谷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舞阳县广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舞阳县士兴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舞阳县兴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漯河市郾城区合乐家庭农场河南省郾丰种业有限公司漯河昕旺粮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顺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临颍县月亮湾种植专业合作社临颍县云涛种植专业合作社漯河市召陵区农家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漯河市天顺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12家)义马市建军农机专业合作社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青云山农民种养合作社灵宝中农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卢氏县卢丰种业有限公司卢氏县神耕农机专业合作社卢氏县徐家湾农技综合服务站灵宝市正大农机专业合作社灵宝市项生农业机械服务合作社灵宝市仁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渑池县韶华农机专业合作社渑池县天下汇农机专业合作社渑池县果园乡毛沟农机专业合作社南阳市(33家)内乡县帮农病虫草害服务专业合作社内乡县天丰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乡县余关镇丰收农机专业合作社内乡县兴华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伏牛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淮王水稻专业合作社桐柏县进定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新野县宛绿蔬菜专业合作社新野县大河蔬菜专业合作社新野县富民花生专业合作社南召县兴达无公害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益农种业有限公司镇平县宏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黄土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镇平县惠银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楚汉良农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富群小辣椒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老农经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兴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南阳市宛城区大山现代农技服务专业合作社河南曹氏百川现代特色农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昝岗乡吴晓兵家庭农场唐河县青龙农业种植专业合社唐河县康元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唐河县桐寨铺新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唐河县滨河街道冯岗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唐河县韩存书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社旗安莱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阳国医中景艾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社旗金构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裕盛益民食品有限公司方城县供销赵河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商丘市(10家)睢县白楼乡海涛农机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兴龙种植专业合作社商丘市英勇农业机械农民专业合作社柘城县裕鑫农机专业合作社商丘市睢阳区传立家庭农场虞城县龙顺种植专业合作社虞城县永犇家庭农场虞城县辰辰家庭农场夏邑县德农先锋种植专业合作社夏邑县鸿强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信阳市(25家)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荣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泓旭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兴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凯昌农机专业合作社信阳华兴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包氏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山县庙仙乡国平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罗山县青年(家庭)农场罗山县莽张镇林下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金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魏岗乡民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潢川县益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金谷种粮专业合作社潢川县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潢川县金塔红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淮滨县创富农机专业合作社河南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联兴油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光山县青龙河农业机械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光山县顺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光山县禾园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光山县新民农业机械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光山县穗源农业土地专业合作社新县先进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周口市(29家)项城市中禾农机专业合作社项城市红旗农资专业合作社项城市金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沟县涛涛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沟县交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扶沟县豫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农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华县为农供销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西华县裕琪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商水县翠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商水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商水县安农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省发达高产种植专业合作社商水县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华中特色种植专业合作社淮阳县乐万家地保姆专业合作社淮阳县仲山家庭农场沈丘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雪荣面粉有限公司沈丘县丰万家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裕泰康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康县红四方种植专业合作社太康县豫舒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康县祁楼种植专业和作社郸城县英杰种植专业合作社郸城县培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康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汇区兴农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沟县运来种植专业合作社驻马店市(22家)河南众盈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河南省源食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泌阳县中播农机专业合作社河南八佰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遂平县槐树乡富平家庭农场遂平县智远农机专业合作社西平金汇海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平县众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西平县正通农机专业合作社上蔡县百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蔡县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蔡县孝雨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南县辰威家庭农场汝南县天顺农业高新技术专业合作社汝南县褔景缘病虫害防治专业合作社平舆县家家丰农技植保专业合作社平舆县宇泽农机专业合作社平舆县群山农业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平舆县大象农业科技服务专业合作社正阳县红旗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正阳县犇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阳县王庄农机专业合作社济源市(3家)济源市民富农机专业合作社济源市富富康新农业植保专业合作社济源市鹏锦翔农资专业合作社巩义市(1家)巩义市益农农业有限公司兰考县(5家)兰考县盛世利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兰考县众村生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兰考县谷雨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兰考仪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兰考县东坝头乡富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州市(6家)汝州市喜耕田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州市东营农机专业合作社汝州市温泉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蓝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汝州市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汝州市发达农机专业合作社滑县(3家)滑县合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滑县供销社金农农资批发中心河南省慧飞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垣县(1家)长垣县融禾汇种植专业合作社邓州市(1家)河南首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市(6家)永城市扶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敬轩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阳光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广鹏农机专业合作社永城市卧龙镇利民土地托管服务部永城市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县(3家)固始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河南起飞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固始县方红植保专业合作社鹿邑县(6家)鹿邑县华彬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鹿邑惠民农机有限公司鹿邑县振语农机专业合作社鹿邑县海花农机种植专业合作社鹿邑县万耕农机专业合作社鹿邑县益金农机专业合作社新蔡县(1家)新蔡县国立康源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黄泛区(1家)河南省黄泛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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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

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第八条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农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种苗(渔苗)生产标准;种植(养殖)技术标准(规程);农药(渔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标准;农(渔)产品采收(捕捞)、贮运、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第九条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豫农质监〔2010〕13号)的要求,建立完备、科学的生产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基地应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设立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
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应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

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凡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牌农产品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优先评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合作社、协会)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种养大户须提供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基地本年度或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

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
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附件2
基地标志牌式样
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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