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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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系我行与境内代理行(以下称“代付行”)联合为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在收到卖方向我行提交的国内保理项下全套资料后,根据卖方的融资申请,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指示代付行将人民币融资款项通过我行支付给客户。

融资到期日,客户将人民币融资本息通过我行归还代付行。

第三条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均可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

第四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审批权限参照国内保理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超经办行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项下卖方代付只占用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只占用买方保理授信额度。

第二章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第六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中国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

第七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需由总行或省分行统一与代付行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如代付行不要求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可以通过SWIFT 加押报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要求及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议入审批及贷后管理,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

第九条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向我行提交《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1),并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提交相关业务资料,如《应收账款履行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账户变更通知书》等。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XX银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代付是指我行与卖方签署合同,卖方将其在国内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利用同业银行的资金为其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有经营国内保理业务权限的机构。

第二章受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具体按照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对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收集有关资料。

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代付的业务必须符合我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在国内保理代付项下,由于到期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或国内保理代付申请人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回购,造成我行- 1 -被动垫款的,不得再为其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补充协议(附2)是明确我行与国内保理代付申请人之间在国内保理代付业务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凡在我行办理的国内证保理代付业务,均应使用本办法附件中我行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八条总行企业金融总部贸易金融部是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以及完善业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分支机构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国内保理代付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经营部门职责(一)受理客户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申请;(二)按照我行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贸易背景及所提交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三)落实授信条件,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办理担保手续;(四)进行国内保理代付后的跟踪调查和管理、催收;(五)清收国内保理代付垫款或逾期贷款。

第十一条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一)对国内保理代付业务资料进行尽职审核;(二)对通过授信审查的代付申请做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处理;- 2 -(三)向代付行询价、向客户报价;(四)负责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相关数据统计报送;(五)负责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相关档案管理。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的操作,有效保护银行权益和客户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展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的全部操作。

第三条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的开展,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本操作规程是执行我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的操作指南,凡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中的术语定义:
1. 卖方:指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单位、贸易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向买方销售商品并提供发票的企业和个人。

2. 买方:指国内有承诺付款能力、有信用资质并用于收购进口产品等目的的企业和个人。

3. 银行:指开展银行买方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

4. 保理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以买方信用为基础,银行为实施主体,以确认发票或收款替卖方勾兑买方欠款为目的的保理合同。

5. 保理限额:买方保理业务中,银行特定对某一买方或卖方的授信额度。

6. 回款控制:指银行设定的回款计划及监控措施,以管理买方的回款流程,控制付款以及确保流动性。

第二章保理业务流程
第五条银行开展国内买方保理业务实行先审后贷原则,准确掌握买方的信用背景,以准确判断买方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六条银行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以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述文件在契约中应注明交货日期、质量标准及付款条件等关键合同条款。

第七条保理合同中应注明买方设定的保理限额及回款控制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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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境内中资银行的合作,拓宽业务范围,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发展,依据总行和**市政府鼓励金融创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是指境内中资银行(委托行)因支付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保理项下应付款项,向我行(代付行)申请资金融通,我行接受委托行指示,在约定日期将融资款项付至委托行指定账户,委托行在约定日期归还我行代付款项本息的业务.第三条国内保理代付业务适用于委托行采用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方式为其客户办理的业务。

第四条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委托行必须是在我行获得授信额度的境内中资银行.第五条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应按照《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占用中资银行总行或其境内分行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条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八条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可收取代理金融机构手续费收入等费用。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九条业务准入。

委托行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分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对委托行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进行审核.(一)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合作方(委托行)的基本情况、在我行的评级、授信额度、与我行业务合作关系密切程度等。

(二)业务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业务类型、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运作流程、以及业务金额、期限等相关内容。

完成上述审核后,分行机构业务部将委托行基本情况及业务情况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签署协议。

总行批复同意后,我行在办理单笔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前,应与委托行签订《人民币代付协议》,《人民币代付协议》文本应经分行内控合规部审查。

第十一条单笔审批与报价流程。

根据代付协议,委托行如向我行询价(国内保理代付利率、手续费等),报价流程如下:支行(含分行营业部,下同)收到委托行以传真方式发来的询价单后,由支行客户部门根据委托行询价申请,向分行机构业务部申请额度,如支行有资金业务资格的,直接向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申请利率,如没有,则由分行机构业务部向资产负债管理部申请利率.(一)额度申请支行填写《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1)向分行机构业务部申请使用额度,分行机构业务部核实委托行结算记录是否良好,并向总行申请该笔业务的授信额度。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增强治理,标准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依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21〕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假设账款到期后因任何缘故致使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舍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利,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现时期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审核。

分行信誉风险治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说明,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挑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治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大体条件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那么上应符合《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20〕529号附件)》对卖方大体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

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利用,防范不依照约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大体要求1.交易风险排除。

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该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效劳、合同履行等引发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致使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生意两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融资及代付业务服务方案

国内保理融资及代付业务服务方案

国内保理融资及代付业务服务方案国内保理融资及代付业务服务方案一、释义保理是以合格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向我行公司客户提供包括预付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和买方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以赊账为基础,并以流通货币作为支付对价的商品交易,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1、业务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财务资信状况需符合我行要求,较强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现金流量情况良好;2、应收账款转让必须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债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3、相关业务背景真实且合法合规;4、业务审批及业务系统操作符合规定,对于应收账款的催收和回款应有持续监控;5.商品适销,不易引起商纠;6.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是,可以提供回购型保理,买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商纠和拒绝付款);7.没有买方可以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三、期限国内保理期限: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日,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国内贸易。

四、融资阶段(一)公开型保理1.客户提供:(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2)《账款转让通知书》(3)清单中所列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或营业税发票(服务交易)(正本或与正本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注明转让条款)(4)其他能证明贸易背景,账款真实性的单据(正本或与正本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保理融资申请书》(二)隐蔽型保理1.客户提供:(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申请书(2)清单中所列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或营业税发票(服务交易)(正本或与正本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其他能证明贸易背景,账款真实性的单据(正本或与正本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保理融资申请书》(5)在首笔业务时,卖方客户应将预留的账款转让通知书存放我行,并在最迟不超过应收账款逾期后15天内以有效方式将转让通知书发出并应在通知中列明所有未结清的我行已受让账款。

五、保理代付――买卖双方均可适用(一)定义1.卖方代付业务:卖方客户与我行签订《保理协议书》,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并申请相应的保理服务,我行接受卖方申请并在卖方融资额度内,由我行指示代付银行将预付融资资金支付给卖方;预付融资到期时,卖方以买方付款或自有资金归还预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在发放预付融资时先扣除利息),我行在扣除差价收入后,将融资本金及应付利息转付给代付银行的融资行为。

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操作流程

国内信用证买方代付操作流程

国内信⽤证买⽅代付操作流程中国民⽣银⾏国内信⽤证项下国内买⽅代付业务操作流程为规范国内信⽤证项下国内买⽅代付业务业务操作,真实、准确地反映代付业务账务处理,根据《中国民⽣银⾏国内信⽤证项下国内买⽅代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国内信⽤证项下国内买⽅代付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业务受理及发放【受理资料】贸易⾦融部:业务联系单【处理步骤】第1步:分⾏资⾦清算室资⾦清算岗——受理审核[审核要点]审核内部业务联系单以下内容:国内信⽤证项下国内买⽅代付业务的描述是否清晰,代付业务本⾦是否明确标注,是否经贸易⾦融分部有权⼈签章,内部业务联系单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交易处理]⽆[凭证处理]根据内部联系单内容填制⼀联内部转账凭证交室经理审核。

[业务提⽰]1.内部转账凭证付款⽅为“16915应收国内买⽅代付业务款项(业务代号C66)”,收款⽅为“26915应付国内买⽅代付业务款项(业务代号C67)”。

2.“169国际结算应收款”⼀级科⽬下新增“16915应收国内买⽅代付业务款项(业务代号C66)”⼆级科⽬,⽤于核算和反映本⾏办理国内信⽤证项下买⽅代付业务时发⽣的应收款项。

3.“269国际结算应付款”⼀级科⽬下新增“26915应付国内买⽅代付业务款项(业务代号C67)”⼆级科⽬,⽤于核算和反映本⾏办理国内信⽤证项下买⽅代付业务时发⽣的应付款项。

第2步:分⾏资⾦清算室室经理——业务复审[审核要点]1.内部业务联系单业务描述是否清晰,本⾦是否明确标注,是否经贸易⾦融分部有权⼈签章,内部业务联系单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2.⾃制内部转账凭证要素与内部业务联系单内容是否⼀致,经办⼈员是否签章。

3.内部转账凭证上填写的账户科⽬使⽤是否正确。

[交易处理]⽆[凭证处理]1.在内部转账凭证复核⼈处加盖个⼈名章。

2.在内部业务联系单上注明处理意见,并加盖个⼈名章。

[业务提⽰]⽆第3步:分⾏资⾦清算室资⾦清算岗——账务处理[审核要点]内部转账凭证及业务联系单是否经室经理审核通过并加盖个⼈名章。

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相关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仅涉及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具体业务操作,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及额度审批流程须按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本行为申请人核定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后,方可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代付业务。

在与代付行合作开展代付业务前,本行应与代付行签署《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同业合作协议》(附件1)。

第三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四条业务申请申请人向经营机构申请办理代付业务,提交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制度规定须提交的资料,以及《国内人民币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2)。

第五条询价(一)经营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本行(本分行)资金头寸(总行给予的额度使用)状况,决定是否采用国内人民币代付形式为申请人办理融资。

(二)经营机构向代付行询价并确定代付银行。

第六条协议签署经营机构外派风险监控官按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业务审查,各经营机构负责审查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并扣减相应贸易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台账,并经有权人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申请人签署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相关协议,以及《国内人民币代付协议书》(附件3)。

如《国内人民币代付协议书》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协议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经总/分行法律与合规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分行代付业务操作部门按照与代付行约定的格式,向代付行提交书面付款指示,或通过加押SWIFT报文方式向代付行发送付款指示。

付款指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代付金额、利率、起息日等相关信息(二)代付资金支付路线(三)还款到期日(四)业务编号第八条代付行在付款后向本行发出代付确认信息,通知本行已根据指示付款,以及本行在到期日应支付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XX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系指本行应国内贸易项下买方或卖方的申请,由代付行根据本行指示向申请人提供融资资金,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利率归还代付行款项(包括代付利息及银行费用)的业务。

如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融资款项本息,本行将偿还代付行包括代付本金及双方约定利息在内的金额。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展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的总、分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四条业务类别及适用范围(一)本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按照融资方向分为买方代付和卖方代付。

申请人为国内贸易项下买方的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称为买方代付;申请人为卖方的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称为卖方代付。

(二)本行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适用于由基础贸易融资业务衍生的融资需求,基础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业务。

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一)国内贸易融资项下委托代付款项在资产类科目“贸易融资及池融资”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贸易融资项下委托代付款项”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国内贸易融资项下本行根据与代付行签订委托代付协议款项。

采用借贷记账法核算,发生委托代付时,借记本科目,收回委托代付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到期归还的委托同业代付款项。

按支行设立的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委托代付业务垫款在资产类科目“垫款”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垫款”二级会计科目,反映委托代付业务发生的垫款情况。

发生垫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垫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转作贷款时,借记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客户设立的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代付业务收入在损益类科目“手续费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国内人民币委托代付业务收入”二级会计科目,核算和反映本行委托代付业务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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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系我行与境内代理行(以下称“代付行”)联合为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在收到卖方向我行提交的国内保理项下全套资料后,根据卖方的融资申请,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指示代付行将人民币融资款项通过我行支付给客户。

融资到期日,客户将人民币融资本息通过我行归还代付行。

第三条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均可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

第四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审批权限参照国内保理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超经办行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项下卖方代付只占用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只占用买方保理授信额度。

第二章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

第七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需由总行或省分行统一与代付行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如代付行不要求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可以通过SWIFT加押报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要求及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及贷后管理,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

第九条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应严格按照国
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客户向我行提交《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1),并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提交相关业务资料,如《应收账款履行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账户变更通知书》等。

(二)经办行客户部门按照对应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符合规定,并按对应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所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

(三)经办行通过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询价,询/报价单(参见附件2)。

省分行选择代付行,以SWIFT电文或其他书面形式等方式与代付行确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并将询/报价单回传给经办行。

(四)经办行在省分行报价基础上加点后向客户报价。

(五)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按照相应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无追索权/第三方担保),客户在《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融资通知书》(附件3)上签章确认。

(六)我行以MT799电文形式向代付行发出代付指示。

(七)代付行按我行指示将融资款项汇入我行。

(八)经办行将融资款项按照相关规定划入客户账户。

(九)代付到期日,客户将融资本息通过我行归还代付行,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还款。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对客户的报价采用“利率+费率”的综合定价模式,即经办行在代付行报价基础上加点来确定对客户的报价,点差收入纳入国内保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为了便于代付行融资款项能够顺利到账,经办行在指示报
文中应明确要求代付行引用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融资申请书编号。

第十三条经办行应根据客户具体办理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国内保理合同》。

具体文本参照《关于下发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的通知》(农银苏办[2011]944号)文件执行。

今后如有文本更新,各行应及时按照新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经办行在与客户签订相对应的《国内保理合同》时,在合同的第四条“其他约定”中加入类似以下内容的条款:“甲方通过乙方办理的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产品获得本合同项下融资款,《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融资通知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作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的借款凭证。

第十五条代付到期日,客户原则上应用国内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归还融资本息。

如无法及时足额偿还,经办行应要求客户采用自有资金足额偿还。

经办行如未能从客户账户扣收足额款项,则必须先行垫付归还代付行本息,然后按垫款相关规定处理,并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要求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同时立即停办该客户新增业务,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
行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已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的,若卖方与买方因货物质量、价格等其它因素出现应收账款金额调整的,经办行应按照《转发总行关于<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苏规章[2011]15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如客户需提前偿还融资款项,经办行须通过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与代付行联系,如代付行同意,提前归还融资所需本息及产生的罚息(如有)由客户承担,如代付行不同意提前归还,客户应收账款不得挪作他用,在融资到期日时归还我行。

相关要求需在与客户签订的相应《国内保理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十八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的经办行应做好台账登记,档案管理按照相应国际贸易融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CMS系统操作与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在CMS系统上的审批流程暂时通
过进口代付模块进行。

第二十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暂参照进口代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在表外进行核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转发总行关于<中国ⅩⅩ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融资申请书
附件2: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询/报价单
附件3: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融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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