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深发银[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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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匡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资金流动和降低经营风险。

为了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适合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

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库存保理、定单保理等。

三、操作流程1. 业务申请阶段(1)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等。

(2)保理公司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风险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资产转让阶段(1)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或者定单等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3)保理公司向企业支付资金,即融资款项,金额为转让资产的一定比例。

3. 资金回收阶段(1)保理公司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并进行账务管理。

(2)债务人将对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扣除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企业。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2)保理公司可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将资产分散于多个债务人,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保理公司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催收工作,确保及时回收资金。

3. 法律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2)保理公司应与企业签订合规的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五、费用与费率1. 保理服务费(1)保理公司向企业收取保理服务费,费率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2)保理服务费普通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其他费用(1)保理公司可能收取风险管理费、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具体费率根据合同约定。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ppt 49页)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ppt 49页)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ppt 49页)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银行标准保理操作规程(3篇)

银行标准保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客户申请、尽职调查、合同签订、融资发放、账款回收、风险控制等。

三、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1)客户向银行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务需求、应收账款清单等。

(2)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2. 尽职调查(1)银行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财务状况、业务背景、交易对手等。

(2)调查过程中,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

3. 合同签订(1)双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协商确定保理业务的具体条款,包括保理额度、利率、期限、手续费等。

(2)双方签署《保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融资发放(1)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拨至客户账户。

(2)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实现资金周转。

5. 账款回收(1)银行负责催收应收账款,确保账款及时回收。

(2)账款回收过程中,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途径等。

6. 风险控制(1)银行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2)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置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等,降低风险。

四、注意事项1.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2. 银行应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 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及时调整保理业务策略。

4. 银行应加强对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

第2篇一、目的为确保银行保理业务的合规、高效运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办理标准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保理、预付款保理等。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流程四:签订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四:签订保理合同
客户经理 准备合同
修改
法律岗
审查条款
正式签署 合同
客户经理根据额度 批复情况落实合同 签署条件 合同为总行法律部 制定的格式条款, 若客户提出有修改, 需经分行法律审查 岗审核通过
……
注:卖方可以出于调整报表或通过保理银行介入增强收款保障等原因,仅申 请应收账款转让而无融资需求,即仅要求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流程七:应收账款催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七:应收账款催收
保理业务中的关键时间点
【融资期】
发票开具日
转让申请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融资放款日
无追索权保理
买方
议纠 纷基 提于 出商 争业
卖方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 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买方保理银行

理转
银通
行知

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争 议处理解决方案(转通知或主动

理 结通 果知
争 议 处
发起争议通知)
卖方保理银行
争议解决结果:未解决/ 减额/全额解决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国内保理业务
操作规程简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主要流程
业务开发 业务申请 审批设立额度 签订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融资放款
应收账款催收 应收账款付款/收款 保理融资还款 商业纠纷处理 应收账款再转让 逾期账款催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课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课件

成功案例一:某大型企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总结词:流程规范
详细描述:该大型企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规范,从客户筛选、业务审批、合同签 订到后期管理都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确保了业务的顺利进行。
成功案例二:某中小型企业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总结词
风险管理得当
详细描述
该中小型企业注重保理业务风险管理,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成功 规避了潜在风险,实现了业务的稳健发展。
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商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信用风险 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等,具有 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
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核心
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人通 过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融资和信用风险控制等金融 服务。
债权人需承担一定风险
虽然保理商提供了相应的信用风险控制服务,但 债权人仍需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账款管理与回收
账款催收
保理商负责对债务人的账款进行催收,确保账款 及时回笼。
逾期处理
对于逾期的账款,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催收,如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坏账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坏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尽可能减少损失。
业务结束与归档
业务结算
保理商与客户进行业务结算,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资料归档
将该笔保理业务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日后查阅。
风险控制
信用额度管理
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需求,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控制应 收账款的规模。
合同条款设置
在贸易合同和保理合同中设置有利于保护保理商利益的条款,如违 约金、担保措施等。
定期回访与监控
定期回访客户和债务人,了解贸易进展和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及时发 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业务管理}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XXXX年版)

{业务管理}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XXXX年版)

(业务管理)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XXXX年版)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作业指导书(2006年版)为规范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关联规定,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第壹章业务受理第壹条各分支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保理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分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仍应同时填写《国内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壹)和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关联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分支行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分支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分支行应于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保理业务类型,且尽量保留我行对卖方的追索权。

第六条我行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壹)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情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运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情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于行业内的地位;4.和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壹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买方保理额度(信用风险额度)申请与保理额度通知书制作第一条客户经理将盖有卖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保理服务申请书(附表一)提交给分部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审核要素完备合理之后,如卖方在我行无保理业务,则进入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反之,进入老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

第二条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可分为无追索权申请及有追索权申请。

第三条无追索权申请(一)产品经理将保理服务申请书及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附表二)经保理业务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审核完毕,交保理部运营中心作业组(以下简称作业组)登记台账后,营销中心依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跟踪经办单位受理买方保理额度申请业务。

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额度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二)完成买方保理额度审批后,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额度申请书(附表三)及货款明细表(附表四),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五)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将卖方回执留存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发送买方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有追索权申请(一)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服务申请书的同时,须参见第二十二条办理卖方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

1(二)产品经理将保理额度申请书及货款明细表,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后,将卖方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申请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老客户的买方保理额度申请由保理部运营中心维护组负责(以下简称维护组),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二章额度更改和展期第六条如卖方拟对买方保理额度进行更改,客户经理通过维护组发送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深圳发展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发展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XX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出口贸易融资服务手段,完善我行保理业务产品体系,规范出口双保理业务操作,依据《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RIF)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双保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方式向债务人(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出口贸易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服务。

第四条按国际惯例,出口商按进口保理商要求向进口商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即视为明保理。

即我行提供的出口双保理业务类型均为明保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为以下几方:1、出口商(供应商),指对所提供的货物出具发票,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2、债务人(进口商),指对提供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

3、出口保理商,是指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对出口商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本办法中仅指我行。

4、进口保理商,是指对出口商以发票表示的并已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之应收账款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一方。

本办法中指与我行签有协议的保理商。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引用的术语释义如下:1、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是指出口商向我行提出出口保理申请,经进口保理商正式核准,为特定进口商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最高限额。

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的核准一般分为初步核准和正式核准两个阶段,初步核准的结果不构成对进口保理商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正式核准的结果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对特定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的最高限额。

2、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债务人)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缘故,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

3、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是指出口商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内向进口商发运货物所产生的,符合进口保理商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应收账款。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细则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细则

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我行特色产品的竞争力,根据总行《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在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余额的情况下,保理授信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并且不必因为授信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的特殊授信方式。

该类型授信主要适用于卖方与特定买方有长期、稳定、连续的供应关系而产生的融资需求。

第三条本业务模式仅适用于有追索权明保理。

第四条叙做“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时,适用于主体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适用于自偿性贸易融资评级的受信企业,该项业务评级在A+级(含)以上。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融资管理,根据企业主体资信、抗风险能力、收款记录和应收账款池结构安排和付款人的付款风险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融资方式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票保贴、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方式。

第六条为保障该项业务的顺利操作,各分行贸易融资审批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国内保理业务审批岗,并安排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参与该项业务的调查、审查和制度完善。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适用原则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除须满足《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十三条规定的保理融资原则外,还需满足以下原则:(1)买卖双方均具有2年以上的连续经营纪录(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且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以上的交易关系;(2)对于我行认可的买方,卖方同意将与之在一段时期内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第八条关于账户开立的要求1、国内保理回款专户(1)、在我行叙做国内保理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要求在我行开立以卖方为户名的回款专户。

有多个买方的,应分别开立回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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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06年版)为规范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分支行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保理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分支行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国内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分支行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分支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分支行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保理业务类型,并尽量保留我行对卖方的追索权。

第六条我行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七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八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第三章签订合同第九条分支行应在办理保理业务之前,按照规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保理额度、期限、有无追索权、回款账号、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买方额度作为我行的内部控制额度,不在保理合同中体现。

第十一条采用《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

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二条采用保理授信方式的,除应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还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的规定填写有关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乙方同意将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障。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乙方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四章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三条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第十四条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

第十五条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

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8。

第十七条对于所有的保理融资业务(包括采用预付价金和保理授信方式),原则上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必须在我行保持两个月以上,并至少两次的应收账款结算记录,且结算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对于在保理业务中,无法设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而以一般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该经营单位应确保能够识别每一笔结算账户项下收款是否为保理业务项下收款。

第五章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十九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一)分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

(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3),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理。

(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4)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卖方。

第二十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一)明示通知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5,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我行可以接受的买方的签章包括买方的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财务部门章。

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业已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分行支行,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本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

),并由我行指定人员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9,签章要求同第一款)。

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10)。

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

3.买方以单方面书面证明或者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签约方可以为买方的财务部门),明确可以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明确买卖双方以及我行收发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我行的传真号码、收发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为应收账款管理岗的行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关往来传真、电文、电报或邮件应在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之下,妥善保存。

4.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我行办理通知书公证手续,委托公证机关负责送达该通知书。

公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在送达并取得送达证据后,将有关公证文件以及送达证据交存我行。

5.我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默示通知1.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采购部门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2.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我行指定的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等,负责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并取得买方签收的证据,交存我行;同时,该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应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内容以及送达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用第二十条明示通知第一款以外其他通知方式的,经办行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债权文件,切实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第六章保理融资第二十二条我行的保理融资采用两种方式,包括预支价金方式和保理授信方式。

第二十三条使用预支价金方式的,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由卖方填写《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发放融资。

《国内保理预支价金凭证》上应载明融资金额、利率和期限,卖方在融资期限内还款,按实际融资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息,超出融资期限的,超出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四条使用保理授信方式的,经办行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单笔授信合同,并经相关出账审批部门审批合格后,交会计部门出账。

第二十五条保理融资必须在保理额度有效期内发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保理额度到期日后再加半年。

第七章应收账款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逐笔登记《应收账款分户账》(附件13)和《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台账》(附件15)并存档。

当天营业日终了,应登记《应收账款总账》(附件14)。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我行应向卖方收取保理费。

如卖方同时提出融资申请的,可于融资发放时收取保理费。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统计未来十个工作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登记应收账款到期提示表,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以及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付款,或者直接通知买方付款。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查验所有保理客户的收款账户以及我行保理专户的到款情况,并与本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确定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条对于本日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查证该笔应收账款是否有融资,没有融资的,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

有保理融资的,如采用预支价金方式,应通知会计部门按照融资比例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款,并将剩余款项,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如采用保理授信方式,则通知会计部门将符合融资比例的款项划至保证金账户或者直接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收回的应收账款到达收款账户后,须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及时出具转账支票划转款项。

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要求客户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9),授权我行直接从应收账款收款账户扣划与我行授信资金相对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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