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企业通过保理公司的融资服务,将应收账款
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企业提供资金融资支持,并承担应
收账款的催收和风险管理。
国内保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融资申请、
资料审核、合同签订、放款及催收等环节。
首先,企业需要向保理公司提交融资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应收账款清单、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保理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
对企业的资信状况、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以确定
是否符合融资条件。
其次,经过资料审核合格后,企业与保理公司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金额、费率、期限等具体内容。
保理
合同签订后,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向企业提
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接着,保理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入企业指定账户,并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管理。
在融资期限内,企业需按时履行
还款义务,并配合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最后,当应收账款到期或发生逾期未还的情况时,保理公司将
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包括发函催收、电话催收、法律诉讼等手段,以确保资金回笼和风险控制。
总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涉及申请、审核、签约、放款和催收
等多个环节,需要企业和保理公司充分合作,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同时,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也需要考虑其专业性、信誉度和服
务质量,以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匡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资金流动和降低经营风险。
为了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适合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
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库存保理、定单保理等。
三、操作流程1. 业务申请阶段(1)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等。
(2)保理公司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风险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资产转让阶段(1)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或者定单等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3)保理公司向企业支付资金,即融资款项,金额为转让资产的一定比例。
3. 资金回收阶段(1)保理公司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并进行账务管理。
(2)债务人将对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扣除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企业。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2)保理公司可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将资产分散于多个债务人,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保理公司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催收工作,确保及时回收资金。
3. 法律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2)保理公司应与企业签订合规的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五、费用与费率1. 保理服务费(1)保理公司向企业收取保理服务费,费率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2)保理服务费普通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其他费用(1)保理公司可能收取风险管理费、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具体费率根据合同约定。
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湛江市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操作管理,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防范操作风险,原则上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分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设立应收账款岗,专司应收账款相关及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三条应收账款岗应按照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原则设立,该岗位是各分行保理业务集中化操作的业务平台,对分行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负责。
第四条应收账款岗应设在运营监督中心,负责有关业务的操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经营单位(部)(支行、公司业务部)管理职责:1.受理客户(卖方)向我行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2.对卖方和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3.设计国内保理业务方案,撰写国内保理业务调查报告,按权限上报;4.与客户(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有关合同;5.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融资等服务,协助卖方解决争议;6.按期向卖方收取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费用;7.配合分行信贷管理部对国内保理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8.定期将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分行。
(二)信贷管理部职责:1.拟定、修改、解释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制度;2.负责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培训、指导、推广、咨询工作;3.指导或牵头组织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工作;4.协助IT部门开发、改进保理业务系统;5.进行保理业务交易查核,出具查核报告;6.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执行过程中辖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额度(买、卖方额度)的审批工作。
8.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监控工作;9.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相关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工作;10.负责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
1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
(三)财务部管理职责: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2.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客户提出 合作意向
客户提交 申请书
我行现有客户 我行潜在重点客户 客户介绍客户 参加产品研讨会 电话拜访 其他相关数据库 ……
做好行业分析 选择目标客户 分析企业需求 ……
初步了解企业状况 财务状况 营销保理业务 提出初步财务建议 和金融产品解决方案 ……
申请书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 财务报表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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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保理银行知晓商业纠纷信息来源:
提出争议,向保理银行出具《商业纠纷通知书》
买方
卖方
通知保理银行应收账款发生争议
保理银行
通过媒介、第三方知悉商业纠纷
无追索权保理
卖方
卖方保理银行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转让申请书 债权凭证/交易合同 债权转让通知书
有追索权保理
卖方
保理银行
提出应收账款转让申请
买方
在卖方出具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注明转让编号,并送达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审查同意后受让应收账款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五:应收账款转让
确认并签署
流程六:保理融资放款
买方保理银行
转通知卖方保理银行
买方
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处理解决方案(转通知或主动发起争议通知)
基于商业纠纷提出争议
争议解决结果:未解决/减额/全额解决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有追索权保理
01
卖方
02
保理银行
03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现代金融服务业务,指的是保理公司根据发票、汇票、契约等债权凭证,向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 客户申请: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应收账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
2. 业务评估: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资质、信用、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3. 资金放款:符合要求的客户,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度,并将资金划入客户账户。
4. 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凭证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5. 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催收、抵质押等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和回收。
6. 催收和清收:保理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还款行为进行催收,确保款项及时收回。
7. 结算和清算:客户每月还款,保理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和清算,确保资金流转畅通。
三、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评估融资风险和催收风险,确定融资额度和相关费率。
2. 抵质押物品:保理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物品,以减轻资金风险和催收风险。
3. 资金监管: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融资额度、账户余额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正确使用。
4. 风险分散:保理公司通过控制单笔融资额度、分散客户集中度等方式,降低风险集中度。
5. 风险预警:保理公司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费用与报酬1. 融资服务费:保理公司根据客户的融资额度和期限,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 其他收费:保理公司对额外提供的服务,如应收账款管理、融资风险管理等,可以收取额外费用。
3. 服务报酬:保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收入作为自身的报酬。
五、合规与监管1. 监管机构:国内保理业务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的监管,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买方保理额度(信用风险额度)申请与保理额度通知书制作第一条客户经理将盖有卖方公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名的保理服务申请书(附表一)提交给分部产品经理(以下简称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审核要素完备合理之后,如卖方在我行无保理业务,则进入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反之,进入老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
第二条新客户保理额度申请流程可分为无追索权申请及有追索权申请。
第三条无追索权申请(一)产品经理将保理服务申请书及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附表二)经保理业务部营销中心(以下简称营销中心)审核完毕,交保理部运营中心作业组(以下简称作业组)登记台账后,营销中心依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跟踪经办单位受理买方保理额度申请业务。
我行为买方核定保理额度原则上无需与买方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二)完成买方保理额度审批后,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额度申请书(附表三)及货款明细表(附表四),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五)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保理额度通知书后,将卖方回执留存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发送买方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四条有追索权申请(一)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提交保理服务申请书的同时,须参见第二十二条办理卖方保理预付款融资额度。
1(二)产品经理将保理额度申请书及货款明细表,经营销主管审批后,交作业组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后交营销中心。
(三)客户经理向卖方提交后,将卖方回执留存分部产品经理,同时复印一份传送作业组留存。
(四)客户经理通过产品经理申请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前须先要求卖方与我行签订保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老客户的买方保理额度申请由保理部运营中心维护组负责(以下简称维护组),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第二章额度更改和展期第六条如卖方拟对买方保理额度进行更改,客户经理通过维护组发送买方保理额度申请审批书,其余流程同第三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银行标准保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了规范银行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客户申请、尽职调查、合同签订、融资发放、账款回收、风险控制等。
三、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1)客户向银行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务需求、应收账款清单等。
(2)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保理业务的基本条件。
2. 尽职调查(1)银行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信、财务状况、业务背景、交易对手等。
(2)调查过程中,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
3. 合同签订(1)双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协商确定保理业务的具体条款,包括保理额度、利率、期限、手续费等。
(2)双方签署《保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融资发放(1)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融资款项划拨至客户账户。
(2)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实现资金周转。
5. 账款回收(1)银行负责催收应收账款,确保账款及时回收。
(2)账款回收过程中,银行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律途径等。
6. 风险控制(1)银行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
(2)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置担保、保险、备用信用证等,降低风险。
四、注意事项1.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2. 银行应确保客户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3. 银行在操作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客户经营状况,及时调整保理业务策略。
4. 银行应加强对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执行。
第2篇一、目的为确保银行保理业务的合规、高效运行,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办理标准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保理、预付款保理等。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运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业务,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信贷业务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总行合规管理部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操作规程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的总称。
表内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含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垫款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或贷款意向)、保证、保函、承兑、信用证等。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客户用信申请→用信受理与调查→与客户签订合同→用信审查→用信审批→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节授信程序第八条办理授信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客户评级→客户分类→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
第九条法人客户授信(一)年度基本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单一法人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总行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调查原则上支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业务部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授信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授信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支行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总行公司业务部年度基本授信调查批量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二)项目授信从授信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1、总则1.1为规范我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根据《***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业务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业务申请与受理、业务调查、业务审查和审批、保理融资的办理、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融资收回等。
2、业务申请与受理2.1客户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后,须提供以下材料:2.1.1卖方资料:(1)保理业务申请书;(2)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3)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如果授权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明;(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同意在我行办理保理业务的决议;(5)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介绍;(6) 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7)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8)需要的其他资料。
2.1.2 买方资料:(1)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等;(2) 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3) 需要的其他资料。
2.1.3 应收账款资料:(1)购销合同原件;(2)交易发票正本等能证明应收账款存在和确定金额的材料。
2.2经办客户经理在接到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有材料缺失,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
3、业务调查3.1保理银行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成立不少于两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经办客户经理(双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我行相关要求对卖方、买方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购销合同核定应收账款的净额和付款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应收账款调查表》(附件2),并形成调查报告。
4、业务的审查与审批4.1 保理融资业务的审批按我行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授权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5、保理融资的办理5.1 保理业务经审批同意后,保理银行于1个工作日内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专户,用于接受买方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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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第一条各经办机构开展保理业务时必须配备应收账款管理岗(可兼职),负责保理业务的管理,并报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经办机构接受卖方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卖方填写《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
我行对相应买方未核定买方额度的,还应同时填写《保理买方额度申请书》(附件2)。
第三条卖方提出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买方的交货记录;(三)买方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买方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各经办机构应要求卖方协助提供能够反映买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卖方确实无法提供的,各经办机构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买方资料。
第五条各经办机构应在卖方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买卖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卖方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对买卖双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一)卖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卖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2.卖方的履约记录;3.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4.卖方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5.应收账款的坏账率;6.卖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二)买方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是否匹配;6.资金余缺的财务安排;7.卖方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额度核定第六条办理保理业务原则上应先行核定买方额度。
第七条为有多家买方的同一卖方核定保理额度时,需先行核定买方额度,再行核定卖方针对该买方的保理额度。
同一卖方对多家买方的所有保理额度可在同一保理合同中表现,但应分别控制,不得串用。
第三章签订合同第八条各经办机构应在办理保理业务之前,按照规定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明确保理额度、期限、回款账号、融资方式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买方额度作为我行的内部控制额度,不在《保理业务合同》中体现。
第十条采用《xx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
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收款专户资金总额不足《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一条采用保理授信方式的,除应按照《xx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还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的规定填写有关单笔授信合同,并在该授信合同中注明如下条款:“1、乙方同意将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以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以及回笼的款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还款保障。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之前,乙方放弃因上述应收账款转让而产生的对甲方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在任何时点扣收上述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2、如买方在应收帐款到期日没有付款的,我行有权于次日宣布授信业务部分或全部到期,收回部分或全部授信。
”第四章应收账款收款专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二条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收款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业务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专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该收款专户以授权委托方式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委托书的样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对收款账户出款权限进行设定,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审批不得出款;经保理业务管理人员授权审批后,该账户资金方可转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用于偿还在我行的授信;对转至其他用途的资金,需经总行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仅在如下情况下报经总行或分行有权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一)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二)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偿还卖方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三)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四)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五)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十五条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
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7。
第五章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十六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一)经办机构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
(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4),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核。
(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5)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卖方。
第十七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根据《xx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6,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双人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签章以同时加盖买方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方可确认为有效签章。
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已转让给xx银行xx经办机构,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如户名为:xx银行xx经办机构,账户号为:)上述银行帐号。
”),并由我行指定双人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8,签章要求同第一款)。
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9)。
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
采用此方式通知第一款以外其他通知方式的,经办机构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债权文件,切实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第六章保理融资第十八条使用保理授信方式的,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履行完毕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程序后,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签订单笔授信合同,并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交会计部门出账。
第七章应收账款管理第十九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逐笔登记《应收账款分户账》(附件12)和《保理业务买方额度台账》(附件14)并存档。
当天营业日终了,应登记《应收账款融资总账》(附件13)。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查看未来十个工作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督促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付款,或者直接通知买方付款。
第二十一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查验所有保理客户的收款账户或我行保理专户的到款情况,并与本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确定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收回的应收账款到达专款账户后,须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及时出具转账支票划转款项。
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要求客户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7),授权我行直接从应收账款专款账户扣划与我行授信资金相对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日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查证该笔应收账款是否有融资,没有融资的,经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
有保理融资的,则通知会计部门将款项划至保证金账户或者直接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
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总行或分行有权信贷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随时统计,确保买方额度没有超额使用。
第八章应收账款催收第二十五条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我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我行应于到期日次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附件10);同时要求卖方偿还我行授信。
第二十六条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的当日,我行应暂停或终止买方额度使用,其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又未提出拒付理由的,我行对买方进入正式催收程序。
第二十七条买方未按期付款,我行应向卖方行使追索权。
卖方未融资的,我行以追索权冲销付款义务;卖方已融资的,我行应向卖方追讨融资本金和利息,如导致我行发生授信逾期的,还应按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计收授信逾期利息以及罚息。
卖方在我行账户有款项的,我行填写《应收账款扣款通知书》(附件11)通知卖方,直接在卖方账户中扣还卖方应付我行的各项款项。
第二十八条我行如收到买方争议通知,应即刻通知卖方,将受让的应收账款退还卖方,由卖方自行处理。
卖方已融资的,应向卖方追讨融资本金和利息。
卖方超出融资期限未归还我行款项,我行应向其追讨罚息。
第九章保理融资、收费及融资款处理第二十九条我行办理完毕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可接受卖方的融资申请。
第三十条融资发放当日,客户经理应及时登记《保理业务卖方融资台账》(附件15)。
第三十一条办理保理业务应收取保理费用,保理费用在授信业务实施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章保理业务检查第三十二条保理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岗应定期检查买卖双方情况并撰写检查报告。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通知经办行及时采取措施。
检查重点包括:(一)商务合同执行情况和应收账款回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