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是指大股东或其他特定股东以市场化的形式减少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股份减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注意各种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则进行解读。
一、股份减持的法规说明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大股东、董监高等人员持有股份的限制和股份减持的要求。
公司法指出,股权集中不宜过于集中,不得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大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在限定期内对其进行股份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减持。
2、《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股份减持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证券法指出,减持股份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在股份减持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增持被减持股份。
减持期是指规定的减持期内减持股份和股份减持项目要求的期限。
3、《股份减持实施细则》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份减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股份减持的具体实施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了减持目的、减持规模、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二、股份减持的注意事项1、不得出现“一曝十寒”的情况一旦开始股份减持,就要坚持到底,不能出现“一曝十寒”的情况。
在股份减持的过程中,需按照预定方案稳步实施,不得突然停止或放缓减持速度,以避免市场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信心下降。
2、尽量选择市场化方式股份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市场化方式和协议方式两种,其中市场化方式更加公开透明、受到市场公信力的监督,需要尽量选择。
同时,市场化方式可以让大股东尽早释放股权,培养公司股份的流动性,为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3、严格控制减持比例减持比例的控制非常重要。
大股东在减持时,应严格控制减持比例,并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以避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减持比例不宜过大,需考虑公司的股份结构和市场行情,做出理性、稳妥的决策。
4、遵守减持程序和要求股份减持的程序和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股东严格遵守。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规定归纳备注1: 既是5%以上股东, 又是企业董监高旳, 从严遵守。
波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旳, 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简介。
备注2:限售股旳解限上市, 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企业申请解限, 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公布提醒性公告, 详细请参照如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旳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中国结算深圳分企业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旳, 可参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旳, 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旳, 可以进行转让;此外, 根据新闻报道, 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旳通行做法是, 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毕资金交割, 待股权解禁后, 以大宗交易旳形式完毕所有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
股权分置改革旳也许波及《上市企业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 上表中旳“日”均指交易日。
附: 波及旳法律法规规则《证券法》2023年第四十七条: 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企业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旳股东, 将其持有旳该企业旳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企业所有, 企业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不过, 证券企业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旳,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旳, 股东有权规定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企业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旳, 股东有权为了企业旳利益以自己旳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旳规定执行旳, 负有责任旳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企业收购中,收购人持有旳被收购旳上市企业旳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毕后旳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股东、xx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指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
减持是指董监高人员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这通常发生在他们认为股价已达到合理或高估水平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董监高减持的行为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
首先,董监高减持需要提前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开透明。
董监高人员需要在减持前2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其次,减持数量有限制。
根据规定,董监高人员无法在12个月内减持超过他们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
当然,在个别情况下,数量限制可能更严格,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公告。
第三,减持时间也有限制。
董监高人员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之后的6个月内禁止减持公司股份。
此外,减持方法也受到限制。
规定规定董监高人员在减持时,应使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得通过竞价交易、回购等其他方式减持。
最后,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减持行为将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如
果董监高人员违反规定减持,公司可以要求他们补偿不当获利;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公开谴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关于中国董监高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一、背景介绍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和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减持股权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做详细介绍。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1、董事减持规定1.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1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1.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1.2.1 董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1.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2.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2.1.1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2.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2.1 监事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3.1 减持限售股份规定3.1.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3.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3.2 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3.2.1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3.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1、减持限售股份规定1.1 大股东减持限售股份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1.2 减持限售股份的时间、数量等限制规定。
2、减持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2.1 大股东减持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司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2.2 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等规定。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本2、公司章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限售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受限制的股份。
3、信息披露: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4、董事: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由x 为大家提供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2. IPO原股东及定增模式下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现象将受到一定抑制。
希望通过一二级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获利的投资者在《新规》后面临的是时间和转让成本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影 响“定增基金”)。
3. 对股市资金面短期有一定积极影响。
《新规》选择在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相对低迷、市场整体估值已经有调整、大股东及高管近期减持意愿 下降甚至更多产业资本考虑增持的时点出台,有助于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度波动。目前在较多投资者认 为主要股东股份减持是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对 于大宗交易的限制、增加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股东的减持限制等规定对短期资金面有 直接影响。以大宗交易减持为例,我们用最近三个月的大股东和高管减持情况做样本来估算新规可能 的影响。若假设大宗交易减持按照《新规》的形式每个股东最多只能减持总股本的2%,近三个月大股 东和高管的减持规模将可能从584亿元下降至369亿元,降幅为37%。
细则。
与旧规的比较(2016年1号文对比)
旧规的“加强版”
2015年7月为平抑市场波动,监管层出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16
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监管层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号,本文简称“16年1号文”)。本次出台的《新规》从内容上看,可以理解 为是16年1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及强化。与16年1号文相比,《新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4. 中长期影响待逐步观察。
股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从全局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解决股市现有问题才可能取得较好的 短期、中长期效果。综合来看,大股东及高管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正常现象,但大比例减持、过快的减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近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减持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
本文将探讨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权减持规定,以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和不足之处。
一、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的基本原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旨在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同时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减持时间限制、减持数量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首先,减持时间限制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时间范围。
一般来说,他们需要在特定的时间窗口期内进行减持,例如每年的特定几个月或每季度末。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他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告之前进行踩踏,造成市场扰动。
其次,减持数量限制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数量上限。
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他们过度减持,导致市场恶性波动和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例如,一些规定规定了减持数量限制为其所持股份一定比例,通常在10%到20%之间。
最后,信息披露要求是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需要在减持前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减持数量、减持计划及其原因等。
这样的要求可以提供充分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的减持信息,从而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二、减持规定对市场的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规定对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在防范内幕交易方面,这些规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设定减持时间限制,规定董监高减持的特定窗口期,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他们以内幕信息获利的行为。
这样的措施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和平等的投资机会。
其次,减持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也十分重要。
通过规定减持数量限制,限制董监高减持的数量上限,可以避免其过度减持带来的市场波动。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恶意抛售和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此外,信息披露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透明度。
交易所减持规则
交易所减持规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具体规则包括: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交易所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包括:股票来源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计入公司股份总数的优先股等。
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总之,交易所减持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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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
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继续以前述张先生为例,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
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
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继续以张先生为例,2009年度,张先生最终减持了5000股,尚有2500股可减持股份未减持。
张先生可转让但未转让的2500股,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2009年末,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5000股(80000股减去其减持了的5000股),根据前述规则计算,张先生2010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18750股。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持有,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股票?以下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股票:(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的窗口期是如何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