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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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外经贸国商院外字〔20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实现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学习和实习任务,根据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国际商学院正式注册报到并在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国籍学生和具有对外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留学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交流”是指我院学生赴国外与港澳台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条对外交流的开展必须以促进学生国际视野的开拓,增强学生对国际事务的了解,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增加海外实习经历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我院学生赴外交流期间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对外交流项目
第五条学院针对学生的对外交流项目包括校际和学院范围的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的申请与管理将遵守学校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所有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申请和选拔由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严格把关,保证派出能体现我院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高水平学生。
第七条学院依据学校的国际化行动方案,进行创新性的探索,制定学生对外交流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方面的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在做好学生对外交流派出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接收国外友好院校
交换至我院的交换生选课学习等细化工作,在交换生的数量和质量上严格把关,提升我院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经费与补助
第九条学院鼓励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进行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学习、实习并提供资助。
第十条学院鼓励研究生申报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根据我校《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有出国意向的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报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学校将根据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予以资质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资金资助。已获得学校资助的学生学院不再进行额外补助。
第十一条学院鼓励本科生申报赴国外或港澳台交换学习,鼓励本科生通过学校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学院面向成功申请列入学校计划和学院计划的短期交流项目的优秀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由本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需要向国外院校缴纳学费的项目不在此列。资金补助条件如下:
1.在国外交流交换期间或交换结束归国后一年内有学术竞赛获奖、学术论文发表等学校或学院认可的科研成果的,可获得学院1万元补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不同级别的资助。赴境外交换一个学期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一级的学生可获学院2万元资助;二级的学生获1.5万元资助;三级的学生获1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对外交流项目时,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学校或学院提供的资金补助,多项资金补助不能兼得。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获得学院资助。
第四章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通过学院和学校介绍,使本科及研究生层次学生了解可以参加的各个交流交换项目;各层次学生需谨慎选择项目,根据学校、学院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学院进行筛选和面试选拔,综合评定学生的在校成绩、面试成绩以及外语水平,根据学生志愿进行名额分配,公示拟选派的学生名单,协助学生向国外
大学提交申请及相关的签证辅助材料。学生自行办理出境证件,签证以及保险事宜。
第十五条办理护照并等待邀请函期间,学生需要根据对方院校提供的选课单,结合自身未完成的必修课和所需学分完成在对方院校的选课,根据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规定填写赴境外学校修读课程申请表,等待学院审核通过(属于其他学院的拟替代课程需得到相关学院的同意意见)后,送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六条学生离境之前需向学院及辅导员处备案,以便不影响新学期学生报到注册。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外交流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境外院校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应与学校保持定期联系,抵达境外后比须在第一时间将当地的联系方式发给学院辅导员,定期向国内导师、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如有问题需向学院汇报,以便能够通过有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学院辅导员需通过有效方式定期跟进学生在境外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学生交流交换项目顺利结束归国后,需向学院报到,并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或学校提交交流交换学习总结,并有义务参加针对下一届学生的交流总结会。学生在获得国外学习期间成绩单后,需及时前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分转换。
第五章考核与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对外交流活动需明确对外交流的目标和具体任务,实现对外交流目标和具体任务的学生视为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能顺利按时完成海外学习或实习任务,学校和学院将取消对该生的资金资助,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外交流项目。
1.派出学生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造成申请延误;
2.派出学生通过我院选拔,经学生本人确认,已获得交流交换学习机会,
并得到国外交流院校录取通知书之后却放弃出国学习;
3.派出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对方院校规章制度;
4.派出学生违反对方院校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5.派出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6.派出学生未按规定提示的学分替代流程操作而导致其归国后无法替代
学分等情况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由院务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订、调整、废止与解释由院务会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