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对外交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派出工作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派出工作实施细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教务处 学生处2009年1月为更好地开展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的派出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交换生本实施办法所指交换生是根据我校与境外大学间所签订的互派交换生协议、前往协议院校相关学科交换培养、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二、选拔原则1.交换生在接收院校所选课程与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2.派出交换生实行“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组织评审、接收院校录取”选拔程序及“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拔原则。
3.优先选派以下学科:拟前往学校的优势专业领域;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所规定的重点领域及有限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我校国家重点学科专业领域等。
4.志愿优先原则。
三、申请人条件1.综合素质优秀,心理素质良好,学习成绩排名一般在年级前三分之一;2.派出时为我校全日制大学三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五年制本科生可放宽至大四);3.派出学习的时间与所在院系的教学安排不相冲突(如果院系教学安排时间尚未确定,则不能申报);4.遵守清华大学交换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拟前往地区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并服从学校的组织安排;5.满足相应交换项目的语言要求,能较好地完成所选修的全外文课程的学习,并符合交换生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选派条件;6.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7.对前往学校有基本了解,有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发展规划;8.非中国国籍学生不得前往其国籍所在地的院校进行交换。
四、相关费用1.拟派出交换的学生正常交纳清华大学学费,接收学校按照协议规定免收学费。
2.除学费外,学生在其他交换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部分接收学校提供一定食宿补助(或免除)、专项奖学金等,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3.我校设立“国际交流基金”,为参加交换项目、家庭经济困难而成绩优秀的部分学生提供一定数量资助。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清华大学本科生交换生项目申请表
教学负责人签名(公章):电话:日期:
定向办审批意见:(若是定向生,需到12号楼216室办理)
负责人签名:公章:日期:
负责人签名:公章:日期:
校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公章:日期:
负责人签名:公章:日期:
承诺: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的交换生项目,并已获得家长同意和支持。我将遵守和履行学校的交换生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前往学校的校规校纪。保证以上信息全部真实可靠。
大二课程成绩(名次/人数)
(此栏由院系填写)
最近一次素质测评成绩
(此栏由院系填写)
外语能力证明
(考试成绩和时间)
获得
奖励
奖励名称
奖励原因
时间
等级或奖金
参加
社会
工作
名称
任职
期间
投入时间(小时/周)
申请理由:
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意见
签名:电话:日期:
签名:电话:日期:
院系教学办意见:
教学负责人签名(公章):电话:日期:
清华大学本科生交换生项目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班号:
所在院系:
专业:
是否定向生:
健康状况:
是否参加过的学校派出项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联系电话:
EMAIL:
首选交换学校:
参加时段:
备选交换学校:
参加时段:
如果你未能通过校内首轮选拔,你是否愿意接受调剂至名额未报满的其他院校?
大一课程成绩(名次/人数)
(此栏由院系填写)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
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更好的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和《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师院校办发〔2019〕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拓展人才培养空间,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国(境)外交流学习”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组织到国(境)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活动,其中“国(境)外”是指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
第二条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我校在籍学生须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选拔。
被国(境)外高校选拔参加其组织的暑期学校学习的同学将优先考虑。
第四条在交流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学费等相关费用按校际交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出境前需填写《师范学院外派学生教学与学籍处理意见表》(附件),提交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签字盖章,再交教务处和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签字盖章并留存;出境前需向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申请表》及《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并按对方高校要求准备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文化、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并通过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参加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其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不能超过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回校复学,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
XX学院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行前教育管理办法
xx学院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行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学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前的行前教育工作,切实将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到实处,提高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服务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管理机制,根据《XX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修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为组长,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系主任、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导师和辅导员为组员的行前教育工作组,研究制定行前教育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学院国(境)外交流交换学生的行前教育培训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前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家安全教育、保密安全教育、目标国家国情、出国(境)手续办理、外事纪律、人身财产安全、外交礼仪、在外中国公民权益、紧急事件应对、医疗急救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条所有通过本校选拔程序,即将出国(境)参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及国际比赛、联合教学项目、文化交流、夏(冬)令营/研习营、实习、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的学生必须参加所有行前教育培训课程。
第六条所有学员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原则培训过程中不准请假。
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且请假时间不超过培训日程的三分之一,须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学生及家长签字。
第七条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每年行前教育集中在6-7月进行。
如其他时间有个别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交换项目,行前培训将由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负责。
第八条培训结束后,行前教育工作组将进行结果验收和内容考核,确保行前教育课程的实效性,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将被取消派出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XX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前教育提醒一、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
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
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派出工作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派出工作实施细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教务处 学生处2009年1月为更好地开展清华大学本科交换生项目的派出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交换生本实施办法所指交换生是根据我校与境外大学间所签订的互派交换生协议、前往协议院校相关学科交换培养、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二、选拔原则1.交换生在接收院校所选课程与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2.派出交换生实行“个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组织评审、接收院校录取”选拔程序及“公正、公平、公开”的选拔原则。
3.优先选派以下学科:拟前往学校的优势专业领域;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所规定的重点领域及有限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我校国家重点学科专业领域等。
4.志愿优先原则。
三、申请人条件1.综合素质优秀,心理素质良好,学习成绩排名一般在年级前三分之一;2.派出时为我校全日制大学三年级的非定向本科生(五年制本科生可放宽至大四);3.派出学习的时间与所在院系的教学安排不相冲突(如果院系教学安排时间尚未确定,则不能申报);4.遵守清华大学交换生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拟前往地区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并服从学校的组织安排;5.满足相应交换项目的语言要求,能较好地完成所选修的全外文课程的学习,并符合交换生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选派条件;6.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7.对前往学校有基本了解,有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发展规划;8.非中国国籍学生不得前往其国籍所在地的院校进行交换。
四、相关费用1.拟派出交换的学生正常交纳清华大学学费,接收学校按照协议规定免收学费。
2.除学费外,学生在其他交换学习期间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部分接收学校提供一定食宿补助(或免除)、专项奖学金等,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3.我校设立“国际交流基金”,为参加交换项目、家庭经济困难而成绩优秀的部分学生提供一定数量资助。
清华大学校级学生交换项目校内申报及选拔常见问答
校级学生交换项目校内申报及选拔常见问答问:校内选拔交换生项目的大致流程是什么样的?作为学生需要做什么和怎么做呢?答:校内选拔及对外申请到录取的大致流程如下:问:有资格申报校级交换生项目的同学成绩排名是怎样的呢?答:如《项目指南》中所说,申报交换生项目的同学成绩排名原则上需在专业或班级的前1/3,在申报名额未满且同学本人愿意调剂学校的情况下可以放宽到前1/2。
具体排名方式由所在院系出具。
问:我现在是大三本科在读的同学,请问可以申报校级交换生项目吗?答:不可以。
校级本科生项目仅对交换期间为大三的同学开放,按照对方学校申请截止时间的要求,校内申报的时间都是提前进行。
也就是说在校内申报的时候同学应该是大学二年级在读。
如:2010年秋季学期的校级交换生项目是针对8字班的同学,2011年秋季学期的校级交换生项目是针对9字班的同学。
问:学校每年做几次校级交换生的校内选拔?每次大概是在什么时候呢?从哪里可以看到项目信息?答:截止到目前,学校每年举行两次校级交换生项目的校内选拔:一次是针对交换时段为秋季学期的选拔,学校一般称为“XX年秋季学期校级交换生项目”,一次是针对交换时段为春季学期的选拔,学校一般称为“XX年春季学期校级交换生项目”。
秋季学期的选拔一般集中在每年的11-12月份举行,春季学期的选拔一般集中在每年的5-6月份举行。
同学通过登录校内个人主页即可进行在线查询与申报,具体的查询及申报方式在启动通知中会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启动通知会在学校info教学公告栏目发布。
请感兴趣的同学关注。
问: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的交换生项目有什么不同?答:因秋季学期为一轮新学年的开始,且因与海外学校学期时间更加匹配,秋季学期的交换院校数量较之春季学期多。
春季学期的交换院校仅局限于经过秋季学期的选拔之后,名额尚有空余且学期时间较合适的外方院校,一般以亚太、欧洲地区的院校居多,北美地区院校较少。
问:应如何选择交换院校呢?答:同学应综合考虑外方院校的学科设置是否与个人专业相匹配、个人校内专业培养方案是否允许在外交换、所选课程及所修学分返校后能否被认可与替代、外方院校外语要求、当地消费及个人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慎重申报。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国内交换生及学籍异动学生管理,规范学业成绩的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置换是指用与我校合作学校已修合格课程,网络课程,创业实践等,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未修或未考核合格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三条置换原则:课程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
必修课程可以置换必修、限选课程;限选课程可以置换限选课程,但一般不能置换必修课程。
第四条课程置换的类别:(一)与我校签约进行国际、国内学生交流的交换生在交换学校修读的课程;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与我校签约的企业实习、实训。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三)编下学生执行编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或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基础课可以置换现专业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
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编入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全校通选课予以记载。
— 1 —(四)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参照编下学生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因课程取消而导致学生无法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六)因下一年级课程学分(课程号)与原修读课程学分(课程号)不同而导致学生无法完全按照原课程进行重修,可按新学分下的课程修读后进行课程置换。
(七)因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改变,模块(课程)学分下调,新课程包含原课程主要知识点,并能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教学效果,允许低学分置换高学分。
原必修课被改为限选课的,重修后可进行课程置换。
(八)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认可的网络课程的修读,经开课院(系)考核,成绩合格,可以置换。
(九)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可以置换创新创业第二课堂相关理论课程学分。
具体置换课程及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核,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进行核定。
第五条课程置换/学分互认程序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学校成绩单原件(国际合作院校成绩单须有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审核意见及签章)或校内已修读课程原始分数单(有任课教师签字)。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经2016~2017学年度第25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全校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录取学院、学系(以下简称院系)按要求正式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本科交换生的学籍管理,保证跨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选派的学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主要输送到国内其他重点高校进行交换培养。
交换生应按时赴对方学校报到。
学习期满,交换生须在后继学期开学前回我校注册上课。
第二条选派交换生的程序为:教务处根据与对方学校达成的交换生培养协议,启动选拔程序。
经学生自愿申请,院系推荐,最终报送教务处审批。
交换生人选确定后,教务处将名单送学生处和相关院系备案。
第三条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一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应不少于20学分。
在对方学校的选课过程中,交换生应优先选择修读对方学校培养计划中与我校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四条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经调整后,可转换成我校相应的课程和学分。
第五条课程名称及性质的调整: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若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则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专业课程名称与我校教学计划中相近的,可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名称。
公共选修课程可采用对方学校的课程名称;若是我校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专业选修课;不属于专业领域的,可作为我校的公共选修课程。
第六条学分的调整: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校,若对方学校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分,以我校所确定的学分为准;若对方学校课程学分小于我校教学计划中该课程的学分,以对方学校的学分为准,不足的学分用我校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补足。
对于不实行学分制的高校,可根据对方学校该课程的学时数转换为学分数,一般18学时作为1学分。
若学分不足,可用我校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补足。
第七条成绩的调整:对方学校采用百分制的课程,按百分制予以记载;对方学校采用等级记分制的课程,根据我校规定按等级制予以记载。
这些课程的绩点可采用我校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交换生返校后,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本科交换生成绩及学分转换认定表》。
大学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管理制度
大学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注重开展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交流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促进国内外学术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一一介绍大学国内外交流项目和合作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国内外交流项目的分类和管理1.项目分类国内外交流项目可以分为学生交流项目和教师交流项目两大类。
学生交流项目:包括短期交流、暑期学校、联合培养等形式。
学生可以选择去海外的姐妹学校进行学习和交流,也可以来自海外的学生加入到本校进行短期培训。
教师交流项目:主要是开展教师访问交流、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科研等活动。
通过与国外高校的教师合作,共同开展研究项目,提高学术水平和学院的国际影响力。
2.项目管理国内外交流项目的管理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首先,需要成立专门的交流项目管理团队,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理性。
申请者需要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并附上个人简历和推荐信等材料。
同时,由专门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和筛选。
接下来,对于被批准的项目,需要进行合同签订和经费拨付等手续。
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交流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
在项目结束后,需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二、国内外合作的管理1.合作形式国内外合作可以包括学术合作、科研合作、师资培训、课程合作等多种形式。
学术合作:通过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形式,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可以与国内外高校共同举办学术会议,邀请知名学者做学术报告,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等。
科研合作:开展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成果的应用。
师资培训:通过邀请国外教师来校讲学、派遣本校教师到国外进修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科素养。
课程合作:与国外高校开展课程合作,开设双语或全英文授课,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学生出国交换项目管理制度
学生出国交换项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交换项目来进一步深化自己的学术知识、拓宽国际视野。
然而,由于出国交换涉及到跨国事务,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确保学生的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二、招生与选拔学生出国交换项目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招生与选拔的程序。
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交流会、宣传材料等渠道向学生宣传交换项目,并设置合理的报名截止日期。
选拔时应考虑学生的成绩、语言水平、综合素质等因素,采取公平公正的选拔方式,确保选拔出最合适的学生。
三、项目安排与规划在确定了学生名单后,学校需要对接收学校进行沟通,安排学生的住宿、学习以及社交活动等相关事宜。
项目安排与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别需求,确保学习内容与学生专业相符合,并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签证与保险学生出国交换项目管理制度还包括签证与保险的事项。
学校需要指导学生办理签证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信息支持。
此外,学校还应当为学生购买全面的保险,确保学生在交换期间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五、文化适应培训因为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学生在出国交换期间需要有一定程度的适应能力。
学校可以设置文化适应培训课程,帮助学生了解目标国家的文化背景、行为准则以及社交礼仪等,提前为学生做好心理准备。
六、学术支持与指导学校也需要为学生提供学术支持与指导。
在学术方面,学校可以安排导师或辅导员与学生进行定期的沟通,解答学术问题,提供学习建议。
确保学生的学习进程顺利进行。
七、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应建立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在出国交换项目开始前,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安全指南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电话等信息。
此外,学校还可以与目标国家的学校合作,建立应急联系机制,确保学生在遇到危险或困难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帮助。
八、报告与评估机制为了对学生出国交换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学校需要建立报告与评估机制。
学生应向学校定期汇报交换期间的情况,包括学习成绩、生活状态以及遇到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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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本科对外交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2年5月
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是我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的方式之一,系指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以及由各系、所按有关协议,选择国(境)外的著名高校或优势学科,派出我校在校生进行学习和交流,结束派出任务返校后继续完成学业。
交流派出的形式可以是以学期为单位的课程学习,也可以是利用假期的短期学习、考察或实习,或从事短期研究工作。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的培养及相关教学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和由各院系、所按有关协议派出学习的我校在册本科生。
一、课程及学分认定
根据我校及对方学校的校历和协议确定学生出国(境)时间。
在办理有关派出手续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1.对方学校提供与我校学生相同或相近专业的Program、可选课程清单及课程简介。
2.派出院系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对方学校的课程简介,指导学生派出期间的选课或课程认定。
派出期间学生选学经所在院系认定的课程,学校承认其所获的学分。
课程认定原则是:
(1)以学期为单位的派出学生,要求选修与在校学习相对应内容及学分数的课程,并在完成学业后获得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作为
成绩、学分记载、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2)若对方课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由派出院系与学生协商确定培养方案,所选对方课程或折合为我校课程(需说明理由),参与所在专
业毕业资格审查,或作为选修课,返校后再补修出国(境)期间所
在专业应修课程。
(3)因派出导致所在专业应修课程未修且又不能替代的,须另行补修。
3.院系须将课程认定情况书面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4.派出学习的学生须与清华大学签定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二、学籍管理
1. 派出期间学生学籍仍在清华大学,学生须按正常程序交纳该年度的学费(无
论对方是否提供奖学金)。
2. 学生派出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
否则,除接受对方学校或国家的法律或法规处理外,还要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 学生派出任务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及时到学校教务处报到和办理注册等手
续。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因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不得改变在外身份,不得转往第三地学习、工作或居住;否则,按照《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处理。
4. 学生到达对方学校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报到情况及联系办法。
学生在对方学
校学习期间应及时向清华大学报告完成派遣任务的进展情况。
5. 学生在对方学校应刻苦学习,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对不能完成派出期间学习
任务的学生,遵照派出协议及双方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 学生因派出课程不能认定导致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执行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的
有关规定,由此引起的延长年学费标准和住宿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7. 学生返校后,应及时总结派出期间的表现、学习成果、对方学校的办学优势
等情况,并在二周内将总结交至教务处。
三、成绩管理
1.派出期间选学经所在院系认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下同),学校承认学分。
2.派出期间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对应的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
认定范围以外的课程,不予记载。
3.未经认定的专业应修课程,需另行补修。
4.派出学生的课程成绩计入奖学金评定和免试推研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5.由对方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该原件连同清华本科成绩单一并归档。
四、我校本科生赴海外实习的教学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