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对外交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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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本科对外交换学生教学管理办法

教务处

2012年5月

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是我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的方式之一,系指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以及由各系、所按有关协议,选择国(境)外的著名高校或优势学科,派出我校在校生进行学习和交流,结束派出任务返校后继续完成学业。交流派出的形式可以是以学期为单位的课程学习,也可以是利用假期的短期学习、考察或实习,或从事短期研究工作。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的培养及相关教学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和由各院系、所按有关协议派出学习的我校在册本科生。

一、课程及学分认定

根据我校及对方学校的校历和协议确定学生出国(境)时间。在办理有关派出手续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1.对方学校提供与我校学生相同或相近专业的Program、可选课程清单及课程简介。

2.派出院系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对方学校的课程简介,指导学生派出期间的选课或课程认定。派出期间学生选学经所在院系认定的课程,学校承认其所获的学分。

课程认定原则是:

(1)以学期为单位的派出学生,要求选修与在校学习相对应内容及学分数的课程,并在完成学业后获得对方学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作为

成绩、学分记载、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2)若对方课程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由派出院系与学生协商确定培养方案,所选对方课程或折合为我校课程(需说明理由),参与所在专

业毕业资格审查,或作为选修课,返校后再补修出国(境)期间所

在专业应修课程。

(3)因派出导致所在专业应修课程未修且又不能替代的,须另行补修。

3.院系须将课程认定情况书面报教务处批准后备案。

4.派出学习的学生须与清华大学签定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二、学籍管理

1. 派出期间学生学籍仍在清华大学,学生须按正常程序交纳该年度的学费(无

论对方是否提供奖学金)。

2. 学生派出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

否则,除接受对方学校或国家的法律或法规处理外,还要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 学生派出任务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及时到学校教务处报到和办理注册等手

续。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因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不得改变在外身份,不得转往第三地学习、工作或居住;否则,按照《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处理。

4. 学生到达对方学校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报到情况及联系办法。学生在对方学

校学习期间应及时向清华大学报告完成派遣任务的进展情况。

5. 学生在对方学校应刻苦学习,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对不能完成派出期间学习

任务的学生,遵照派出协议及双方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 学生因派出课程不能认定导致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执行学校延长学习年限的

有关规定,由此引起的延长年学费标准和住宿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7. 学生返校后,应及时总结派出期间的表现、学习成果、对方学校的办学优势

等情况,并在二周内将总结交至教务处。

三、成绩管理

1.派出期间选学经所在院系认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下同),学校承认学分。

2.派出期间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对应的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认定范围以外的课程,不予记载。

3.未经认定的专业应修课程,需另行补修。

4.派出学生的课程成绩计入奖学金评定和免试推研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5.由对方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单原件,该原件连同清华本科成绩单一并归档。

四、我校本科生赴海外实习的教学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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