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归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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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装备制造的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都在销售收入的8%以上。去年11月24日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今年在所得税汇算期间,也进行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备案,结合工作实际,下面就“研发费用”列支与“加计扣除”问题,浅谈一些体会,欢迎大家指正。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口径有差别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是财企(2007)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如果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对研发费用的审计确认的口径也不一样,其口径是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来进行归集的。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对这三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一般是不要求审计的(可能不同的地区的税局要求有差别,笔者所在的地区,税务局明确要求要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申请加计扣除备案时还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列支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划等号
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不能全部纳入:
材料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VS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
这一项目在审计中允许列支的范围比较大,但税务部门在做加计扣除审核时,强调直接相关,因此,这项列支在“加计扣除”时,一般只有生产型企业才能用得到。而如果不是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在这一项目列支费用很可能就无法满足“加计扣除”中强调的“直接”。比如说软件企业办公场所的电费,按正常理解,这应该属于软件人员开发软件时消耗的材料,但在“加计扣除”审核口径中,是会被视作“管理成本”而非“研发费用”的。
人工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VS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在这一项目中,在职研发人员的费用在“研发费用”列支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非在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比如某企业不想招聘员工,但因为项目开发需要临时找来几个开发人员,企业付给他们的报酬,是可列入“研发费用”的,但不允许“加计扣除”政策。也就是必须是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他的费用才能被税务认可。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提供的工资手册来认定这一项目的列支情况。
折旧与租赁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VS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这一项目在“研发费用”列支和“加计扣除”核审时,最大的区别在于,“加计扣除”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这个“专门”是这样理解的,发生的费用的用途是一定要与产品对应起来。比如说,某公司计划开发3个项目,分3年完成,为此购买了一批设备,而今年实际上企业只做了一个项目,那么,在“研发费用”列支时,可以把你购买的所有设备的折旧费用算进去;但在税务部门“加计扣除”核审时,他只认今年你做的项目过程中用到的仪器设备那部分的折旧费。而你今年没用到的设备折旧,尽管你是今年的投入,但也是不能进入“加计扣除”部分的。直白地说,就是今年研发中用到的设备费用,今年可以进成本,明年才能用到的,你明年再进,今年不允许。
这样来看,像研发大楼这样的“建筑物的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和“非专用设备的折旧费”,因为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都是可列入“研发费用”中,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的。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VS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这一项目与上一条款是一样的,“加计扣除”要求列支费用与当年发生的研发项目是一一对应的。
中试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以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VS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这一项中“加计扣除”也强调“专门用于”,而“研发费用”列入并不强调“专用”。另外,允许列入“加计扣除”的“现场实验费”一般是指大型生产企业把样机、样品拿到现场进行实验,不管成功还是失败,这其间发生的费用都是可以的。比如我造出了一台样机,拿到现场去试验,结果失败了,这个费用是可以算的。但像IT企业这样的高科技企业就不行了,他们一套系统拿到客户单位去试运行是叫“试用”,不算“现场实验”,因为他们不存在失败了需要重新研发的问题,而只是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调整、改进、完善,所以税务部门是不承认的。
研发成果管理:“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VS“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的费用”
这一项中,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可列支但不可“加计扣除”。这项中还有个问题大家很关心,就是“论证费用”包不包括企业邀请专家来进行论证时给专家的费用。我觉得这块是算的,只要企业邀请专家有名单,而且给费用时有相应凭据,税务部门就会认可。因为这块费用是要缴纳个调税的。
事实上,一个企业对研发成果的论证只能一次,最多两次,不可能多次论证,而咨询可以发生很多次,所以,“加计扣除”中,“论证费”是算的,而“咨询费”是不算得。
其他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VS“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这一项中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不可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