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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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

•2011-06-2012:15:31

李学勤

有关土地制度的西周金文为数不多,尤其是记述土地转让的更少。过去著录的只有几件,其中一些关键性的词语无从比较。在解释上难于定论。近年陆续发现新的重要铭文,如一九六九年兰田滨湖镇出土的师永盂,一九七五年岐山董家出土的裘卫器群,就在这方面提供了珍贵的例证,使我们对西周时期的土地转让获有更深入的认识。

土地转让的原因与法律程序

本文依据的金文,有下列七件: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师永盂、大簋、格伯簋和散氏盘。对照这些铭文,可以解决一些以往无法理解的疑难问题。

七件金文都记载了土地的转让,而转让的原因又有所不同。大体说来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赏赐。如师永盂载,益公传周王(我们认为是懿王)之命,以田“锡畀”师永。大簋载,周王命吴师召见大,把{K23B18.JPG}的里赐给他。这两个例子,都周王以土地赏赐臣下。

第二种是交易。卫盉的例子最典型,矩伯以田为代价,从职为司裘(管理毛皮的官)的卫那里先后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交换以贝朋作为价值尺度,前一次所取为觐璋,值八十朋,“厥价其舍田十田”;后一次所取为赤色虎皮两张、牝鹿皮饰两件和有文饰的蔽膝一副,值二十朋,“其舍田三田”。

九年卫鼎所记交易与此相似,矩伯从裘卫处取得一套车马用的皮革制品,

代价是“乃舍裘为林孤里”。伯格簋记格伯给倗生良马四匹,“厥价川田”,其为交易也是很明显的。

五祀卫鼎所述则是土地的互换,裘卫用五田换取了邦君厉(疑即矩伯)的四田。铭文里表示交换的动词是“贾”(“贾”字释读,参看李学勤:《重新估价中国古代文明》,《人文杂志》增刊《先秦史论文集》)。

第三种情形是赔偿。散氏盘记载,由于{K23B19.JPG}王攻击了散,不得不割让土地给散,作为赔偿。金文中的这一事迹,已经是大家熟悉的了。

上述金文中转让的土地,有的称“田”,有的称“里”。“田”是农田,其单位也称为“田”,学者多认为即一夫百亩之田。“里”是居邑,《尔雅·释言》和《诗·韩奕》传都说“里,邑也”。古书常说“田里”,即兼指两者而言(“里”为居邑,证明九年卫鼎的“林孤里”并不是里)。

从金文来看,土地的转让应经过一定有法律效力的程序。

大簋及师永盂记录的转让事例,出于周王之命,自然有法津上的地位。在大簋铭中,王派遣膳夫传命;在师永盂铭中,由益公出命,而同时参予其事(“厥{K23B20.JPG}公出厥命”)的还有井伯等五人,相当隆重。裘卫的两次土地交易都向王朝禀告,在卫盉告于伯邑父等五人,在五祀卫鼎告于井伯等五人,然后由五人给予命令。

卫盉、五祀卫鼎和师永盂属于同一王世,分别为三年、五年、十二年其发布命令的人是:

三年:伯邑父、荣伯、定伯、{K23B21.JPG}伯、单伯

五年:井伯、伯邑父、定伯、{K23B21.JPG}伯、伯俗父

十二年:益公、井伯、荣伯、尹氏、师俗父、遣仲他们是王朝执政大臣,五祀卫鼎称之为“正”,可能就是先后任职的六卿。以土地转让之事向他们报告,显然是为了得到合法的允可。

有的学者提出,上述程序的存在表明土地的所有权在王,这一点恐怕需要

更进一步论证,因为九年卫鼎、格伯簋、散氏盘三例并没有王朝的参予。在后

两个例子里,有“析”或“誓”。格伯簋说,格伯以良马交换了倗生的三十田,“则析”,杨树达先生指出“析”意思是析券,“书券契而中分之,两人各执

其一,故云析也”(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一)。散氏盘则记载,

{K23B19.JPG}把土地让给散,由{K23B19.JPG}人有司武父等代表{K23B19.JPG}

王立誓。五祀卫鼎也提到五位大臣命邦君厉立誓。析券和立誓,在当时都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违反了,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见于《周礼》等书的记载。

在金文中,土地的转让从原主方面来说称为“付田”,从新主方面来说称

为“受田”。具体的交付手续,要有双方的人员到场。如散氏盘记,参加交付

土地的{K23B19.JPG}人有司有十五人。散有司有十人。散有司包括司徒、司马、司空和宰等官员。卫盉铭文说,伯邑父等五位大臣为矩伯向裘卫交付土地指定

了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他们的名字是“司徒微邑、司马单旗、司空

邑人服”。五祀卫鼎也提到三有司,司徒名逋,司马名邦,司空名陶。由此可见,土地的转让常须有三有司参加。我们知道,司徒管理土地户口,司马管理

军赋。司空管理土地度{K23B22.JPG},他们在土地转让中部有关涉。这里讲的

三有司,当然不是周王朝的大臣,而是当地的官吏,如散氏盘记的就是散邑的

三有司。

五祀卫鼎云:井伯等命三有司和矩内史友寺刍“帅履裘卫历田四田”。内

史友寺刍是短伯的内史的僚属,他之所以参加,是因为内史有掌管文书的职务。由这四个人“帅履”裘卫得自厉的四田,是交付土地的必要手续。我们引用的

“公乃命奠司徒函父、周人司空、七件金文,多数讲到“履”,如师永盂云:□

□史、师氏邑人{K23B23.JPG}父、毕人师同付永厥田,厥率履厥疆宋句。”也

是由司徒、司空、史等“率履”。“率履”和“帅履”,显然是一样的。什么

是“履”呢?“履”与“步”同义,是度量的意思。土地转让,必须实地度量,

表识地界,这一工作称为“履”。三有司等人“帅履”,意即循行和度量土地。散氏盘详记“{K23B19.JPG}人有司履田,……凡十又五夫;正履{K23B19.JPG}舍散田,……凡散有司十夫”。“正”就是正经界的正,所记都是参加确定地界的人员。

大簋和格伯簋的记载要简单些。大簋铭文说,周王所派遣的膳夫和原主睽一起“履大锡里”,即度量已经赐给大的居邑。格伯簋载,格伯与倗生析券后,格伯回去,与俊等二人“安及甸殷”,“安”就是按行,是亲自勘查的意思。这两个实例都没有细记参予人员,大概是因为有王使或新主直接度量的缘故。不过,转让要经过度量,在这两例中也是同样。

土地转让的地界与契券

好几件金文都明记地界。例如五祀卫鼎有一段说:“厥逆(朔)疆

{K23B20.JPG}厉田,厥东疆{K23B20.JPG}散田,厥南疆{K23B20.JPG}散田

{K23B20.JPG}政父田,厥西疆{K23B20.JPG}厉田”。“朔”是北方,

“{K23B20.JPG}”在古文字中用法和“及”相同。在此意思是至,所以这里讲的是裘卫新得四田的四至。其体例和汉代地券有相似之处,如诸葛敬地券:“田东比贺方,南比沈大义,西尽大道,北比郑江生。”这和鼎铭的格式是一脉相承的。

关于土地疆界,最详细的记述莫过于散氏盘。盘铭叙述了勘定地界时经过那些河流、湖泊、陵冈和城邑,以及如何封树的情形。封树是古代表识地界的方法,见于《周礼·封人》:“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

封域者亦如之”。孙贻让《周礼正义》解释说:“封,起土界也。崔氏《古今注》云:封疆画界者,封土为台,以表识疆境也。画界者,于二封之间又为壝埒,以画分界域也。”近年在四川青川郝家坪发现的木牍秦国《为田律》规定:“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这种封是高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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