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修订稿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新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时代背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国家决定出台一系列新的规定,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进行。
一、清晰的改革目标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重要代表,其改革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是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行业影响力,使国有企业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先锋。
二、深化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首要任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变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所有权结构,增加市场主体的参与程度,加强企业治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国家将大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引入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效结合。
在改制过程中,国家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加大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四、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问题是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执行能力。
国家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同时,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向市场和社会负责,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五、加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内容。
国家将加大对国有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六、促进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改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更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家控股或拥有多数股权的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或私有化的过程。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与政策框架,并分析其在实际改制过程中的应用与影响。
一、法律框架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成立法、公司法、劳动法和国企改制法等。
成立法是指在改制过程中设立新的法律实体,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以及股权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法则保障员工的权益,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安置员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企改制法则是特定国家为国有企业改制制定的专门法律,规范了整个改制过程的具体程序与步骤。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框架的作用是提供了合法的手段与程序,保障了改制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同时,法律框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使得改制过程更加规范和有效。
二、政策框架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框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市场化改革和配套政策等方面。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通过确立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实现产权的明晰化与多元化。
市场化改革则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市场机制,推动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激发其内生活力和竞争力。
而配套政策则是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制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财税激励政策、金融支持政策、人力资源政策等。
政策框架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可以调动改制的积极性,为改制提供外部支持和保障。
同时,政策框架也能够规范市场行为,维持改制过程的公平性与可持续发展。
三、改制的应用与影响国有企业改制的应用和影响因国情、时期和具体情况而异。
在应用上,各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宜的改制方式,如完全私有化、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引入民间资本等。
在中国等一些国家,国有企业改制大多采取了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既保留了国有股权,又引入了非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一、前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十三五”期间实施的重点之一。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混改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益,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混改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为相关企业参考和遵守提供帮助。
二、法律法规1.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授权投资组建、生产经营活动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定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清晰。
2.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审批管理根据《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企业制定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企业披露拟议混改方案并进行自查;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拟议混改方案;国资委审核通过,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3. 国有股权交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留国有股份,并根据国有资产的状况和所涉及的行业,决定所需的股份比例。
对于国有股权的交易,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严禁任何以不正当手段突破审批程序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收购股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打击。
4. 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如果国家出售国有股权收到的收益超过原股票投资的成本,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其所得转让给员工或其他方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
5.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后,对员工的就业情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不能因为混改而引起员工失业、劳动强度加大、薪酬减少等问题。
对于因混改而产生的问题,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6.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混改方案必须经过所有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改,即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
这一措施早在2005年就被提出,2013年开始试点,2015年正式提出。
混改旨在促进国有企业市场化、现代化、规范化经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的合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然而,混改涉及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14年发布)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混改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方式、合作方资质等一系列具体要求。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混改试点企业比例的控制,即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混改的比例不应超过30%,而金融国有企业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此外,试点企业应利用专业机构开展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该文件对混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管理等方面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规定了“国有股不动产权,非国有股流通权”的原则,即国有股持有人仍然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但非国有股份的持有人享有股权流通、收益分配等权益。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混改前的资产评估、债务整合等工作,确保混改的公平公正。
三、关于国务院印发《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实施混改,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指导意见还要求国有企业要根据产业特点,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如股权合作、联营、合资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发挥国有资本控股作用、推进分类混改、实施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迈上新台阶。
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例(国务院2017年发布)该条例首次将混改明确列为国家战略,对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国企改制是指将原先的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其他类型的企业,通常包括股份制改制、合资改制、重组兼并等方式。
国企改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下面是国企改制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的汇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是我国对外投资和合资合作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涉及的合资方式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该法规定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合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合资企业的特权和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等。
公司法是我国企业法域内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中的股份制改制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管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股份转让和股权交易等具体事项。
三、《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和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国有企业的投融资和财务管理、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等相关内容。
四、《国资委条例》国资委条例是我国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中的审批程序、股权划转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国资委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五、《公司破产法》公司破产法是我国公司法域内的特殊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中可能涉及到的企业破产和重整提供了具体规定。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申请、破产清算和债务重整等程序和程序。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法规,国企改制中涉及到竞争行为的规定。
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范围和禁止行为、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中涉及到的员工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等事项。
上述法律法规是国企改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些法律法规,但由于国企改制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的问题多样,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可能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的法规文件和政策文件。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第1篇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步伐,优化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混改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混改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混改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分类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区的特点,分类制定混改方案,有序推进。
3. 引导有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有序参与混改。
4. 风险可控:确保混改过程中企业稳定,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混改范围和方式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
2. 方式:混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新设、股权激励等。
五、混改步骤1. 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混改方案,包括混改目标、原则、范围、方式、步骤等。
2. 报批备案:混改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3. 选择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公开征集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4. 签署协议:企业与投资主体签署混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混改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 资产评估和审计: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7. 实施混改:按照混改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混改。
8. 评估总结:混改完成后,对企业进行评估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混改提供借鉴。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第一篇: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总体 1 2 3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产权管理登记 1 2 3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 2 3 4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 3 4 5 6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 2 3 4 5 6 7 8 9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 2 3 4 5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省市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国资委企业改制审批工作流程图》 2 3 4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史书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第二篇: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总体《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产权管理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7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8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8《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5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6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篇:国企改制国有企业破产后,在职职工能得到那些补偿关键词:国有企业破产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012年03月15日浏览:6648 次一、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政策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破产企业中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法律规定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法律规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力量,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在不断深化,同时也得到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和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方向和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通过改革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2. 推动产业升级。
通过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国有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3. 改善收入分配。
国有企业改革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培育中小企业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劳动者收入。
4. 提高国际竞争力。
国有企业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主体,通过改革,可以提升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推动国际化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整合、上市改革等。
1. 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国有企业引进民间资本,打破传统的单一所有制模式。
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
这种改革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2. 重组整合重组整合是指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优化和整合。
在重组整合过程中,可以合并相同或相关产业的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行业集中度的提高。
这种改革可以加快产业升级,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3. 上市改革上市改革是指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化和市场化。
通过上市,可以引入社会资本,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国企混改项目法律意见书模版
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法律意见书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物流有限公司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之法律意见书致:中国xx集团公司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的委托,特就xx集团制定的《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物流”)开展xx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混改实施方案”)之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xx号)(以下简称“1xx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文”)和《xx物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提及中国时如未特别指明,均指中国大陆地区,而不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一节律师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xx物流混改实施方案及其相关文件一起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除上述用途外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前提和假设为:xx集团、xx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系xx物流之唯一股东,以下简称“xx产投”)、xx物流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签署的人员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及适当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中的事实陈述及xx物流向本所披露的事实均属完整并且确实无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的情况。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范本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范本背景:国有企业是国家控制或持有国家控制权的企业,拥有重要的国家经济资源和影响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国有企业混改方案范本,帮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合适的混改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国有企业混改的目标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制定混改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不变。
2.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 坚持公平竞争,为各类所有制主体提供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
4. 坚持分类推进,根据企业情况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制定混改方案。
二、混改模式选择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混改模式之一:1. 资本引入模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或私人资本,增加企业资金实力,推动企业发展。
2. 股权激励模式:设立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发展。
3. 行政管理模式:引入非国有企业管理人才,优化企业管理结构,提升经营效率。
4. 合作联营模式: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经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三、混改方案设计1. 混改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混改范围,具体确定参与混改的企业或部门。
2. 资本结构调整:确定引入的资本方类型和数量,明确资本比例以及增资方式。
3. 资产重组与优化配置: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和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4. 员工股权激励:探索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积极性。
5. 内部治理结构调整:设立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6. 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7. 混改后绩效评估:设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混改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四、政策支持与保障为确保混改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1. 财税政策支持:给予混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务支持,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国企混改法律意见书案例(3篇)
第1篇致: [国企名称]事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意见日期: [填写日期]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分析,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二、贵公司基本情况[国企名称](以下简称“贵公司”)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主要从事[主营业务]。
贵公司现有职工[职工人数]人,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资产]。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贵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贵公司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1. 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具有战略眼光和实力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 优化管理团队: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3.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企业活力。
4. 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四、法律意见1. 合规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具体如下:(1)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优化管理团队: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合同效力审查(1)股权收购合同:股权收购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双方主体适格;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d. 合同订立程序合法。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双方主体适格;b. 股权转让价格公允;c. 股权转让程序合法;d.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已成为当前热点话题。
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引入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改革。
二、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且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股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混改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必须坚持“保留国有股分、控制国有权益”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萎缩。
2.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支持政策。
文件提出,政府将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多元化股东、深度融合并购等方式推进混改。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程序3.1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具体流程包括立项、论证、报批等。
3.2 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交易。
具体流程包括拟定交易计划、征集投资者、组织投标等。
四、国有企业混改的风险与对策4.1 风险国有企业混改存在多种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特殊是涉及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混改,风险更加明显。
4.2 对策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时,必须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管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充分沟通投资者等。
五、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对策。
国有企业混改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同时,在混改过程中,也需注意规避各类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混改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混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法律,是对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和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该法对于混改的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2.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规,该条例针对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相关的股权转让、股权交易、审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程序和价格安排等重要环节。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混改中的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混改顺利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也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管理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相关内容。
在混改过程中,公司法为混改后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模式和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细节问题的规定,为混改后的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4. 新三板服务规则新三板交易平台是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推出的一个基于全国统一的交易与信息发布平台。
该平台对于混改后的企业推出了新三板企业服务规则,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国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规范各个环节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为混改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混改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国企混改政策方案
国企混改政策方案1. 背景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体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过去的一些问题,国有企业在效率和创新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政府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2. 混改政策的目标混合所有制改革旨在引入国内外的民间资本,降低国企的行政干预,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混改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盈利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促进内部创新;•扩大国有企业的资本来源,引入外部投资;•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3. 混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国企混改政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引入民间资本混改政策鼓励引入民间资本,通过引入民间资本的方式,国有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引入民间资本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3.2 拓宽股权结构混改政策允许国有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和员工持股。
通过拓宽股权结构,可以增加企业的灵活性和市场化程度,引入更多的资本和管理经验。
3.3 引入外部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了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混改政策鼓励引入外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通过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先进经验的人才,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3.4 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混改政策要求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监督机制。
通过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伙伴。
3.5 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混改政策还包括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的举措。
通过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和融资能力,支持企业的创新和扩张。
3.6 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为了确保混改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可以为混改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4. 混改政策的效果与挑战在推进国企混改过程中,混改政策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版
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版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瞧,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规定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改革是指针对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体制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的总称。
2. 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原则:•市场导向: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提高竞争力和效益。
规范市场行为,鼓励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法治原则: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尊重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法治建设,优化经营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科学决策:国有企业改革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经过科学分析、合理评估,确保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多元化股权结构:国有企业改革推崇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引入民间资本,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监管与约束机制。
•员工激励:国有企业改革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对员工进行激励和保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3.1 全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混合所有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改变国有企业原有的单一所有制形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推动企业内部管理和经营机制的改进。
3.2 股权制度改革股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改革主要包括股份公司制度改革和股份激励制度改革。
通过引入股权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3.3 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运营效益。
3.4 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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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
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资产和员工资产和员工是企业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资产和员工问题有其特殊性。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关注点及核查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重点应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
同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情况,应关注相关用地是否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土地用途及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国企混改中一般会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企混改要充分保障员工对国企混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从上市角度来看,应重点关注国企混改的员工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应公示、决议程序,以及对于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建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工龄计算、社保待遇等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如果进行了员工持股安排的,还需根据《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等相关规定,核查其员工持股的合规性。
国企混改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要求的、有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
一份完美的混改方案虽然重要,但达到好的效果才是终极目标。
国企混改应围绕“有利于国企完善治理、提高国企运行效率”这一原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完成混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