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四 川 劳 动 厅川劳险号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作者:————————————————————————————————日期:2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 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法的实施细则》一、关于《实施方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方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差不多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差不多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差不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差不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方法规定补缴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差不多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1996(000)002【摘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文规定,现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予以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上报。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府发〔1995〕178号文)规定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和步骤1.《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和【总页数】6页(P24-28,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J],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J],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5.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友情转载,仅供个人认知 2010-05-21 11:35:18 阅读1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 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川劳社发[2006]18号.doc
川劳社发〔2006〕18 号(2009-05-15 10:59:40)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 年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 川 省 劳 动 厅川劳险【1998】8号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 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四川省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一、保险对象所有在四川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中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其雇主,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保险制度(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金制度,即按照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个人账户累计基础养老金的方法计算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2.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方法,另行规定。
(二)缴费标准和方法1.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1)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分别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2)个人缴费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缴费金额,缴费比例由省职业年金管理中心规定。
2.缴费方式(1)企业应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集之日起10日内,将该企业上一个月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职工缴纳保险费前,应先向企业报告参保意愿和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开户信息。
(3)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和比例缴纳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并将职工个人部分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在10日内将企业和职工部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缴费信息一并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参保和退保1.参保(1)新聘职工应在入职时向企业报告参保意愿和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开户信息。
(2)企业将新聘职工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信息纳入企业缴费范围并按前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退保(1)职工退休时应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政策办理退保。
(2)因失业、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该企业的职工可以选择终止本保险合同,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川劳社发〔2006〕17号__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06年7月20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word资料24页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21)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21)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友情转载,仅供个人认知 2010-05-21 11:35:18 阅读1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加强经办业务统一管理,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通则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缴费申报第一节信息交互第二节申报核定第三节补缴补收第四节单位欠费补缴第五节退收退款第五章个人权益记录第一节个人账户建立第二节个人账户查询第三节个人账户结算第四节权益记录维护第六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一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二节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三节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四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第五节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七章待遇管理第一节预审提示第二节待遇核定第三节待遇支付第四节待遇调整第五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第六节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七节一次性待遇核定第八章基金财务第一节基础管理第二节基金省级统收第三节基金省级统支第四节代发统筹外项目管理第五节对账管理第六节基金预决算第九章稽核内控第十章统计精算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数据管理第十三章诚信体系建设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1998年1月0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企业全部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合同期在1年以下的临时工、农民合同工等)。
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一)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地区政府的规定执行。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一般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缴费工资。
从1998年1月起,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两年提高1%,在工资增长较快时,可加快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2页(P51-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71号) [J],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J],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川劳社发〔2006〕17号__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06年7月20日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四 川 省 劳 动 厅川劳险【1998】8号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 8号各市、地、州、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现将《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贯彻省政府《通知》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规定的《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办法》的实施范围(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按《办法》规定实施。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企业按全部职工上一年(或上月,下同)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在全省未统一规定前按各市、地、州政府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各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条例尚不具备的地区,应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
(三)企业和职工接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停产、半停产暂时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可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计算利息。
企业和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止仍未补缴,社会保险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缓缴基本养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川府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二○○六年四月三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健全机制、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省情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力争在3年内将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逐年增长,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率达到90%,力争“十一五”期末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达到770万人以上。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管理、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1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2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3五、基本养老金调整、3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3 七、本实施办法从xx 年1 月1 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3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xx]17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xx]38 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xx]13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 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xx 年至xx 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89),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从xx 年1 月1 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
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1、xx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2、xx 年1 月1 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3、xx 年1 月1 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三)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政策运营,每年计算一次收益。
全文结束》》年12 月31 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xx 年1 月1 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于每年12 月公布。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的6 月以前,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提供核对和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个体参保人员,提供多样、便捷的查询方式(包括网络、电话等),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上方式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五)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由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参军、调入或招聘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开除、除名、判刑、劳教等种原因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进行封存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六)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身份等)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随同转移;xx 年1 月1 日及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xx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均不转移;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按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办理转移。
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调入或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提前支取。
(八)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死亡。
(九)职工退休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xx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个人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原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
个体参保人员重复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为职工重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企业。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xx 年1 月1 日起,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一)1996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 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6 年1 月1 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xx 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
计算公式为:n 平均数=( X1/C1 +X2/C2 +□+Xn/Cn )÷N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C —xx 年及以前为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xx 年起为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缴费年限(1996 年1 月1 日及以后至退休时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xx]38 号附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 岁23351 岁19062 岁12541 岁23052 岁18563 岁11742 岁22653 岁18064 岁10943 岁22354 岁17565 岁10144 岁22055 岁17066 岁9345 岁21656 岁16467 岁8446 岁21257 岁15868 岁7547 岁20858 岁15269 岁6548 岁20459 岁14570 岁5649 岁19960 岁13950 岁19561 岁132 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 年再发给1 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及以上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从1990 年1 月1 日及以后至退休当年,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xx 年及以前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仍按原规定计算并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