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1.04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冀劳社办[2009]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9]3号)省直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二)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三)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四)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工伤简易办理程序:(一)参保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机关社保局备案;(二)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三)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并于月底将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财务帐户;(四)省机关社保局每月或每季度将《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汇总整理后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办[2009]14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8号)各省直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人员专业化和鉴定服务人性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和手续(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确认。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分为:(1)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工伤康复鉴定确认;(7)旧伤复发确认;(8)复查鉴定;(9)医疗依赖鉴定;(10)其他委托事项。
2、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办理停工留薪期手续,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及时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停工留薪期满如需延长,须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治疗建议和相关病历材料等。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其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5)一份。
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5)住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7)其他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24•【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当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滞后、便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部署,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正行风、树新风,打造群众满意的人社服务”总体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深化标本兼治,切实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切实提升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下放省级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目前仍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9年开始,全面下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
(二)全面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进驻大厅。
目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还未进驻大厅的,要按照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一窗通办”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全面进驻大厅,实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事项“只进一扇门”和“一窗受理”。
(三)切实清理取消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各地要按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业务协同办理的要求,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所需证明和材料,切实减证便民,取消不必要或重复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冀人社字[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是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机关)工人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认可的有效凭证,是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职业技能证书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共五个等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职业技能证书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管理发放。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负责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申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业技能证书出入库台账制度。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以书面形式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申请批准后持《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发放单》到省考试中心工考处领取;中直、省直单位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遇到的一些问题,省厅编辑了《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此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独立参保?答: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允许其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并按照自己生产经营范围所属风险类别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二、如何核定多个风险类别组成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答:对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多个风险类别的,在核定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可以按照工商登记的不同生产经营项目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分别核定缴费费率和人数,也可以在分解核定的基础上计算综合费率,或向国家确定的三类费率档次就近确定。
三、内退(下岗)职工是否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答:内退(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属于单位在职职工,原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答: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伤亡人员支付有关待遇。
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五、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条例》?答:按照过去政策规定已经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和“48小时”如何掌握?答:“突发疾病”包括任何种类的疾病;“48小时”应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开始计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冀劳社[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下简称用工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
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参保企业: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职工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县工伤保险;(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三)视同工伤除外。
二、实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时,使用《工伤简易认定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简易认定表》的审核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或经领导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管理科的负责人作出;条件成熟的可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各镇(乡)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工作的应由该机构的负责人签署。
四、使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工伤事故发生后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参保单位或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下列材料一起送社会保险管理科审核:(一)《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二)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无效的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通过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就医的需医院开具受伤害职工就诊医疗费用证明)。
六、经社会保险管理科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出具《工伤简易认定表》(一式四份);如果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七、按照工伤认定简易程序作出认定的工伤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简易认定表》送达申请单位、工伤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八、企业凭《工伤简易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九、为了确保简易程序处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认定的正确性,对按简易程序认定的工伤案件不定时进行抽查、核实。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6.05
•【字号】冀劳社[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冀劳社[2008]39号二00八年六月五日)
省直统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闫新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主任:李元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郭世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连瑞山(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任)
委员:王文邦(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处长)
江建明(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范进斗(省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马国年(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庞广震(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刘瑞芳(省监狱管理局劳资处副处长)
何朝英(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杨福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管理中心主任)
庞宝森(华北石油管理局人事劳资处处长)
王献林(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郑克成(中国中铁一局二公司社会保障部部长)
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连瑞山同志兼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河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清单(2016版)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0001 省级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承诺时限不收费行政许可10002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发〔2008〕89号)二、(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属社会组织承诺时限不收费行政许可1000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拟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单位承诺时限不收费1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0005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机构(法人)承诺时限不收费委托下放(冀政办发[2016]23号)行政许可10006 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中外合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2.《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拟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组织承诺时限不收费行政许可1000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与农民工工作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7项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3.《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 22号)第十二条4.《人社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三拟设立技工学校的学校承诺时限不收费2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0008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9项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委托下放(冀政办发[2016]23号)行政许可10009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3、443项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3、《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二、三外国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合并到10009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共17项,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省级涉企收费和罚没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版)的通知》另行公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冀劳社办[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10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加强对特殊工种管理和退休审批工作的要求,2002年1月,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职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21号),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24号)精神,以国家批准实行的特殊工种名录为依据,对本市、本企业现执行的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清理,并将审核清理后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查认定。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各市及有关企业已将经初步审核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报省厅养老保险处。
从已上报的材料看,各市及各有关企业对前一段的审核清理工作认真负责,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审核认定的方法不统一、把握的口径不一致,使省厅的统一审查认定工作无法深入进行。
为此,省厅养老保险处又于去年11月、12月分别通知各市及各有关企业对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按要求重新审查后再上报。
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审核认定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是我省加强对特殊工种管理和规范提前退休工作的一项重要步骤,对于强化企业劳动管理、制止违规提前退休、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合理支付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16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是全省人社系统的重要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人社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省级机关作风整顿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人社领域公共服务便利化方面的突出矛盾,梳理规范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问题,促进思想解放,提振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便民利民。
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核心,简化办事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标准时限,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基层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依法依规。
以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审查细则、界定自由裁量权为目标,严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维护基层和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的标准化。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修正)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实施日期】2022.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
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办字[2003]147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3]1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暂按本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求,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由省直接管理单位的费率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省直接管理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征缴。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冀人社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24号)为做好省本级工伤康复工作,根据《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伤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一并发放《工伤康复对象确认表》。
二、当职工被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康复对象确认表》,并随同职工治疗工伤的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工伤康复中心)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对于符合《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老工伤职工,可随时申请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工伤康复中心)在收到工伤康复申请后,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需要康复及康复期的确认意见,并抄报经办机构、鉴定机构和用人单位。
四、对于已经确认需要进行康复的申请对象,省工伤康复中心应当及时安排其入院进行康复,需要接送的由省工伤康复中心负责。
五、康复对象入院康复期间应当遵守省工伤康复中心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康复治疗,完成康复计划规定项目。
蓄意违反管理规定或拒绝配合康复治疗的,应即办理出院手续,逾期费用自负。
六、工伤康复期限,按照《河北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一般轻、中度康复对象的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度及以上的住院时间不超过6个月;康复期中及康复后应当进行康复情况测评,康复对象因康复情况发生变化,并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变更康复期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冀人社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14号)省直各部门:为确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养老工伤保险政策衔接和征缴发放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财政性资金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流动人员;二、实施时间(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合同制工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文件执行;(二)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文件执行;(三)上述之外的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起执行。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特殊岗位津贴,6、教龄津贴,7、护龄津贴,8、其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11•【字号】冀劳社[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劳社[2006]6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农民工工作开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要求,按照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分工方案,结合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部署(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长效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工资支付档案。
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网络。
在建筑行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存入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5-1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统筹企业:现将《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填报《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第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时限作出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条工伤职工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通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附件2),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五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第六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见《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表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劳社[2004]9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接管理企业:现将《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或康复机构进行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部位计算停工留薪期。
但各受损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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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
易办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劳社办[200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中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9]3号)
省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二)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