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土场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2篇)
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导言】土场是处理和储存大量土壤的场所,因其特殊的性质和工作环境,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排土场的安全管理范本,以确保土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安全规章制度】1. 土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
2. 禁止随意进入土场工作区域,只有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才能进入。
3. 所有进入土场工作区域的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反光衣、耳塞、安全鞋等。
4. 操作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非授权人员操作。
5. 灭火器必须随时存放在明显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6. 在工作期间,禁止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安全的物质。
7. 定期清理工作区域,保持道路畅通,防止绊倒和滑倒等意外发生。
8. 工作人员必须密切注意气象变化,如有暴风雨等极端天气情况,应及时停止工作,并转移到安全地点。
9. 所有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并建立设备维护记录。
【应急预案】1. 建立应急疏散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标识,确保人员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2. 每个工作区域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急救设备,包括急救箱、急救药品等。
3. 建立明确的事故报告和通知程序,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在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的指示进行逃生和救援,禁止个人擅自行动。
【安全检查与监督】1. 每天开展安全巡查,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
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培训记录、应急演练记录、事故报告等。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安全意识教育】1.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土场工作区域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内容。
2.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工作人员主动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
加强取弃土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取土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紧急通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专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系统地总结、研究、梳理和把脉,防范和遏制事故高发、多发势头。
要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岁末年初及“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消除各种盲区、盲点,将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摆到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深圳滑坡事故特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
对于职责不清的场地、部位,各地要明确牵头或责任部门,坚决防止因职责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灾害和事故。
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把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山区、矿区堆土(渣)场,城区垃圾、渣土、工地基土倾倒场等,认真进行排查整治,逐一登记,明确监管责任。
要全面摸底排查,立即启动针对有危害风险的土(石)堆(场)、山体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摸底排查活动。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式方法、措施保障等,对生活工作地、施工及建设场地、铁路和公路交通等附近自然山体、人工堆土(石)山(场)、渣土(石)山(场)、垃圾山(场)等安全状况进行排查,查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等各类土(石)堆(场)、山体的基本情况,建立基本数据库,并逐一登记备案,逐一分析土(石)堆(场)、山体安全稳定状况,为有效防范灾害事故奠定坚实基础。
集中攻坚整治。
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风险和隐患的山(土、石)体(场),组织国土资源、城管、环卫、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联合进行整治,督促责任单位限期达标。
要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安全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于非法乱堆乱放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清除,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要建立长效机制,对现存的各类风险隐患山(土、石)体(场)进行整治。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为加强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兴办采石场和取土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并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
二、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兴办采石场、取土场,其开采权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三、划定铁路、205国道、粤赣高速公路、惠河高速公路市区路段和万绿旅游大道、桂山旅游大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东江、新丰江两侧以及万绿湖第一重山,新丰江水库大坝保护区、地震监测点、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等规定范围内为禁采区域。
禁采区内原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底前到期的,一律限期于2006年底前关闭。
采矿许可证到2006年底之后才到期的,到期必须依法关闭。
四、采石、取土必须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开采。
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场、取土场,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矿山安全准采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按“谁开采,谁治理”原则,开采权人必须边开采边治理,做好石场、取土场的复绿工作,依法缴纳复绿保证金。
凡只开采不治理或治理不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与投资者签订石场、取土场勘查或开采合同。
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安全规范
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安全规范一、采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1、任何人禁止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测量基点时,应经公司计划技术部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2、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在边界2米范围内,如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3、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米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4、因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禁止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6、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装置。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
7、采掘、运输、空压机、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8、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设备运转时,禁止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禁止有人停留或通行;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8、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9、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不应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消防器材等。
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11、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
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12、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禁止开窗作业。
关于规范排土场排土回采作业的通知
关于规范排土场排土回采作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排土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二条建立健全排土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排土场巡查制度、排土场安全技术措施、排土作业规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第五条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在排土场最终境界20米内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排土场作业第七条排土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排土场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长10-20m、3%~5%的反坡,安全挡墙或反坡不符合规定不允许作业。
第九条排土作业区安全挡墙要求连续,且不得用大块(径向尺寸大于0.5m)物料修筑安全挡墙,高度不小于0.8m。
第十条应按规定顺序排土,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排土作业时,自卸车应垂直于排土工作线倒车,后轮禁止碾压、高速(大于5km/h)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十二条在排土场边缘严禁推土设备平行坡顶线方向作业。
第十三条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发现裂缝(大于5cm)时应立即停止边缘排土作业,并向当班负责人和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四条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第十五条自卸车进入排土工作面,车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速度不应超过5km/h,接近挡墙时还应逐渐降速。
第十六条排土场夜间作业时应配备照明设备,照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
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
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采石取土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统一监督,对具体的采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采矿用地以及采矿地复垦实施检查、监督;劳动、公安、林业、水利、规划、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矿主管部门做好石矿、粘土矿开采规划和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地矿主管部门在确保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矿、粘土矿开采拟订统一规划,划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并拟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范围内;(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铁路、省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其他地区。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土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1. 项目负责人担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排土方开挖作业。
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土方开挖作业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3. 承包商要切实担负起土方开挖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组织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1. 土方开挖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地质勘察,了解地质条件、地下障碍物、附近建筑物等情况,以便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
2. 确定土方开挖的施工范围,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为施工人员提供明确的警示和指示。
3. 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 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挡、警示标志、警示灯等,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施工期间,严禁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和扩大土方开挖范围,必要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批准。
三、土方开挖人员安全防护1. 所有从事土方开挖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严禁在挖掘机周围站立或行走,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急救人员和急救设备,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治。
4. 所有从事土方开挖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了解土方开挖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措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四、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1. 所有参与土方开挖作业的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 挖掘机等施工设备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没有经验或者无资质的人员操作。
3. 施工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没有故障和问题,否则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
4. 施工设备的周围必须进行合理的警示标志设置,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排土场管理规定(4篇)
排土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场的管理,保证土场环境卫生和工作秩序,维护土场工作人员、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土场设施第二条:土场应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起重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等,确保土堆的稳固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土场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室及休息区,提供便利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
第四条:土场应设立防护围栏,限定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土场应设立清洗车辆的专用区域,并设立污水处理设备,保护环境水资源。
第六条:土场应定期进行施工区域的消毒和清洁,保持土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章:土场管理第七条:土场应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土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土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严格执行工作规程,确保工作流程的合理和高效。
第九条:土场工作人员应熟悉土场设施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土场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土场工作人员应掌握火灾及事故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出口和安全通道的位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理和撤离。
第十一条:土场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严禁违法操作和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土场交易第十二条:土场应建立健全的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的流程和责任,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土场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土场的收入、支出、库存等相关数据,实现交易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土场交易人员应遵守交易规定,防范经济犯罪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土场应定期组织交易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交易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土场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土场应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加强土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管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土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大气、噪音和水污染,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第十八条:土场应合理利用土壤资源,避免浪费和过度开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199号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
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
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
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动土作业是指在建筑施工、土方、给排水、道路、桥梁等工程中进行的土地开挖、土方运输、填筑和边坡保护等工作。
为了保障动土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本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前期准备1. 制定详细的动土作业方案,包括工程范围、作业内容、安全控制措施等。
方案应经专业人员审核并报批。
2. 所有进行动土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方法。
3. 组织专门的作业前审核,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确保无破坏性施工隐患。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划布置,明确标识出施工区域,设置警示牌和标识牌。
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围挡和防护板,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2. 检查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及其他隐患,确保动土作业不会影响到周边设施和环境安全。
3. 动土作业现场要保持整洁,不得滥堆杂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机械设备和工具管理1. 确保动土作业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2. 动土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经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制定机械设备和工具使用操作规程,对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和维护。
五、作业人员安全防护1. 动土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绝缘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
2. 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了解动土作业的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3. 对危险源较大的作业人员,要进行特殊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六、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 爆破作业必须按照专门的规定和方案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和静电等隐患。
2. 爆破作业现场要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确保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范围。
3. 对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规定操作,并且熟悉应急处理方法。
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意外事故时,首先要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
2. 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和设备的快速到达现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
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
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
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9年3月1日起实行。
为全面贯彻《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要求完成三件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二是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划出石矿、粘土矿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三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
二、在禁采区内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无论其采石取土规模大小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到期,均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全部关闭。
各级地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延期或变相延期登记手续。
禁止在禁采区范围内开办新的采石场、取土场。
采石场、取土场关闭后,原采矿权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地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和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再治理,治理费用由原采矿权人负担。
三、在可采区范围内禁止开办年开采量为5万立方米(含5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和年取土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小型取土场。
弃土场管理实施办法
弃⼟场管理实施办法XX项⽬弃⼟场管理实施办法⼀、前⾔根据《重庆市交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绿⾊公路,打造品质⼯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重庆市⾼速公路标施⼯准化指南》等⽂件精神,为进⼀步加强XX项⽬弃⼟场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尽量减轻弃⼟场施⼯过程中对当地⽔⼟保持和⾃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消灭质量通病,消除重⼤质量和安全隐患。
在XX项⽬建设中,结合本项⽬公路建设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于XX公司(以下简称“项⽬公司”)对各总监办、总承包部(各分部)弃⼟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活动。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项⽬公司对弃⼟场管理实⾏统⼀管理和审批,设计院负责执⾏弃⼟场⽅案的确定和审核,总监办及总承包部负责施⼯过程中的监督和落实,施⼯的主体是总承包部下属各合同段,实施的结构未得到项⽬公司、设计院及总监办认可不得进⼊规模施⼯阶段。
(⼀)项⽬公司对弃⼟场管理实⾏统⼀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弃⼟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2、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认真执⾏“XX项⽬弃⼟场管理实施办法”。
3、对各合同段弃⼟场施⼯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抽检。
4、成⽴验收⼩组,对弃⼟场进⾏验收。
(⼆)设计单位在弃⼟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项⽬施⼯图设计阶段:1、对现场进⾏详细踏勘,认真设计,确定总体⽅案。
2、配合项⽬公司组织专家进⾏专项审查。
项⽬施⼯图实施阶段:1、积极配合施⼯合同段进⾏现场踏勘,确定弃⼟场的选址和变更⽅案。
2、精⼼设计,对弃⼟场的选址和防护⽅案进⾏优化。
(三)总监办在弃⼟场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XX项⽬弃⼟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进⾏跟踪和检查。
2、督促总承包部(各合同段)认真执⾏“XX项⽬弃⼟场管理实施办法”。
3、审核批准各合同段的弃⼟场选址、⽅案和⼯艺。
4、对各合同段弃⼟场施⼯的安全和质量情况进⾏⽇常监督检查。
5、参与对弃⼟场验收的验收⼯作。
(四)总承包部在弃⼟场管理中主要职责是:1、督促各合同段执⾏“XX项⽬弃⼟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关于规范弃土场施工的的要求
关于规范弃土场施工的要求
各工区、部门:
为规范弃土场施工,保障弃土场施工安全,规范弃土,根据《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弃土堆(场)排水、挡墙(拦砂坝)通用图》等法律法规和图纸,现将弃土场施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工区必须将弃方运至弃土场最低处,从下至上弃土,分层压实,压实度不应低于85%。
2、必须按照要求施作盲沟和泄水孔,保障弃土场排水通畅;
3、堆置弃土应分级放坡,每级边坡高5~10m,最下一级堆土高不得大于15m;
4、弃土堆地表应设置横向坡,坡度为4%~5%,并应设置纵横向排水沟,排水沟为梯形、尺寸60cm×60cm,厚30cm,采用C20砼铺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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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巴润发〔2009〕96号签发人:苏胜旺关于印发《排土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厂队:现将《排土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印发排土场安全作业规定通知包钢集团巴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0月14日制发打字:郭凤仙校对:李纪东排土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排土场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和完善排土场的作业办法,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入排土场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工的指挥。
如果无指挥人员,翻卸车辆不准倒车进行排卸,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二条指挥工应站在排岩车辆能看清的位置,做好自我防护,不得站在挡墙上指挥。
第三条排土场边缘的安全挡墙必须按规定修筑,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车挡顶部和底部宽度应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3和1.3倍。
第四条指挥工应经常检查排卸场地是否存在隐患,禁止在出现伞檐、裂缝、不均匀沉降的排土场边缘修筑挡墙,必须在上述危险情况得到处理后,方可沿边缘修筑挡墙。
第五条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排卸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第六条禁止正对排土场下方的人员或其它设备指挥翻卸,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大于30米的安全距离。
第七条排卸车辆倒车时,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车档;安全车挡、反坡不符合规定或出现伞檐、裂缝及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
第八条推排设备严禁在排土场边缘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排。
第九条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卸作业。
第十条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车速不大于5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排土场内各种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 土场、堆场应选在平坦、稳定的场地上,远离火源、易燃物和有害物,周围应禁止人员闲杂活动。
2. 土场、堆场应建有围栏或设立明显的禁止入内标识,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和维护,并留有安全通道。
3. 土场、堆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土场、堆场的布局和存在的危险源。
4. 进入土场、堆场的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手套等,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
5. 土场、堆场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6. 土场、堆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水枪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7. 土场、堆场中应设立指示标识,明确指示重要设备、通道、危险源等,确保人员可以清晰识别和避免危险点。
8. 对于易燃物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存储,确保不会因为火源等原因引发火灾。
9. 定期对土场、堆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堆放的物料牢固、稳定,不会滑落或倒塌,触发危险。
10. 土场、堆场中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堆放危险物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措施。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2)1目的排土场、堆矿场是矿山剥离土或废弃碴和有用矿石的堆放场所,主要涉及到车辆运输安全,是公司主要的生产场所之一。
为确保正常和非正常(如极端天气和雨季期间)情况下该场所的安全可靠,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排土场或堆场。
3引用标准GB16423-____《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AQ____-____《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4运行管理规定4.1现场指挥、推土司机、汽车司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
4.2现场指挥、推土司机、汽车司机在排土场作业中要做好呼唤应答、相互关顾工作,指挥应配备通讯工具,以便及时与现场管理人员联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7•【字号】深府[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8月7日深府〔2001〕113号)《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加强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工作,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采石取土场现状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采石取土坑口669个,其中正在开采的坑口有97个,近期关停的坑口40个,废弃坑口165个,遗留边坡182个,乱掘坑口185个。
全市山体缺口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景观影响严重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的共有249个,简称Ⅰ类;正在开采的97个,简称Ⅱ类;其他影响度较小的山体缺口323个,简称Ⅲ类。
其中Ⅰ类、Ⅲ类中有534个属无法找到原业主的山体缺口。
以上这些山体缺口造成水土流失面积9.7平方公里,在公路沿线可以看到的边坡裸露面积4.11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及景观,必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二、治理目标与计划“十五”期间,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对景观影响严重及位于水源保护区的249个山体缺口进行全面治理;对景观影响一般的323个山体缺口采取封禁补植,自然恢复生态;对现有97家采石场、砖场加强管理,确保矿场规范经营,到期关闭后由采矿权人负责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计划到2005年使全市的山体缺口治理率达90%以上。
为了确保完成此项任务,初步计划2001~2005年,每年度完成约50个Ⅰ类山体缺口,管理并监督采矿权人逐步治理好正在开采的Ⅱ类山体缺口,逐步完成Ⅲ类缺口的封禁补植及生态的自然恢复。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排土场、堆场是指用于暂时堆放和固定处理土壤、石方等材料的场地。
在排土和堆土过程中,由于存在土方坍塌、滑坡、堆场崩塌、气体中毒、火灾等安全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建议。
一、排土场、堆场的安全布局规定1. 确保场地的整体规划设计满足安全要求,地形坡度不大,不易发生滑坡等地质灾害。
2. 场地应有足够宽敞的出入口和通道,以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出入。
3. 可根据排土和堆土的需求,合理设置排水管道和护坡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坍塌。
4. 建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和标识牌,包括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提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二、排土场、堆场的安全操作规定1. 所有从事排土和堆土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操作规程,熟悉安全操作要求。
2. 在排土过程中,应合理控制挖掘深度和坡度,防止土方坍塌,必要时使用支撑或适当的防护措施。
3. 在堆土过程中,应按照安全标高进行堆放,避免形成过高的坡面,以防止堆场崩塌。
4. 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戴上安全帽,穿戴好防护服,严禁穿拖鞋等不安全的服饰。
5. 对于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排土和堆土的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排土场、堆场的安全环境规定1. 排土场、堆场必须保持整洁,避免杂物堆积,以防止滋生有害生物和细菌。
2. 严禁在排土和堆土场地周围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危险品,以免引发火灾或其他事故。
3. 定期清理排土场、堆场内的积水、积雪等,确保场地干燥,减少滑倒和摔伤的风险。
4. 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发生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四、排土场、堆场的应急管理规定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排土场、堆场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科学地处置。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各类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3.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
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前言针对工程建设中的排土工作和排土场的安全管理,我们制定了本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人员在排土场内安全作业,避免事故发生。
一、排土场的设备和设施1.整个排土场必须进行盘整,确保排土场平整,完成排土后不留有不规则空隙和深坑,注意排土场表面与周围土地高差不大于10cm。
2.整个排土场应设有遮阳棚或其他遮蔽设施,尤其是在高温天气及强日照下,工人必须有充足的防晒措施。
3.确保照明和通风设备良好,采光装置应达到能够满足安全操作的要求。
4.排土场内必须有消防装置,并设有适当数量的防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能够及时处置安全事故。
5.排土场内设施应当坚固、安全,材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二、安全管控措施1.在排土场内,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规程,保证所有作业行为都符合安全规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等环境灾害。
2.排土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管,必须全天候值守。
3.排土场进出口必须设有安全门,维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并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
4.排土场必须配备安全警示标志,要求所有工人必须认真遵守。
5.下雨天或者泥泞天气,必须暂停排土工作,以避免泥石流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排土场的清理和维护1.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排土场设施和设备无隐患,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工长。
2.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进行日常的排土场卫生清理,清理完成后,所有垃圾必须妥善处置,保证排土场干净整洁。
3.所有设施和设备必须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排土场安全,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
4.定期进行排土场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和设备符合要求,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紧急事故处理在排土场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救援和处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所有工人必须掌握逃生路线和逃生方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发生紧急情况时,工人必须立即向监管人员报告,并按照逃生路线迅速撤离现场。
3.排土场的监管人员必须知悉排土场情况,掌握应急救援方法,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排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土场、堆场是指用于临时堆放或储存土壤、石方、建筑垃圾等材料的地方,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下面是一个关于土场、堆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场、堆场的安全运行,避免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土场、堆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土场、堆场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土场、堆场安全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细致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土场、堆场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定期检查和修订。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设备设施管理第十条土场、堆场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土场、堆场的储存堆高应符合相关规定,堆放物料应稳定、整齐。
第十二条土场、堆场应设置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泵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土场、堆场应有清晰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人员辨认和操作。
第十四条土场、堆场应设置合理的通道和通道标识,防止人车冲突。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土场、堆场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要求,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土场、堆场应严格管理员工的入场手续,确保人员的资质和身份。
第十七条土场、堆场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土场、堆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巡查,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土场、堆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纪律,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条土场、堆场应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如防尘、防渗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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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取土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紧急通知
各参建单位:
目前全线路基土方已施工结束,项目办安全会议上多次要求加快取土场移交工作,但进展缓慢,现已进入夏季,取土场积水很深,为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现特做以下要求:
一、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段对未移交的所辖取土场进行排查,及时将损坏、倒塌的围护进行修复,同时对四周及入口处丢失、损坏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补充、完善;
二、各路基单位组织安全员深入沿线中、小学校和周围村庄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公告,印发安全宣传单,提醒沿线群众提高安全意识,不要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主线、便道及施工区域,严禁在取土坑玩耍、嬉闹、游泳、洗衣等,尤其提醒家长加强对儿童的监管教育;
三、各参建单位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参建人员一律不得到取土场洗澡和游泳;
四、未移交给地方的取土场,路基单位在每个取土场安排一名专职看护人员对取土场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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