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最新用地控制指标
≥0.8,(医药制造业≥0.7)
通信、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
281
255
217
≥1.0
注:细化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具体予以确定。家源自制造业116105
90
≥0.8
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3
112
95
≥1.0,(纺织业≥0.8,造纸及纸制品业≥0.7)
塑料制品业
132
120
102
≥1.0
印刷业,石油化学制品业,橡胶制品业,金属制品业
165
150
128
≥0.8,(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5)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
198
180
153
≥0.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36
215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行业名称
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开发区、桐君街道道、凤川、江南镇
富春江、分水、瑶琳、横村镇
其他乡镇、街道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99
90
77
≥0.6,(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2012.9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
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 内容介绍
• 总体规划信息 (1)城市概况
(2)城市总体规划图或县(市)域总体规划 图(比例尺建议1:20000-1:100000,图 上标明规划年限、比例尺及目标、规模、 结构、批准文号等简要文字);
(3)中心城区规划图(比例尺建议1:50001:20000,图上标明规划年限、比例尺及目 标、规模、结构等简要文字)。
1.4 用地性质控制
0573-HN-ZX-08单元规划用地面积为389.27公顷,在原有乡镇基础上布置居住与配套服务、商贸用地,本单元沿南北大道保留原有缔艺家市场用地。结合 高压走廊与洛塘河南岸绿化布置公园用地。
用地以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为主,居住总用地面积为144.75公顷,占总用地比例37.1%;公共设施用地面积16.37公顷,占总用地比例4.2%;绿 地61.78公顷,占总用地比例15.9%。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 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
1.6 道路交通规划 片区对外交通主要为东西两侧的城市快速路南北大道与过境公路(丁屠大道)。片区道路交通主要由环西一路、环西二路联系南北交通,通过联合路
联系东西各片,构成地区主要的道路骨架。片区内部根据交通需求与用地性质规划支路,改善整体道路交通结构。
1.7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为为居住区服务的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各类交通设施与各类市政供应设施。本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配套类别进行市区级、街道社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班、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班、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A、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m2/生)
学校 标准
学
校
规
类别 类别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I类
-
27 26.23
23 22.39
完全 II 类 27.86 22.61 21.71
10727
14038
17508
21565
生均
面积
13.24
11.55
10.81
10.65
建筑
II 类 面积
8477
11463
14823
18233
生均
面积
10.47
9.43
9.15
9
九年
建筑
一贯 III 类 面积
6105
8317
10938
13160
制学
生均
校
面积
7.54
6.85
6.75
6.5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 计算
3、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
学校规模 生均用地 面积(平
方米/生)
24 班 41.28
30 班 39.85
建筑面积(平 方 米)
28418
35465
生均建筑 面积(平 方米/生)
23.68
23.64
36 班 38.62 41532 23.07
48 班 39
53987 22.49
60 班 37.13 66497 22.17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m2/辆建筑面积另计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指标规定执行。
本《控制指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文本不再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一、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严格项目用地准入,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包括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我省对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和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等七个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七项控制指标标准。
具体指标见《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1)。
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建筑系数等四个指标构成。
《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评估导则(试行)》
2.1学校分级
义务教育学校宜分为城区级和村级两大级。城区一级学校服务于所在城市(镇、乡)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服务范围较广。村一级学校就近服务于所在村庄的居民以及周边临近村庄的居民。
2.2学校分类
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
2.2.1城区级学校
城区级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和寄宿制小学(城市、乡镇)。
1.2.14
1.2.15《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
1.2.16
1.2.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
1.2.18
1.2.19《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1.2.20
1.2.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4.3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
3.4.4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若当地生源增加,应有必要恢复办学。
3.5保障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与实施,规划应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章节,在近远期建设安排、标准化办学条件、要素支撑、区域统筹、上位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的规划实施措施,有序引导教育大环境、校园小环境的建设,保障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学,从而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1.2工作依据
1.2.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办规〔2019〕20号);
1.2.2
1.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1.2.4
1.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科发〔2005〕5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论证。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1 总则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3号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总则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
第2.2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类别名称建设规模(人)体育用地㎡/生校舍建设用地㎡/生成片绿地㎡/生校园总用地㎡/生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体育类院校>2000 16 41 5 64500--2000 25 48 5 78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类别名称建设规模(人)体育用地㎡/生校舍建设用地㎡/生成片绿地㎡/生校园总用地㎡/生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规模(人)用地面积(㎡/生)500以下15500以上13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工作,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用和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适用本导则。
其它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3内容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尽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的编制应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在合理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进行。
控规图集的编制工作要体现与总体规划的深化相接合,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相结合,与规划电子信息资料库建设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与阳光规划市民参与相结合。
2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2.1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
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2.2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原则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行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自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
旧城中心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2KM2-4KM2,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3KM2-9KM2。
2.3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单元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7•【字号】甬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依据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规模,由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单位用地面积等不同指标构成,分别对不同行业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控制。
二、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实施全程监管,制定实施具体监管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加强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竣工土地利用情况的复合验收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计划、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
四、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要严格依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提出用地申请,并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五、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内容中要明确约定双方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3.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4.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5.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6.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7.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略)8.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七日附件1: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类型等级总容积单位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立方米)(平方米/立方米)(公顷) 加油站一级150-180 ≤26.0 ≤0.47二级120-150≤22.0 ≤0.33三级60-120≤16.0 ≤0.20石油库一级≥100000 ≤1.0 —二级 30000-100000≤1.6 ≤10.0三级 10000-30000≤2.3 ≤4.7四、五级≤10000 ≤6.7 ≤2.3注:1.加油站: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油罐总容量2.石油库: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石油库总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附件2: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用地类型容积率商业金融≥1.5住宅≥1.0行政办公及写字楼≥1.3文化娱乐≥1.0宾馆服务≥1.3注: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附件3: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用地类型球场规模(球洞数)总用地面积(公顷)18≤66.7高尔夫球场27≤86.736≤106.7附件4: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类型建设规模(班)单位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12≤30小学18—24 ≤27>24 ≤23<18≤3918—24≤37初中24—30≤35>30≤33<18≤47高中18—24≤4524—30≤41>30≤39高等学校≤80艺术、体育、公安类院校≤90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附件5: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类型罪犯人数单位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平方米/人)(公顷)小型监狱1000-2000≤90≤16中型监狱2000-3000≤80≤21大型监狱3000-5000≤70≤35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罪犯总人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4.罪犯总人数为监狱可容纳罪犯最大人数附件6: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类型单位用地面积(平方米/床位)综合性医院≤117卫生院≥30床位≤106<30床位在最低用地面积68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床位相应增加用地面积83.3平方米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床位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设发[2007]293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
文件中通知:《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本标准共有六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规模、网点布局、选址和规划设计,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现就《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中的几个重要数据摘录如下,请各新建(迁建)幼儿园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依照本标准,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3 m2/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4 m2/生。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1 m2/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2 m2/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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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一、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表幼儿园规模标准类型6班9班12班用地面积(m2)基本指标228733104280规划指标321546556010生均用地面积(m2/生)基本指标12、7112、2611、89规划指标17、8617、2416、69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3 m2/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4 m2/生。
绿化用地面积基本指标不应小于1 m2/生,规划指标不应小于2 m2/生。
二、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幼儿园规模6班9班12班使用面积(m2)基本指标117116672123规划指标134519122425建筑面积(m2)基本指标180225653266规划指标224231874042生均建筑面积(m2/生)基本指标10、019、509、07规划指标12、4611、8011、23注: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三、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表(m2)用房名称每间使用面积标准类别6班9班12班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间数面积小计活动室50基本指标630094501260060规划指标6360954012720卧室40基本指标6240936012480规划指标6240936012480卫生间15基本指标690913512180规划指标690913512180衣毛储藏室9基本指标65498112108规划指标65498112108多功能活动室基本指标11xx501180规划指标11xx501180专用活动室30基本指标260390412045规划指标29031354180小计基本指标86412661668规划指标95413911848注:如卧室与活动室完全分开单独设置,活动室的使用面积基本指标不宜小于54平方米,规划指标不宜小于65平方米。
四、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表(m2)用房名称标准类别6班9班12班面积小计面积小计面积小计行政办公用房基本指标75123139规划指标75123139会议兼接待室基本指标202530规划指标304045资料及教具制作室基本指标121620规划指标304045保健及观察室基本指标141618规划指标253030晨检兼接送室基本指标182124规划指标253030储藏室基本指标364248规划指标364848传达值班室基本指标222222规划指标252525教工厕所基本指标121212规划指标203030小计基本指标209277313规划指标266366392注:基本指标中“保健及观察室”仅考虑保健室部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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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教育局:
将《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联系。
2004年印发的《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学校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学校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学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学校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的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单位用地面积指标(按学生数计每学生用地面积)表述,学校项目建设必须条例指标标准。
第1.6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教育事业民展的需要,以提高办学水平、
改善办学条件为目标,综合考虑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设施。
第2.2条学校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改、扩建学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学校班额人数标准为: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
第2.4条寄宿学校学生宿舍建筑面积配置标准:小学人均6平方米;中学人均8平方米。
第2.5条学校体育活动设施配置标准:小学高250米环形跑道或4条60米直形跑道;中学设300米(400米)环形跑道或4条100米直形跑道。
篮球或排球场按每6个班设置1个场地。
第2.6条学校工程项目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5。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
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