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管理流程】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堂室流程图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第一章总论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1.1.1项目名称**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单位:**县民政局法人代表:***1.1.3项目拟建设地点**县80个中心村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县工程咨询中心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研究的依据与范围1.3.1研究依据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6、《**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7、《**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8、《**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9、《**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1.3.2研究的范围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
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
深圳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标准及审批程序
深圳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标准及审批程序(一)规划标准。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不缺又不滥。
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现有殡葬设施资源和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特征、交通资源、老龄化程度、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统筹制定全市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
各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需求。
人口密集地区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墓发展,优先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楼(堂)。
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规划建设1座县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设县的地级市或者市辖区选址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建设市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县级以上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服务难以覆盖的乡镇(街道),单独或者联合规划建设镇级(区域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村(社区)根据实际规划建设村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但必须适度控制,避免滥批滥建。
因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建设需要集中迁移安置历史旧坟的,应当预先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新建经营性公墓内应当划出一定区域配套建设或者异地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选址要求。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选址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和历史形成的墓葬区(点),禁止占用耕地、农田,禁止建在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
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公益林调整手续。
绕开国有林场、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选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要注重公众参与,适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邻避”问题。
(三)建设标准。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执行,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祭扫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因素相协调。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划分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等功能区域。
最新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建议书资料
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1.1.1项目名称**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单位:**县民政局法人代表:***1.1.3项目拟建设地点**县80个中心村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县工程咨询中心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1.3.1研究依据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6、《**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7、《**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8、《**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9、《**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1.3.2研究的范围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
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口的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0日发布目录前言 (3)一、适用范围 (4)二、审批基础 (4)(一)事项名称与代码 (4)(二)受理范围 (4)(三)办理依据 (4)(四)实施机关 (5)(五)审批人员 (5)(六)审批条件 (5)(七)申请材料 (5)(八)审批时限 (5)(九)审批收费 (5)(十)审批证件 (5)三、审批咨询 (6)(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6)(二)咨询途径 (6)四、审批办理 (6)五、审批服务 (6)六、年检 (7)七、投诉举报 (7)附件一审批流程图 (8)前言玉溪市范围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受理范围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新版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新版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公墓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随着城市发展、人口增加和老龄化,公墓的需求逐渐增大。
然而,当前公墓建设存在着供需矛盾突出、规划设计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形象落后等问题。
因此,加强公墓建设是迫切需要的。
为了促进公墓建设高质量发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方案制定了以下目标:1.加强规划设计,打造品质优异的公墓。
2.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3.推进公墓文化建设,注重文化传承和历史保护。
二、建设原则1.公益性原则。
公墓是一项公益事业,应以公益为宗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社会效益和民生效益。
2.文化性原则。
公墓是文化载体之一,应注重挖掘历史文化价值,推进文化传承,保护历史遗产。
3.可持续性原则。
公墓是长期性的公共设施,应考虑其可持续性,注重环保、资源节约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内容1.规划设计。
制定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注重环境布局、美化装饰、公共设施建设等。
2.建设管理。
完善公墓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同时加强教育宣传,普及公墓文化知识,增强公众文明祭扫意识和文化素养。
3.公益服务。
注重公众需求,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公益服务,包括公墓维护、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殡仪园服务等。
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做好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确保社会各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4.文化宣传。
强化公墓文化建设,倡导公墓文化,发扬优秀的公墓文化传统。
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创造和谐的祭扫环境。
五、建设要求1.加快公墓建设,优先发展公益性公墓。
2.细化规划设计,注重公共设施建设,保障公共利益和需求。
3.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传承,保护历史遗产。
5.促进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积极参与公墓建设和管理。
6.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公众合法权益。
骨灰堂开工建设流程
骨灰堂开工建设流程1.确定骨灰堂建设的地点和规划设计方案。
Determine the location and planning design of the bone ash hall construction.2.提交相关建设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Submit relevant construction application materials and go through the approval proces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3.开展环境评估和土地利用调查,确保建设符合相关规定。
Carry ou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land use surveys to ensure that the construction complies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4.开展施工前的地质勘察和土地平整工作。
Carry out geological survey and land leveling work before construction.5.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和费用等内容。
Sign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clarify the project quality, duration, and cost.6.进行临时设施和物资准备,为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Prepare temporary facilities and materials for construction.7.开展基础设施的施工工作,确保地基稳固。
Carry out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to ensure a solid foundation.8.安装骨灰堂内部的设施和设备,如保温材料和空调系统。
Install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inside the bone ash hall, such as insulation materials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9.进行建筑物的结构施工,包括楼梯、墙体和屋顶等部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大全》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海南民政时间:202x-09-1308: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
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建设规模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建设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建设公墓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建设公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法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具体承办股室龙胜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四、共同审批部门无。
五、审批条件无前置和特定条件。
六、审批对象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公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申请材料根据平时工作需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立公墓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三)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四)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五)建立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六)建立公墓的《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七)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数量不超过殡葬发展规划规定的数量。
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0773-。
附件:1. 建设公墓行政审批流程图2. 公墓建设申请表及相关文书样式建设公墓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2 / 7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墓建设申请表申请建设公墓名称:公墓性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制填表说明及要求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涂改无效。
二、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三、需向自治区民政厅提交本表及其它审批材料一式二份。
四、公墓性质:指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
五、申请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建设申请。
六、墓址:公墓选址必须远离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和《省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墓建设规定公墓分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
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推行节地生态葬法。
经营性公墓是指以市场化投资,按相关规定要求建设和业主自行管理的,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
(一)公墓选址公墓选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
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扩建公墓。
(二)运行机制1.鼓励和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骨灰堂(楼、墙、廊)、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推行树葬、花坛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公益性墓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主体。
相邻的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村可联合建设小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个别交通不便的偏远行政村,经批准,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单独建设,鼓励县属国企参与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的,节地生态墓穴原则上不少于20%。
3.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楼、墙、廊〉)墓穴或格位出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进行价格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骨灰堂实施方案
骨灰堂实施方案***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商丘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中共***委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承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单位:***民政局负责人:***二、项目拟建设地点***80个中心村,详见《2010-2011年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计划表》三、建设内容与规模根据***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规划,全县共建设80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一般2-3个连片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集中的地址建有一所公益性骨灰堂(公墓),骨灰堂(公墓)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折合15亩),其中骨灰堂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00个格位。
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不超过11***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不超过1.2平方米,墓碑要小型化,尺寸不大于40CM×60CM。
具体到每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其主要建设内容为:1、骨灰堂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2、大门:主入口设计为一座仿古牌楼,牌楼高3.5m,宽4m;2、祭祀台(炉)2个;3、门卫室,面积8平方米;4、墓穴300座;5、绿化工程:绿化率大于40%;6、服务设施:设置消防和电子防盗等配套设施,以保障寄存骨灰安全;7、供电及给排水配套建设工程四、工程建设方案1、依据(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3)《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4)《民用建筑设计规范》2、总平面布置原则1)、遵循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的原则;2***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尽量保持原地形地貌,减少占地范围和节约土方工程量的原则;3)空地以绿化种植为主4)综合考虑道路和停车场建设、可持续发展投资、效益等因素合理选择各项指标。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业务电话:88354335,监督电话:86849942
45、封存、收缴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实施单位名称)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实施单位名称)
业务电话:88354335,监督电话:86849942
43、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44、取缔非法社会团体、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强制流程图示例
承诺期限: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内容调整工作日
51、发放烈士褒扬金、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等补助行政给付类权力运行流程
需补正情形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52、烈士家属祭奠费行政给付类权力运行流程
需补正情形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29、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权力运行流程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6840992,监督电话:86849942
30、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办理机构:乌当区民政局优安科
业务电话:88354335,监督电话:86849942
33、对慈善组织有关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示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粤民福[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粤民福[2004]52号)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
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
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
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
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天津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津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为规范全市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骨灰安葬需求,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关于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21年3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对节约土地资源,建设现代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为解决公益性骨灰堂区域分布不均衡、建筑设计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快补齐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短板,引导和激励骨灰堂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殡葬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丧葬需求,根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益性骨灰堂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公益性骨灰堂规划布局公益性骨灰堂的规划布局是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便于管理、方便群众、节约土地、提高利用率”的原则,在符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与具有骨灰存放功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益性墓地统筹规划、互为补充。
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个街镇级公益性骨灰堂。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2篇)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镇政府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民生工程项目,在全镇规划范围以外,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
为推动项目的实施,印发了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
《方案》对农村修建公墓或骨灰堂(楼、塔)提出了明确的建设要求:(一)新建公益性公墓按____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____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平台按____米统一规划,____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____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____%,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新建骨灰堂(楼、塔)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____个穴位以上。
为确保全面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鼓励各村建造骨灰楼(塔),县镇财政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给予补助,即: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____个以上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____元,镇财政给予补助____元;凡每村改造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____个以上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____元,镇财政给予补助____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____元,镇财政给予补助____元。
为使生态墓地建设得以顺利推行,《方案》制定了宣传发动、____实施、验收启用、全面启用四个实施步骤,要求各村(居)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殡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农村丧户的骨灰和迁移坟墓一律在公益性公墓安葬,彻底杜绝乱埋乱葬现象。
届时,镇政府将组成镇殡葬联合检查小组,负责殡葬改革管理执法协调工作,严肃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殡葬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出现乱埋乱葬现象,由所在村负责制止并整改。
建设公益性公墓业务流程图
建设公益性公墓业务流程图
二、具体流程中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不需要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建设殡仪服务站申请书;
(二)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业务(政策)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四、受理范围:
海淀区内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各区县殡仪服务站数量、布局规划;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四)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八、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九、办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5号民政科
十、办公通知形式:
书面递交材料审核后,电话通知结果。
十一、监督单位:
海淀区民政局政工科
十二、咨询电话:62625378。
骨灰堂管理制度
骨灰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骨灰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骨灰堂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骨灰堂,包括公墓骨灰堂、宗教骨灰堂、民间骨灰堂等。
三、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管理骨灰堂。
2.服务至上:以用户需求为中心,提供优质的服务。
3.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骨灰堂安全运行。
4.公平公正:公正对待骨灰堂使用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机构骨灰堂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注重公开透明。
五、骨灰堂使用1.使用者资格:合法享有骨灰堂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使用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骨灰堂使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乱收费。
3.使用期限:骨灰堂使用期限应明确,不得擅自修改或延长。
4.使用管理: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骨灰堂,不得违规使用。
六、骨灰堂维护1.清洁卫生:定期清理骨灰堂周围环境,保持卫生清洁。
2.设施维护:对骨灰堂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3.花草绿化:加强骨灰堂绿化管理,绿化区域应当美观整洁。
七、管理要求1.保密性:对于骨灰堂使用者信息、骨灰堂使用情况等保密。
2.安全生产:加强骨灰堂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3.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有礼,为使用者提供周到的服务。
4.巡查检查:定期巡查检查骨灰堂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规使用骨灰堂的情况,骨灰堂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骨灰堂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经骨灰堂管理机构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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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登记申请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填写审批表。由执法人员将审查认可的收养登记有关材料报局审批领导小组。
受理并审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5839591 时限:30天
决定
审批领导小组收到上报的收养登记审核手续后,重点检查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由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符合收养条件的,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约见收养关系当事人,口头告知其收养关系不成立。
监督机构:永定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5832490
农村五保供养办理流程图
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流程图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监督机构:永定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583249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农村居民。
提交材料
1.户主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 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就业状况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 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提交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出具相关证明:⑴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⑵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⑶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⑷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⑸县级以上报纸的登报公告(60天);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人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
监督机构:永定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5832490
收养登记办理流程图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行政给付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强制流程图
婚姻登记办理流程图
申请办理人员条件
一、结婚登记: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无配偶;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
二、离婚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
提交的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监督机构:永定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5832490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变更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成立登记流程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流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
2.2寸照片;(结婚登记双人合照3张,离婚登记人照各2张)
3.离婚登记提交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受理并审核:永定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 5839591 时限:当场认定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永定县婚姻登记处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并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确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报送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报送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批,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监督机构:永定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5832490
永定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补)助申请审批流程
监督机构:永定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583249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办理流程图
参战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办理流程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县城市居民。
提交材料
1.户主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企业管理流程】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堂室流程图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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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堂(室)流程图
申请兴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堂(室)条件:数量、布局规划合理,原则上每个村最多只能建一个公益性公墓和1-2个骨灰存放堂(室),人口较多或姓氏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建设骨灰存放室数量。
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并召开村(居)民代表评议会议确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审核
提交材料
村(居)委会申请提供资料:建立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堂(室)申请书;城乡建设、土地管理、林业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可行性报告;其它有关材料。
受理并审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5839591
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交
年初由县民政局统一审批
经审批同意兴建且已建成的,年底由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