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消防规范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岗位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事后处理、智慧消防和消防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包括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和交通枢纽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以参考本标准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是GB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亚安全区、志愿消防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智慧消防建设和微型消防站等术语。
4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4.1一般规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管理人岗是指由建筑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聘任的专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包括:
a)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
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b)负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
应急处理能力;
c)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
消防安全隐患;
d)协调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共同维护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
e)参与消防安全应急处理,及时组织疏散和灭火工作;
f)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g)推进消防智能化建设,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29
4.4经营主体岗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经营主体岗是指在商业综合体内经营的各类商户或租户。其职责包括:
a)遵守消防法规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的检查重点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的检查重点
一、消防设施检查
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商业综合体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
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消防通道检查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被障碍物堵塞,疏散通道应设置标识清晰、照
明良好,确保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三、消防演练检查
商业综合体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消防演练,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
工和租户的防灾意识和逃生能力。
四、消防安全宣传检查
商业综合体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
员工和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消防检查报告
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及时整理和归
档检查报告,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
商业综合体应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消防巡查等工作,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始终处于优秀状态。
1.消防设施清单:详细列出商业综合体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其数量、位
置等信息。
2.消防通道平面图:清晰展示商业综合体内的消防通道布置和疏散通道
位置。
3.消防演练计划:说明商业综合体每年组织消防演练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流程。
4.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海报、宣传册等,用于提升员
工和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5.消防检查报告模板:为了规范消防检查工作,提供统一的报告模板,
记录每次消防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法律名词解释:
1.《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法律责
任和相关要求。
2.灭火器材:指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工具和装备,如灭火器、灭火栓等。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J 50-054-2012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送审稿-1207)
2012-xx-xx 发布2012-xx-xx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地方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DBJ50-054-2012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间:2012年xx月xx日
2012 重庆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很多大型的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其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几年来,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范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为满足目前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0(265)号】的相关要求,特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对《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订。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
一、防火
1、商店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3、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5、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二、疏散
1、商店营业厅疏散距离的规定和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商店营业区的底层外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等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 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4、商店营业区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宽度。
5、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 0%。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jgj48【专业版】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消防安全)jgj48【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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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型商业综合体逐渐成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商业综合体的规模庞大、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为了保障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我国制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法规定了商业综合体各类建筑的消防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为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规定了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设计标准。商业综合体作为人员聚集的场所,其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等设施应合理布局,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进行灭火救援。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要求商业综合体的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同时,施工单位还需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对商业综合体的使用方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综合体的使用方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正
常运行。此外,商业综合体还应加强对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还规定了商业综合体的日常巡查和维护要求。商业综合体的管理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发现的消防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同时,商业综合体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商业综合体,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对于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的出台为保障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商业综合体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防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方应共同遵守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法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商业综合体中放心购物、休闲,享受现代化城市带来的便利与快乐。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
[大] [中] [小]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DBJ50-054-2006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large-scalecommercialbuildingsofChongqing
发布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82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 4-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联系电话023-)。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规则实施指南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规则实施指南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规则实施指南1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
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
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
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概述
大型商业建筑通常拥有复杂的空间布局、庞大的人员流动量和众多的电气设备,因此防火安全成为其设计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介绍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疏散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结构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注重建筑结构的耐火性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
够有效地隔离和控制火势蔓延。以下是建筑结构的防火规范要求:
1.防火墙:在商业建筑的隔墙或外墙应设置防火墙,以限制火势扩散。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建筑法规的要求。
2.防火门:商业建筑内的防火门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有效地隔离火灾
蔓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防火门的材料、密封性能、开启方式等要求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3.隔热层:大型商业建筑的隔热层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以保证在火
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热量传递。
消防设备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设备是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撤离和火势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以下是消防设备的防火规范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建筑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
发生时及时触发并喷洒灭火剂。
2.消防报警系统:商业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出火警
信号,并启动其他相关的消防设备。
3.灭火器:商业建筑内各个区域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并进行定期维护
和检查。
疏散通道
在火灾发生时,保障人员的疏散通道的畅通至关重要。以下是疏散通道的防火
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商业建筑的安全通道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通道内不得
堆放杂物,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2.紧急疏散指示标志:商业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指示标志,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确保人员疏散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采取防火、灭火、疏散和防烟等必要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章建筑设施及设计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疏散通道的
门窗应当易开启,疏散标志清晰可见。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置火灾警报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
散指示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知识,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疏散和火灾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预案要包括火灾报警、紧急疏散、危险物品处理等内容。
应急管理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则
应急管理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规则
一、引言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现代城市中重要的商业、文化和社交场所,其规模庞大、人员众多,安全风险较高。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本规则,旨在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位于中国境内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等。
三、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2.预防为主:通过预防措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3.完善组织: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
4.综合治理:将消防管理纳入整体安全管理体系。
四、消防设施建设
1.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2.商业综合体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基本消防设施。
3.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预防、应急疏散等方面的规定。
3.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人员培训与演练
1.商业综合体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2.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七、消防巡查与监督检查
1.消防巡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监督检查部门对商业综合体进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
报整改。
八、处罚与奖励
1.对违反规则的商业综合体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商业综合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大型城市消防管理制度规范
大型城市消防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城市消防管理制度,提高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GB50016-2014《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19《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型城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大型城市消防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大型城市消防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消防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消防管理者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大型城市消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设安全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城市消防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本规范内涉及的技术术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管理程序。涉及的具体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具体制定部门。
第二章消防管理机构
第六条大型城市消防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大型城市消防管理机构内设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总体规划,协调监督本单位消防工作,承担大型城市消防工作预案的研究和制定,负责组织消防培训等
任务。
第八条消防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机构设有办公室、综合部、预案编制部、安全检查部等。
第九条大型城市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稳定的消防工作队伍,并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履行相应管理程序。
第十条大型城市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区地方专业队伍的管理,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督促地方专业队伍加强消防工作。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23最新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2
通用要求........................................................................
2
责任归属........................................................................
2
消防组织设置 (2)
5消防安全责任........................................................................
3
消防组织职责....................................................................
3
人员职责 (4)
6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
9
通用要求........................................................................
9
消防安全例会...................................................................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岗位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火灾隐患整改、火灾事故事后处理、智慧消防和消防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10000m2(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的城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其它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本标准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建标152-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亚安全区subsecurityzone
在商业综合体内部划出具有较大体量或空间高度的区域范围,与邻近区域之间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防止火灾和烟气侵入区域内,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暂时的安全过渡空间并为消防扑救力量侦查和展开火情扑救提供暂时安全的场所。
3.2志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3消防安全“四个能力”"Fourabilities"offiresafety
商业建筑设计要求规范与防火要求规范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
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造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造组合体。
5 万平方米的商
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采
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造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
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
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造物,并催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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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入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 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 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 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 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 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小于 1.20m 的不燃烧体裙墙。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人 和 镇 汪 家 桥 新 村 119 号 , 邮 编 : 401147 , 联 系 电 话 023-67315489)。
二 OO 六年九月十四日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区(市、县)相继建成了 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 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 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些甚至可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 设施和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各种商业形态。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 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 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其在防火分区、安全 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 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为此,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重庆市大型商 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表 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 耐火等级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50 吊顶 不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 2.00h。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 3.0.2 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 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 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 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
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 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 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 0. 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 0. 10 疏散通道宽度 passage width for evacuati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 0. 11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 0. 12 消防扑救面 building wall for fire fi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13 地下防火隔离区 underground fire separati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 20000m2 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 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 3.0.1 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 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 别 商品经营场所 A 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 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 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 A 类和 B 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 A 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 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4.2.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 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不应小于 18m;
2 当建筑高度为 24m 及以下时,不应小于 15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消防扑救场地的坡 度不应大于 5%。
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 的出口。
4.3 防火间距 4.3.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 4.3.2 的规定。 表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A 类 B 类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A 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9.0 B 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6.0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 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0.3 柜架式营业区域 shelf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 进行交易的区域。
2.0.4 商铺式营业区域 mall - type shoppi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 区域。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 庆市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大型商业建筑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 的建筑。
2.0.2 商业营业厅 commercial shopping hall
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 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 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 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渝建发[2006]182 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 设标准,编号 DBJ50-054-2006,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 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的墙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 内部装修 4.4.1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应低于表 4.4.1 的规定。 表 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织物 其它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A 类 A A B1 A B1 B1 B1 B1 B 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4.4.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 A 级装修材 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 4.4.2 的规定。 表 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俱 装饰 织物 其它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 A A A A A B1 B1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 的装修材料。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1 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及 构筑物;
2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3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4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入口;
5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 不宜大于 40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 0.80m×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 于 1.20m。
本规范共 7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 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 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 镇汪家桥新村 119 号,邮编:401121)。 本规范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大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重庆中华企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韩海宏 余吉辉 艾为学 黄 萍 李光成 邹兰军 杨 越 刘正荣 朱厚国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王沁林 蹇可银 周崇敏 吴 华 邹 鹤 王德智 刘梅梅 廖曙江 郭盛友 1总则 1.0.1 为了适应重庆市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并结合我市的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商场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
4.2 消防扑救
4.2.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 1/2 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 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 1/3,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 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DBJ 50-054-2006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of Chongqing
2006-09-14 发布 2006-12-01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2.0.5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连接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6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安全出口宽度 safety exit wid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