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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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 柜架式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 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 散区域。
• 2. 0. 9 疏散门 transfer gate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门。
• 2.0.14 室内商业街 indoor

关联 4.2.5
commercial street
4.1
总平面布置
• 新版-2012
• 4.1.2
•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 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 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 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 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上下组合建造时 ,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
• 4.1.2 • 3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
• 新版-2012
• 4.2. 2 A1类儿童活动场所至 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或疏散楼梯,且不应布置在
地下、半地下,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新 增
•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 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

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 2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上
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
、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 1.0.3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 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 业建筑。在同一建筑内的商业 部分,不得分楼层或分轴线局 部采用本规范。
• (条文)1.0.3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 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 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 ,不得采用本规范。为避免在 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选择性采 用不同规范进行设计的情况,
类 商品经营场所
别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
A 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 类 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
券交易厅等。 B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 类 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 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 类进行防火设计。
平面布置
• 新版-2012
• 4.2.1 A1类歌舞厅、
卡拉0K厅(含具有卡
拉0K功能的餐厅)、
夜总会、录像厅、放
新 增 章
映厅、桑拿浴室(除 洗浴部分外)、游艺

厅(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布置在首层、二 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
4 一般规定
4.2
平面布置
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 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2.00m… …
• (条文)3 大型商业建 筑与其它功能(车库及设 备用房除外)建筑合建: 水平贴邻合建时,其交通 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 计、管理相对较简单,需
4 一般规定
4.2
• 新版-2012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商业营
业场所的使用性质按表3.0.1的规
定进行分类。
表3.0.1
营业场所分类表
类别
商业营业场所的使用性质
1、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
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
A A1 类 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 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3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
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
4 一般规定
4.2
平面布置
• 新版-2012




(条文)
1)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不与其他功能 共用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在平 面及竖向上均不得与其他功能部分合 用;
2)因为部分建筑故意使其层高较高(或 通过夹层等方式回避层数的问题), 如A1类儿童活动场所应保证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的竖向疏散高度符合现行 的城市规划要求中对于层高的设定要 求,如总体疏散高度超过相应层数的 高度,应按不利的情况进行防火设计 。
关联不得分4楼.1层.2或分轴线局部采用
本规范。
2 术语
• 原文-2006
• 新版-2012
• 2.0.8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
•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 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 2. 0. 9 疏散出口 transfer exi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
建筑的底层、平顶层的室内
商业街宜通行消防车。
• 3 当室内商业街采用钢结构采 光顶棚时,顶棚应采用不燃
材料,其水平承重构件耐火 极限不低于0.5h,竖向承重构 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4 一般规定
• 原文-2006பைடு நூலகம்
4.3
消防扑救

2、儿童活动场所
A2 类 1、电影院、多功能厅、观众厅等
B类
1、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 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 、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2、餐饮、健身、休闲场所
C类
1、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 水果、水产品等
4 一般规定
• 原文-2006

5.1.7—5.1.9
建筑室内用于通行的街道及上部 空间。


• 2.0.15 天桥 overpass
连接两个建筑的两侧开敞,仅供
人员通行的交通联系通道。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原文-2006
3.0.1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
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
分类。
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重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新旧对比
2020年7月25日星期六
1 总则
• 原文-2006
• 新版-2012
• 1.0.3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 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 筑。
• (条文) 1.0.3 本条明确本规 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 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 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 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 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 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 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
•4.2. 3 A2类 电影院、多
功能厅、观
众厅等至少 应设置1个 独立的安全
出口或疏散
4 一般规定
4.2
平面布置
• 新版-2012
• 4.2. 5 室内商业街
• 1 室内商业街净宽应大于13m 。
• 2 设置在首层及坡地建筑的底

层、平顶层的室内商业街应
增 章 节
关联
5.1.7—5.1.9
设直通室外的人行通道,其 间距不大于80m。首层及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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