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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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技术条件、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抽查,并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件)。

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在建筑局部的,对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包括场所设置位置、场所内部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以及场所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第三条对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内容有:(一)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内容有:(一)抽查场所所在建筑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抽查设置的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设置的消防扑救面是否被占用;核查场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设置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电缆井、管道井等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抽查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距离,抽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 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量较大、具有较强社交功能的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检查前准备1.检查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队伍参与检查工作。

二、场所布局与建筑结构1.检查布局时,要确保出入口通道宽敞通畅,并设有合适的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检查内部设置时,要审查电源线路、燃气设备和油烟排放系统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合适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3.检查建筑结构时,要查看建筑的耐火安全性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消防器材和设施1.检查灭火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有效期限,是否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明显标识。

2.检查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如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喷管是否畅通、表面是否干净等。

3.检查消防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状态,确保其位置明显,操作简便。

4.检查自动灭火设施和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是否联网监控,电源是否正常,报警器是否灵敏等。

四、防火材料和装饰物1.检查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表面是否易燃或者易熔化。

2.检查各类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会影响消防疏散通道。

3.检查电缆线路及插座等电气设备是否隐藏在装饰物背后,是否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五、灭火器材和器具1.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完好程度,如灭火器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灭火器是否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警示标志是否清晰等。

2.检查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灭火器是否容易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情况,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2.检查是否制定了防火、疏散和救援预案,并组织过应急演练。

3.检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他们是否熟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指的是供大量人员集中休闲、娱乐、购物、会议等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娱乐场所、体育馆、剧院、餐厅、展览馆、会议中心等。

由于人员众多,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非常重要。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首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这些相关人员包括场所负责人、安保人员、管理人员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危害性、火灾的防范措施、火灾应急逃生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培训,能够使相关人员了解火灾的原因和危害,掌握火灾的预防和灭火的方法,提高火灾自救能力和逃生自救能力。

其次,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对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首先,检查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并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标识清晰可见。

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人员逃生的重要通道,必须保持通畅,不能有任何堵塞物。

其次,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备必须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正常。

另外,还需检查消防水源是否齐全,并保持水压稳定、供水充足。

火灾发生时,消防水源是灭火救援的重要保障,必须确保其可靠性。

再次,消防安全检查还需对聚集场所的用电系统进行检查。

用电系统是火灾发生的高风险区域,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要检查电线电缆的铺设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安全隐患,并确保电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还需检查电气线路的防火性能,如检查电缆隧道和电缆槽的防火性能、电缆入墙及穿墙隧道的封堵等。

电气线路的防火性能是保障场所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最后,消防安全检查还需对聚集场所的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进行检查。

消防宣传是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需要检查宣传资料的更新和完整性。

消防演练是提高公众逃生自救能力的重要训练,需要检查演练的周期和频次,并进行实地观摩和指导。

0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案卷评查规则

0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案卷评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案卷评查规则1总则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

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检查意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

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

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基本要素检查2.1 主体a)以非法定消防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b)以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c)合格证或不同意决定书记载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与申报资料、受理凭证、检查记录等文书资料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一、消防设施:
1.灭火器:每个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并正常工作,
设备、管路等要有明确标识,并订期进行检测维护。

3.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宽敞、明亮,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
碍物。

4.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能被锁住,并有明确标识。

二、电气设施:
1.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设置保险、漏电开关等电气保护设备,电线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配电箱:配电箱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每月检查维护一次。

3.照明设施:保持照明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维护。

三、室内卫生:
1.垃圾桶:垃圾桶应有清理计划,并保持干燥、清洁。

2.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正常工作,并及时更换过滤器等易损件。

四、消防培训:
1.员工培训:员工应接受消防培训,掌握灭火器使用及疏散逃生等基本知识。

2.演习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模拟火警演习。

五、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以指导员工及客户应对突发事件。

2.求救电话:明确指定求救电话,并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置放电话号码。

以上是我们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每个场所都能按以上规则认真执行,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供人聚集、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酒吧等。

由于人员密集,容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因此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什么是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供人聚集、活动的场所,根据地域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室内场所和室外场所。

常见的公众聚集场所有:•影剧院、演出厅•商场、超市•餐饮、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体育场馆、游泳池•学校、图书馆这些场所人流量大,往往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该场所的经营者或使用者承担。

他们需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场所内的消防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以及员工和顾客的安全得到保障。

消防安全责任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法律义务,在遇到火灾或其他紧急状况时,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或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会受到一定的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是为了确保场所内的消防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以及员工和顾客的安全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需要从以下方面对场所进行检查: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水源设施、消防器材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等。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这些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并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消防人员公众聚集场所要配备消防人员,他们需要负责处理场所内的消防事故。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消防人员是否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是否掌握灭火技能,以及是否具备必要的对外联系能力。

疏散路线疏散路线是指一条必须使用的安全出口。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疏散路线是否通畅,是否满足疏散人员的需要,并且是否设置了疏散标志。

禁止措施有些场所需要设置禁止措施,例如禁止在场所内吸烟、禁止使用易燃物品等。

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检查这些禁止措施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并且是否有必要加强加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全面检查、重点突出、严格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和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应当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当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指派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消防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建筑物和场所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明确;(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是否及时、全面、细致;(六)消防安全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条消防监督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消防安全责任人。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适用范围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三、申报程序(1)通过互联网申请,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的“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按下列步骤操作:①阅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②填写申报人资料;③对照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④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打印;⑤提交完成。

“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将自动发送网上受理情况电子邮件到申请人邮箱。

若申请被受理,申请人需按照“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所列材料准备,以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人员核对、收取。

(2)直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④消防安全制度;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⑥场所平面布置图;⑦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⑧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
疏散通道和疏散标识
2
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 和标识等的规范、数量和安装位置等。
3
建筑物内部和外部消防设施
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防烟排烟系 统、灭火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等设施的布置、配置和使用 情况。
消防安全制度和物资管理
包括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消防安全职 责的分工、防火巡查、安全保卫、电 气用火安全等方面。
国家级大型展览中心
制定了详尽的消防安全制度和 标准流程,通过定期演练和紧 急预案体系,不断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地图出版公司
制定了消防保卫责任矩阵,建 立了专门的消防队伍和消防应 急管理系统,在工作中实行清 点管理、设点管理等,确保消 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不被占用。
购物中心
引进消防安全技术,采用先进 的智能消防系统,实现在火灾 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的同时, 能够及时关停电梯、疏散通道 等,始终保证公众的安全和顺 畅疏散。
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消防安全检查是保障公共场所和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消 防安全检查的前提和保障。
履行社会责任与义务
积极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和标准,为公众出行、游玩、办公提供安全环境。
公司声誉和品牌效益
如果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做得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品牌效益。
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并实施科学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和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具有积 极意义。
法律法规明确
特别是《〈消防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共场所 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保障公众安全
消防安全检查是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减轻火灾 灾害影响的重要环节。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一、场所基本信息1.场所名称、地址、使用面积和楼层数;3.使用场所的主要功能和人员容量;4.相关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布局及编号。

二、消防设施1.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安装、标识清晰;2.消防设备的维修情况、有效期限,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操作指南;3.消防设备及疏散通道是否不被堵塞、不受阻挡;4.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排烟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

三、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1.电气线路和插座是否安装规范,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隐患;2.电气线路的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并入电缆线槽现象;3.用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短路、过压等安全隐患;4.用电设备接地是否良好,布线是否整齐,有无过多的电缆走线。

四、消防疏散通道1.疏散通道的宽度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通道两侧是否有阻隔物;2.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标识是否清晰易懂;3.疏散通道是否通畅,通道上的防火门是否正常关闭;4.疏散通道的紧急疏散标志、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管理;2.消防疏散演练是否定期进行,实施效果是否良好;3.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充装和维护,并有消防设施维护记录;4.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火灾防控管理1.是否按要求配备了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间,储存过程是否安全;2.现场布置是否存在明火和用火隐患;3.是否压制烟花爆竹等易燃材料的销售和使用;4.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火灾报警设备和疏散指示器。

以上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场所管理者及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标准,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一、总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是依法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目的是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重大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娱乐场所、办公楼等。

三、责任主体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3.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四、管理流程1.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2.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在投入使用之前,经营者应填写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经营者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资料,保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3.定期复查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填写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等违规行为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且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同时,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和公众人员也应加强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培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以上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过完善和执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流动性较大,存在一定火灾隐患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剧院、酒店、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需要在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1.消防设施检查: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包括消防栓、喷淋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灯等。

确保这些设施都正常运行,并及时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枪等。

2.消防通道检查: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并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的宽度符合规定。

清理消防通道的杂物和障碍物,以保障人员疏散时的安全。

3.电器设备检查:检查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避免出现电器线路老化、短路、电器设备故障等引发火灾的情况。

同时,减少电器设备的使用量,避免过载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和使用,确保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对于易燃、易爆品的处置,需要进行专门培训,并安排专人负责。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合理,并确保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识清晰可见。

保证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6.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其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同时,建立紧急报警机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7.消防检查记录和整改:对消防安全检查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确保消防安全达标。

8.消防宣传和教育:向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加他们对火灾防控的重视程度。

总之,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只有全面从严抓好这些检查规则和注意事项,才能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前言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齐全、灭火器材完备,并针对具体场所的特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本指南旨在指导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1.消防设施齐全性检查(1)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箱等)是否放置齐全,并是否处于可见和易取的位置。

(2)检查消防通道是否保持通畅,是否有杂物堆放、阻挡和堵塞情况。

(3)检查消防屏风、消防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检查火灾报警系统是否设备正常,报警按钮是否易于触发。

(5)检查疏散指示灯、疏散通道标志和逃生门是否完好可见。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1)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是否制定了紧急疏散预案。

(2)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了解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熟悉疏散路径和应急措施。

(4)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关情况。

3.灭火器材质量检查(1)检查灭火器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过期或者损坏。

(2)检查灭火器的存放位置是否标识清晰,易于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是否经过定期检查和保养,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消防安全检查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标、内容和时间。

2.安排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携带相应的检查工具和器材,如测量工具和检测器具。

4.针对每个检查项目,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5.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设立整改时限。

6.建立检查结果的档案,用于后续的跟踪检查和安全评估。

五、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1.检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包括问题的描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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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092-3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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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现场提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整,提问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

有条件的,可以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问是否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行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不足5人的,全数检查。

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问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公众聚集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第十四条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检查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二)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1处手动报警按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查。

3、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行情况。

5、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排烟口。

6、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7、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8、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9、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11、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2、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13、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者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4、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

对公共娱乐场所全数检查。

对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 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二)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

第十六条对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对场所提交的装修装饰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核实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取样后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火性能检测。

送检时间不计入消防安全检查时限。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未依法申请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

2、存在擅自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情况,依法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

3、改变场所使用性质的。

4、单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数量不能满足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两人要求的。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未进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抽查的员工中超过三分之一达不到“一懂三会”要求的。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存在影响疏散、通行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9、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不具备应急功能的。

11、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火灾优先功能不能实现的,手动报警按钮不能实现报警功能的,或者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

12、消防电话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功能不能实现的。

13、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缺失、损坏,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

14、消火栓泵、喷淋泵不能正常工作,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5、气体灭火系统的模拟自动启动不能实现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6、防排烟风机、排烟口、送风口不能正常启动的,或者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7、防火卷帘手动、联动控制功能不能实现的,或者信号不能正常反馈的。

18、防火门开启方向不正确,或者常闭防火门不具备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不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不能正确显示的。

19、应当设置的其他消防系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20、顶棚、墙面、装修、地面、隔断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帏幕)和其他装饰材料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的。

21、装修装饰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影响其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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