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渝建发(2008)169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一、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式活动围挡、墙柱式固定围挡等4种型式,不得使用竹笆、彩条布、砌体干码等,禁止以房代墙。
围挡必须牢固稳定、连续设置。
除注水式塑料围挡的高度可低于 1.8米外,其他形式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米,不得超过 2.2米。
施工围挡应保持干净、整洁,围挡上不得有“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现象。
围挡有破损、污渍的,应及时修复、清洗、见新。
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施工围挡应采取措施绿化、亮化、美化。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标志图牌及材料堆放建筑工地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在施工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应分开设置,并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科学合理规划布置。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进出口大门,设有门卫,有健全的出入管理制度,凭工作胸卡出入。
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外应悬挂“六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建筑物效果图。
工地设有安全文明标语、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施工危险区域或夜间施工均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标牌整齐规范。
施工现场应将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开、竣工时间等内容用大号字体标注在醒目位置。
施工机具设备及工地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废料、建筑垃圾等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保管人等,标牌标语醒目、规范、完整、堆入整齐。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渝建勘设〔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渝建勘设〔2020〕2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要求,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涉及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的除外)不再强制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
此类项目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网址:6018/CQSGTWEB),并依法承担全部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
二、严格控制施工图审查内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13号令,43号令修改),重点审查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防工程防护安全、绿建节能标准的内容。
三、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实时掌握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质量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1)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6)2. 行为准则 (6)2.1 基本要求 (6)2.2 各方主体责任 (7)2.3 施工组织要求 (8)2.4 维护保洁要求 (9)3. 施工围挡 (9)3.1 基本要求 (9)3.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0)4. 出入口及大门 (12)4.1 基本要求 (12)4.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2)5. 扬尘控制和裸土覆盖 (14)5.1 基本要求 (14)5.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5)6. 材料堆码及垃圾处理 (15)6.1 基本要求 (15)6.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5)7. 防护立网 (16)7.1 基本要求 (16)7.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6)8. 外脚手架 (17)8.1 基本要求 (17)8.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7)9. 临边防护 (18)9.1 基本要求 (18)9.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8)10. 高处作业吊篮 (18)10.1 基本要求 (18)10.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9)11. 建筑起重机械 (19)11.1 基本要求 (19)11.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19)12. 污水处置 (20)12.1 基本要求 (20)12.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0)13. 噪音防控 (21)13.1 基本要求 (21)13.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1)14. 临时设施(民工宿舍、办公房、加工防护棚等) (21)14.1 基本要求 (21)14.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2)15. 城市道路文明施工管理 (23)15.1 基本要求 (23)15.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3)16. 轨道明挖站点封闭施工 (25)16.1 基本要求 (25)16.2 施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25)17. 附则 (26)1.总则1.1目的聚焦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突出问题,巩固工作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有效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等的不良影响,为城市发展增光添彩。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渝建安发【2018】36号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暨形象品质提升标准(试行)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暨形象品质提升标准第一章现场围挡第一条城市建设施工现场应在外围连续设置全封闭围挡。
围挡应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图集(DJBT-062、DJBT-063等)中选用,或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合法施工图。
围挡宜优先选用砌体围挡,围挡饰面应简洁、美观,且不宜千篇一律。
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围挡,尚应满足以下要求:轻质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2米,宜采用工厂化生产、现场装配的方式;砌体围挡高度应为1.8~2.2米。
围挡底部应设置挡浆带进行封闭,“两工地”围挡应在明显位置设置“CCC”标识并注重美观。
城市主干道沿线的围挡应选用DJBT-063图集。
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主干道沿线围挡不应低于DJBT-063图集标准。
第二条围挡顶部应设置警示照明灯,并向内连续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得大于5m。
围挡外侧设置的标识标牌、公益广告等应分幅设置,协调布局。
施工单位应建立围挡维护保洁制度,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定期对围挡进行清洁、修复或更换,确保围挡整洁美观。
第二章出入口设置第一条出入口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进行设置,不得随意增加出入口,不允许将围挡违规改造为临时出入口。
施工车辆出入口,应设置防锈铁门或伸缩电动门,大门两侧应设立柱,立柱横截面边长不小于0.8米,并于醒目位置标明项目名称和参建企业名称,做到清晰、整洁和美观。
第二条出入口明显位置应悬挂“七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出入制度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尺寸应统一为1.2米×0.8米。
第三条出入口应配置高压冲洗设施,并设置沉砂井、排水沟。
对作业易产生扬尘的城市建设施工现场,还应设置洗车槽,洗车槽内洗车水应及时更换。
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第四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内外侧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重点拍摄车辆及人员进出场、车辆冲洗及是否存在冒装、撒漏、带泥上路等情况。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