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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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

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事业单位领导成员的聘用(聘任)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其中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向社会公布职位要求,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事业单位涉密等特殊性岗位选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接收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或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聘用合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人员聘用程序、完善考核制度与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作的《聘用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鉴证。

四、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各地应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尽快启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

五、妥善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对在首次试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能竞聘上岗的原正式工作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通过发展社会事业、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行业调剂、鼓励向基层流动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使他们在新的岗位发挥作用,施展才干。对经批准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原正式工作人员,可按高于辞退费的标准,一次给予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试行聘用制后解聘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解聘单位自行解决。

六、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全省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应在2005

年底以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各聘用单位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措施要具体、方法要得当。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充分发扬民主,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七、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聘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聘用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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