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推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未完全灭失,但施救、 恢复、整理受损货物并将其运至原订目的地的费用 总和已超过货物到达该目的地价值的损失。
①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 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 的的价值。
❖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 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 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 包括: 战争险 罢工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关税险 舱面险 拒收险 黄曲霉素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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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险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仅限于水面危险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 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发 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 的货物被毁。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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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 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 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钩损险(Hook Damage)
(二)确定保险金额
❖ 具备条件: ❖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
避免而产生的。 ❖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
识的和合理的。 ❖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 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编辑ppt
单独全损
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 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属于特殊利益方,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 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 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第五章 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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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 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 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三)一切险(All Risks) •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平安险和水渍险 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外来原因而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 任。 • 在三种基本险中平安险是承保责任范围最小, 2013-9-26 26 所缴保险费最少的基本险别;而一切险的责任范 围最大,保险费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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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承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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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的分类 风 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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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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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也称海难,这是保险 业的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一方 面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也包括 陆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包含在内, 如洪水、地震、船舶与码头或驳船碰撞等。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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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是指 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 险。货物运输中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 1. 一般外来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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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l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 (9)钩损险(Hook Damages); •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事人常用 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 2.扩展责任条款
•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如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 运人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或者 加付保费时,继续有效。
• (一)一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 1.平安险 •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是不 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 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和除外责任 四、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赔偿流程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投保人对某一特定的运输货物, 按一定的险别和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约承保并发给投保人保险单作 为凭证。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
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 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 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 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 赔偿损失?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案例2
我国出口一批货物按CIF计价,装运前向保险公司 按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开航,6月13日在 海上遇到暴风雨,至使一部分货物遭到水渍,损失 21000美元,数日后,该船又突然触礁,至使该批货又 损失8000美元。对这两项损失,保险公司对哪项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单元 国际货运保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串味险(risk of odour)(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ing packing) 锈损险(risk of rust) [11种]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答案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请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请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5. 某年6月,南京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合同注:合同由进口方制作,总金额为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合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为货到收货人仓库90天为止;南京公司于9月5日收到进口方开来即期信用证万美元,在交货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10月底南京公司将全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然后用汽车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次年1月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库内有部分丢失,损失价值万美元,于是买方持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为“仓到仓”和“水面责任”,此案保险标的物已经安全如数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所以拒赔;2月底,以色列进口方来电通知南京公司: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而贵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到达我方仓库后22天发生部分丢失,属于你方漏保而造成万元损失;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尚未汇付的万美元货款中扣除,其余9万美元现在汇付你公司;你认为南京公司应否赔偿为什么南京公司应该在个案中吸取什么教训6. 某货轮船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大火被扑灭;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目的港这次损失共有:11000箱货物被烧毁;2600箱货物被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员工资;试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应付全部责任7. 货轮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开倒车,强行起浮;货船轮机受损并划破船底,海水渗入船舱,船货部分受损;在就近港口修理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共占用就一周时间,增加了包括船员工资在内的各项费用开支;船舶修复后装上暂时卸载的货物重新启航;启航欧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一部分儿童玩具被烧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浸湿;试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应投保何种险别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8. 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9.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10.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11.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造成10%货物受损属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卖方于是请买方出面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又遭拒绝;12.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13. 1990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买方与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吨,金额CIF广州USD45,000;由卖方提供80,000条全棉男裤,金额CFR荷兰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广州——香港——荷兰装运期:1990年5月31日前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发运前45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商将300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100箱,使之成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货损事实;1991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中丰保险公司于1990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1991年4月起,中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1995年6月向法院起诉;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参考答案:1、答:案中因触礁造成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船舶遇恶劣气候,导致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的损失属单独海损;而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共8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就案中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因为,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而本案中发生的案情符合该规定,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本案的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2、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 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5.答:此案中,由于是买方制作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此条款没有引起南京公司重视,南京公司只是按通常做法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属于违约;因此,造成损失应该由南京公司承担;如果南京公司回签此合同时能仔细审查并发现此条款,完全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不同意,要求买方删除此条款;二是同意此条款,但在履约时,要依约投保,即可避免上述损失;另外,南京公司默然接受扣款的方式弥补其损失,很简单结案也不妥,因为买方只凭简单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和其他单据来作为扣款凭证,案情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凿南京公司应该请求我驻外机构配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或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公证机构、法律机构调查并出具合法证明,来确定案件真伪,绝不能简单从事;因为本案中不能排除买方有意制造假案以欺骗我方的情况;6. 答:共同海损:245单独海损:13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7. 答:属于共同海损的是:修理费用、装卸费用、船员工资等开支;被浸湿的部分儿童玩具及全部茶叶;属于单独海损的是:被烧毁的儿童玩具;只要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全部赔偿;8. 答: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9. 答:题中②、④、⑤属共同海损,①、③属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10. 答: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11. 答:“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 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12. 答:不妥之处在于贸易术语选择不当,其实FOB术语采用的是“仓到仓”保险的起讫期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另外也可选用FCA或CPT、CIP贸易术语,这样以来风险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13. 答:1本案选用CFR贸易术语分析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对货物的交货条件采用CFR方式,适用于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湖南作为内陆省份,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工厂到装船前的整个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即被告承担;卖方原拟通过火车运送货物到广州,由于无法及时安排,买方要求卖方改用卡车直接运输到广州;卖方以此为理由抗辩:本案价格条款为工厂交货价,因而货物在途中损失与卖方无关;交货地点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如果双方确定采用工厂交货价,则自卖方将货交给指定的火车或卡车的承运人掌管时起,货物的风险便转归买方承担;但在本案中约定的是CFR而非工厂交货价,事后变更火车运输为卡车运输,双方均无异议,也未就风险一事另行约定;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CFR条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因此货物在装船前陆上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由卖方被告负责;由于买方向中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保险公司根据契约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本案中货损虽是由于生产厂商所致,但在卖方承担风险的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损均应由卖方对外负责,再由卖方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双方选用CFR贸易条件是不恰当的;因为即使在其他河港口装船,除非是有权经营国际间运输的船舶,卖方将无法取得装船提单而只能取得适用于沿海与内河运输的运单,从法律上讲,卖方未完成交货任务;若采用陆运至香港再转船,则卖方须负担至香港装船时为止的风险,这对卖方显然是不利的;我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引起注意;2CFR术语与保险责任的范围规定分析根据INCOTERMS,CFR贸易术语属于装运港交货价;“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象征性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而买方则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因此按该贸易术语成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装船通知的问题;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装船,而保险则由买方负责,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保险,甚至可能发生漏保情况,由此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根据以上分析,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其风险是属于卖方,不论货物是在工厂还是在装运港码头的仓库,而只要货物还没有装船,卖方还没有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则无法办理保险;但是按“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那么,也就是说,在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这段路程中,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应该是卖方的,但是,买方一旦买了保险,只要货物损失是发生在承保范围之内的,买方就可以得到赔偿;这就会产生这样的矛盾:第一,以 CFR贸易术语成交时,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买方在投保时所交付的保费中也应该包括风险和责任都不属于自己的这一段路程的风险,这显然对买方是不合理的,虽然事后买方有索赔权,而保险公司也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但这样的规定是否有矛盾是否是重复和繁琐既然这一段路程的风险和责任是属于卖方的,那就应该由卖方去投保,是卖方与有关责任人之间的事情,与买方无关;这是本案第一个疑点;笔者认为,这段路程的风险,除非卖方自己投保有关险别,否则卖方和买方都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二,在CFR价格条件下,买方只有在接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后,才能办理保险手续,该案中货物既然没有装船,买方就不可能投保,买方也就不能以“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因此,案例中的货损,买方无权要求损失赔偿;中丰保险公司也不能向卖方索赔,其货损仍然是卖方与有关责任人之间的事情;这是本案第二个疑点;综上所述,该纠纷案容易给人产生这样的疑问:CFR贸易条件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规定与保险责任的规定是否相冲突虽然本案双方对货物选用CFR贸易条件是不恰当的,但是如果CFR贸易条件与“仓至仓”条款关于在保险单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储存处所至货物越过船舷之前这一段路程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的话,那么,本案双方的责任纠纷就不至于拖延这么长时间;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国际商法》第五章__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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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
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 (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 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 (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 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 适用。 (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 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 (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 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商法》第47条: –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 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 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7
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
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厦门某公 司托运的5 000吨(共10万袋)白糖时,因发现有10 %的脏包,就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 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请 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 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 原告给予被告适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 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 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 具的保函为依据,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国际贸易-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 例
1、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 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 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 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 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2 、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装载该批 货物的货轮在航运中发生了火灾,经船 长下令灌水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查 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 1 ) 500 箱受严 重水渍损失,无其他损失。( 2 ) 300 箱 已烧毁。试分析上述四种情况下海损的 性质。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1 办理投保时,应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保险费。 2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 投保,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的计算实例参见教材P41
计算实例 一批出口货CFR价为1980美元,现客户来 电要求按CIF价加20%投保海上一切险, 我方照办,如保险费率为l%时,我方应 向客户补收保险费若干?
五、代位追偿 含义: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 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 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 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 或称为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 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说明:在各种运输货物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 最久的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承保风险 (一)海上风险 分类:A 自然灾害 B 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 B 特殊外来风险
二、损失和费用
(一)海上损失和费用 1 全部损失:A 实际全损 B 推定全损 2 部分损失:A 共同海损 B 单独海损 3 费用:A 施救费用 B 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的损失 分类:A 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 B 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5-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保险损失的赔偿
• 要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必须弄清造 成损失的原因,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 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 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保险单承保的风险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这就是保险中所谓的近因原则。
• 什么是近因呢? • 该词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 近因而非远因”。
• 由此可见,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 责任的主要依据。
• 虽然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广泛适用,但 是,如何认定其致损的近因尚无统一标准, 具体的论证方法多种多样,从目前来看, “直接作用论”---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 最重要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这一观点为 大多数人所认可。
• 按照直接作用论来认定海上损失的近因时, 应当把握两个条件:
案例阅读 • Symingtoo诉 Union Insurance of Canton案
•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 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 基本原则。 • 它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 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 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 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2)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概括起来,至少有 以下三点: • 第一,保险人取得标的物的权利不同。 • 委付只有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才 能根据委付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 而代位权只要赔付了保险赔款,不管是全 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都可以取得。
• 第二,委付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 代位转移的是的委付(Abandonment of Marine Insurance)是海上保险中特有的一种法律行 为,它是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 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时, 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 务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全部赔偿的制 度。
5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law and practice)。各个险别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其中,
ICC(A)、(B)、(C)三种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
险两种险别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只有恶意损害险一种险别属于
附加险别,故其条款内容比较简单。
二、ICC的主要险别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已下条件: ①危险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 的。 ②危险是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的。 ③船方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 ④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也不属于通常 情况下的损失。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部分损失中除了共同海损就是 单独海损。 3.外来风险的损失 (三)海上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救助船舶及被保险货物所支付的费 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 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 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 这种费用应负责赔偿。 2. 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系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 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 的救助措施,并取得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保险 人对这种费用也应负责赔偿。 (四)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流冰、火山爆发 等。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运 行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爆 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即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它包括短 量、破碎、雨淋、偷窃、受潮、受热、串味、沾污、渗漏、锈损和钩 损等。 (2)特殊的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和行 政措施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和拒收等。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又称海损。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分为两种。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指整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 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来的形体和效用,或不能再归被 保险人所拥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 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 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如果要求按全部损失赔 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所谓委付,就是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案例一:天灵号
“天灵”货轮在航行中意外搁浅,船长为船货共同 安全雇佣拖船将船托至附近青岛港进行必要的维 修,发生了如下费用(1)拖船救助费;(2)驶 入驶出青岛港的费用(3)为修理船底损坏部分, 将船上货物、燃料及其他物料卸下船,修好后又 重新装上船的装卸费;(4)在青岛港避难停留期 间支付给船员的工资、额外给养费;(5)在青岛 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6)在青岛港进 行临时修理的费用,到目的港后,“天灵”号因海 难拖延造成的船期损失有10万元,船上的货物因 拖延期间的市价下降损失25万元。问:上述费用 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有哪些项?
案例三:“酋长”号
“酋长”号货轮装载小麦从印度驶往沙特,第一天 途中遇到小雨,小麦部分淋湿,第二天船上发生 失火,将部分小麦烧毁,船长下令用海水救火, 结果部分小麦又被海水浸泡发霉变质,同时船舱 通风设备被火烧坏。上述各损失哪些属于单独海 损?
被淋湿的小麦、被火烧毁的小麦、被火烧坏的通 风设备损失属于单独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 小麦属于共同海损。区分的关键是损失是人为有 意造成的,还是单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
期末考试:国际商法论文一篇
要求和注意事项: 1、在学过的章节中任意挑选一个内容 2、论文字数不低于3000字 3、参考文献不少于8个 4、严禁抄袭和简单拼凑,借鉴部分一定要标示出 来,我要做电子版防抄袭测试。 5、提供电子稿件和纸质稿件各一份。电子稿件发 送到邮箱:slyu2008@ 纸质稿件要存档并在最后一次课之前交给我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⑴平安险
其愿意是:单独海损不赔。指保险人仅负 责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损 (含推定全损)和共同海损的损失。 例题: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 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 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
5、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一节国际货运保险合同1、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21) 被告(Mitsui Sumitomn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在中国的两个仓库里货物的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主张,理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的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2、Frank P.Grande诉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案(2021)被保险人( Frank P. Grande)的表亲在迈阿密买了一艘船,他相信被保险人会要这艘船而将付款给他。
尔后,被保险人驾驶这艘船从佛罗里达州到缅因州,并通过保险经纪人为船舶进行保险。
在保单中,被保险人将自己列为所有者。
途中,船舶发生全损。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被保险人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表亲并没有想去占有或使用该船舶,而是交给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是对其表亲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保险人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拥有保险利益,因此,Paul火灾与海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损进行赔偿。
3、Thor航运公司诉Ingosstrakh保险有限公司案(2021) 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船舶外壳与机器“被保险总额”为150万美元;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与惯例。
后来,当事人就该合同下的保险单是否为定值保险单的问题发生了争议。
英国法院判决指出:仅仅提及“被保险总额”而无价值的进一步说明文字的保险单通常的解释均为不定值保险单。
4、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诉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案(2021) 被告(Mitsui Sumitomo美国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North American外贸公司)在中国两个仓库里货物的神秘消失给予保险赔偿,纽约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赔主张,理由是:被告处理理赔过程中行为存在恶意,等于违反了其应承担的诚信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5.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5.2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5.3 国际物流网络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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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5.1.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含义及性质 5.1.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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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含义及性质
1.含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按一定的金额 投保一定的险别 , 交纳保险费 , 保险人承 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承 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的损失给予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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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保险索赔
2.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对受损货物采取积极抢救措施 (2)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向责任方提出异 议,保留追偿权利,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3.索赔时效:两年,超过规定时间,保险 公司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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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保险索赔
4.委付:推定全损的情况,双方赔偿的一 种办法。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所有权转移 给保险公司,同意后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 保险金额的赔偿。 5.代位权:保险人赔偿保险损失后,有权 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追偿价款。 6.免赔率:一定比率内的货损货差不负责 赔偿。 返回
5.1.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3)外来风险: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 来原因引起的风险。 外来原因: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 的某些外部因素。 一般外来原因:偷窃、雨淋、破碎、串味、 受潮、锈损、钩损等。 特殊外来原因:政策、法令、行政措施、军 事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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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5.5.4
赔偿金额的计算
1.对全损赔偿的计算 (1)定值保险:货物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为 准,给予全额赔付。 (2)不定值保险:实际价值为赔款计算依据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 (非公开劫夺)、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 生锈、淡水雨淋、短少(整件短少)和提货不着、短量 (重量少)、碰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 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战争、罢工、因船 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 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
有下列: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基本险责任起讫期限的规定: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 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它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 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承保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 济上的补偿。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 如有些货物需要转运到内陆地区,无法 在保险期限内到达的地,即可申请扩 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保险批单) 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必须是实际存 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不能是主观臆 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 理措施;(抛弃重货)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 施;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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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 六 章
国 际
❖ 教学要求与目的
贸 易
使学生了解与掌握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及保险
实
的险别。
务
❖ 本章重点:
国际货运保险的内容
海上损失的种类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
第 六
❖ 本章难点:
章
海上损失的种类、国际运输保险的险别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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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事实申报 保证
补偿原则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和保险金额
3
国
际
贸
易
实 务
海
运
货
物
保
险
承
保
范
第
围
六
章
风险 损失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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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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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一、风 险
贸
易
实 务
海洋运输货物风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第
自然灾害
六
章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国
际 贸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易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海上航行中发生以及海上与陆
实
务 上、内河或船舶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1.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措施而做出的牺牲或支出的某些特殊费用,这种牺牲和额外开支就叫共
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⑴确实发生危击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共同 ⑵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
海损 由各
六
章 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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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将被保险货物的一切权
贸
易 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给予被保险人
实 务
赔偿的行为。
如:运输途中,遇台风海水进入船舱,将整批“布料”浸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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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二、损 失
贸 易 实 务
全部损失
损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失
第 六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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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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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各
贸 易
种风险所引起的货物损失或灭失,按照国际海运保险业的
实 惯例,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 务 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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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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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二)部分损失(Particular Loss)
贸 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按照
易
实 造成损失的原因由船方或/和保险公司承担,分为两种:
务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
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人为采取
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它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 的自然力造成的。
中国海上货物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 (1981.01.01)规定:自然灾害仅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颁布 的《伦敦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规定:属于自然 灾害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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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
贸 易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带来的风
实 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难以预防的,而且 务 必须是外部因素导致的。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的因数所致的损失,通常包
括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混杂、沾污、渗漏、
灭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 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失。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 第 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用。 六 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入海底;大豆被海水浸泡后 章 变质;船舶失踪半年后仍未找到等。
第
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河水、湖水进入
六
洪水等不可抗拒的灾害。
船舱、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
章
海运箱或储存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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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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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贸
2. 意外事故(Accident)
易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
实 务
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失火、爆
炸等。但海上运输保险所承保的不是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
CIC规定:承保人承
保的意外事故是指运输
工具搁浅、触礁、沉没、
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第 六 章
ICC规定:除了船舶、驳船 的触礁、搁浅、沉没、爆炸、 倾覆、火灾属意外事故外,尚 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也属意外事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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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布料经过重新漂洗、印染后,再运抵目的港,所花总费用
远远超过该批布料的合同价格,于是可以作为推定全损处理。
构成推定全损的几种情况:
⑴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 ⑵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后,修理费用要超过修复后的货物价值 第 ⑶保险标的物遭受严重损坏后,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价值 六 ⑷投保人丧失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花费估计要超过收 章 回后标的物的剩余价值。
国
际 构成全部损失的几种情况:
贸
易
⑴保险标的物已经完全灭失;
实 ⑵保险标的物遭到严重损坏,已失去原有用途或价值;
务
⑶保险标的物的丧失已无法挽回;
⑷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信。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灭失,但
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 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合计超过了保险价 第 值,对此货物推定为全损。
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风险
等。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因素所
第 六
致的货物损失,它往往是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以及国际 行政措施、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不
章 到、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没收等所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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