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等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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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1.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什么?答:①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2.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为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国有单位及其职工。

3.实行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好处?答:①建立了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基本医疗有了可靠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②建立了对个人和医疗单位的相应制约机制,可以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医疗经费和卫生资源更好地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服务。

③扩大了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和提高了社会化管理的程度,发挥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作用,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经济发展。

4.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有卿些?是怎样分工的?答:①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医管办),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②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医疗保险机构)是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营运和管理。

5.我市开展了哪几个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险?如何缴费?答: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9%.其中用人单位7%,个人2%,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二是住院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三是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由用人单位缴纳.所缴基金的30%划入个人帐户,其余划入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6.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待遇有哪些?答: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使用完后由本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职工享受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为了有效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制度;2. 审核并批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案;3. 管理基金收支,确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4. 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5. 组织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所有在职职工都应参加,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保:1. 具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在职职工;2.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职人员;3. 正式军人、干部、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和军队人员;4. 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保险费征收和缴纳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2.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或少缴;3. 职工应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或少缴;4.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和职工的监督,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

四、基金管理和使用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政府补助资金组成;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疗费用。

五、服务管理和监督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2. 医疗机构应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优先医疗权益;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服务应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和统一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包括以下要求:1. 具有正式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2. 年满16周岁(含)以上、退休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缴费满15年的人员,可以继续参保;3. 建立在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离退休人员。

第七条具体的参保范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门诊费等一切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缴费和筹资第八条单位缴费的标准为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

第九条个人缴费的标准为职工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职工个人按月缴纳。

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筹资。

第四章医疗保障和报销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各项医疗保障服务,包括门诊就医、住院治疗、药品购买等。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和限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包括监督筹资、监督报销、监督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须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须知

二、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须知1、什么是住院自负段?是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到一定额度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

具体标准:当年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外其他医院均为300元。

(两次以上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以其中的最高等级医院首次住院费用自负段作为其首次住院费用自负段,不足部分须补齐)。

2、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年度内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3、什么是大病医疗互助,其用途有哪些?大病医疗互助是政府组织实施,为解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一定数额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以上部分至2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余下的费用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

4、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我市本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实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凭医保IC卡、病历本及身份证并交付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费用预付款”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出院时病人只需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结清即可,剩余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目前,除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外,我们已与湘潭县人民医院、湘潭县中医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23冶职工医院湘乡分院、湘乡市第三人民医院、韶山医院实行了联网结算。

5、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是怎样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按照“费用分段”的原则,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可划分为以下几个费用段次,即:“预先自付部分”—“自负段”—“统筹段”—“大病段”;按照“费用累加”的原则,年度内多次住院和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用“累计相加”的方法计入相应的费用段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下工作的全体职工,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并与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等方面,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制定细则予以规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城乡居民等。

第五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其员工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在参保单位工作满一年,即可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章缴费与待遇第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缴费和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具体细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诊疗,也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在就医时应当向医疗服务机构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以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第五章维权保障第十三条参保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并参与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对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拒付、减付或者违法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对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有权进行查询,并及时提出异议或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参保标准、操作细则等具体内容由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的部门另行规定。

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常识

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常识

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常识养老保险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常识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缴费比例:参加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主为12个百分点,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

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享受待遇: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医疗知识】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知识】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医疗保险知识问答1、我国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目标:“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就是“低水平,广覆盖”。

原则: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属地参保原则,统筹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分担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加的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也包括困难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的单建统筹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金制度。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还享有公务员医疗补助。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地医保,中央、省驻毫单位、市直属单位参加市直医疗保险,县、区所属单位参加县区医疗保险。

参保提供资料: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工资花名册,用人单位财务报表或工资报表。

5、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如何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办理保险接续手续,也可以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单建统筹医疗保险。

如果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缴纳费用。

6、职工调动时医疗保险怎么办?职工在本市调入、调出时,可以凭调动证明到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调出市外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程序:先在调入地办理参保手续,然后提供调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基金帐号,到调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账手续,不能提取现金。

7、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怎么办?职工退休时,凭退休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费用(退休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除外)。

医保相关知识点集合

医保相关知识点集合

1.医疗保险:广义的医疗保险,又称全民健康社会保险,即保险待遇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狭义的医疗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常互用。

2.医疗保障: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劳动者或公民因疾病或其他自然事件及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与健康损害时,国家和社会团体对其提供医疗服务或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而实施的各种制度的总和。

3.医疗保险管理:医疗保险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医疗保险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监督的过程。

按照管理层次来划分,它可以分为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微观管理两个层面。

4.医疗保险的性质:福利性、强制性、经济型与公益性5.医疗保险的特征:(1)保险对象的普遍性;(2)涉及面的广泛性和复杂性;(3)赔付的短期性和经常性;(4)补偿形式的多元性;(5)费用测算的复杂性。

6.医疗保险的作用:(1)根本作用:稳定社会生活;再分配功能;扩大有效需求;保障社会生产。

7.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1)社会化原则(2)全员参保原则(3)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4)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5)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原则(6)费用三方分担原则(7)以支定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8)合理偿付医疗费用原则(9)谁参保、谁受益原则(10)合理偿付医疗费用原则8.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不同;(2)保险对象不同;(3)保险关系不同;(4)保险费的负担程度不同;(5)保险金的给付及其标准不同。

9.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1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11.医保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患者向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方式,即第三方付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报销费用)。

基本医保知识普及

基本医保知识普及

基本医保知识普及常用的医保知识1、我国医保的三重保障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2、医保中的“两定点”是什么?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3、医保中的“三目录”是什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4、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哪几类?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5、医保中的“两条线”是什么?起付线和封顶线6、参加职工医保后,还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吗?不需要7、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有哪些方面的不同?参保人群、缴费金额、报销比例、缴费方式、封顶线、起付线等等8、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哪些人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9、哪些人可以享受医保异地就医持卡直接结算待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10、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家人使用,是否属于违规行为?是的1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诊疗加急费、美容、健康体检等诊疗项目,医保能报销吗?不能12、被猫狗抓伤打疫苗可以申请医保报销吗?不可以13、下班回家时被车撞伤了,看病可以申请医保报销吗?不可以,这应是工伤保险赔付14、有了医保电子凭证,去医院看病就可以不带社保卡了吗?是的,但原实体卡也能用基本医疗保险有哪几种基本医疗保险是我们国家为避免或减轻广大公民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最近出台的《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我们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两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是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居民医保是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参保人可根据其身份(职工或居民),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也就是说,基本医保是面向我国所有公民的,无论有没有工作,都能参加基本医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健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单位的在岗职工和离岗职工,以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享受条件和保障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统一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医疗待遇和保障权益。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补助等。

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章缴费与参保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国家相关机构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可采取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方式。

缴费期限和缴费基数由国家相关机构规定。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凭有效证件办理参保手续。

缴费延期或不缴费的,将影响其医疗保障权益。

第八条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时,应提前公告并向参保人员说明缴费调整的原因和影响。

第三章医疗待遇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支付、住院统筹支付、大病保险等。

具体的医疗待遇内容由国家相关机构规定。

第十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的比例自付一定的费用。

医疗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支付应及时准确,不得拖延或以任何形式限制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时,应凭有效证件和医疗保险卡进行结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与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监督,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和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数据、统计和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报送给监督部门,确保信息的真实和有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宣传问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宣传问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的宣传问答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泰政规〔2011〕18号)和《靖江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靖政规〔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调整政策做如下解答: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应有多少年?答:从2013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应不低于25年,女性不低于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

【例】张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保龄累计为18年,其中视同缴费5年,实际缴费13年。

对照政策,张女士达不到“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要求,需一次性补缴2年的医保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什么是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答: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2000年7月1日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之和。

2000年7月1日后补(追)缴的2000年7月1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男性最长不超过10年,女性最长不超过5年。

【例】王先生1984年4月参加工作,合同制工人,1987年4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0年7月1日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

其1984年4月至1987年3月这3年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87年4月为我市开始实施企业养老保险时间),1987年4月至2000年6月这13年3个月为养老实际缴费年限,合计16年3个月,在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区间内,但根据男性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王先生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

【例】李女士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根据有关政策,追缴了1996年至2003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

医保政策知识政策

医保政策知识政策

医保政策知识必备手册一、基本政策及知识(一)、起付线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界限”,属参保人员自付的住院费部分。

(二)、起付线: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年度内第二、第三次住院依次递减50元,第四次住院不再递减。

4.5万元)。

2、大额医疗:(1)大额医疗补助缴费:单位缴费120元+个人缴费120元(共240元)(2)大额医疗补助:指参保人在年度内累计住院费超过封顶线以上另外15.5万元的限额以内。

(四)、住院使用的乙类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应先行自付10%。

使用自费、乙类药品应有本人或亲属同意签名。

(五)、特殊检查治疗必须填写《特殊检查治疗审批表》,经科主任、主管业务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医保办盖章后,方可进行。

(六)、转诊转院审批:凡需转诊转院的,由门诊首诊医师或住院经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并按要求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审核,由业务副院长审批盖章后备案登记,并由医保结算员及时报告师市医保办审批,方可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急诊除外),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

(七)外伤住院的病人,因工伤、车祸、机动车自行摔伤、酗酒、打架、整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

(八)外伤病人现病史如实写明受伤情况(时间、地点、原因)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须知(一)登记与交费形式:1、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庭成员必须应保尽保,即一个家庭中除了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之外,其它成员必须要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保居民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待遇支付:(1)、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参照执行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规定,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种类。

(2)、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服务项参照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个人先行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比例结付超出范围的药品和治疗服务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职工身体健康,提升工作效能。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

2. 保险购买和费用支出1.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支出。

2.职工应依照企业规定和要求,照实供给个人及家属的相关信息,并适时更新。

3.若职工存在供给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1.依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险待遇范围重要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等。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病房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特需费等。

–特别医疗费用:包括特别治疗费用、手术费、特别材料费、器官移植费用等。

–医疗辅佑襄助器具费用:包括轮椅、助听器等器械费用。

2.职工在使用医疗保险时,应严格依照医保规定的医院和医生就诊。

3.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以国家规定的目录为准,不包括高额医疗费用。

4. 报销和赔付标准1.职工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赔付。

2.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依照相关流程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包括供给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处方等材料。

3.企业将依照国家规定和政策,对职工提交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4.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赔付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准,超出部分由职工自行承当。

5. 管理和考核标准1.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保险购买、费用支出、报销申请、审核处理等方面的流程和规定。

2.企业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职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和遵守,保证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在使用医疗保险时,应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照实供给相关材料,遵守规章制度。

4.企业将定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购买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报销处理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职工的权益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1、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最⾼⽀付限额4万元以内的费⽤。

2、⼤额医疗基⾦报销标准:起过医疗基⾦最⾼⽀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费⽤,扣除全⾃费、⼄类⾃付后,由⼤额医疗基⾦⽀付92%,个⼈⾃付8%。

全年最⾼限额25万元。

3、⼄类⾃费是指按照规定的⼄类药品、诊疗项⽬。

对每个职⼯⽽⾔,在参加了⼯作之后,⽤⼈单位就要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其中就包括了基本。

这个保险是由职⼯个⼈与所在单位共同缴费的,之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那么⼤家知道这个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吗?以下是⼩编具体介绍。

⼀、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单位和(或)职⼯按规定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参保⼈员可选择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在若⼲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员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按规定从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中⽀付。

职⼯基本医疗保险基⾦由统筹基⾦和个⼈账户构成。

统筹基⾦有起付标准和最⾼⽀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在当地职⼯年平均的10%左右,最⾼⽀付限额原则上在当地职⼯年平均⼯资的6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从个⼈账户中⽀付或由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从统筹基⾦中⽀付,个⼈也要负担⼀定⽐例。

超过最⾼⽀付限额的医疗费⽤,可以通过职⼯⼤额医疗费⽤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哪些单位和⼈可参加职⼯基本?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应当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基本医保如何缴费?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基本知识常识一、武汉市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政策依据有哪些?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164号令)、《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2004】66号)、《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4】135号)、《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武政【2007】84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办【2012】43号)等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

二、医疗保险待遇期是如何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必须缴满6个月。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费能否拖欠?欠费补缴后能否立即享受医保住院?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给职工和退休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和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赔偿”。

因此,职工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

参保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每月的应缴职工医疗保险费,才能确保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和拖欠缴费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应特别注意:连续欠缴超过2个月的,补缴后将有6个月的等待期,从补缴时开始,需连续缴费6个月,从第7个月开始才能恢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医疗保险相关常识定稿

医疗保险相关常识定稿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知识解读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分类(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在职、退休两部分人群。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三部分人群。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就医费用全额结算。

(由卫生局负责经办管理)二、我中心涉及常用五种住院费别(一)按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注:上述人员在我院发生的住院费用需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实行实时报销。

患者只承担自已应该负担的费用,报销的费用先由我院垫付,再由医保办定期向医保中心申请,医保中心审核无疑问,再支付给我院。

领卡证明(100%)为正式社保卡还未下发过渡阶段,凭此卡证明该患者享受医保待遇,通过医保系统结算,区别是全额负担。

(二)工伤保险: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三)公费医疗: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全额现金结算(五)医保全额:住院费用需全额现金结算。

一般用于受伤原因不明确的、肇事逃逸(无对方,交通队出示证明),社保卡黑名单等情况。

住院时全额交费,所产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自已到医保中心手工报销。

注:医疗保险、工伤、公费医疗待遇人员需签医保自费协议书。

医保患者出院三个工作日后到收费处结帐。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如见义勇为,被抢劫而受伤也包括在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精神病患者因自杀,自残医保住院的要求精神病患者因自杀,自残收住院治疗时,必须提供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出具的证明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可享受医保待遇。

五、医保患者住院起付线及门诊起付线(一)住院: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准第一次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650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概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保障职工健康和医疗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自1988年试行以来,这个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弱化医疗服务费用的社会风险,均衡地调配医疗资源,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该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完善人民群众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 1988年,中国开始试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由各省市自行实施。

2.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统筹、共济、预算拨款”的基本原则,并开展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3. 1999年,国务院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全国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参保条件、待遇标准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4. 2003年,国务院发布《基本医保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筹资的社会保险制度。

5. 2005年,国家开始在农村地区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该制度纳入国家医保体系,使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6. 2016年,国务院发布新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将逐步提高基金财政补助水平,加大参保人员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加强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实行单位+个人缴费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情况确定,但应在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合理分配,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参保人员的利益。

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通过持有职工医保卡免费或者部分报销医疗费用。

蓬莱市基本医疗保险常识

蓬莱市基本医疗保险常识

蓬莱市基本医疗保险常识公司员工于2008年1月1日参加蓬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程序及要求有很大变化。

为使广大员工进一步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就医程序,特发此常识,不明之处请打电话2405。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蓬莱市规定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烟台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此数为最低缴费基数)。

二、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每次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500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01元至最高限额的部分按85%支付。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统筹病种患者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

转诊转院到我市以外的医院检查治疗,报销比例降低5%。

新参保职工(含停保一年以上又重新参保人员)必须缴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全额统筹医疗金支付待遇;未满一年的,按统筹医疗金支付待遇的50%执行。

三、什么是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多少?封顶线是如何规定的?起付标准是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数额。

蓬莱市规定的起付标准是:一级医院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二级医院为10%;三级医院为12%。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四、住院、结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住院程序: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职工持《蓬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办登记,不登记的不予报销。

结算程序:在城区内三家定点医院(市医院、中医院、405医院)住院的,参保职工出院时,结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后,即可出院,剩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同医保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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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一)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

(二)个人帐户主要用于:
1、门(急)诊医疗及购药费用;
2、住院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费用。

(三)门(急)诊治疗规定病种(指恶性肿瘤(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有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住院医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为70000元。

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上不封顶。

2、统筹基金报支比例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现行各档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比。

(二)门(急)诊医疗费用:
由职工个人帐户资金支付。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负。

转院转诊的办理
1、参保人员在嘉兴市范围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视作转外就医,取消转院
审批手续。

参保人员需转往嘉兴市外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凭相关的病史资料或病情诊断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凭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具转院介绍信方可转院治疗(急救、抢救病人,可先转院,后办理手续,但必须在7
天内补办,节假日顺延);对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资料的,可直接就诊。

2、未办转院核准手续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3、参保人员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应属治疗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附当地社保部门证明)治疗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支。

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员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度结算,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内无法申报结算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结算,逾期不再受理。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1)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⑵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

(3)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性病的诊疗项目。

⑸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⑹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

纳入生育、工伤保险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企业职工按生育保险办法处理;工伤及工伤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办法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分别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帐户。

(一)统筹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统筹基金由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组成,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住院费用。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1、机关、事业和市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暂由所在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办法另定),逐步过渡到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2、个人帐户的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单位按职工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按本人医疗保险基数的1.5%划入;35-45周岁(含)按本人医疗保险基数的2%划入;45周岁以上按本人医疗保险基数的2.5%划入。

(3)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4)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他资金。

3、个人帐户只能用于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用,其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如保险关系变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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